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的普通僧人,从净土寺及其它寺院的帐目中也没有看到相关的由寺院所出的纳赠的记录,只记录了在当寺普通僧人亡日、葬日造祭盘及煮粥的各项开支,如:P.2032V《后晋时代净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面一斗,善惠亡时造食女人用。面五升,造(食)善惠开七斋时女人用。”“面八斗,愿真亡时造食女人用。”
“面五斗,善惠开七斋时煎馎饪用。”“面四斗五升,保应亡时造祭盘及粥用。”S.4642v(1-8)《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残卷》:“面叁斗,戒净亡时造食用。”“油二胜,戒净亡造正盘用。”“油贰胜,安禅亡造祭盘用。”当寺的僧人亡故,寺院须支出造食、开七斋、造祭盘及粥等费用,这些开支不是纳赠,是寺院为当寺僧人亡故举办葬仪的费用。当寺的普通僧人亡故,看不到当寺的纳赠,同时,外寺的普通为僧人亡故也没有寺院纳赠的记录,说明普通僧人的丧事由各寺独自办理。而且,寺院给本寺的僧人用于丧事的支出费用数额并不大,如造祭盘和斋祭所用的数额远远低于僧官。虽然普通僧人之间在数量上有差异,但这只与参加丧礼的人数有关。
对于隶属于都司的僧官,寺院也会拿出来一定数量的粟、面、油等为其造祭盘煮粥,如P.2032《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人破历算会稿》:“面三石一斗五胜,副僧统和尚掩世时造劝孝并祭盘粥瓮等用。"S.4782《寅年乾元寺堂斋修造两司都师文谦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残卷》:“面三斗五升,油壹升,充僧统亡煮粥用。”可见,寺院的纳赠与僧尼亡故时支出一定数量的粮食来办理斋祭有不同的意义。
同时在文书中还一条寺院对僧官的有助葬的记录。S.4642v(1一8)《年代不明(公元十世纪)某寺诸色斛斗入破历算会牒残卷》面两硕肆斗伍胜,左法律亡时助葬用。”“油壹胜,左法律亡时助葬用。”从这件文书的内容来看,寺院的助葬、纳赠有不同的含义。左法律为僧官,助葬用了面两硕肆斗伍胜,油壹胜,与对僧官的纳赠不同,这个数额远远高于前述材料中对判官的纳赠数量。寺院对僧官助葬的记录极少,不见有对其他亡故僧官进行助葬的记录,说明对僧官的助葬是很少的,而助葬与纳赠同在一处出现,也说明了在寺院的观念中,纳赠与助葬的意义不同,是寺院对都司僧官应尽的义务,而助葬则人情成份更多一些。
如上所述,晚唐五代时期敦煌寺院的纳赠对象均为都司的属员僧官们。而寺院的三纲和普通僧人则得不到纳赠。故可知在晚唐五代时期的敦煌,佛教僧官亡故时各寺院要为其纳赠,是寺院的义务。
从统计表中还可以看到,纳赠数额因僧职的等级而有相应的不同数额,其数额差别也相对固定,P.3165v《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人破历算会牒残卷》中所记僧统为一石二斗,粟、油、面从通常的纳赠种类来看也应有,惜未记录下来。为僧统亡故而纳赠的虽然仅此一条,但从大量的寺院为普通僧官的纳赠记录来看,则僧统亡故各寺无疑也须纳赠。
僧政通常是粟四斗到五斗之间,油三斗至二斗五升之间,远远低于僧统。同时僧政的数额与法律、判官相差虽然并不大,却高于法律,判官等僧职。法律,判官最少,通常是面二斗五升至三斗,粟二斗五升至三斗,面、油也大体存在相应的差别。可以看出,僧统、副僧统纳赠的数额最高,而僧正、法律、判官等僧官的则明显低。这样的差别虽然并不大,但却相对固定,可以看出,在普通僧官僧政、法律、判官之间纳赠数额也依其僧职的等级不同而有差别,因此在数量上存在着僧统、副僧统一僧政一法律一判官这样的等级次序,其差别量化着僧官等级位次。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知,纳赠似乎是敦煌佛教寺院为僧官丧亡的一种助葬行为,但实际上反映着更为深层的问题。至少可以看出:(一)都司办理僧官的丧事需花费很多的费用,僧统、副僧统一级的高级僧官其葬仪场面宏大,如P.2856《乾宁二年三月十-日僧统和尚营葬榜》
1.营葬榜。
2.僧统和尚迁化,今月十四B葬,准。
3.例排合葬仪,分配如后。
4.灵车仰悉殉潘社,慈音律师、喜庆律师。
5.香辇仰亲情社,慈惠律师、皮果律师。
6.邈辇仰子弟,庆休律师、智刚律师。
7.钟车仰中团张速,李体体、朱神德。
8.毂车仰西团,史兴子、张兴茂。
9.九品往生辇诸僧尼寺各一。
10.生仪辇仰当寺。
11.纸幡绍通。
12.纳色喜寂律师、道济。
13.大幡两口,龙莲各一口。
14.净土、开元各帻一对。
15.右件所请诱色勾当者,缘葬16.日近促,不得疏慢,切须如17.法,不得乖恪者。乾宁二年18.三月十一日o19.僧政。
20.都僧禄。
21.都僧禄贤照。
22.僧政。
23.僧政。
如此宏大的场面,则由都司负责葬仪的安排,但从上面文书的内容来看,都司只是依例对葬仪进行“排合”,而用于丧亡斋祭的粮食大概出自于各寺院归人大众仓的纳赠,在这件都司的榜文中列出了“纳色”,其中就应包含了寺院的纳赠物。另外,具体葬仪的所需用品也分摊到一十六寺、亲情社、悉殉潘社及中团、西团等常住百姓的头上。都司办理普通僧官的丧事费用必然会少于高级僧官,但从各寺院的纳赠来看也不少,同时,因纳赠而使僧官的治丧范围延及到当时的敦煌佛教诸寺,对寺院来说负担不轻。也就是说,都司属员的丧事是敦煌佛教所有寺院的事,而各寺所纳赠的粮食均归人由都司掌管的大众仓,实际上寺院为都司承担了僧官的丧葬费用,可以说是一种摊派。纳僧对象是各寺的僧官,而普通僧人亡时其丧事只限于本寺,不见有其它寺院的纳赠,即是本寺也只是为其制作祭盘煮粥而破用几斗粮食。而僧官在亡故时各寺院也要造祭盘煮粥,其所用粮食也高于本寺普通僧人。则纳赠实为寺院为都司所尽的义务。
综上所述,晚唐五代时期敦煌的佛教寺院在僧官亡故时,不仅要出葬仪用品,还要向大众仓进行纳赠,从纳入大众仓的数量来看并不是很多,但是寺院在其葬日和亡日要给亡者造祭盘和粥,在其生病以及以后的诸如七七斋、百日斋之时要付出不少的用于祭斋的粮食,S.6981《年代不明诸色斛斗破历》载面壹石壹斗,油八升,麦八斗,粟陆斗,看僧统去病用”。P.2032《后晋时期净土寺诸色人破历算会稿》载面三石一斗五升,副僧统和尚掩世时造劝孝并祭盘粥瓮等用。”如此则寺院在僧官的丧亡斋祭上负担是不轻的。同时,僧官迁化,由纳赠使参于丧事的范围扩大到各寺院,更显其地位的尊崇和丧礼的隆重。而与此相反,寺院对本寺的普通僧人的所需费用并不多,远远低于为僧官花费的数量其负担极轻。
在晚唐五代时期的敦煌寺院中,僧团内部等级森严。“唐后期五代时期,在沙州佛教社会中居于最上层的是都僧统司的僧官,各寺院的三纲,以及教团中位尊势隆的大德、大师、禅师、法师、律师、老宿、尊宿等高级僧侣”m都司的僧官居于佛教僧团最髙层,其地位优越,最高为都僧统,下有副僧统、都僧政、僧政、都法律、法律、判官等职,享有极大的特权;寺院为僧团的最基层组织,寺院的最高层是上座、维那、寺主为三纲,管理寺院诸务。普通僧人则居于僧团的中间,下层为沙弥和沙弥尼。寺院的纳赠体现了都司僧官的特权,同时也表现出了僧官之间僧职的等级。
晚唐五代时期敦煌佛教寺院的纳赠现象与唐代崇厚葬的风气有关。佛教宣扬“少欲知足”、“一切皆空”,其丧葬礼仪以素简为主,但是从上面敦煌五代时期佛教都司为都僧统所举办的葬仪看其场面很大,所用法物甚多,参加葬礼的僧俗人众一定不在少数。髙级僧官由于其地位的崇高和政治上的影响力,其葬仪的宏大的不必多说,普通僧官在丧事上也尽量扩大其参与者,如结成助葬目的的社等等。[8]这是世俗重厚葬风气熏染所致。
综上所述,晚唐五代敦煌寺院的纳赠是寺院为僧官亡故时向大众仓交纳一定数额的粮食作为都司办理其丧事所用。纳赠数额量化出僧官的等级位次,反映了佛教僧团严格的等级;而通过纳赠,将僧官的治丧范围扩大到各寺院。寺院的纳赠也为都司承担了丧事费用,成了一种摊派。
(原载《敦煌学辑刊》2005年第4期)
注释
[1]郝春文《唐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2]陈大为《归义军时期敦煌净土寺与都司及诸寺的经济交往》,《敦煌学辑刊》,2004年第1期。
[3]唐耕耦陆宏基《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
[4]姜伯勤《唐五代敦煌寺户制度》,中华书局,1987年,第193-194页。
[5]郝春文《唐五代宋初敦煌僧尼的社会生活》,第324-325页。
[6]郝春文《唐五代宋初敦煌僧尼遗产的处理与丧事的操办》,《敦煌研究》1998年第3期。
[7]谢重光《关于唐五代后期至五代间沙州寺院经济的几个问题》,韩国磐主编《敦煌吐鲁番出土经济文书研究》,顶门大学出版社,1986年,第453页。
[8]郝春文《唐五代宋初敦煌僧尼遗产的处理与丧事的操办》,(敦煌研究》1998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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