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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1章 债权人因病死亡,债务人责任不变

“案情回顾”

2006年1月15日,程某在邹某的电器店看上了一套家电,价格为9600元。由于程某无法一次性支付这么大一笔钱,便给邹某出具了一张9600元的借条。后邹某向程某催要货款,程某支付给邹某5000元,剩下的4600元货款邹某答应程某可以过段时间再还,并修改了借条。半个月后,邹某突发疾病死亡。随后,其子小邹到程某家催要欠款,程某谎称自己还清了所欠货款,拒付拖欠款。小邹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程某归还所欠货款4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所出具的欠条中虽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经邹某催收,被告程某应及时付清货款,其拖欠货款的行为是违反约定的。作为债权人邹某的合法继承人,小邹有权要求程某偿还现金4600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程某归还原告小邹货款4600元。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或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权债务的消失,只要手续齐备合法,债权人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债权向原债务人要求支付债务。本案中,债权人邹某死亡后,被告程某不讲信用,企图赖掉还款义务的行为是违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