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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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论吐蕃制度与突厥的关系(7)

经过太和、正光年间的改革,大多数的镇被改置为州。但是镇的建制并未完全撤消,北魏末年还留下了为数不多的一些镇。[33]据严耕望先生考证统计,孝明帝正光之后的孝庄帝至孝武帝时代,还有三堡、长她、汧城、榆中、新野、盘阳、抚宜等七个镇。在这些镇中,严氏考得汧城、榆中、新野、抚宜四镇在北魏末年仍然设置,而三堡、长蚰、盘阳三镇则延续到了东、西魏。[34]如东魏,孝静帝元象二年(538),北徐州刺史、当州大都督暴显“从高祖(指高欢)与西师战于邙山,高祖令显守河桥镇,据中禅城”;[35]元象(538-539)时,亮杰“出为磨城镇大都督”;1361高澄执政时,采纳破六韩常的计策,派“遣大司马斛律金等筑杨志、百家、呼延三镇”;137]房士隆于“兴和(539-542)中,东清河太守,带盘阳镇将”;[38]547年,西魏“攻拔东魏平齐、柳泉、寥坞三城,获其镇将李熙之”。[39]又如西魏,宇文泰平定梁、益之后,但常有暴乱,“每岁命随近州镇出兵讨之”;[40]据《元和郡县图志》卷3“丹州”条记载苻、姚时为三堡镇,后魏文帝大统三年(537)割鄘二州地置汾州,理三堡镇;废帝以河东汾州同名,改为丹州”;[41]《周书王德传》记载大统“十三年(547),授大都督、原灵显三州五原蒲川二镇诸军事”;[42]《梁椿传》记载同年他跟“从李弼赴颍川援侯景。别攻阎韩镇,斩其镇城徐卫”;[43]《赵昶传》记载他于大统“十五年(549),拜安夷郡太守,带长蚰镇将”。[44]虽然在史籍中有时仍以“州镇”连称,但这时镇的地位已不能和北魏前期同日而语,北魏前期镇将兼州刺史较为常见,而到北魏后期则出现了镇将由郡守兼领的事例,如上举安夷郡太守带长蚰镇将赵昶即是其例。严耕望先生云:北魏“前期镇将都督诸州兼带刺史。自太和中叶以后,州郡区内大镇悉废,所存之镇,其镇将不兼刺史而带郡守,其地位已猛降可知。逮魏末及分东西以后,转以郡守带镇将,是其地位似又降居郡守之下矣。镇将地位之逐步降低亦即镇位之逐步降低也。”[45]甚至,扶风郡南由县在北魏时置县,到西魏时改为镇,北周又复为县,[46]可知西魏时有的镇似沦落到与县的地位相当或稍重。

到北齐、北周时,依然置镇。只不过北周实行制度改革,名镇曰防,但这只是名称上的变化,其实质未变,而且在《周书》中虽然称“防”较为普遍,但有时仍偶尔称“镇”。

《隋书百官志中》记北齐官制中的镇之组织,远较《魏书官氏志》所记北魏镇将详细,其云三等诸镇,置镇将、副将,长史,录事参军,仓曹、中兵、长流、城局等参军事,错曹行参军,市长,仓督等员。”[47]由此可知,北齐时镇分为三等,即上镇、中镇、下镇,其所置官职除上揭诸职之外,据严耕望先生统计,北魏的镇府组织中还有监军、司马、功曹史、省事、户曹史、狱队尉、门士、外兵使、函使、统军、别将、军主、队主、军将、戍将等,[48]可能北齐因镇的地位下降,故镇之职官员额亦随之减少。又据《隋书百官志中》记载,北齐时三等镇将为第四品下,与三等下州刺史同;三等镇副将为从第四品下,与三等中郡太守同品异阶;而三等上郡太守为从第三品,三等下郡太守为从第五品下,[49]则知镇的地位较州低,稍高于郡。《周书静帝纪》记载大象二年(580)九月“丙戍,废河阳总管为镇,隶洛州”,[W]可证镇属于州,严耕望氏亦云“最迟周齐时代镇已统于州矣”。[51]《隋书赵奖传》记载西魏赵“荧于是帅所领与齐人前后五战,斩郡守、镇将、县令五人,虏获甚众”,1521则又将镇将排在了郡守之后。577年,周灭齐,“齐诸行台州镇悉降,关东平。合州五十五,郡一百六十二,县三百八十五,户三百三十万二千五百二十八,口二千万六千(六)百八十六”。[53]这里只列州郡县数目及户口数,未言及镇,表明北朝后期已从原来的军政合一走向分离,镇只管军事。

值得注意的是北周的防制与镇制的关系。谷霁光先生《镇戍与防府》一文对“防”作了初步的考释,他说防在北魏末年已有设置,通行于北周,每防设防主、副防主,防主或为刺史兼领,或为太守兼领。但他认为,镇与防并不等同,镇较防高,构成了州镇防戍的等级;又说镇兵世役,防是差发。而且,在北周时的史籍中仍记载有镇,如梁士彦被周武帝任命为九曲镇将,[55]裴孝仁为长宁镇将,[56]李穆在“天和(566-572)中,进爵申国公,持节绥集东境,筑武申、旦郛、慈涧、崇德、安民、交城、鹿卢等诸镇”。[S7]史籍中还出现了“镇防”一词,如《周书史宁传》云孝阅帝践阼,拜小司徒,出为荆襄淅郢等五十二州及江陵镇防诸军事、荆州刺史”;《陆胜传》记载武成元年(559)周明帝对他说“益州险远,非亲勿居,故令齐公作镇。卿之武略,已着遐迩,兵马镇防,皆当委卿统摄”;[W]《韦孝宽传》亦云时或劝孝宽,以为洛京虚弱,素无守备,河阳镇防,悉是关东鲜卑。”[60]以上三例,是《周书》中仅见的“镇防”并称者,既可作“镇”、“防”名词解,亦可作“镇防”动词解。然第三例中的固定地名“河阳”,上揭周静帝大象二年“废河阳总管为镇,隶洛州”,此后隋唐时期河阳亦皆设镇。[61]由此观之,这里三处“镇防”似应理解为动词,而防其实即镇。因此,严耕望先生认为:“防之性质地位与魏末北齐之镇全同,盖北周实改镇曰防,偶称曰镇,用旧名耳。”我同意严说,北周史籍中虽然偶有称镇者,但称防较为普遍,且所置之防与原来之镇无甚区别,这种只是名称上的变化与北周的制度名号改革是相一致的。至隋,初无防制,但到隋炀帝时期,好古改制,遂“又置诸防主、副官,掌同诸镇”,既然所掌相同,则镇、防并无多大区别。[a]

隋唐沿袭北齐制度,[63]仍置三等镇。《隋书百官志下》记隋代官制云广镇,置将、副。其制,官属各立三等之差。”唐亦如之。但是,隋唐两代镇的地位又有所不同,表现在官品上呈现出由高向低的趋势。在隋代,上镇将为从四品下,[64]与上郡太守同品异阶;中镇将、上镇副为从五品下,与中郡太守同品异阶;下镇将、中镇副为正六品,与下郡太守同品异阶;下镇副为从六品,与上县令同品异阶。[45]而到唐代,上镇将为正六品下,镇副为正七品下;中镇将为正七品上,镇副为从七品上;下镇将为正七品下,镇副为从七品下。W由此可见,从北魏经北齐、隋到唐代,镇的地位明显呈现下降的趋势。关于镇府的组织,据《隋书百官志下》统计,隋代的镇设有镇将、镇副、长史、司马、诸曹参军事、士曹行参军等职,[67]而唐代的镇设有镇将、镇副,仓曹、兵曹参军事,录事、史,仓曹、兵曹佐、史,仓督、史。W较之北魏、北齐镇制,隋代镇府官员的名额亦有所减少。

《大唐六典尚书兵部》记载了唐代镇制及其规模,云凡天下之上镇二十,中镇九十,下镇一百三十五。”W]《新唐书百官志四下》所记略同,并且用小字注云:“每防人五百为上镇,三百人为中镇,不及者为下镇。”[TO]若以这一数字计算,则天下镇之兵力总数不超过77500人,足见兵力既单薄且分散,只能驻防于关隘重地。故唐长孺先生认为,唐朝的“镇戍兵力单薄而又分散。镇戍制度源自北魏。那时镇的规模庞大,领兵多以万计。象《六典》所述那样分散单薄的镇戍当是周齐旧制”。为了改变这一状况,起到有效抵御周边少数民族的寇扰,“唐代前期在边境要地设置军镇,改变了分散单弱的传统镇戍制度。”这种新的军镇制度就是节度使。《新唐书兵志》云唐初,兵之戍边者,大曰军,小曰守捉,日城,曰镇,而总之者曰道。”可见镇的建制最小,道即藩镇,置节度使。菊池英夫先生利用传世文献与吐鲁番文书对唐前期的军、守捉、城、镇等机构进行了考证;日野开三郎先生则对唐藩镇时代管内各级镇将的配置,镇的增加普及,镇与军、守捉、戍、营、城、寨、栅、堡等军事机构之关系,镇的构成与统属,藩镇的跋扈与镇将之关系等一系列问题作了深人的研究。[72]《兵志》续云:“其军、城、镇、守捉皆有使”。[73]由于使职的兴起,镇将、镇副亦更名为镇使、副使。[74]《大唐六典尚书兵部》云凡镇,皆有使一人、副使一人。”[75]镇使,亦曰镇遏使、镇遏将、镇将、镇主等,其僚佐除了副使,仓曹、兵曹参军事,仓曹、兵曹佐、史,录事、仓督等之外,还设有监使、长史、都知兵马使、兵马使、都游奕使、游奕使、押衙、判官等职。

在探讨唐后期五代藩镇体制之下的镇制时,日野开三郎先生云:

首先应该指出的是,在藩镇管区内如网眼般密布的各镇兵统帅——镇将,是增强藩镇势力的最大支柱。这就是,藩镇把军队分派到包括州县官所在地在内的都邑、关津、险要等政治、经济中心地带长期驻守,并以自己的心腹将校(押衙、兵马使、讨击使、十将等)任各军的统帅,各军称为外镇或巡镇,统帅称为镇将(镇遏将、镇遏使、镇使)。藩镇在使镇将负责管区内的治安防卫工作的同时,还使他们监视、妨碍由朝廷任免的刺史、县令的行动,凭借配备这种镇将监视网,才得以对管区内实行彻底的专制统治,把整个管区凝结成一支对抗朝廷的势力。

又云:

唐代的镇,很少大到一县以至数县的,如前所述,由于唐末战乱时期自卫团的普及和发展,大者补任州刺史、县制置使,小者补任镇将,所以镇的数量激增,以至州内的镇如鳞次栉比,但地域缩小了,一般地比县小。可是也有大到拥有数乡数村并小都市,纵横十数华里以至十华里的。1761在晚唐五代,镇的数量激增是个重要的现象,镇将的地位与县令相当,但镇管辖的地域却不及县,往往一县境域之内设有数镇,这种密集设置的镇的体系是晚唐五代地方军事的重要特征。藩镇节度使派遣其亲信押衙、都头等兼任镇将,依靠对这些镇的控制进而加强对地方上的军事控制。《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云五代以来,节度使补署亲随为镇将,与县令抗礼,凡公事专达于州,县吏失职。自是还统于县,镇将所主,不及乡村,但郭内而已。”[77]胡三省在注释《资治通鉴》卷255时云是后方镇率分置镇将于诸县,县令不得奉其职矣。”[78]由于在藩镇战乱时代,镇将得到节度使的支持,且又拥有军权,故而常凌驾于县令之上,侵越县令职权,插手民政事务。这种情况是唐后期五代藩镇军阀时代的特殊产物。从五代初年开始,各朝均力图削弱节度使及镇将的权力,提升刺史与县令的权力,以恢复正常的行政统治。《旧五代史后梁太祖纪五》中记载了这么一则事例:开平四年(910)四月,“帝过朝邑,见镇将位在县令上,问左右,或对曰:宿官秩髙。帝曰:令长字人也,镇使捕盗耳。且镇将多是邑民,奈何得居民父母上,是无礼也。至是,敕天下镇使,官秩无髙卑,位在邑令下。”[79]这则事例生动地说明,虽然五代初年中央朝廷为了加强统治权而努力提升县令的地位,但也反映了当时镇将重于县令的实际状况。

不仅如此,晚唐五代还出现了所谓“县镇”,即县、镇并治一地。《资治通鉴》卷254记载,唐僖宗中和二年(882)三月,西川节度使“陈敬瑄多遣人历县镇垧事”;十一月,西川都招讨指挥使高仁厚平定阡能之乱,“每下县镇,辄补镇遏使,使安集户口”。[80)张国刚先生在《唐代藩镇军队的统兵体制》一文中,第四部分以“县镇”为题进行了专门探讨。《旧唐书宪宗纪下》记载元和十四年(819)二月“辛酉,襄阳节度使孟简举郧乡镇遏兵马使赵洁为郧乡县令,有亏例程,罚一月俸料”,[M]这表明同治一地的“县镇”,其镇将、县令是不许由一人兼任的。然而,“县镇”长官一身二任的情况在晚唐五代仍有出现,如张氏揭出的《册府元龟》卷165《帝王部招怀》元和十四年正月条“淄青伪署海州阳县令兼镇遏兵马使梁洞,以县降于楚州刺史李聪”之史料,《五代会要县令下》所记载的后周“显德五年(958)十月诏:淮南诸县令,仍旧兼知镇事,从江南之旧制也”,[w]以及下文将要论及的归义军节度使治下的寿昌、紫亭、常乐等镇,皆是镇将、县令由一人兼任。日野开三郎先生在考察五代镇将的隶属关系时云兼任县令和镇将的事,作为改革镇将隶属关系的一个环节,在宪宗时代被禁止了,而且一直延续到五代,这么看似乎不会错”,他把淮南县令兼知镇事的旧制看作是南唐文治政治发达的一个例外,并作最后结论云:“五代的镇将和县令之间没有兼任和隶属关系,镇将不直属于藩镇,全都属于州并受州的指挥,只有会府内的镇将直属于兼任州长的藩镇,……但这也只是个原则,并不是没有例外。”[M]就五代地方政治军事发展的总体趋势而论,县、镇逐渐走向分离和中央朝廷升县抑镇的做法,是毫无疑问的。但是要说唐后期五代镇将、县令不再互兼则未必,日野氏把南唐县令兼知镇事的制度、后汉时胜州并沿河五镇置永安军均说成是“例外”,但实际上在五代乃至北宋所谓“县镇”即镇将兼知县令的情况仍然存在,下面我们讨论的归义军镇制即有其例。

二、归义军“六镇”、“八镇”研究述评

归义军是晚唐五代宋初建节于敦煌的一个地方藩镇,历经张、曹二氏执政,势力大时囊括了整个河西走廊及西域东部,小则退缩瓜、沙二州。[K]晚唐时,张氏归义军虽然也在管内诸州设置了许多镇,但因史载或缺,难以考全;而到五代宋初,在传世史籍与敦煌文献中经常出现曹氏归义军时期的“二州六镇”、“二州八镇”之词。先来看“二州六镇”,P.4276《管内三军百姓奏请表》首云:归义军节度左都押衙银青先禄大夫检校国子祭酒兼御史大夫安怀恩并州县僧俗官吏兼二州六镇者老及通颊退浑十部落三军蕃汉百姓一万人上表[86]

唐长孺先生根据表文所述自张议潮大中二年(848)收复敦煌之后“尔后子孙相继七十余年”一语,考订为同光二年(924)曹议金上给后唐朝廷的表文。㈤这说明,“二州六镇”是曹氏归义军初期的称呼。又敦煌莫高窟第108窟甫道北壁西向第四身供养人画像题记云:

故兄归义军节度应管内二州六镇马步军诸司都管将使检校司空兼御史大夫上柱国谯郡曹一心供养[M]

“曹”,伯希和氏识读为“曹延裕(?)”;[89]向达先生则录作“曹延祥”。[90]这位官任归义军应管内二州六镇马步军诸司都管将使的“曹”,究竟是谁?贺世哲先生根据P.4638《曹良才邈真赞并序》中“牧童废业,二州闷绝而号天;八乐无音,六镇哀声而震地”的记载,以及曹良才的官衔、该窟窟主为曹议金之妹夫张淮庆等,考证出“曹”很可能就是曹良才,[91]亦即曹仁裕,是曹氏归义军首任节度使曹议金的长兄。如此也表明二州六镇”确实是曹氏归义军前期对其管内所辖区域的称呼,即指沙、瓜二州及其辖下的六个镇。

到曹氏归义军中期,节度使曹元忠又增设两镇,使“六镇”演变为“八镇”,因此在敦煌文献与传世史籍中也就出现了“二州八镇”的说法。P.2496《某年二月一日内亲从都头知二州八镇管内都渠泊使翟某状》云:

(前缺)起居不宣,谨状。

二月一日内亲从都头知二州八镇管内都渠泊使兼御史大夫翟。L..1宰相阁下,谨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