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没有规定一项准储蓄量以前,“强迫储蓄”是没有意义的。假设我们以充分就业状态下的储蓄量为标准,当然这似乎是最合理的标准,那么可以这样定义:“如果实际储蓄量大于长期的充分就业状态下的储蓄量,那么就称之为强迫储蓄。”这个定义是有意义的,但按照这个标准,那么过度的强迫的储蓄,将是十分稀少的。这也是十分不稳定的现象,而强迫的储蓄如果不足,这反而是正常状态。
哈耶克教授在“强迫储蓄说的发展”一文中指出:这正是这个名词的本义。“强迫储蓄”或者“强迫节俭”(forced frugality),原来是边沁的概念。边沁清楚地说明,他先假定“每个人都已就业,而且所从事的职业,都是对社会最有利的”。然后设想:若在此种状态下,货币数量相对于可以出售的商品数量来说是相对的增加,那么将发生怎样的后果。(《经济学季刊》,1932年11月期,第125页)。
边沁指出,在这种情况下,真实收入不会增加,所以过渡时期中的额外投资,将会导致强迫节俭,“因而这是在牺牲国民的生活幸福(national comfort)和国家的正义(national justice)”。19世纪研究探讨这个问题的学者,他们的心目中都有同样的观念,尽管他们不一定能明白地表达出来。不过要想将这个非常清楚的概念,推广到非充分就业的状态下,却会有许多困难。当然,假设就业量增加,而资本设备不增加,那么根据报酬递减律,已就业者的真实收入就会因此而减少;可是要想将这种损失,同由于就业增加而带来的投资增加联系起来时,恐怕不会有多少效果。不管怎样,我还不知道近代学者中对“强迫储蓄”感兴趣的人,谁曾想过把这个概念推广到就业增加时的情况。一般来说,他们似乎忽略了把边沁的强迫节俭概念推广到非充分就业状态时需要作若干说明或若干修正的事实。
储蓄和投资意义十分简单明了,但是相信储蓄可以和投资不相等的人仍然很多,我想这个道理可以用银行学上的错沉来解释:存款人和银行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双方的交易,但却被误认为是一种单方的交易。一般人认为,存款人和他的银行可以互相串通,变换手法,变换之后,储蓄便融入到银行体系中去,不再用于投资了;或者认为银行体系可以使投资发生,而没有储蓄和它相应。
但是,如果一个人要储蓄,那么他就应当取得一项资产,无论是现金、债权还是资本;一个人要获得一项他以前没有的资产,也不外乎有两条途径:一是社会上新产生了一项资产,价值同他的储蓄相等;二是有人将他原有的、价值相等的一项资产向社会出售。在第一种情况下,存在相应的新投资与之相对应;在第二种情况下,有人储蓄,有人不储蓄,两者价值相等。另一个人之所以损失自己的财产,一定是因为他的消费超过了收入,而不是因为他的资本遭受了资本账目上的损失。因为现在的问题,并不在于他的资产的原有价值是否遭到了损失,而在于他按当前的价值出售他的资产以后,并不用它来转购其他财富,而是用于消费。这就是说,他目前的消费超过了目前收入。并且,假设银行体系将一项资产出售,那么一定有人把现金出手。所以第一个人和他人的储蓄总量,一定与本期新投资相等。
说银行制度可以在没有真正的储蓄与投资与之相应的情况下,创造信用,产生投资。此种说法,仅看到了银行信用增加时所产生后果的一部分,却没有见到它的全部。假设银行体系并不减少它现有的信用量,却将创造额外的信用给予一个雇主,那么该雇主就用它来增加其本期投资;又假设如果没有这种额外信用,也就是没有这种额外投资,那么收入一定会增加。在正常情况下,收入的增加量常超过投资的增加量。并且,除非在充分就业的情况下,否则真实收入与货币收入都会增加。民众可以“自由选择”如何将他们收入的增加部分分配到储蓄和消费上;那些以向银行借款来增加投资的雇主也不能使投资增加的速度快于民众决定增加其储蓄的速度,除非该雇主的投资仅仅是代替其他雇主的投资。此增彼减后,总投资并没有增加。并且,如此产生的储蓄,其真实性与其他他种类的储蓄没有任何区别。
假设银行体系增加它的信用,那么货币数量一定会增加,但除非一个人自愿持有货币,而不持有其他形式的财富,否则没有人可以强迫他持有这种新增的货币。但就业量、收入和价格不能不变,它们需要互相适应,所以在新的情况下,自然有人愿意持有这种新增货币。我们承认,设若某方面投资的增加,事先没有预料到,那么在总储蓄和总投资方面,也许会有不规则的现象发生;但如果事先已经做到充分的预算的话,那么就可以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我们也承认,当银行信用增加时,可以引起三种趋势:[1]产量增加;[2]以工资单位为衡量的边际生产物的价值的增加,由于报酬递减律的关系,这是产量增加时必然出现的;(3)以货币为衡量的工资单位增加,这种情况常与就业情况的改善结伴而来。这三种趋势,能够影响社会各集团之间真实收入的分配。不过这种种趋势,都是产量增加这一事实本身的特征,假设产量的增加并不是因为银行信用的增加,而是因为其他原动力,那么以上三种趋势依然存在。要想避免这种种趋势的发生,只有不使就业状况得到改善。以上所述,有许多是在后面讨论中得出的结论,这里暂且提前应用。
过去人们认为,储蓄往往引起投资,新的说法认为可以有储蓄而没有投资,或者有投资而没有“真正的”储蓄。比较两种说法,旧说虽然不全面,容易引起误解,但在形式上,比新说更为完全。旧说的错误在于由此推论,如果个人储蓄,那么总投资也必然会增加相同的数量。个人储蓄可以增加他自己的财富,这是对的;但由此推论,认为也可以增加社会全体的财富,却是忽视了这样一个可能性,即一个人的储蓄行为,可以影响他人的储蓄,因而影响到他人的财富。
储蓄与投资总是相等的,但个人似乎又有“自由意志”,可以随意储蓄,无论他自己或别人是不是投资,投资什么。这两者之所以能够协调,主要是因为储蓄和消费相同,而且这也是双方的事情。他自己的储蓄量,对于他本人的收入,虽然不会有很大的影响,但他的消费,一定会影响他人的收入,所以可能每个人都同时储蓄一个特定的数目。如果每个人都想减少消费,增加储蓄,那么由于收入一定会受到影响,所以这种企图必然会招致失败。同样,社会全体的储蓄量也不能少于当前投资;如果有这种企图,收入一定会提高到某一种水平,使得每个人都愿意储蓄的数目总和刚好与投资量相等。
以上所述,与另一个命题十分相似,就是每个人都有权利,可以随时改变他所持有的货币量,但每个人持有的货币量,加在一起,其总数又刚好与银行体系所创造的现款数量相等。后者之所以相等,是因为一个人所愿意持有的货币量,取决于其他收入的多少以及各种商品的价格,也就是有价证券的价格,而消费者对于这些物品的购买也就成为了他们另一种持有财富的方式。由此,收入和物价必然会发生改变,达到一个新水平,这也就使每个人所愿意持有的货币量的总数,刚好与银行体系所创造的货币数量相等。当然,这是货币理论上的基本命题。
事实上,这两个命题都是由这样一个事实推导出来的,即有一个买的人必定有一个卖的人,或者有一个卖的人必定有一个买的人。个人的交易量,在市场上十分渺小,所以可以忽视需求的双方所具有的双重交易性质,但如果在讨论总需求时,也这样忽略,那就犯了大错误了。社会全体行为的经济理论,和个人自己行为的经济理论,其最大的区别就在于,对于后者,我们可以假设,当个人改变他一己需求时,他的收入并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