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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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章 论吐蕃制度与突厥的关系(1)

陆庆夫陆离

公元7世纪初,松赞干布统一了青藏髙原各部,建立了吐蕃王朝,随即着手创立文字,制定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制度,为政权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吐蕃王朝的各项统治制度是吐蕃史研究中的重要环节,其具体内容既有源于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成分,亦深受周边国家和民族的影响。藏族着名史籍《贤者喜宴》在记述这段历史时称:

是时自东方汉地(rgya)及木稚(minyag)获得工艺与历算之书。自南方天竺(dkarpovirgyagar)翻译了诸种佛经。自西方之胡部(sogpo)泥婆罗,打开了享用食物财宝的库藏。自北方霍尔(hor)回絶(yugur)取得了法律(khrims)及事业之措模。如是,松赞千布遂统治四方,边地之全部受用财富悉聚于(松赞千布)权势之下。

此处的霍尔(hor)、回纟乞(yugur)系指回纟乞和突厥(dmgu),同样的记载还见于另一部藏族史学名着《西藏王统记》。⑴上引史料明确指出吐蕃王朝的法律和政治等制度等是以突厥和回纥为样板而建立的。《贤者喜宴》将松赞干布制定的各项政治、军事、经济、法律制度总称为六大法?]所以《贤者喜宴》和《西藏王统记》中记载的吐蕃法律(khrims)应该包含了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制度。由于回纥为突厥别部,其法律政治直接承袭突厥,所以藏史所云实为吐蕃王朝政法等制度取法突厥。对于这一记载,笔者只见到王忠、黄颖先生对传世史料有关突厥、吐蕃法律的记栽做过初步考察,认为二者的刑法有相似之处,藏史所言吐蕃的法律政治取法北方的突厥,当为可信事实,[3]但是对于吐蕃的其他制度与突厥的关系,则再未见有论述。关于唐朝典章制度对吐蕃制度的影响,学界多有探讨,而关于突厥制度对吐蕃的影响,尚有待深人研究。这方面的探讨有助于解决吐蕃史研究中的疑难问题,对于突厥和吐蕃史研究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试对吐蕃行政、职官、军事、法律制度乃至丧葬仪规与突厥的关系略加探讨,提出一些不太成熟的看法。

一、行政区划建制

藏族史籍《贤者喜宴》、《五部遗教》记载了松赞干布时期吐蕃行政区划建制问题:松赞干布大臣噶尔(mgar)与达杰(darigyal)将吐蕃地区划分为五前(ru),即卫地伍节(dburu)、约节(gyoru)、藏地叶药(gyasru)、节拉(rulag)、附属苏批苑(sumbaviru)。每筋又分二个支前,设苑本(rudpon,又称dmagdpon,军事长官)二人,副将二人。五茹共五十一个东岱(stongsde,即军事千户部落)。在五苑之内又以各大家族原有势力范围为依据,划分出十八个势力范围少]每个东岱(stongsde)所辖属民分为“桂(rgod)”、“雍(gyung)”,“所谓桂者,即高等属民从事军务者之名称”,“再者,所划分的雍人之部,此即称之为雍或者更,这些是做属民事务的人员名称。”[5]桂为武士,是吐蕃军队的作战主力。“雍”,即“更”。“更”是奴隶,他们平时从事农牧业生产,战时作为辅助人员出征,主要从事后勤事务,同时亦参与作战。

茹(ru)为藏语“分支”之意,它是吐蕃政权下设的最岗一级行政组织,苑(ru)与东ffi(stongsdi)及其势力范围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吐蕃军事和行政联合体,它们都具有军政合一的性质和兵民合一的特征。茹本(rudpon)不仅是军事长官,而且是行政长官,平时负责行政事务,战时则率领所辖各东岱出征。

对于吐蕃的行政区划建制茹(ru),王辅仁、索文清先生所着《藏族史要》和王钟翰先生主编之《中国民族史》有如下见解:“在军事制度上,松赞干布仿照中原地区的府兵制,在吐蕃建立了四个被称作茹的军政组织。”[6J对此笔者不能赞同。

据《新唐书.兵志》记载,贞观十年,唐太宗下令仿照隋朝鹰扬府和唐初十二道府兵建制,于全国各地设折冲府,“更号统军为折冲都尉,别将为果毅都督,诸府总曰折冲府。凡天下十道,置府六百三十四,皆有名号,而关内二百六十有一,皆以隶诸卫。”全国有六百三十四个折冲府,分属十六卫,折冲府下辖府兵年龄也有规定:“凡民年二十为兵,六十而免。”府兵制寓兵于民,亦兵亦农,他们平时从事耕稼,接受地方州县的管理,另外还要抽出时间练习骑射,折冲都尉等于冬季定时简校。有事出征调发时,由朝廷下达发兵符契,地方州刺史和折冲府都尉进行勘合,“凡发府兵,皆下符契,州刺史与折冲勘契乃发。”折冲府及其所隶属之诸卫是单纯的军事机构,与吐蕃茹(ru)、东岱(stongsdi)作为军事和行政联合体并不相同。

吐蕃的行政区划建制“茹(ru)”及其长官“苑(ru)本”的做法,十分接近于突厥汗国的“设”。《隋书突厥传》云(突厥)官有叶护、次设。”《旧唐书.突厥传》则称别部领兵者谓之设。”“设”有“杀”、“察”等音译,“设”是突厥汗国掌握兵权的地方长官、诸侯,由可汗子弟或宗族担任,仅次于叶护,突厥可汗在即位前经常担任此职。突厥汗国地域辽阔,常将领土分为几部分,中部为汗庭所在,是政权的政治经济中心,其他地区分为东、西等部,每部设“设”一,领兵驻扎统治。

《旧唐书突厥传》记载东突厥汗国启民可汗之子始毕可汗卒,“其子什体宓以年幼不堪嗣位,立为步泥设,使居东偏,直幽州之北,立其弟俟利弗设,是为处罗可汗……俄而处罗卒,义成公主以其子奥射设丑弱,废不立之,遂立处罗之弟咄宓,是为颉利可汗。颉利可汗者,启民可汗第三子也,初为莫贺咄设,牙直五原之北。”据此可知始毕可汗和处罗可汗时期,东突厥汗国除可汗自领一部外,先后在东部幽州之北和西部五原之北各设有一设,又有轮利弗设和奥射设各镇一方。另外始毕可汗还封启民可汗弟苏尼失为沙钵罗设帐部五万,牙直灵州西北。m而此时在阴山之北还设有欲谷设负责弹压薛延陀、回绝等部。《旧唐书突厥传》云贞观元年,阴山以北薛延陀、回纥、拔也古等余部皆相率背叛,击走其欲谷设。”后突厥汗国时期可汗默啜分其国为三部:可汗居中部,左右两察(设)领东西二部默啜立其弟咄悉匐为左厢察,骨咄碌子默矩为右厢察,各主兵马二万余人。又立其子甸俱为小可汗,位在两察之上。”后来登利可汗也沿用了这一做法登利年幼……从叔二人分掌兵马,在东者号为左杀,在西者号为右杀,其精锐皆分布在两杀之下。”西突厥汗国咄陆可汗泥孰原为莫贺设,唼力失可汗本为同娥设,哇力失即位后实行两厢十姓制改革,“俄而其国分为十部,每部令一人统之,号为十设,每设赐以一箭,故称十箭焉。”W将全国划分为咄六、弩失毕两厢,每厢各辖五姓,合为十姓,十姓首领皆可称设。突厥将领土划分为三部或若干部,此三部或若干部亦为军事行政联合体。

“设”是突厥汗庭所在之部以外其他几部的军事行政长官(西突厥全国十部首领则都可称设,与此稍异),其职能与吐蕃之“茹(ru)本”完全一致。故此笔者以为吐蕃的行政区划建制“五茹(ru)”实际上是仿照了突厥划分领土为若干军事行政联合体的做法,“茹(ru)”之长官“苑(ru)本”即相当于“设”。但是,突厥之设除西突厥外都以王族阿史那氏担任,吐蕃茹本则无此规定。

二、职官制度

《贤者喜宴》记载松赞干布在制定各项制度,设置职官之时,首先i接任命了五位奎本(khosdpon,即执政官),分管雅砻本部、象雄、苏毗、通颊(东北部边境地区)、齐布(安多)五个地区,他们的级别要髙于“茹(ru)本”。W这一做法同样取自突厥。突厥大可汗建牙于中部於都斤山总摄全局并兼理南面,在东、西、北等方面还设立小可汗,由大可汗兄弟或子侄担任,镇驭各方,如《北史突厥传》记载俟斤死,复舍其子大逻便而立其弟,是为他钵可汗。他钵以摄图为尔伏可汗,统其东面,又以其弟褥但可汗(子)为步离可汗,居西方。”西突厥处罗可汗亦复如此复立二小可汗,分统所部。”U0]

吐蕃中央官制也有其独特之处。《新唐书吐蕃传》云:

其官有大相曰论苣,副相曰论苣扈莽,各一人,亦号大论、小论。都护一人,曰悉编擘逋。又有内大相曰曩论掣逋,副相曰曩论觅零逋,小相曰曩论充,各一人。又有整事大相曰喻波寒掣逋,副整事曰喻波寒觅零逋,小整事曰喻波寒充:皆任国事,总号曰尚论掣通突瞿。

可见其职官分为三个系统,共九位宰相。其中的“掣逋”、“觅零逋”、“充”分别是藏语“chen-po”,“vbring-po”,“tha-chung”的译音。译成汉语就是大、中、小之意。《贤者喜宴》也有相类似记载:

再者,恭论(dgungblon)大、中、小三者、曩论(nangblon即内相)三者、决断大事(bkavyogalvchospa)三者。总为九种,此即九大论(blonpoche.dgu),又,恭论行事犹如丈夫,以威力决断外务;曩论如同贤妇处理内政;决断大事之官,对于贤者,彼虽系仇敌之子,如其贤善亦当奖偿;如系恶者,即使是本人之子仍当绳之以法。[11]

可知恭论(dgungblon)即外相,负责议政、判事、军事、外交等军、国大事;内相曩论(nangblon)主管税收、统计人口、财产等事务;而整事之相(决断大事之官)则负监察奖惩之责。

《藏族史要》及《中国民族史》对此亦有评论这些职官的设置,显然受到唐朝官制的影响。”[而陈楠先生认为:

吐蕃仿效唐朝,中央职官系统亦分为三个部分,但又不同于唐朝的三省制,唐朝的三省具有同等地位的职权和级别,只是分工职掌划分明确。部司及省属职官层次分明。而吐蕃的贡论、曩论、喻寒波三个系统则形成上、中、下三个层次的塔式结构。[13]

据《新唐书百官志》等记载:唐朝中书省负责发布诏令,长官中书令、中书侍郎担任相职,参与军国大事的决策,下有中书舍人及谏官等;门下省负责对诏令的审议与封驳,长官侍中和门下侍郎通常兼任宰相之职,也设有谏官;尚书省则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唐初尚书都省长官左右仆射为正宰相,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主管各项行政事务。笔者以为吐蕃的中央职官系统贡论、II论、喻寒波与唐朝三省除去数目相等外,职官设置和职能并不相同,亦远不如唐制复杂完备。而数目相等则存在着巧合的可能性,并不能据此证明吐蕃职官制度仿效了唐朝。吐蕃这一设置实际上仍是源自突厥,《通典》卷一九七《边防十三》云:

(突厥)其初,国责贱官号,凡有十等,或以形体,或以老少,或以颜色、髯发,或以酒肉,或以兽名。其勇健者,谓之始波罗,亦呼为英(莫)贺弗,肥粗者谓三大罗,大罗便酒器也,似角而粗短,体貌似之,故以为号。此官特贵,唯其子弟为之。又谓老为哥利,故有哥利达官。谓马为贺兰,故(有)贺兰苏尼阙,苏尼,掌兵之官也。谓黑色者为珂罗便,故有珂罗啜,官甚高,者年者为之。谓发为索葛,故有索葛吐屯,此如州郡官也。谓酒为匐你热汗,热汗掌监察非违,厘整班次。谓肉为安禅,故有安禅且尼,掌家事如国官也。

突厥初期设置的十等官职中,始波罗(莫贺弗)、三大罗、哥利达、珂罗便、热汗和安禅且尼都属于突厥中央职官系统,热汗之职掌为“监察非违,厘整班次”,与吐蕃整事之相喻寒波职能相当;安禅且尼为“掌家事如国”之官,正与吐蕃内相类同;而始波罗、三大罗、哥利达、珂罗啜等应是负责议政、判事、主兵等事务的官职,与吐蕃外相恭论(dgungblon)对应。

此后,突厥官制又有所发展。《北史.突厥传》称突厥“大官有叶护,次设,次特勤,次俟利发,次吐屯发,及余小官,凡二十八等,皆世为之”。此二十八等官职是在突厥建国后设置的始波罗、三大罗、哥利达、珂罗啜、热汗和安禅且尼、索葛吐屯、贺兰苏尼阙等十等官职的基础上发展演变而来,官职名称可能发生了变化,但是还设置保留着原有的职能系统。

继突厥而起的回鹘汗国仍然承袭了突厥官制,《新唐书回鹘传》记载唐太宗封回鹘首领吐迷度为怀化大将军,翰海都督,“(吐迷度)然私自号可汗,署官吏,一似突厥,有外宰相六,内宰相三。”可知突厥汗国的中央职官系统后来发展为内、外宰相人数共为九名,此九位宰相与吐蕃的九宰相制正好相当,其职责亦当同吐蕃一致,分成外相、内相、整事相三个系统处理政务,除去内宰相人数与吐蕃相同外,外宰相实际也当细分为外相和整事相两类,人数各为三人。

从历史角度考察,吐蕃受突厥影响至深。公元6世纪中期至7世纪中期的突厥汗国和后来的西突厥汗国控制着中亚西域的广大地区。突厥汗国在六世纪中期臣服髙昌并击败吐谷浑,取得了西域南道的控制权。随后与波斯联兵攻灭哦哒,以乌浒水为界,取其地而瓜分之,突厥取得了石国、拔汗那、康、安、史等国,流沙以西尽人其版图,其势力曾经一度深人到了青藏高原。西突厥统治极盛时期,西域诸国皆为其藩属,这些藩国向西突厥称奴纳贡,并接受西突厥派遣吐屯监国和军队进驻,吐屯多为世袭,逐渐取代了原来各地国王的地位,突厥语言和风俗在各国流行,西域开始了突厥化的历史进程。吐蕃羊同(象雄)等地区与西域相邻,突厥很早就与吐蕃有了接触并对其产生了巨大影响。《贤者喜宴》记载松赞干布之父囊日松赞曾征服突厥,虽无确切史料证明,但表明此时吐蕃已与突厥有了密切联系。[M]同书记载松赞干布统一吐蕃各部后,在与突厥(实指突厥统治的西域地区)接壤的边境地区设有俄久(voC0)、芒玛(mangma)等五个军事千户部落。[15]后来派遣屯米桑布扎至克什米尔向于阒婆罗门李瑾学习文字,屯米桑布扎回来后创立藏文,藏文深受古于阗文影响,[16]而此时的于阗正处于西突厥汗国统治之下。成书于11世纪的维吾尔族名着《突厥语词典》则称吐蕃之地本为突厥所有:

TuPat(吐蕃)即在突厥境内活动的一个部落……他们是逃到中国边境的一个名叫撒毕特的人的后裔。撖毕特到达此地后,他的子孙迅速增加,所以他割取突厥境内一千五百法尔撒哈土地供后裔使用,他的领地东邻中国,西邻克什米尔,北邻回纥诸部,南达印度洋。[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