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传·僖公23年》载:“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国语·晋语四》载:“同姓不婚,恶不殖也。”
在族外婚实行之前,人们已认识到同血缘结婚的害处。所以,在中国古代,“娶妻不娶同姓,买妾不知姓则卜之”,同姓是不能结婚的。这种同姓不婚是严格的,但并不科学。
比方春秋时期,秦国是赢姓、晋国是姬姓,国君们世代结成秦晋之好,不是同姓,却是近亲。
《唐律·户婚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徒三年,缌麻(为同宗高祖父母服丧)以上以奸论。”
明、清的法律,又把同姓和同宗分开,严禁同宗,对同姓不同宗则有所弛禁。
尽管法律和风俗是这样,仍有同姓婚配者。就连最尊崇周礼的鲁国鲁昭公也曾娶同姓的吴女,称吴孟子。
陈司败指责说:“君取吴为同姓……君而知礼,孰不知礼?”
与同姓不婚相联系的有母党不婚,即不能娶母家宗族的女子。《白虎通·嫁娶篇》载:“春秋传曰‘讥娶母党’。”中表不婚,即兄妹、姊妹及堂兄弟姊妹的子女不能婚配。实际上,这些规定只是儒生们的理想规范,民间非但不执行,反而沿袭成俗,姑舅亲、两姨亲相当盛行。南宋词人陆游和妻子唐琬就是姑舅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