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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8章 惠安新娘“长住娘家”之谜

在福建省东部沿海的惠安县,至今为止在辋川、涂寨、东岭、净峰、山霞、崇武等沿海农、渔村尚可见到一种特异的婚俗——妇女婚后长住娘家不归夫家。20世纪50年代初期,著名人类学家林惠祥教授曾深入当地调查,发现这些地区妇女在婚后第三天即返回娘家长住,直到怀孕临产方才回归夫家落户,而这一长住娘家的时间由于当地相沿成俗,而变得十分长久,新中国建国以前一般都在5年以上,有的甚至长达一二十年,最长的有30年,几乎一辈子长住在娘家。

关于这一习俗,在我国壮、苗、布依等少数民族中可以找到类似的“不落夫家”现象,但惠安地区女子“长住娘家”期间不与男子(包括丈夫)交往,多视贞操如生命;而后者则不尽相同,男女交往较自由。

作为在汉族居住区流存的这一习俗,不但在福建省内仅此一例,而且在国内其他地区也是罕见的。因此,近几十年来,福建惠安妇女“长住娘家”的婚俗愈来愈引起研究者的关注和兴趣,人们对它的来源、属族、流传原因都做了种种推测、考证和研究,但是由于缺乏有力的实物证据,兼之流传久远,内涵有所变化,因此至目前为止对于这一奇异婚俗尚不能有一个完全令人满意的解答。

关于其来源问题,当地群众有的认为是乡村之间劳动力缺乏,为了留住婚嫁的女儿,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不成文的乡规民约,即女子婚后必须长住娘家,要想在夫家落户须待怀孕临产。另有的人认为,这一习俗传自明代周德兴的军队,据说明代江夏侯周德兴率大批军队在福建沿海建立卫所,惠安这一习俗就是这些士兵传入后而流传至今。

林惠祥先生等人不同意这些说法,他们从民族学的角度考证分析,认为这类习俗后世虽因地因人而有所变化,但溯其根源,他们都应源自原始社会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过渡的历史阶段。国内外许多类似的民族学资料以及与此类同的“抢婚”、“产翁”等婚俗都反复证明了这一事实。明代周德兴率部成员据《明史》载多“楚卒”,当时楚地并无此类习俗,而至于乡规民约,实为流传至今原因之一,而并非产生之根源。

关于其属族问题,至今流传地区绝大多数居民都是汉族,因此许多人从现状看认为其属汉人之俗。

林惠祥、林蔚文等人认为其应属于古越族。理由如下:一、福建等地土著居民是古代越族及其原始先民,他们在这里长期生活并完全形成本民族独特的文化。二、古代越人留存着“不落夫家”等婚俗,这也为其后裔民族如壮、布依、黎、高山族等流传至今的同类习俗所证实。三、古越人在汉代以后渐为中原汉族人民及其先进文化所融合,但在某一地区因某些特殊的历史原因及社会条件,一个古老的民族消失了,但其某一习俗仍可扎根流传于新住民族之中,这在世界许多民族中不乏其例,惠安此俗当属此列。

关于流传至今的原因,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林蔚文在经过调查后,基本归纳有以下几种。

一、惠安此俗是在内涵发生某些变化后才在汉族地区得以流传的。变化的主要内容是抛弃了原始古朴的男女交往自由等为封建道德所不容许的东西,代之而来的是男女绝交、保护贞操等符合封建道德标准的内容。由于有了这一关键的改变,这一习俗才能苟延残喘。二、争夺劳动力。惠安是侨乡,又是石匠之乡,明清前后,许多男子就大多相沿成俗浪迹异国或异乡经商谋生,长久以来当地农事全由妇女包揽。已婚年轻女子的留住,当然有利于娘家,因此“长住娘家”习俗受到欢迎。三、早婚。当地长期流传早婚习俗,对于十一二岁甚至更小的少年男女们,结婚只是一件好玩的事情。这些童心未泯的少男少女们婚后都还需要各自父母的照顾,因此古老的“长住娘家”婚俗也恰好迎合了他们的胃口而得以流传。四、当地妇女传统的思想意识的需求。如当地已婚妇女珍视贞操,大多不愿或慑于“社会舆论”而不敢与丈夫交往,新中国建国以前曾出现联合抵制男性的“长住娘家妇女会”乃至夫妻相遇不相识的种种怪现象。

为了保护自己和不与男性交往,“长住娘家”婚俗则是她们最好的保护伞。此外,一些人还认为当地女子出嫁聘金少,妇女长住娘家可使娘家经济得到补偿等等,当然这些仅是次要的原因了。

与国内外类似的婚俗一样,惠安地区残存的“长住娘家”习俗对研究人类婚姻进化史及民族学、历史学等方面都是迄今不可多得的珍贵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