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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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源流辨析(1)

陆离

一、问题的提出

安史之乱发生后,唐王朝将驻防西域及河陇的军队东调平叛,对此地区觊觎巳久的吐蕃乘机大举人侵,河陇西域相继沦陷,吐蕃从此开始了对该地区长达数十年的统治。蕃占时期,河陇寺院中出现了十分兴盛的寺户制度,该制度具有鲜明的吐蕃特色,从吐蕃占领期一直延续到归义军时期,历时一、二百年才逐渐衰落,是这一时期该地区寺院经济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河陇地区政治、经济、宗教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对吐蕃占领时期与归义军时期敦煌寺院中寺户制度的研究一直是一个引人注目的课题,吸引着海内外不止一代学者的注意力,那波利贞、藤枝晃、谢和耐(Jacques-Gemet)、竺沙雅章、吴其昱等先生先后对其做出了重要贡献,姜伯勤先生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地产结构、劳动力编制、地租形态、身份法和婚姻法等各侧面来探明敦煌寺户及常住百姓的性质,并将其与西州及内地寺院依附人口、三至七世纪的部曲田客荫户制度相联系来进行深人研究,写出了煌煌巨着——《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对敦煌寺户制度作了通盘性的探讨和总结。[1]

寺户制度溯源于北魏沙门统昙曜所创的僧祗户制度,该制度是从印度传来的内律中的净人”制度与中国晋唐间田客荫户部曲制度相结合的产物,敦煌寺户制度是历时几百年已日趋没落的中土佛寺使人、净人制度在蕃占时期的复兴。唐代吐鲁番、和阗文书中存在着的被称为“家人”的寺院依附人口,他们在寺院农业经营中上役,自寺院分种土地并领取春衣。在唐代,于阒寺院要向官府交纳家人应承担的税收。另外,吐鲁番及于阒地区的唐代寺院,除役使家人外还使用奴婢。由于这种隶属制度与生产力发展的矛盾与日俱增,出现了寺院奴婢的逃亡,在奴婢逃亡的冲击下,开元年间吐鲁番寺院已不得不对若干奴婢除籍,这个过程在安史之乱以后西州抵抗吐蕃军队的保卫战时期加快了步伐,据吐鲁番文书73TAM509:8/26号记载:762年二月伊、西、庭节度使杨志烈发布文告,将西州及西海县寺院奴婢和家人全部放良以扩大赋税交纳人口及征集保卫西州的兵员。[2]但是蕃占时期西州等地又经历了寺户制复苏的历史反复。佛教寺院势力在蕃占时期极度膨胀,僧尼数量和寺院数量不断增加,敦煌寺院中出现了寺户制度的兴盛,吐蕃当局将俘囚配为寺户,世家大族将依附人口“家客”布施给寺院充当寺户。“都司”统领沙州诸寺,占有地产,不完全占有寺户。寺户有少量家资,编制为“团”,设有“团头”,并接受寺卿管理。身份世袭而受内律统治的寺户,在“分种地”上实行个体经营,向寺院交纳租税,同时又在“都司”自营地、各寺自营地及各级其他劳务部门上役。

不但如此,据敦煌吐蕃文书P.t1079《比丘邦静根诉状》、P.t1080《比丘尼为养女事诉状》记载内容,在敦煌寺院中又出现了僧尼使用奴婢的情况。[3]姜先生认为吐蕃当局为了站稳脚跟,转变占领政策,对佛教大力扶植和配人寺户,这是寺户制度在沙州、瓜州、西州、甘州等地回光返照式兴盛的重要历史前提,并且认为“吐蕃的第一个佛寺桑耶寺建立于775年或779年。可黎可足(815-838)始供养每一个僧侣七户人民。因此,敦煌寺户制并非吐蕃带来的制度,而恰恰是敦煌、甘州、西州等河西地区寺户制度的中兴,在一定程度影响到其后西藏农奴制度的发展。”W姜先生在对史料进行充分占有和深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敦煌寺户制度的源流做出了以上论断,认为它是中土本来已有的东西,而非吐蕃所带来,并且它的中兴还对西藏本土农奴制度的发展产生了影响。该书的写作时间是七十至八十年代,由于当时条件所限,-些重要史料尚未被发现或公开发表,或虽然发表但还没有引起学界的注意,而这些史料对于澄清寺户制度产生的背景和源流具有重要价值,藏族史籍《贤者喜宴》就是一例。《贤者喜宴》是藏族僧人巴卧祖拉陈哇所着的一部教法史籍,写作时间是1565年,该书记载吐蕃历史的篇章具有独特的价值,作者参考了吐蕃时期的原始官方档案,能够“力排众议,跳出佛教和宗教史学家所设下的障碍,毅然在他的书里收录了一些吐蕃古碑和有关树碑、盟誓等的重要史料。”⑴另外还参考了桑耶寺志《拔协》等吐蕃王朝时期的史籍,并在卷末载明所弓丨用之典籍,指出资料出处。由于有以上优点,所以它得到了国内外藏学界的高度评价,认为它是研究吐蕃史所不能缺少的重要史料。此书有黄颢先生的汉译本,连载于《西藏民族学院学报》1980-1987年各期。由于是藏文史籍,所以仅只得到藏学界的重视,还未被敦煌学界的研究者充分利用。它对吐蕃在本土实行三户养僧制与寺院属民制度和七户养僧制的情况有详细记述,明确记载吐蕃在占领沙州前后即已在本土实行了三户养僧制和寺院属民制度,这对于研究敦煌寺户制度有着重要意义,据此可对寺户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源流提出新的看法。下面笔者以《贤者喜宴》的记载与其它史料相结合,对佛教在吐蕃的传播发展和吐蕃实行寺院属民制度、三户养僧制与七户养僧制的情况做一简要叙述,对敦煌寺户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源流进行一些辨析,提出一点个人的见解,以求教于方家。

二、吐蕃王朝的三户养僧制、寺院属民制度和七户养僧制

在松赞干布(?~650)统治时期,佛教即已传人吐蕃。松赞干布的两个王妃——唐朝的文成公主和尼婆罗赤尊公主分别把两尊释伽牟尼佛像带到了吐蕃,为了供养这两尊佛像,松赞干布修建了大昭寺和小昭寺,此外他还延请贤者翻译佛经,但佛教尚未在当时的吐蕃社会占有统治地位。到了赤德祖赞在位期间(704-754),进一步翻译佛经和修建寺庙,公元710年赤德祖赞与与唐朝金城公主和亲,金城公主更进一步将唐人笃性信奉佛教的一些民风民俗带到了吐蕃。据《贤者喜宴》记载:赤德祖赞在金城公主的协助下,采取不少兴佛措施,使佛教当时已初具规模。随之遭到了吐蕃传统宗教——本教的强烈反对,在他死后,吐蕃政权中以外戚玛祥为首的信奉本教的大臣有步骤地采取了一系列禁佛措施,使佛教遭受了沉重打击。赤德祖赞的继承者赤松德赞(755-797)成年以后诛灭叛乱大臣,巩固了王室政权,为了继续扩大王室势力,他一方面用行政命令的手段传播、兴扬顺应吐蕃王朝统治需要的佛教;另一方面进一步限制扫除多为旧贵族把持利用而对王室不利的本教。他发布兴佛诏书,宣扬佛教的基本教义和信奉佛教的益处。号召全体吐蕃人信仰佛教,在境内广建佛寺,天竺僧人寂护、莲花生奉赤松德赞之命建成了西藏历史上第一座剃度僧人出家学经的寺院——桑耶寺,羊年(779)初,⑷以寂护为桑耶寺第一任堪布,赞普于贵族子弟中选取七位品学兼优的青年落发出家为僧。此后,寂护被马踢伤病故,遗言由弟子,七位第一批出家的年轻吐蕃贵族之一巴塞囊(法名益希旺波)继任堪布,赤松德赞委任巴塞囊为桑耶寺第二任堪布和吐蕃佛教之宗师,主持吐蕃佛教事务,赞普同时也采纳了巴塞囊的建议给每处佛、法、僧三宝道场以二百户属民,给每个僧人以三户属民供养,此即着名的寺院属民制与三户养僧制,极大的推动了佛教在吐蕃的发展传播,对此《贤者喜宴》有如下记载:

关于莲花生出走及顿渐之诤的情况,《拔协》一书有栽:……,在王臣召开会议之时,赞普颁发训令,委任了世尊佛教宗师。龛时,益希旺波启奏赞普道为使三宝之所依永存而不毁,如果制定这样的法律:即诸王民如不向三宝及僧人供奉食品,致使助缘断绝对此当绳之以法。”于是赞普想到将给以每名僧人以(七)户属民作为顺缘。”益希旺波随即针对此想法奏禀道……应决定给每处三宝(道场)以二百户属民、给每个补特伽罗僧人以三户属民。如果在授予僧侣权利之后,而又使上级机构不再统治寺院所属之属民及土地,那麽(佛教之三宝道场)则会永固而美好。”益希旺波陈述上述理由之后,赞普随即按照益希旺波所禀奏予以赐授。[7]

此后摩诃衍等汉地禅师由敦煌人藏,将汉地特有的禅宗学说传人吐蕃,取得巨大成功,随之引起顿渐之诤。对此《贤者喜宴》亦有记载:

益希旺波于波卡查参禅修行。后当贝央担任佛教宗师之时,和尚玛哈雅那之门徒广为发展,其时,踵菩提萨墙之后者寥寥无几,而其他众人则均修和尚之道。由是随即演变为顿门渐门两者之诤。其时,迎请了益希旺波,因此,益希旺波(向赞普)提醒规范师菩提萨珐的如下遗训如果我的修道不中断,则赞普可得长寿,而佛教亦可永存于吐蕃。”于是乃迎请具有莲花本质的学者(按:当指嘎玛拉希拉,亦即莲花戒一译者注)。当赞普命令安排僧侣进行辩论时,遂以合以佛经之教理击败和尚,故使佛教中的此次诤论得以平息。[8]这里的玛哈雅那即摩诃衍,他于贞元八年(792)与禅僧二人被吐蕃赞普召往逻些传授大乘顿悟禅法,此时巴塞囊(益希旺波)已不是佛教宗师,而由贝央担任。

在由赤松德赞亲自主持的摩河衍与天竺僧人莲花戒之间的辩论(时间为贞元十年,794)结束之后,193赤松德赞又颁布了一系列维护寺院利益的新措施:除给每个僧人以三户属民供养外,每座寺院划拨给一百户属民;规定给各级僧侣提供长期的固定供养物品;明令官府无权干涉寺院内政,寺院独立自主。[w]至此,赤松德赞已从政治、经济、生活、宗教活动等各方面逐步将佛教树立起来,为以后佛教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其中规定官府对于寺院属民及僧众无权干涉,将权力授予僧人,这一规定为僧院今后逐渐发展成为一支独立的力量开了绿灯,影响甚大。此后继任的牟尼(797-798)、赤德松赞(798-815)、赤祖德赞(即热巴坚,又称可黎可足)(815-838)三位赞普都大力推崇佛教。牟尼赞普曾下令境内臣民除牲畜和武器之外,须向寺院布施财物,他三次下令平均财富以解决属民在财物贡献中差别悬殊的问题。赤德松赞任命僧人为相,名称鉢阐布,总管军政事务。赤祖德赞则确立七户养僧制,对每个僧人奉献七户属民,以供衣食之需,以期从根本上解决僧人生活的来源问题。[11]

吐蕃寺院属民制度和三户养僧制的实施在传世的碑刻中也得到了证明,立于龙年(812)年的《谐拉康碑》乙就有如下记载:

凡献与寺庙之奴户、地土、牲畜,其他臣民上下人等盖无权干涉,等等。[12]

此碑为赤德松赞所立,坐落在谐拉康,故名谐拉康碑,谐拉康意为帽儿寺。刻石内容系赞普授予着名僧相娘定埃增的盟书誓文,据王尧先生称立于拉萨东北墨竹工卡县境内。同样可以说明问题的还有《噶迥寺建寺碑》,赤德松赞在佛教徒支持下获取王位,为酬劳佛徒,乃于拉萨河对岸修建噶迥多英寺,与臣工盟誓,保护佛教,并立碑刻石,垂范后世。此碑即《噶迥寺建寺碑》,立碑时间在798-815年,该碑云:

祖、父、子、孙无论何时,定断作三宝之顺缘者决不降低、减少,不隳不灭,如同寺庙户藉诏令之前所言,依之管理行事。[13]

文中“三宝之顺缘者”以及“寺庙户籍诏令”即指吐蕃王朝实施的寺院和僧人属民制度。从这里亦可看到吐蕃王朝在赤祖德赞实施七户养僧制之前即向寺院提供奴户、土地、牲畜等用来供养寺院,所有权和管理权归于寺院,世俗政府无权干涉,此即三户养僧制和寺院属民制度。

三、寺户制度、三户养僧制、七户养僧制和寺院属民制度与佛教内律中“净人”制度之间的关系

由以上史料可知吐蕃王朝在赤松德赞时期,桑耶寺建成后到摩诃衍入藏传播禅宗之前,即779至792年之间即已实行三户养僧制,并赐予寺院属民,吐蕃攻占沙州正是在这一时期,敦煌文献中的寺户文书也正是在吐蕃占领敦煌后才开始出现。敦煌寺户文书约有二十件以上,其中最早出现的寺户文书是R3918《癸酉岁(793)西州没落官甘州寺户赵彦宾写经题记》,时间在西州陷落(792)之后,此前吐蕃已在786年占领沙州,[M]该题记记载赵彦宾原为唐伊、西、庭节度留后使判官,西州陷落时成为俘虏,被押解到甘州配为寺户。[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