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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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章 欠条落款写小名,还款责任逃不了

“案情回顾”

2006年11月,王某到吴某的五金店买东西欠下现金876.9元。同年底,吴某到王某家催要欠款,王某借口手里没钱只还给吴某76.9元钱,并请求吴某再宽限几天。无奈之下,吴某只好要王某先出具欠条,王某出具了800元的欠条,并故意在欠条上写了自己的小名。此后,吴某多次向王某索要欠款均被拒绝,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吴某的店里购买了货物,就应给付相应的货款,王某在无钱给付的情况下,故意隐瞒真实姓名用小名向吴某出具欠条,其目的并不是延期给付,而是想借此赖账。尽管王某用了小名出具欠条,但由于该欠条是他亲笔书写,且欠条的内容是他真实意思的表示。据此,法院遂判令被告王某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付吴某欠款800元。

律师答疑:民事活动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在一般购销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大多是以口头约定交易的方式进行交易,所以在一时无法清偿货款的情况下,也大多以出具欠条的方式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往往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本案中,被告王某购买了吴某的货物,就应该给付货款,对被告以小名出具的欠条,只要该欠条的主要内容不违法,不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就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