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书.吐蕃传》记载松赞干布于贞观八年(634)第一次派遣使节人唐,唐蕃之间首次正式接触,这一时间要大大晚于吐蕃与突厥产生联系的时间。在与唐朝接触之前,由于地理位置相邻,吐蕃对突厥汗国和后来的东、西突厥汗国以及吐谷浑王国已有深入了解,并且通过突厥、吐谷浑等周边国家与民族知道了唐朝的存在。《旧唐书吐蕃传》称松赞干布迎娶文成公主的动因乃“闻突厥及吐谷浑皆尚公主,乃遣使随德遐入朝,多资金宝,奉表求婚”o由于突厥为当时西域霸主,国势强盛,各国皆受其控制,突厥的典章制度和文化习俗对中亚地区产生了巨大影响,作为毗邻西域的青藏高原之新兴国家吐蕃应该不会例外。吐蕃社会性质与突厥相近,学习借鉴突厥的典章制度来治理国家也是顺理成章之事。因此笔者认为吐蕃设立贡论、囊论、喻寒波三个系统共九位宰相和奎本等职官并建立行政建制茹的做法正是受了突厥的影响。
除去奎本以及贡论、囊论、喻寒波外,吐蕃还设了以法律治理地方的地方官域本(yuldpon)和军事长官玛本(dmagdpon,BP前面论及的节本),[18]与突厥“如州郡官”的索葛吐屯、掌兵之官贺兰苏尼阙以及设等正相对应,存在渊源关系。另外《通典》卷一百九十《边防六》提到了吐蕃官员的设置选拔情况设官,父死子代,绝嗣,即近亲袭焉,非其种类,辄不相服。”前引《北史突厥传》已记载突厥官制世袭,二者之间当亦有渊源关系。可见吐蕃官制确是承袭突厥。
三、军事制度与法律
吐蕃实行兵民合一,本部军队以千户为单位进行编制,并且采取十进位,十个军事千户部落组成一茹。吐蕃在五茹之下设有军事千户部落,前四苑伍节(dbum)、约苑(gyoru)、叶节(gyasru)、前拉(rulag)每前有八个东仿(stongsdi即军事千户部落),一个小东仿(stongbuthong)及一个近卫东估(skusrunggustongsdi)共十个东ffi。后设的苏毗茹(sumbavuru)情况较为特殊,有十个东岱(stongsdi),一个小东(stongbuthong)另外还在象雄地区设立了十个东仿(stongsdi),以加强西境边防。[19]每个军事千户部落由东本(stongdpon)统领,东本(stongdpon)即千户长,是军事兼行政长官,平时负责本千户的行政事务,战时则率领“桂(rgod)”、“雍(gyung)”出征。
吐蕃攻占河陇西域时,本部六十一军事千户部落中的相当一部分都曾参与作战,并有部分人员在当地驻扎。后来吐蕃在这一地区也设置了军事千户部落,如据敦煌吐蕃文书P.T.1089号《大蕃官吏申请状》记载,公元820年即在敦煌设置了阿骨萨(rgodsar)、悉董萨(stongsar)两个军事千户部落,[20]由当地汉人和粟特裔居民担任部落使(即千户长)。在千户长之上,吐蕃在本部与河陇地区还设有万夫长,亦称万人将,吐蕃语为乞利本,S.2736(2)《蕃汉对语译汇》第40组就有如下记载:khridpon乞利本/Ibanzindzyan万人将。[21]《新唐书吐蕃传》记开元十七年(729》吐蕃令囊骨委书塞下言论莽热、论巩热皆万人将,以赞普命谢都督刺史。”表明此职最先在吐蕃本部己有设置。
吐蕃占领敦煌后也设置了乞利本,S.6829v(l)《戌年八月泥元光请施宅乾元寺碟并判》,泛元光请求将自己的房舍施人乾元寺佛殿恐后无凭,请乞利命请处分。”1221此处的乞利命应是乞利本。此乞利本(万户长)是敦煌地区的军政长官,地位在吐蕃瓜州节度使之下。P.T.1089号也记载在公元831年(狗年)吐蕃在敦煌设有节儿论(rtseijeblon)和万户长州内权限者(khridpongochurab)。在姑臧节度使(Mkhartsankhrom)衙署亦设有万户长(khridpon),下辖吐蕃与孙波、吐谷浑与通颊千户长,万户长(khridpon)的位阶在姑臧节度使(茹本,rudpon)之下。㈤由此可知在吐蕃统治的河陇地区,亦以军事千户部落为兵民合一军队的编制单位,并且保留了十进制的形式,军事千户的上一级为万户。
需要指出的是吐蕃在河陇西域所设节度使与吐蕃本部的茹(ru)己有很大不同,本部的茹(ru)下辖十个千户,河陇西域所设节度使虽称茹本(rudpon),但是其下设有若干万户,节度使下辖的部落并不止十个千户,河陇西域原为唐朝所有,政治经济情况与本部有很大不同,所以吐蕃在该地区军制机构的设置与本部亦有所不同。
吐蕃占领的河陇地区,以军事千户部落为兵民合一军队的编制单位,保留了十进制的形式,军事千户的上一级为万户,这与唐朝府兵制度迥异。《新唐书兵志》记载十六卫各领折冲府六十至四十不等凡府三等,兵千二百人为上,千人为中,八百人为下。”折冲府之下,二百人为团,上府辖六团,中府辖五团,下府辖四团,团设校尉一人。每团辖二旅,百人为旅,有旅帅一人。每旅辖二队,五十人为队,有队正一人。每队辖五火,十人为火,有火长-人。唐朝军队编制较为复杂,显然不是十进制。
十进制的军队编制自古行于北族之间,匈奴有“万骑”(万骑长)二十四人,各自下置千长(千骑长)、百长(百骑长)、什长(十骑长)。[24]《魏书蠕蠕传》记载柔然国主社仑“北徙弱落水,始立军法:千人为军,军置将一人,百人为幢,幢置帅一人”。突厥军队继承了这一制度,同样实行兵民合一,以十进制编制军队。《周书突厥传》记载突厥的汗国的奠基人叫“土门”,此名为突厥语Tu-man的音译,即万夫长,是十进制的最高一级。其次,磨延啜(回纥B比伽可汗)碑北面第6行也有“千夫长”字样。㈣据此,笔者认为吐蕃实行兵民合一,以千户、万户编制军队当是取法突厥。杨铭先生举新疆出土吐蕃简犊记载“吐谷浑上部万人部落,凡属唐所辖者……每户征收五升(青稞);万人部落以六成计所征”,[26]认为“吐蕃的万户制度是源于吐谷浑的,或者说是通过吐谷浑传入吐蕃的”。[27]事实上史料并无吐谷浑王国在被吐蕃征服之前有万户制度的记载,简牍内容反映了吐蕃征服吐谷浑后在西域地区吐谷浑人中设立了万户部落,这一制度乃是来自吐蕃(吐蕃又是学自突厥),并非自吐谷浑传人吐蕃。
下面就吐蕃和突厥军队的征集问题略做对比。吐蕃军队的征集以金箭为契,《新唐书吐蕃传》云:
其举兵,以七寸金箭为契。百里一释,有急兵,驿人臆前加银鹘,甚急,鹘益多。
突厥军队则是:
其征发兵马,科税杂畜,辄刻木为数,并一金铋箭,蜡封印之,以为信契。[28]
二者相同。显然吐蕃军队征兵以金箭为契的做法是取自突厥。
在法律制度方面,吐蕃刑法非常残酷。《新唐书吐蕃传》云:“其刑,虽小罪必抉目,或刖、劓,以皮为鞭抶之,从喜怒,无常算。”《贤者喜宴》则称:
为使十善之王法严厉而牢靠,幻化的监狱恐怖可畏,那些行十恶而不反悔者,则被令人畏惧的刽子手逮捕,并将头,四肢及手足砍断刹碎,舌及眼球(灌以)熔化之铜水,还需剥皮。上迷政下的头,四肢及挖出的眼晴等等堆积如山……(有关狱中刑法),在逻婆及昌珠(khrabrag)等等吐蕃地区及王宫均同时存在。[29]
《西藏王统记》亦云:
奸通者,断其肢体,流之异方。谎语者,断其舌。[30]
而《北史突厥传》则称突厥:
其刑法:反叛、杀人及奸人之妇、盗马泮者皆死;淫者,割势而腰斩之。
与吐蕃一样,都是用刑极严,通奸等较轻罪行必施之极刑、重刑。同传还记载突厥对于盗窃罪按盗窃财物所值的十余倍进行追征:
盗马及杂物者,各十余倍征之。
此法亦为吐蕃所模仿:
不授则不取之法。此法是盗窃三宝时物者偿百倍;盗窃王之财物者偿八十倍;偷窃属民对物者偿八倍。[31]
笔者发现,在敦煌吐蕃法律文书中对吐蕃刑法以重刑、极刑治罪和盗窃罪按盗窃财物的十余倍甚至数十倍追征的做法也有记载,说明它们当时的确得到了实施:P.T.1071《狩猎伤人赔偿律》云:
(土工)若饭食未吃,可乞讨饭食,如抢饭食,挖去双眼,作为村民的“驮畜”。
P.T.1075《盗窃追赔律残卷》称:
若盗窃价值四两(黄金)以下,三两“黄金”以上之珠宜,首犯诛。
若一人偷盗价值二两七雪(相当于“钱”)二南姆(相当于“分”)黄金以下,二两以上珠宝者诛。
赞蒙、夫人、小姐、女主人及尚论以下,百性以上之住房、土屋、牛毛帐篷、库房、地窖及旅客住处诸地,钻入盗贼行窃未遂被抓,若钻入价值二两(黄金)以上之地被抓,将为首者发配远方,其余人按偷盖二两(黄金)财物之罪惩治。若钻入价值二两(黄金)以下之住地行窃未遂被擒,按偷盗半两(黄金)财物惩治。
盗窃赞蒙、夫人、小姐、女主人之亲属及尚论以下,百姓以上之青稞被抓,将盗窃粮食之办(藏制容童单位,可容粮食二十八市斤半)数,升数折成(黄金)两数,雪数,依盗窃财物之法等同论处。[32]
通过对传世史籍和出土文书中有关记载的考察对比,可知吐蕃刑法对突厥进行了系统的模仿,二者同样具有用刑严酷,犯罪必施以重刑的特点,并且对于盗窃罪都按盗窃物品价值的数倍乃至几十倍进行追征,这些做法为突厥与吐蕃所特有,与唐律迥然不同。
四、丧葬仪规
以上对吐蕃和突厥在行政建制、职官、军制、法律等方面的关系进行了考察,下面再谈一下吐蕃苯教丧葬仪规与突厥葬俗的关系。
吐蕃人信仰苯教,《新唐书吐蕃传》云其俗重鬼右巫。”苯教在吐蕃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苯教巫师是赞普的决策顾问。敦煌吐蕃文书P.T.1042号《苯教丧葬仪规》多次提到在吐蕃苯教葬仪中要献祭牛、马、羊。仪式进行到第三天,达到高潮,此时要刺杀乘骑并剖刺放血,还要解剖绵羊,陈放于坟场。苯教认为人死后只有通过丧葬仪式中献祭的动物做替身,才能把死者灵魂从死人世界中赎出,同时通过献祭动物的帮助才能通过死人世界的种种艰难险阻,到达天国乐园。苯教以为羊比人更聪睿,更有法力,可给人指路,因此做死者替身的主要是羊。而作为死者坐骑而被献祭的马匹,在过“山口、渡口”(喻通往天界之路的险阻)时具有勇气,能坦然面对,就可驮载死者勇往直前,快速到达天界。[33]《通典吐蕃传》也称吐蕃“人死,杀牛马以殉,取牛马累积于墓上。”《敦煌本吐蕃历史文书》赞普传记五松赞干布誓词亦云:“义策忠贞不二,你死后,我为尔营葬,杀马百匹以行粮,子孙后代无论何人,均赐以金字告身,不会断绝。"[34]吐蕃的族源之一河湟地区羌人有以牛、羊、猪、马、狗、鸡等殉葬的习俗,在该地区新石器时代、青铜时代以及汉代的古羌人墓葬考古发掘中屡有发现,[35]吐蕃以马、羊、牛殉葬的习俗当与之有一定关系。但是吐蕃丧葬仪规中仅规定以马、羊、牛殉葬,并不使用其他动物,与河湟羌人的葬俗尚有不同之处,吐蕃葬俗应当还受到其他民族的影响。
许新国先生以为,据《通典.吐蕃传》记载吐蕃源出河西秃发氏鲜卑,青海都兰吐蕃墓葬俗与鲜卑相同,而内蒙匈奴墓葬考古发掘表明匈奴人以马牛羊殉葬,所以吐蕃墓葬中的殉牲习俗除来源于羌一西戎系统的民族外,还来源于匈奴一鲜卑系统的民族。[36]
笔者以为,吐蕃民族可能融合有一些南下的鲜卑人,但是以鲜卑为其主要族源尚无足够证据,而且鲜卑葬俗与吐蕃人也有所不同。鲜卑人以犬殉葬,《三国志魏书》乌丸鲜卑东夷传注云:
责兵死,敛尸有棺,始死则哭,葬则歌舞相送。肥羊犬,以采绳婴牵,并取王者所乘马、衣物、生时服饰,皆烧以送之。特属累犬,使护死者神灵归乎赤山。赤山在辽东西北数千里,如中国人以死之魂神归泰山也。至葬曰,夜聚亲旧员坐,牵犬马历位,或歌哭者,掷肉与之,使二人口颂咒文,使死者魂神径至,历险阻,勿令魂鬼遮护,达其赤山,然后杀犬马、衣物烧之。学界一般认为都兰古墓系吐谷浑鲜卑墓葬,[37]故有殉犬之俗,而吐蕃王朝时期墓葬考古以及文献记载都未发现吐蕃人有此习俗,所以吐蕃葬俗源出鲜卑可能性不大。据《周书突厥传》记载突厥人以羊马作为葬礼之献祭品,同匈奴、吐蕃相同,特别是同样以死者乘骑殉葬:
死者,停尸于帐,子孙及诸亲属男女,各杀羊马,陈于帐前,祭之。绕帐走马七匝,一诣帐门,以刀犁面,且哭,血泪俱流,如此者七度,乃止。择日,取亡者所乘马及经服用之物,并尸俱焚之,收其余灰,待时而葬……葬之曰,亲属设祭,及走马鳌面,如初死之仪。葬讫,于墓所立石建标。其石多少,依平生所杀人教。又以祭之羊马头,悬桂于标上。
突厥与匈奴关系密切,曾为匈奴统治,同传称其为“匈奴之别种”,突厥葬俗应受到匈奴影响。而突厥统治之西域与吐蕃接境,突厥文化又大量输人吐蕃,葬俗当不例外。笔者认为,吐蕃苯教丧葬仪规中以羊马献祭的做法除源自河湟古羌人外,也是受突厥葬俗的影响所致。
更能说明问题的是突厥人“以刀嫠面”表示哀痛的丧俗同样也传人吐蕃,《资治通鉴》卷二百四十六“武宗会昌二年(842)”条记载达磨卒,无子,佞相立其妃琳氏兄尚延力之子乞离胡为赞普,才三岁,佞相与妃共制国事,吐蕃老臣数十人皆不得预政事。首相节都那见乞离胡不拜,曰:赞普宗族甚多,而立琳氏子,国人谁服其令,鬼神谁飨其祀!国必亡矣;比年灾异之多,乃为此也。老夫无权,不得正其乱以报先赞普之德,有死而己!拔刀嫠面,恸哭而出。佞相杀之,灭其族。”
赞普朗达玛(达磨)因灭佛被僧人刺杀,吐蕃发生王位之争,首相老臣节都那因预感到内乱将起,亡国之日不远而“拔刀嫠面”,哀痛备至。可见突厥的这一习俗已为吐蕃社会所接受,突厥丧葬习俗对吐蕃可谓影响至深。
五、结语
通过对吐蕃和突厥各项制度仪规的探讨对比可知:吐蕃王朝的行政建制茹(m)、职官奎本、药本和贡论、囊论、喻寒波等都是效法突厥,而非仿照唐制;吐蕃以十进制编制军队,设千户、万户,制定严刑峻法,犯罪必施以重刑等亦是源自突厥;在丧葬仪规中以羊马作为献祭品同样也和突厥有一定关系。藏史记载吐蕃法律及事业仿效突厥、回纥确有所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