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科普读物百科知识-艺术百科-影视文化(科普新课堂)
8821600000124

第124章 接收卫星电视节目

普通的电视机不能直接接收卫星电视节目,通常,通讯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信号,须由卫星地面站接收,再经电视台转发,才能由普通的电视机接收到。

如果普通电视机也能接收卫星电视节目,那该多好啊,大家就可以坐在家中,任意欣赏许许多多国家的电视节目,领略全球的风光。1965年,美国发射了“国际通讯卫星一号”,从而开始了直接向用户传播电视节目的尝试。当时,凡需看卫星电视节目的家庭,必须购买一只直径为1米的卫星电视接收碟,即碟状天线。有了这种天线设备,用户就能任意收看六个增设频道的电视节目。

卫星直播电视节目的出现,标志着广播电视以一种崭新的方式出现在亿万观众面前。卫星直播电视节目的发展,有可能会淘汰目前的整个电视播放系统。现在电视节目的传播主要是通过地面微波站中转,并由地方台接收后发射,渠道单一,权力集中在电视中心手中。电视中心不购买并转发某个节目,观众就无法收看。假如电视机能直接接收一个或多个卫星播放的节目,情况将大为改观,电视节目将大大丰富起来。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机关、学校已经装了卫星电视接收天线,用来与单位的闭路电视系统联接,大大丰富了人们的文化生活。

运用卫星直播电视节目,固然能促进各国、各地的交流、了解、传播知识、促进友谊,但如果不加以控制、管理,势必造成荧屏的混乱,因为世界各国有着不同的社会制度、意识形态、风俗习惯、道德标准。某国、某地传统的生活方式内容,在另一国或许会被视为伤风败俗;在一国能自由收看的节目,在另一国却要被法律所禁止。因此,国际上十分关注制订一些有关卫星直播电视的法律条文。1963年,就有一些国家在联合国外层空间委员会上,提出卫星直播电视节目的法律问题。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一些国家的倡议下,通过了一项关于卫星直播电视节目的指导原则宣言,明确规定在照顾自由传播消息的情况下,对其他国家进行卫星电视广播应事先达成协议。1974年,联合国外层空间委员会开始正式审议这一议题,各国代表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焦点集中在卫星直播电视节目之前,是否一定要征求有关国家的同意。其次是关于直播电视节目的内容是否要受限制和对非法直播如何采取禁止措施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