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党建工作实务丛书: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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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民主与法制(1)

民权

民权是指用以指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民权分为四种,即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复决权。孙中山认为,代议政体,人民选举议员,由议会去管理政府,是间接民权;有了选举和罢免官吏,创制和复决国家法律的权力,才算是充分的民权,彻底的直接民权。

民主主义

民主主义是关于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理论。它是以资产阶级领导的民主革命为核心的民主主义。最早提出这一理论的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卢梭等人。他们主张“主权在民”、“天赋人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以反对封建等级特权和君主专制制度。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了“人民主权”。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了“自由、平等、博爱”。美国南北战争中林肯提出了“民有、民治、民享”等理论。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理论,在当时历史条件下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民主政治

统治阶级中大多数人享有管理国家权力的政治制度。民主政治在不同阶级性质的国家具有不同的阶级性。在古希腊雅典城邦奠定了奴隶主民主政治的基础之后,经过伯里克利执政时期的发展,民主政治制度已基本形成。当然,雅典民主政治是为奴隶制服务的,其实质是工商业奴隶主专政。资产阶级曾提出过“民主政治”的口号,对反封建起过积极作用。在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是前所未有的、为绝大多数人所享有的民主,广大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

民主社会主义

是一种标榜社会主义,实质公开反对马克思主义的现代改良主义思潮。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英国工党和其他国家的社会党右翼领导集团,为反对马克思主义和无产阶级革命运动,以民主社会主义为纲领性口号,并在1951年德国法兰克福社会党国际成立大会上发表了《民主社会主义的目的和任务》宣言,公开提出用民主社会主义对抗科学社会主义,否认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反对无产阶级革命,反对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不再是作为无产阶级革命理论的有效力量,指导他们的是进化社会主义的理论,宣扬“第三道路”,这就是所谓“不同于资本主义,也不同于共产主义”的民主社会主义。认为在欧洲作为政治范畴的革命,已失去现实内容,只有经过不断改良,社会才能发生变化。主张由社会民主党政府领导,鼓吹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国家制已经是社会主义所有制。

自由

自由的原意是从被束缚中解放出来。在政治上,自由指社会关系中受到保障或得到认可的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活动的权利。自由是具体的,有其不同的历史的和阶级的内容。自由又是相对的,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的自由。在哲学上,自由指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改造。

自由主义

19世纪初开始出现的一种资产阶级政治思潮。反映资产阶级政权确立以后的要求。主要人物早期有法国的本扎曼·孔斯旦、英国的边沁,稍后有英国的约翰·穆勒,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法国的埃斯曼、德国的埃林涅克等。他们主张,国家应该保障人身和私有制的安全,维护以公民自由为基础的社会,特别强调“国家不干涉经济生活”。在社会主义国家里,无产阶级政党和革命团体中取消积极的思想斗争,主张无原则的和平的错误倾向,也是自由主义。

自由与纪律

两者是一个统一体的两个矛盾着的侧面,它们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人民享受着广泛的自由,同时又必须用社会纪律来约束自己。自由是相对的,没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的自由。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纪律反映了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客观规律的要求,是无产阶级政党执行路线的保证,是维护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也是同自由相辅相成的。

资产阶级民主革命

通常称资产阶级革命。是指资产阶级领导的反对封建地主阶级专制统治,旨在建立资产阶级专政,为资本主义发展扫除障碍的革命。17世纪中叶的英国革命和18世纪末的法国革命都属于资产阶级革命。资产阶级革命用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为社会生产力在一定历史阶段的迅猛发展开辟了道路,是人类历史的一大进步。由资产阶级本身固有特征所决定,其革命具有很大的不彻底性,始终不能成为革命的领导力量。中国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分为旧民主主义革命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旧民主主义革命是由资产阶级领导的,革命的对象是封建主义,革命的结局是建立资产阶级专政的共和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革命的结果是建立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的人民共和国,它的发展前途是社会主义。

封建专制主义

指封建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以维护封建制度为特征的意识形态。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下,人民绝无政治上的民主权利。受封建专制主义的影响,共产党内有的领导者,也沾染了这种思想作风,践踏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个人专断,一人称霸。这种作风即破坏了党的民主政治制度,也败坏了党的优良传统作风。

一言堂

与“群言堂”相对,指在党委内,书记或第一书记作风不民主,不让人家讲话,听不得相反意见,个人决定党内重大问题的独断专行的家长式领导作风。搞“一言堂”,个人独断专行,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原则,不利于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容易造成失误,妨碍党的民主生活的发展。中国共产党历来反对“一言堂”的领导作风。

极端民主化

指共产党内部存在的一种片面强调民主,否定集中的必要性的错误思想,是小资产阶级的自由散漫性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种反映和表现。实质是片面强调民主,反对集中。表现为打着民主的旗号,不要组织,不要纪律,不要领导,主张自行其是。这种错误思想违背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为了保证全党在政治上的高度统一和行动上的一致,提高党的坚强的战斗力,必须反对和克服极端民主化思想。

残酷斗争、无情打击

以王明为首的“左”倾机会主义领导者,在贯彻其“左”倾路线中所采取的一种组织手段。他们提出:“一切离开列宁主义的倾向-哪怕是极微小的和刚萌芽的倾向,都要给予残酷无情的斗争”,如果有谁认为“立三路线残余已经肃清,不必虑及”,或者以为“右倾机会主义已经不十分危险”了,都要“残酷无情地打击”。这就是王明“左”倾机会主义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的党内斗争方针。这种“左”的党内斗争方针,严重地伤害了党的肌体,是导致第五次反“围剿”失败的组织上的原因。延安整风总结了历史上的这一沉痛教训,批判了这一错误方针,制定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的正确方针。

民主推荐

是用群众路线的方法发现和选拔人才的一种途径和形式。即在一定范围内,让干部和群众投信任票,或召开座谈会,推举领导干部人选,供组织上考察挑选,对合乎条件者予以任用。实行民主推荐,为广大干部和群众参与国家政权建设,行使其民主权利,为防范和反对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提供了有力的武器。

民主协商

是党的群众路线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思想工作方法。是在改革开放深入发展的形势下,为正确处理和协调各种不同的社会利益和矛盾,扩大社会主义民主生活而采取的一种受到群众欢迎的有效方式。民主协商基本原则是:发扬“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优良传统,提高领导机关活动的开放程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开展民主协商对话活动,准确、及时地听取党内外群众反映和意见,可增进党同群众彼此间的理解,密切党群关系,赢得群众支持,有利于安定团结,推进改革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级领导机关必须把它作为领导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去做。通过各种现代化的新闻和宣传工具,增加对党务政务活动的报道,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支持群众批评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反对官僚主义,同各种不正之风作斗争。

民主评议

是考核领导干部的一种方法。是在党中央的倡导下,各级党组织坚持用群众路线的方法,扩大干部工作的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内外群众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建设而实行的一项改革。民主评议干部的程序一般分为总结或述职报告、群众评议、召开民主生活会、主管部门重点考核等步骤,评议的结果只能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民主评议一定要结合组织考核进行。

民主监督

就是在共同政治准则的基础上,互相提意见,作批评。中国共产党居于领导地位,更需要听取各方面,包括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建议,这对于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防止党和政府脱离群众,克服官僚主义,都是极为有益的。中国共产党在依靠党内的自我批评和广大劳动人民的监督来消除工作中的错误和缺点的同时,积极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批评和监督,广开言路,把各方面的意见、要求、批评和建议充分反映出来。搞好民主监督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不可缺少的重要渠道。

选民

指根据法律规定,达到法定年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选民和公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选民都是公民,但所有公民并非都是选民。我国宪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直接选举

是指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97条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实行直接选举是适应现阶段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不仅可以比较容易地保证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保障人民当家做主,而且便于人民对基层政权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有效监督。

间接选举

就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投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我国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这对于加强各级政权组织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等额选举

指代表候选人名额与应选代表名额相等的选举方法。等额选举一般都是在充分的民主协商和反复酝酿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也是民主选举方法的一种。

差额选举

指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的选举方法。差额选举为选民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可自由地选出自己满意和信赖的代表。

干部终身制

是国家元首任职和其他官员任用制度的一种。指担任某种职位的人,其任职时间不受任何限制,即使丧失任职能力和生活能力,也可以继续担任这一职位的任职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政治体制的改革,干部终身制已由“干部限任制”所代替。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废除了干部领导职务的终身制。

领导干部任期制

这是一种对领导干部的职位或任职规定有明确的任期时间限制和任期届数限制的制度。实行任期制,是废除职务终身制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克服“一朝为官,终身受禄”的陈腐观念,有利于铲除“能官不能民,能上不能下”的不良现象。实行任期制,是实现领导班子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重要保障,有利于领导班子保持生机与活力。

经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规范)的总和。其目的在于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所表现的统治阶级意志,归根到底是由该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具有各种正式的形式。法和国家一样,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社会主义法是最高历史类型的法。是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的体现,是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的武器,是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法律

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涉及国家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是法的主要形式。在我国,法律具有最高的效力,是制定从属性法规的依据。法律依其内容可分为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依法律生效的空间范围分为全国性法律和特殊法律。此外,还可分为平时法律和非常法律。法律有时与“法”通用。即所有国家政权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观念

一定阶级的法律观点。包括对法律的看法和解释,对现行法的愿望和态度,以及对某些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法律观念在阶级社会中是社会意识的一部分。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法律观念。

法律意识

一定阶级的法律观点的总和。包括对法律的看法和解释,对现行法的愿望和态度,以及对某些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法律意识是阶级社会中社会意识的一部分,是由一定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即无产阶级法律意识,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在反对资本主义制度的斗争中产生的,无产阶级取得政权之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逐步建立健全,法律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奴隶社会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