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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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源流辨析(2)

黄颢、陈楠先生举S.542v《戌年诸寺丁口役簿》为例,认为吐蕃本土实行的寺院属民制度在占领沙州后也得到了推行,该文书反映了制度实施的具体情况。[16]笔者认为敦煌寺户制度是吐蕃推行的寺院属民制度与河陇寺皖中本来就有的中土使人、净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S.542v《戌年诸寺丁口役簿》[17]是最能够说明寺户制面貌的文书,此文书年代竺沙雅章、池田温、姜伯勤等先生考订为818年,系蕃占时期戌年以来六年间(818~823)敦煌诸寺寺户及车牛在沙州都司上役的记录,现存1%行,登录诸寺191名“丁口”(即寺户)的姓名,役作时间及内容,有四十多种役目。寺户每十人被编为一“团”,设一“团头”,他们在“团头”的带领下在都司自营地从事农业生产,如普光寺寺户“李刚,刈稻五日”(161行),“杨朝朝,看园”(169行)。此外还为寺院进行畜牧业、手工业、农产品加工业、修造业、运输业等生产活动,如大乘寺寺户石玉奴“放羊”(183行),龙兴寺寺户史英俊,“木匠。修安国五日。造革桉凡两日”(17行),成意奴,“子年十二月差舂稻两驮”(19行),曹小奴,“修仓五日”(29行),莲台寺寺户赵进兴,“车头”(68行)等等。吐蕃当局将俘囚配为寺户,世家大族将依附人口“家客”布施给寺院充当寺户。“都司”统领沙州诸寺,占有地产,不完全占有寺户,寺户身份世袭而受内律统治。P.3730《酉年沙州金光明寺维那怀英等请僧怀济补充上座等状并洪辩判辞》[w]载金光明寺维那怀英及徒众上书沙州都教授吴洪辩请求任命僧人怀济为寺院上座,智通为寺主,说他们能使“寺舍钦能和穆,人户仰之清规。”吴洪辩在判文中也说“徒侣赖其清规,人户仰其抚训。”此处的“清规”就是寺院的戒律,即内律。以上两句都是说僧人与寺户能够在都司委任的僧官的监督下遵守内律,不滋生事端。寺户在“分种地”上实行个体经营,可由寺院借贷给种子和口粮,他们则向寺院交纳地租并提供力役,北图醎字59号v(4)《报恩寺人户(团)头刘沙沙便种子年粮牒》[19]:

报恩寺人户状上都司仓请便麦贰拾伍耿。右缘当寺人户阙乏种子年粮,今请前件麦,限至秋八月填纳。伏望商量,请垂处分。牒状如前,谨牒。丑年二月日头刘沙沙牒(以下判文)依计料支给,至秋征收。十七日。

正勤

依教授处分任支给。即曰报恩寺寺户由于分种地的种子粮和口粮缺乏由团头向都司仓请贷,吐蕃沙州都教授宋正勤批示同意后,都司仓负责人即日就向寺户发放。P.3730(9)《酉年乐人奉仙等牒》云:“奉仙等虽沾乐人,八音未辩,常蒙抚恤,频受赏荣。突课差科,优衿至甚。”[a]寺属乐人奉仙等以表演音乐代替执役,故被免除“突课差科”,“差科”即前述寺户向寺院提供的力役,“突课”则是寺户在分种田亩时向寺院上交的地租。以上所举敦煌佛教僧侣对寺户进行全面管辖的情况与吐蕃寺院属民制“给每处三宝(道场)以二百户属民……如果在授予僧侣权利之后,而又使上级机构不再统治寺院所属之属民及土地。”以及“凡献与寺庙之奴户、地土、牲畜,其他臣民上下人等盖无权干涉。”等记载相吻合。但是敦煌寺户并不专属于某个寺院,而统一归属于敦煌僧团,由都僧统司进行管辖,其性质近似于“僧坊使人”即北魏的僧祗户,这正是河陇寺院中本来就有的使人、净人制度自身的特色,敦煌寺户制度正是吐蕃推行的寺院属民制度与中土使人、净人制度相结合而形成。

至于吐蕃三户养僧制和七户养僧制是否也在敦煌得到了推行,这一问题在敦煌汉、吐蕃文书中也发现有一些与之相关的踪迹,P.2162V《寅年沙州左三将纳丑年突田历》(此文书杨际平先生定丑年为821年[21])是一份吐蕃占领沙州后某部落左三将所属民户交纳田税的记录,其中有如下记载阴朝,一千人斋食抵作麦一驮,”“张寺加,一千人斋一驮(不纳),”“张家珍,四百人斋油四升三合,麦半驮三斗泛弁,福田仓纳一驮,”[22]福田即悲田,福田仓是佛教寺院的储放施舍物品的仓库,部分民户向寺院交纳一定数量的麦、油,以供斋僧和寺院日常经营开支之用,作为应交田赋的一部分。陈庆英先生认为民户交纳麦、油以供斋僧之用可能是就是“七户养一僧”的制度,即政府以相当于七户农民的收入来供养一名僧人。[23]但是这里部分民户交纳的麦、油也有可能是吐蕃地方政权给沙州寺院的布施,不一定就是“七户养一僧”的制度。吐蕃文书P.11111号《沙州寺庙粮食人破历》是一份吐蕃午年至申年沙州寺庙粮食收支及库存清单,由沙州寺庙粮官统计,卷尾提到吐蕃官吏论刺腊藏、论嘘律卜藏对此帐目清册进行审核,并盖有德伦所用之印。帐目记录沙州唐人三部落共六百八十四户,每户缴纳寺庙供养粮食两克,以及沙州寺庙用于佛事功德、僧伽饭食等支出。这里的三部落即指阿骨萨、悉董萨、悉宁宗三个部落,前二者建立于820年,后者建于824年以后,820年至848年张议潮驱逐吐蕃之间共有826、838两个午年,828、840两个申年,所以该文书年代必是在828年或840年。笔者认为这一记录反映的才是七户养僧制在敦煌实施的具体情况,部落民户向寺院交纳的粮食数量和寺院对其具体的使用开支情况都要在吐蕃官吏的监督下登记人帐。[24]但吐蕃在敦煌实行的三户养僧制和七户养僧制,实际与本土的制度已有所不同,本土实行的三户养僧制和七户养僧制是以三户或七户属民来供养一名僧人,他们直接隶属于僧团,为僧人服各种劳役,向他们交纳赋税,但是在敦煌由于当地本来就存在中土使人、净人制度,吐蕃寺院属民制度和三户养僧制及七户养僧制与之相结合都发生了变化,形成了敦煌寺户制度和部落民户向寺院交纳粮食的赋税制度。

另外据杨际平先生研究:吐蕃时期寺户既依附于寺院,又处于政府的直接控制之下,寺户在户口编制与管理方面不属于僧尼部落,而分属于其它部落,并与其他部落民一样向政府交纳地子等突税。[25]而目前笔者尚未见到有关记录寺户直接向寺院交纳突课即地租的文书,故据上述有关情况推测:寺户向寺院交纳的地租可能是由吐蕃政权从寺户交纳的赋税即突税中拨出,然后统一记帐,和其他部落民户向寺院交纳的供养僧人的粮食一道划归寺院。

吐蕃政权先后实行三户养僧制和七户养僧制,部落民户的部分赋税要向寺院交纳,但寺院所属的寺户也要向政权交纳赋税,另外吐蕃政权还派给寺院一定数量的差役,这些差役一般由寺户承担。上引文书S.542v《戌年诸寺丁口役簿》中记载灵图寺寺户王海子,“营田夫五日”(113行),即充当“营田夫”在官田劳作。报恩寺寺户刘保奇,“沙州守囚五日”(136行),其时吐蕃正以沙州为基地与回鹘作战,征发寺户看守俘囚。伦敦印度事物部图书馆吐蕃文文书Frl2《原籍表》也记载普光寺、灵图寺寺户还与曷骨萨部落僧人、部落民一起被编人基层军事组织应征服役。[26]故而吐蕃官吏对寺院供养赋税的交纳和开支的使用情况要进行审核,还要参与佛教事务的管理,核定寺户户籍,制定赋役标准,清查寺产和裁定僧尼私属奴婢的归属,对僧统等僧官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督。法藏敦煌吐蕃文文书P.t1079号《比丘邦静根诉讼状》记载沙州节儿总管论野绮立、论吐桑许布、论野来息、财务官嘘律丹与僧统沙门巴尔奈、亲教师沙门罗扬一起核定敦煌寺户户籍,制定赋役标准,对比丘芒训、沙门玄诤兄弟私属奴婢的归属进行了裁定,判定他们是寺户,归都司所有。僧人们对判决结果不服,随后又上诉到瓜州节度衙,并由“僧统大师”做出了最终裁决。[27]法藏敦煌吐蕃文文书P.1997号《瓜州榆林寺寺产帐》记载吐蕃子年瓜州榆林寺清点寺户、牲畜、粮油、用具等寺产的帐目,吐蕃佛教宗师(宫廷僧统)指派参予清査的有吐蕃瓜州地面寺产大岸本、榆林寺岸本、僧统、住持沙门、擘三(部落)官吏、悉编等僧俗官吏。W前引《贤者喜宴》有关记载和《谐拉康碑》乙碑文都明确记载吐蕃赞普规定世俗官府无权干涉寺院内政,寺院独立自主,然而从以上文书中则可以看到河陇地区的吐蕃政权对辖境内寺院的寺户、僧尼所属奴婢、佛事活动的开支和其它财产的使用情况还是在进行着一定程度的管理和监督,但是这些事务主要还是由以都僧统(都教授)为首的僧官系统进行管理,并由吐蕃佛教宗师总体负责,最终裁定权基本上还是在佛教一方。

姜氏认为敦煌寺户制度可溯源于北魏沙门统昙曜所创的僧祗户制度,僧祗户制度是从印度传来的内律中的“净人”制度与中国晋唐间田客荫户部曲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寺户制度是历时数百年已经没落的中土寺院使人、净人制度的复兴。北魏有僧祗户和佛图户,僧祗户的来源是“平齐户”和“凉州军户”,僧祗户不得别属-寺,为整个僧团所共有。僧祗户所输之粟,称为僧祗粟,由各州州曹掌管,是各州僧团的共有财产。佛图户的来源是重罪罪囚及官奴,佛图户须执洒扫役和营田役,并向寺院输纳粟米。它们都属于寺院“使人”制度。佛家认为,如伤害虫蚁的耕作之事,都被称为“不净”。一切不净之事均由役属者代劳,称为“为僧作净”,以免僧徒作不净之事而有过失。从身份来说净人”都是贱人,来源于罪人、俘囚。从名称互换来讲,“净人”又可称为“使人”、“家人”、“园民”、“守园民”、或“守僧伽蓝人”。佛陀让“佛图使人”属“佛图”所有;让“僧坊使人”属众僧所有,这些以人口形式出现的财产称为“人物”。而分属佛图和僧坊的家畜,则称为“非人物”,它们也分属佛图、僧坊等两种不同的所有权。北魏佛图户就是“佛图使人”,归寺院役使,供养佛之所需,僧祗户就是“僧坊使人”,属僧团所有,供养众僧。至隋唐时期,中土佛寺“使人”制度中的“使人”一词已径直为“净人”、“家人”等名称所取代。[29]

笔者认为吐蕃王朝的三户养僧制、七户养僧制和寺院属民制度实际上也是吐蕃实行从印度传来的佛教内律中的“净人”制度的产物。据《贤者喜宴》记载,顿渐之浄后,寺院供养受到严重影响,桑耶寺这座当时的首座大寺,其僧侣几乎达到断炊的地步,寺院设施也遭到不少破坏。这说明当时吐蕃调动整个社会力量对外发动侵略,似无力顾及寺院,仅靠三户养僧制与寺院属民制度的规定并不能保证僧人的生活所需,除去规定的三户养僧制与寺院属民制度之外,还需由其他贵族予以资助。虽两次兴佛诏书下达,但一般贵族属民对佛教并不真信,他们并未承担负责供养寺皖的义务,眼看桑耶寺香火断绝而不愿出力相救。[30]据此可以推测:吐蕃政权是将俘囚、罪犯、奴隶等贱民投入寺院供养寺院和僧侣,这正与佛教内律中的“净人”制度相符。三户养僧制和寺院属民制度给每所寺院以二百户属民,给每个僧人以三户属民,用来供养寺院和僧侣。供养寺院之属民即类似于北魏佛图户,属寺院所有,为内律中的“佛图使人”;供养僧侣之属民则与北魏僧祗户相似,僧祗户属众僧所有,系内律中的“僧坊使人”。而三户养僧制与寺院属民制度正是由吐蕃佛教宗师巴塞囊建议实施,由此可见,三户养僧制与寺院属民制度以及后来的七户养僧制正来源于印度传来的佛教内律中的“净人”制度,寺院属民制度系内律中的“佛图使人”制度,三户养僧制与后来的七户养僧制正是内律中的“僧坊使人”制度。

吐蕃赞普赤松德赞弘扬佛教以维护加强统治,采用了佛教宗师的建议,在吐蕃实行佛教内律中的“净人”制度,扶植佛教,此后又对之加以完善。而到了赤祖德赞时期则在三户养僧制的基础上进一步确立七户养僧制,增加供养僧侣的民户,以期彻底解决供养僧人及寺院的问题。吐蕃的三户养僧制和寺院属民制度以及后来的七户养僧制对西藏农奴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吐蕃在占领河陇之后推行三户养僧制度与寺院属民制度,将俘囚投人寺院充当寺户,而河陇寺院中本来就存在着使人、净人制度,二者一拍即合,导致寺户制度勃然兴起。故而笔者认为寺户制度是吐蕃的寺院属民制度和中土寺院中本来就存在着使人、净人制度相结合的产物,它们的根源都是从印度传来的佛教内律中的“净人”制度。正是由于吐蕃占领河陇推行三户养僧制、七户养僧制与寺院属民制度才使得河陇寺院中已日趋没落消亡的使人、净人制度得以复兴重振,并延续到归义军时期,历时一、二百年后才重新归于衰落。

以上是笔者对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的一点不成熟的看法,由于水平所限,不可避免地存在着错误不妥之处,还请方家批评指正,不吝赐教。

(原载《敦煌吐鲁番研究》第6卷,中华书局,2002年)

注释

[1][日]那波利贞《梁户考》,《支那佛教史学》第2卷,1、2、4期,1938年。藤枝晃《沙州归义军节度使始末》,《东方学报》(京都)第12册,3、4分册,第13册,1、2分册,194243年。谢和耐《五至十世纪中国寺院经济》,西贡法国远东学院,1956年。竺沙雅章{论敦煌寺户》,《史林》,44卷5期,1961年。吴其昼(有关唐代和十世纪奴隶身份的敦煌抄本》,《n,文书。C有关农奴身份的文书》,《敦煌论集》,苏远鸣主编,1979年第1集。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华书局,1987年。

[2]参见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334-337页。

[3]王尧、陈践《敦煌吐蕃文献选四川民族出版社,1983年,第461页。

[4]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341页。

[5]王尧《吐蕃文献学概述》载《吐蕃金石录》,文物出版社,1982年,第7页。

[6]参见王尧《吐蕃佛教述略》,《世界宗教研究》1981年第2期,第69页。

[7]黄颢《《贤者喜宴》摘译(十)》,《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第60-61页,其中“于是赞普想到将给以每名僧人以(七)户属民作为顺缘。”这一句译文本无“七”字,但据第73页注(56)对此句注释称七户养僧制墀(赤)松德赞首先提出这种设想,但未能实现。到日巴坚时始正式推行。”推测,可能是排印时漏掉,故予以增补。

[8]黄颢《《贤者喜宴》摘译(十)》,《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第59页.

[9]参见耿升译,戴密微:《吐蕃僧浄记》,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

[10]参见黄颜《《贤者喜宴》摘译(十一)》,《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2期,第32页。

[11]参见黄颗《《贤者喜宴》摘译(十三)》,《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4年第1期,第98页。

[12]王尧《吐蕃金石录》,第127页。

[13]王尧《吐蕃金石录》,第161页。

[14]陈国灿《唐朝吐蕃陷落沙州城的时间问题》,(敦煌学辑刊》1985年第1期,第1-7页。关于敦煌陷蕃时间有781、785、786、787年等多种说法,陈氏主张786年,这一说法巳为多数研究者所接受。

[15]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39爿页。黄颢《《贤者喜宴》摘译(十)》,《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1期,第73-74页,注(60);陈楠《吐蕃时期佛教发展与传播考论》,《藏史丛考》,民族出版社,1998年,第11页》

[16]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381-393页。

[17]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38-39页。

[18]唐耕销、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102页。

[19]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4辑,第112页。

[20]参见杨际平《吐蕃时期沙州社会经济研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380页。

[21]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40506页。

[22]参见陈庆英《从敦煌出土帐簿文书看吐蕃王朝的经济制度》,《藏学研究论丛》第3辑,西藏人民出版社,1992年。

[23]王尧、陈践(敦煌吐蕃文书论文集》,四川民族出版社,1988年,第19-22页。

[24]杨际平《吐蕃时期沙州社会经济研究》,(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第392页。

[25]杨铭(吐蕃统治敦煌研究》,新文丰出版公司,1997年,第283-284页。

[26]王尧、陈践(敦煌吐蕃文献选》,第46~8页。

[27]王务、陈践(敦煌吐蕃文书论文集》,第1~9页。

[28]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第1~8页。

[29]参见黄颢《《贤者喜宴》摘译(十二)》,《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3年第4期,第37、44、4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