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29日,安徽人汪亮解在北京购买彩票后即回安徽照顾病重的亲人,9月份回京后才知道自己中了500万元大奖,于是到北京体彩中心兑奖,但被以超过“28天兑奖期限”为由拒绝,遂将北京体彩中心和国家体彩中心告上法庭。今年10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汪败诉,理由是,汪亮解在投注站购买体育彩票后,即与北京市体彩中心有彩票合同关系,而此合同并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虽然属于格式合同,但并没有免除体彩部门的义务或者加重彩民的责任;28天兑奖的期限免除的只是体彩部门在彩民逾期兑奖情形下的兑奖责任,根据合同条款,彩民应当及时兑奖。尽管许多人都认为法院的判决不无道理,但该案反映出来的兑奖规则问题却值得反思。(《公益时报》10月27日)
自我国发行彩票20年以来,彩票兑奖期限基本维持在28天。彩票最早制定的28天兑奖时间根据生活习惯,按照一个月为生活单位来制定,并没有太多科学的依据。截至目前,因28日的兑奖期限错过兑奖期限而对薄公堂的事情绝不仅几件。如果继续维持现行的兑奖期限,因为兑奖而打官司的案件还将增多。
我国彩票市场处于行业垄断地位,政府批准的两家彩票发行机构,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把持着彩票市场。游戏规则也由彩票发行机构来制定,发行机构拥有绝对的“话语权”,坚决打击私彩,所以出现“独大”的现状。从消费的角度出发,由发行机构一方制定游戏规则,会使彩民处于信息不对称,涉嫌将不平等消费强加给彩民的行为。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参与购买而达成的彩民与发行机构的彩票合同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经彩票部门印制发行后,当事人只有买与不买的选择,而没有就合同内容讨价还价的选择。由于格式合同的接受一方常处于不利的地位。
投资购买彩票都是人们业余生活中进行的一件事情,大多彩民并非职业性的,都有自己的学习和工作,不可能时刻不停地关注着自己是否中奖,也不大可能一旦发现自己中奖后就能立即兑奖。有人发现自己中奖时,也许身在外地甚至外国;有的人发现自己中奖时也许卧病在床等等。还有彩民遇到不可抗力不能及时兑奖的情况。例如,当一个彩民买了彩票后发生了地震,交通、通讯等中断几个月的时间,他(她)无法查证自己是否中奖,更无法前去兑奖。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公平起见,似乎应当给该彩民一定的宽延期,使其享受兑奖的权利。如果我们考虑到这些因素,或许并不会觉得28天的兑奖期限足够长。也许比28天长一些的兑奖期限才更加合理,对彩民才更显公平。
彩民在购彩同时被认定为,与彩票中心形成彩票合同关系,双方根据彩票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但是,有多少彩民是在通读游戏规则后开始进行投注的呢?对于规则,彩民被动接受,如果规则是科学的、合理的,那就不会引起争论,舆论会出现一边倒;如果规则有漏洞,或规则不能与时俱进,那么强制的接受规则,就多少有“霸王条款”的味道。
中国彩票业应与国际接轨,兑奖规则更具合理性、更加人性化。国外的彩票兑奖期限远远超过我国的兑奖期限,澳大利亚一般为6年,泰国一般为2年,加拿大和日本都为1年,英国一般为6个月,瑞典一般为3个月。美国则各州相异,纽约等州为1年,而其他州则多为3至6个月。不难看出,与这些信息和交通都比我们更发达的国家相比,我国彩票的兑奖期限偏短,不利于彩民主张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彩票兑奖期的合理期限应举行听证会,征求各方意见,科学、合理地制定规则,延长兑奖时间。
(原载光明网《慈善公益报》《中国社会报》青年网 中国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