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住房制度改革应该遵循的原则:1.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即在住房改革中调动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结合筹资建房机制,加快住房建房步伐。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挥三方面的积极性,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中的比重,更多筹集建房资金,加速缓解住房问题上的供需矛盾。2.坚持租、售、建并举的原则,形成一个提高租金、促进售房、回收资金、推动建房的良性循环。3.坚持在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的原则。全国房改的目标方向是一致的,但各地房改的步骤,办法和措施不能“一刀切”,要在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的统一政策下,因地制宜、分散决策、分步实施。住房制度改革是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社会安定、国家长远发展的大事。同时住房制度改革涉及计划、财政、工费、金融、物价等各经济管理综合部门。因此,对于宏观控制的方针政策,全国要统一。住宅又是一种地方性的、不可移动的特殊商品。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气候自然条件、风俗习惯不同。各地区人口密度、土地使用价格不同。各城市住房面积、住房建筑标准、建房造价的差异也较大。此外,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财政经济状况以及各行业、企业之间经济效益和职工收入也很不平衡,因此,在全国统一政策、目标的前提下,具体政策全国不能搞“一刀切”。4.坚持机制转换的原则。首先,要改变现行资金分配制度,把住房资金从作为积累形式的计划实物分配变为消费形式的商品交换分配,把住房基金逐步纳入正常渠道,使目前实际用于职工建房、修房的大量暗补资金转化为明补资金,并逐步纳入职工工资。其次,要把现行的住房作为固定资产投资的计划管理体制变为住房作为商品生产投资的指导性计划管理体制。再次,要通过财政、税收、工资、金融、物价、房产管理和土地使用制度等方面的配套改革,在理顺目前围绕住房所发生的各种资金渠道的基础上建立住房基金,逐步形成能够实现住房资金良性循环的运行机制。最后,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开发房地产市场,发展房地产金融和房地产业,把包括住房在内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服务纳入整个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循环体系。
合作建房
是以个人、单位、政府几方面的力量建造住宅,解决住房问题。合作建房是以个人投资为主,单位、政府对其进行帮助、扶持,个人建房是合作建房的基础,但是合作建房从组织形式、建房规模和作用都不同于过去的个人建房。合作建房在50年代末,60年代初在工会系统曾组织或提倡过“自建公助”建房,解决住房问题。合作建房的发展主要在1978年以后,主要采取了职工集资、企业帮助、政府扶持统一建造住宅的做法。有以下优点:1.合作建房为个人投资解决住房问题开拓了更广的范围。过去个人建房大多局限于小城镇或中小城市。在大城市,个人建房往往受到土地等多方面的限制难以开展起来,而大城市住房困难问题往往比较突出。采取合作建房形式以后,个人投资,由单位或政府统一建设,有效地吸引了大城市居民部分消费资金用于住房,缓解了住房紧张矛盾。2.合作建房克服了个人建房乱搭乱建的现象,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行。3.合作建房有利于旧居住区的改造。北京、上海、沈阳等地采取这种做法很受群众欢迎。4.合作建房还有利于克服、纠正个人建房方面的不正之风。在一些地区,由于对个人建房管理不严,有的干部利用职权,不按国家要求,建造个人住宅。而合作建房,便于加强对个人投资建房的管理,接受公开监督。合作建房在一些地方采取住宅合作社的组织形式,收到较好的效果。
住宅的生产
城市住宅生产同其他部门的生产一样,是再生产的起点,是流通、分配和消费的基础,对再生产的进行起决定作用。其状况如何受流通、分配、消费的反作用。住宅的生产目的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之间存在很大差别。在资本主义社会,一切生产都受剩余价值规律的支配,住宅生产也和其他一切商品的生产一样,其目的是为了通过住宅生产,取得尽可能多的利润。建筑业资本家、房地产经营资本家,他们生产和经营住宅的目的不是住宅的使用价值,而是获取建筑工人所创造的剩余价值。在我国对于社会主义条件下住宅生产的目的认识,在一个很长的时期,由于受“左”的思想影响。住宅的生产不以住宅消费为目的,而是用减少住宅生产消费资料的办法来追求高的生产速度和积累规模,即所谓“先生产、后生活”,漠视了人民群众住宅消费的需要,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极度紧张。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对住宅生产目的认识有了明显变化。已明确表达为,是为了满足人们住宅消费的需要。
具体表现:1.住宅的生产目的是为劳动力再生产提供必要的条件。劳动力的再生产是社会生产不断发展的基本力量,因此,住宅的生产不仅让劳动力有生存空间,还要有发展空间和社交空间,为维护劳动者及其后代的生命和体力、智力的发展,使住宅不仅作为生存资料来生产,还要作为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来生产,在数量上和质量上不断有所提高。2.社会主义生产是商品生产,住宅也是商品。因此生产者生产住宅的目的就不仅为了让人们利用它的使用价值,也要从住宅的生产中得到价值或利润。住宅生产目的决定住宅生产特点,社会主义住宅生产除存在着一般生产特点:住宅生产的生产过程长;住宅生产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消耗多,资金周转慢等特点外,还存在住宅开始朝单元化、配套化发展;住宅生产开始注意住宅环境。由于城市住宅生产具有商品属性,它的正常进行,必须通过再生产过程的各个环节同整个国民经济联系起来,从物质和价值两个方面得到必要的补偿。从规模上考察,城市住宅再生产也可以分为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
住宅商品流通
住宅商品和其他商品一样,要在流通中不断实现其形态变化,要把住宅的使用价值由生产者手中转到消费者手者,即转到需要住宅者的手中,同时在住宅使用权和所有权的让渡中,实现住宅的价值。但住宅作为一种耐久消费品与其他商品比较有如下特点:1.住宅是与土地固着在一起的。无论住宅价值如何流通及使用价值所有者如何变换,住宅实物形体不会发生任何移动,即住宅实物形体的不可转移性。2.住宅价值量大,结构的整体性强,使用周期长,在其消费过程中伴随着追加费用和服务支出。3.住宅是一项不动产。由于在经济中不动产具有不断升值的趋势,这就使住宅不单纯是一种消费品,而是具有一定资产性质。住宅商品价值量大,往往使消费者难以一次性购买,住宅使用价值的整体性又使其不能零星出卖,这就形成住宅商品流通的特殊形式即住宅的租赁。住宅租赁是住宅使用价值整体性分时间的出售和住宅价值分部门、分时间的回流(实现)。因此,住宅使用价值整体参与流通和消费过程。
住宅价值的分批实现是住宅商品流通的又一特点。另外,由于住宅是一项不动产,住宅购买往往具有投资性质。因此,住宅的流通过程与住宅的生产过程、消费过程交织在一起。长期以来我国住宅体制的国家包、福利制的体制造成我国住宅生产和流通领域的单一经济形式。房地产的流通既然纳入商品经济,就应按价值规律组织经济活动。改革封闭式的少渠道、多环节的流通体制为开放式的多渠道、少环节的流通体制。为此,就要开拓和发展社会主义的房地产市场。自80年代初,城市住宅市场才开始出现并不断发展。现在城市房地产商品化经营开发由兴起到目前已初具规模,成为城市住宅建设和经营的一个重要方面,初步形成多部门、多层次、多种所有制的房产开发经营体系。形成多种形式、多种产权关系之间的住宅交易和“准交易”方式的住宅流通。除住宅租赁和出售外,我国各城市还广泛开展和进行各种形式的房屋交换活动。
住房投资体系改革
把现行的由国家和企业包的住房投资体制,转换成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体制。过去,我国住宅的投资没有列入国家计划,住宅投资体制一直采取由国家包下来的做法。这种单一的投资体制的弊端主要表现在:1.住房建设投资不稳定,无保证。2.使国家住宅投资有去无回,住宅再生产难以正常进行。因为,由于国家、企业对住宅的无偿投资,房子建成后以低租金分配无法实现住宅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不仅使住宅经济的扩大再生产无法实现,简单再生产也不能维持。3.造成住宅分配的不合理以及部门之间、单位之间苦乐不均。改变旧的住宅投资体制,要打破单一的投资体制,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共同负担的住房投资机制。建立多渠道投资体系就是形成一个有国家、集体、个人共同参与,以固定比例投资为基础,以信贷资金和住宅储蓄为补充,住宅建设发展基金和住宅福利基金相结合的具有广泛而雄厚基础,多层次、强功能的稳定投资体系。《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指出,为了建立政府、单位和个人三级住房基金,要把基建投资中的住房投资划出来,并把住房的修缮拨款固定下来,划入城市住房基金;把企业用于生产和住房消费的资金分列,使企业住房基金规范化,并通过逐步提高公房租金,收取租赁保证金,发行住房债券,组织住房储蓄等形式增大个人筹资在住房投资中的比重。改革旧的住宅投资体制,除了采取多种投资渠道集资以外,还必须把住宅投资纳入国家的发展计划,确定稳定适度的投资比例。住宅投资比例是指住宅投资占当年基建投资、国民收入和国民生产总值(GNP)的比例。适度的比例,指住宅投资必须适合我国的国情,也就是适合我国当前及今后一定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消费水平及居住水平、人口增长情况、住宅经济改革的状况及国力所允许的范围内。
住房改革中的“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原则
调动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积极性,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结合筹资建房机制,加快住房建设步伐的改革原则。李鹏同志在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的《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第八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指出:“要通过改革不断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和其他领域的管理体制,充分调动中央、地方、企业和广大劳动人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通过发挥三方面积极性,在保持现有建房资金渠道的前提下,增加个人在住房建设投资中的比重,更多地筹集建房资金,加快住房建设步伐,加速缓解住房问题上的供需矛盾。目前住宅建设投资中,国家投资包括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中安排住房资金。参照“六五”、“七五”期间的水平,今后10年应保持在占基本建设投资的23%左右,以保证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合理投资规模。企业住房投资,实行住宅建设资金与生产资金相分离,除将原用于住宅建设和维修的资金划转出来,专项用于住宅建设和维修外,还可以采取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办法,形成稳定的企业住房建设资金,企业投资占整个住宅建设投资比重的60%左右。进一步发挥个人投资潜力,通过合理调整公有住房租金,买住房债券,发展住宅储蓄以及有组织的个人建房等办法,使个人建房投资从目前的17%提高到30%或更多一些。在改革实践中,有的地方建房以单位和个人为主体,政府给予扶持;有的以个人为主体,政府和单位给予扶持;有的由政府组织有偿“解困”,政府和单位都出一点,合作改建旧房等形式,取得了一定的收效。
住房租赁保证金
为了保证正常地履行住房租赁合同,维护房屋设备的完好和按期付租,由住房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的租赁担保金。保证金在租赁关系终止时退回承租人。承租人在租用期间,如有因责任事故损坏所承租房屋的建筑设备,或有欠租和其他属于违约转租、转让房屋等方面发生对出租人的债务时,从所交的保证金中扣抵,以保证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金是属于住房租赁的经济担保性质。在商品经济的社会经济形态下,借贷关系中为了保证贷放者的利益,采用经济担保是常用的手段。租赁住房采用保证金的形式作为经济担保,是和商品经济原则相一致的。从法律角度分析,担保金是不付利息的。从经济角度分析,任何形式的资金占用都要产生时间价值-利息。保证金是承租人贷给出租人占用的流动资金,出租人就应该向承租人支付利息,这同出租住房是出租人贷给承租人承租人占用的固定资金,承租人要向出租人支付房租一样。住房租赁保证金,以息抵租,就是用保证金储蓄所带来的等量利息抵付等量房租。在各地住房改革中采取交保证金租房的方式有下列几种:1.作为单独的改革措施,一次核定住房保证金额,房租免交,以息抵租,退房还押。2.新房的承租户交保证金由产权单位统一储存,房租照交,以息补租。3.一次性核定住房保证金额,不计利息,也不再收租,有期限或无明确的期限规定,个别的小城市或企业多采用这种办法。在提租补贴的基础上推行住房租赁保证金制度,是房改的一项措施,有以下优点:1.能适应职工的承受能力,不仅新房户可以接受,对广大的旧房户也有自愿选择的可行性。2.可以筹集大量建房周转资金。在新旧住房中推行住房保证金,可以筹集大量资金。3.住房租赁保证金以息抵租是一种新的收租方法,较之于单位统一扣缴租金有更大的优越性,既保证了租金收入,又节省了按户按月收租等大量工作。4.住房租赁保证金从银行方面看,通过收储保证金,可以扩大储蓄额,进一步集中社会闲散资金用于建设,同时收储保证金实际上是无限期的长期储蓄,有利于信贷资金的运用。单纯的收取租赁保证金并不是住房制度改革的措施,保证金制度,必须建立在提租补贴的基础上。
周五工作制
1995年3月25日李鹏同志签署国务院第174号令,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决定我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从当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即每周从周一至周五工作,周六、周日休息。
弹性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