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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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虚拟货币征税“抓小放大”操作难度不小

针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做出批复,明确规定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征收20%,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国证券报》10月30日)

我国网民数量已经名列世界第一,游戏玩家人数也在高速增长,虚拟货币市场交易量十分庞大。有关部门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仅在2007年,全国网络游戏中的活跃付费账户数量就有785万个,每个活跃付费账户平均每月注入金额79元。有人估计,在网络江湖,近几年流通的虚拟货币的价值已高达几十亿元,而且每年正在以20%-30%的速度在增长。

虚拟货币来源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网游服务商发行的游戏币,二是门户网站或其他服务商发行的专用虚拟货币。目前常见的虚拟货币已达10余种,如Q币、泡币、U币、百度币等。

虚拟财产的私下交易的泛滥已经使网络盗窃形成了产业化的规模,从制作木马病毒、到传播病毒、再到网络盗窃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销赃。利用虚拟货币洗黑钱的行为等。国家税务部门开征虚拟货币个人所得税,有效的管理虚拟财产私下交易,能够促进用户财产和信息安全的保护。

有货币流通,实现交易,使自己获取利益,国家对其进行征税,符合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但是向网络虚拟世界流通的虚拟货币增值交易征税,有不小的操作难度。虚拟货币交易不是有形物质,而是一些特定代表符号,供求双方的交易很少有现实社会中的发票等交易凭证,在征收上如何认证?给税收征收单位出了一道不小的难题。

很多玩家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都是线下进行,网络上则表现为不加价转让或赠送,或通过棋牌类游戏将虚拟货币输给对方,线下则进行资金结算。因此,很多个人之间的虚拟货币交易获利行为根本无法被监控到,征税根本无从谈起。在开征个人所得税后,这种私下交易将会更加猛烈,除此之外,许多B2B(公司对公司之间的电子商务交易)等非个人交易行为也处于灰色地带。这些交易通常表现为隐蔽交易,交易的虚拟货币量很大,特别是那些将虚拟货币售往境外的虚拟“离岸服务”,每次交易量都以数十万元计算。

国家税务部门向虚拟世界征税,只抓“倒爷”,而放弃虚拟货币发行商,以及提供虚拟服务的第三方,无疑是个下策,发行虚拟货币的公司和第三方虽然向国家缴纳了营业税等税种,但要很好地征收虚拟货币市场的税收,还必须要公司和提供交易的第三方给予支持,实行代扣代缴。在技术上提供支持,让虚拟货币的交易只能通过特殊的渠道来完成,杜绝线下交易。

(原载《湛江晚报》《温州晚报》和讯网 中国经济网 国际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