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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4章 谁为换子案埋单

“案情回顾”

谢某于1998年4月17日到某医院生产。次日凌晨2时,谢某产下一男婴,后因产房内护士疏忽大意,误将谢某所生男婴交与跟谢某同在一个产房生产的汪某家属,将汪某所生的男婴交与谢某的家属,后医院安排谢某与汪某同住一个病室。出院后,谢某夫妇为小男孩取名小亮并为其办理了户籍登记手续。随着小亮慢慢长大,其长相却与谢某夫妇差异越来越大,由于他人的议论,夫妇二人常因此发生矛盾。无奈之下,谢某只好带着小亮做DNA鉴定。后经相关部门鉴定小亮与谢某夫妇没有血缘关系,并不是他们的亲生孩子。经过仔细的回想,谢某想起了当初与自己生产时同住一房的汪某,并经多方打探找到了汪某的家,恳求汪某母子做DNA鉴定,鉴定证实汪某所养的孩子小明并不是其亲生。二人遂诉至法院。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谢某等四人进行DNA鉴定,结论为:汪某与小亮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谢某与小明有生物学亲子关系。谢某与汪某遂要求法院判令医院赔偿二人住院费、亲子鉴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该医院对谢某和汪某所生婴儿在管护上有过错,造成二人交叉错抱了他人的孩子,该医院的行为直接阻碍了二原告与其亲生子女间权利的行使,导致二人及家人精神遭受严重损害,医院应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数额应根据被告过错和对当事人精神损害的程度酌情确定。二原告夫妇为寻找自己的亲生孩子而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鉴定费、误工费等损失,依法应由医院承担,并退还二原告住院生产所产生的费用。据此,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谢某和汪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各7.5万元、赔偿原告谢某夫妇和汪某夫妇交通费各1.9万元;案件受理费1.8万元由医院承担。

律师答疑:父母对子女监护、教育及子女被父母照顾、呵护是基于血缘关系而与生俱来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与身份关系密切相连,是一种人格利益,应当受到保护,他人的行为如果阻碍了父母与子女间权利的行使,损害了权利人的人格利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医院因疏忽大意致使谢某和汪某夫妇造成巨大损失,故为此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