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化敦煌归义军史专题研究四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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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文书的缀合研究(1)

陆离

一、%02264、%08786与P.4974号文书录文

俄藏敦煌文献肛02264是一件有关土地纠纷的诉讼牒状,孟列夫主编之《俄藏敦煌汉文写卷叙录》(以下简称《叙录》)下册将其定名为《押衙朗神达牒状》,⑴《俄藏敦煌文献》将其与08786号残片放置在一起,定名为《押衙朗神达牒》,U1兹分别录文如下(所有校记,均注于录文之后。凡残损一字,用表示,凡不知残损字数者,用/表示。)。

历02264残卷录文:-(前缺)1./押i衙朗神达缘2何专有浇损他墓所者。

2./已3故尚书过点户口之口4,神5达遂请。

3./内半亩先被押衙龙神力安置玫墓,当便。

4./龙神力云此地先押衙曹良进佃种于他面。

5./失却。后至。

6./龙7神力争论此地,其龙神力便于。

7./龙神力设盟曹良进男祗当墓田,陆离俄、法所藏教煌文献中。

8./咒,曹良进亦不支与表田价。后至汉。

9./龙s神力论觅地替,龙神力于前经。

10./达,但据见在收,因何更有校扰。

11./内被龙神力充为墓田。官中。

12.口/浇12却者实,今蒙勘责,伏更。

13./。

14./前13凭押衙朗神达帖。

15./不合搅扰他龙/。

16./稳急总发14口/口。

17./塞地半亩丨5内趣16。

18./日右马步都虞候阴英达牒。

19./甚惠神达拜。

20./是深18灭他龙19。

21./公M云见单贫。

(后缺)1、“押”字残缺。2、“缘”字残缺。3、此字残缺,疑为“已”字。

4、此处应为“时”字。5、“神”字残缺,前面空缺字应为“朗”字。6、“龙”字残缺。7、“龙”字残缺。8、“汉”字残缺。9、“龙”字残缺。

10、“达”字残缺。11、“扰”字残缺。12、“浇”字残缺。13、此字残缺严重,现据孟列夫录文作“前”字。14、“发”字残缺。15、“亩”字残缺。16、“趣”字残缺。17、“拜”字残缺。18、“深”字残缺。19、“龙”字残缺。20、“公”字残缺。flx.08786号残片录文:

(前残)1./日押衙龙神力谨牒/。

2./神达缘何:/口。

3./。

(后缺)

1、“何”字残缺。

据孟列夫《叙录》云:

(此残卷系)押衙朗神达请求判明他与押衙就神力因半亩坟地引起的纠纷。提到的有已过世的押街曹良进。

42x18。写卷,上半部缺,严重破残。一纸。15行,不全。纸质厚,纸面粗较,网格大。左页边4厘米。楷书,字体不匀称。无题字。卷尾有请求人及抄录人的签字:“马步都虞侯阴英达”。(9一11世纪)从“……[押]衙朗神达口[蒙]何专有浇损[他塞所者]”,到“……日马步都虞侯阴[英]达录。”

卷尾最后3行本文上面写有法官的判决。[3]

孟氏对此卷的叙录基本正确,但是他将押衙龙神力的“龙”姓的俗体字“就”认作“就”字不妥,在敦煌文献中“龙”字有多种写法,“就”字是其中一种,S.4504号《乙未年(875或935)龙弘子等贷生绢契》中的“就”字,《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录作就”字,而中国科学院历史研究所资料室编《敦煌资料》则录为“龙”字,W査敦惶文献中的姓望氏族文书以及传世姓氏书籍皆无“就”姓,而归义军时期河西有众多龙姓人,他们属于龙家部族(详见下文),因此该字应以“龙”为是。所录首行文字……[押]衙朗神达[蒙]何专有浇损[他墓所者]中“蒙”字应为“缘”字,末行文字……日马步都虞候阴[英]达录中“录”字应为“牒”字,另外阴英达的职衔应为“右马步都虞候”,他可能是抄录人,但不是请求人(详见下文)。文书第2行中出现有“已故尚书”字样。据荣新江先生对归义军历任节度使称号的研究,归义军历任节度使称号中有尚书衔的有张议潮、张淮深、张淮鼎、索勋、张承奉、曹仁贵(议金)诸人,[5]则此文书写作年代应为上述诸人统治时期。

与上引俄藏残卷内容相关的文书还有法藏敦煌文书P.4974号。对此,王重民先生编《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有云神力状为其故兄与回鹘战死坟地为人所侵占事末署天复”;[6]冷鹏飞先生在《唐末沙州归义军张氏时期有关百姓受田和赋税的几个问题》对此文书亦有专门研究,将其定名为《天复年间沙州神力诉讼状》;[7]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将其定名为《唐天复年代神力为兄坟田被侵陈状并判》;[8]荣新江在《归义军史研究》一书中引用冷氏的录文和研究成果时将其定名为《天复年间沙州龙神力诉讼状》。[9]为了说明问题,今参照冷氏和唐氏、陆氏录文并对照原件胶片将该文书加以释录。

P.4974号残卷录文:

(前缺)1./2.右神力去前回鹘丨贼来之时,不幸家兄阵上身亡。

3.缘是血腥之丧,其骨灰将入积代坟墓不得,伏且。

4.亡兄只有女三人,更无腹生之男,遂则神力兼侄女依。

5.故曹僧宜面上出价买得地半亩,安置亡兄骨灰。

6.经二十余年,故尚书阿郎再制户状之时,其曹僧。

7.宜承户地,被押衙朗神达请将,况此墓田之后亦无言语。

8.直至。

9.司空前任之时,曹僧宜死后,其朗神达便论前件半。

10.亩坟地,当时依街陈状,蒙判鞠寻三件,两件凭。

11.由见在,稍似休停。后至京中尚书到来,又是浇却,再。

12.亦争论,兼状申陈。判凭见在,不许校扰,更无啾唧。

13.昨来甚事不知,其此墓田被朗神达放水澜浇,连根耕。

14.却。堂子骨灰,本末不残。如此欺死劫生,至甚受屈。

15.破坏坟墓,亦有明条。况此不遵判凭,便是白地天子。

16.浇来五件。此度全耕,搅乱幽魂,拟害生众。

17.司空仁恩照察,请检前后凭由,特赐详理,兼。

18.状前《谨连呈过,伏听裁下处分。

19.煤件状如前,谨牒。

20.天复/。

21.付都虞5口/口。

(后缺)

1、“回鹘”二字残缺。2、“昨”字旁有误书号“卜”,表示已涂。

3、“凡”字残缺。4、“状前”旁有倒勾号,应为“前状”。5、“付都虞”三字残缺。

二、取.02264、只x.08786与P.4974号文书之间的关系

如上所述,笔者在抄录俄藏取02264、肛08786号文书时,注意到诸家对法藏文献P.4974号文书的研究,经过对照研读,发现三者实为同一件土地诉讼案案卷的残卷。

法卷所述为神力之兄与回鹘作战阵亡,因是“血腥之丧”,其“灰骨”不能葬人祖坟,神力为兄长从曹僧宜处买得坟地半亩安葬兄长。二十余年后“故尚书阿郎再制户状之时”,曹僧宜的“承户地”可能因为他无法承担官府赋税,为押衙朗神达请得。至“司空前任之时”,朗神达就其所请得的土地内半亩坟地的问题与神力争讼,判案官员拘问有关当事人审理此案。稍后“京中尚书到来”之时,朗神达放水将神力兄长墓地浇灌,后经判决,神力胜诉。但是在司空上任后,朗神达又一次将神力兄长墓地放水浇灌,并将坟墓破坏变成耕地,因此神力请求司空主持公道,审理判决。俄卷所述为押衙朗神达为自己浇损龙氏墓地之事辩护,称自己在“故尚书过点户口”之时请得土地,地内半亩已先为押衙龙神力当作墓田,龙神力称坟地是押衙曹良进先前个种给自己的。后来朗神达与龙神力争讼此地的归属权,龙神力与曹良进之子密谋,声称此半亩地是曹氏卖与他充当坟地之用,但曹氏并未给朗神达这半亩坟地的地价,朗神达要求龙神力以其他土地替换坟地,即文书中所称的“论觅地替”,由于牒文残缺,龙神力对朗神达的要求如何处置不得而知,据上下文推断很可能也并未办到。因此朗神达称自己浇灌翻耕这半亩地并未搅扰龙氏墓田。由此可以看出:这两件文书内容都是讲同一件事情,即龙神力与朗神达之间关于半亩坟地所有权的争执。法卷之神力即俄卷之龙神力,神力为其名,龙为其姓;法卷之曹良进应为俄卷之曹僧宜或曹僧宜之子,曹僧宜当时巳亡故。据冷鹏飞先生对法卷之研究:龙神力家兄阵亡发生在唐大中年代(847-860)之后归义军张议潮时期;“故尚书阿郎再制户状之时”之“故尚书阿郎”应指张淮深;“司空前任之时”即指索勋掌权时期;“京中尚书到来”之时很可能为张承奉取代索勋掌权的日子(实际是张议潮女、李明振妻张氏率诸子灭索勋,扶立张承奉为节度使,而李氏诸子掌握归义军政权,时间为894年);司空即为张承奉。因此,俄卷最后的判词应为司空张承奉所书,“/口不合搅扰他龙应为“/朗神达不合搅扰他龙神力/“/是深灭他龙”,“龙”后应为“神力”二字;“云见单贫”应指龙神力兄长死后家中无子,家境贫寒的情况。从这些判词来看,张承奉同前一次判案一样支持了龙神力。

另外,肛02264,P.4974号两件文书笔迹相同,应为同一人所写。俄卷第18行为“/日右马步都虞候阴英达牒”,右马步都虞候阴英达应系案件的审理调查者。

一般说来,唐代官府文书案卷都严格遵循一定的处理程式,卢向前先生对此已有详细研究,[w]归义军政权的公式文处理亦不例外。为了说明问题,下面试举归义军时期同类争讼文书一保存较好的P.3257《后晋开运二年(945)寡妇阿龙诉讼案卷》[u]为例,此案卷由三部分组成,首先是寡妇阿龙的诉讼状,题头为“寡妇阿龙”,诉说其子索义成佃种口分地20亩与索怀义,后被索佛奴占据,要求司徒阿郎将此20亩地判还与她,后落款“开运二年十二月日寡妇阿龙牒”。接着是判词“付都押衙王文通细与询问申上者。十七日金”。此“金”字即为当时称司徒的曹议金的签名。第二部分为当时寡妇阿龙之子索义成佃地与索怀义的契约。第三部分开始为:

都押衙王文通右奉判,付文通勘寻陈(状寡妇阿龙)及取地住索佛奴,据状词理,细与寻问申上者。

即都押衙王文通奉曹议金之命询问索佛奴及寡妇阿龙,接下来便是索佛奴与寡妇阿龙以及最初的佃种者索怀义的供词。最后部分为:

右谨奉付文通勘寻陈状寡妇阿龙及侄索佛奴、怀义词理,一一分析如前,谨录状上。

牒件状如前,谨牒。

开运二年十二月日左马步都押衙王文通牒接下来则是曹议金的判词。[121该案卷三部分笔迹完全相同,应是一人所书,主持审理者是左马步都押衙王文通,该案卷前后两次上交司徒曹议金,由他下达指令和最终判词。

将取0226408786,P.4974号文书与P.3257号文书对照,可以看出肛02264、历l08786、P.4974号文书应为龙神力与朗神达诉讼案卷的部分残卷,本来都是同一案卷,联为一体,主持此案审理的官员是右马步都虞候阴英达,下达判词的是司空张承奉。现根据P.3257号文书试对flx.0226408786,P.4974号文书定名并对部分行文格式和词句复原如下:

P.4974号文书应是案卷的第一部分,应定名为《天复某年押衙龙神力牒为兄墓被朗神达搅扰事》。其第1行和第2行之间距离较大,从第1行到第2行边缘之间的上半部被撕去,第2行之前应有题头“押衙龙神力”五字。第20行应为“天复口年月日押衙龙神力谨牒”,这样肛08786号残片就应该是可以与P.4974号文书拼接的,但由于照片中文书茬口不清晰,无法验证,所以只能姑且将取08786号残片置于P.4974号文书第20行“天复”二字下方。第21行应为付都虞候阴英达勘寻押衙朗神达缘何专有浇损他墓所者,细与询问申上者。日奉。”“奉”字为张承奉签名。

取02264号文书应是案卷后半部分,可定名为《唐天复某年都虞候阴英达牒为勘寻朗神达缘何搅扰龙神力墓田事》。第1行之前应有题头都虞候阴英达第1行应为右奉判,付英达勘寻押衙朗神达缘何专有浇损他墓所者。”第1行和第2行之间距离较宽,应该还有一行字据状词理,细与询问申上者。”第2行应为问得押衙郎神达称:已故尚书过点户口之时,神达遂请”。与第12行“今蒙勘责,伏更”相接,第13行应为请处分。”第18行为“天复年月日右马步都虞侯阴英达牒”。

此外,据P.4974号文书“蒙判鞠寻三件,两件凭由见在”、“后至京中尚书到来,又是浇却,再亦争论,兼状申陈。判凭见在,不许搅扰,更无啾唧”以及“伏望司空仁恩照察,请检前后凭由,特赐详理,兼前状谨连呈过,伏听裁下处分”等语,本案卷还应包含有索勋和张承奉掌权时期第一次审理此案的案件牒文、证词和判文等部分,P.4974号文书第1行为看不清楚的残损文字,应该是属于索勋和张承奉时期第一次审理此案时的案卷内容,据敦煌研究院施萍婷先生主编的《敦煌遗书总目索引新编》称:“据藤枝晃引用那波利贞文,P.5529号有三十三通敦煌文书,其中有天复(901-903)年间墓地所有权诉讼文书”。[13]这很可能就是那部分内容,只可惜P.5529号文书空缺,无缘得睹真容。

三、与该案件相关的几个问题

关于此案卷的书写时间,据荣新江先生研究:P.4974号文书的书写时间应在天复四年(904)以后,天复十年(910)秋张承奉建立西汉金山国称白衣帝以前。[M]则取02264、肛08786号文书也应在同一时间书写。此案件在索勋掌权之时就开始审理,直到张承奉掌握实权自称司空时期还在审理,历时长达十余年,堪称是归义军时期一件具有代表性的民间诉讼案。现就笔者认识所及,谨对以下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首先,关于龙神力兄长与回鹘贼人作战阵亡的时间,前揭冷鹏飞先生文认为龙神力家兄阵亡发生在唐大中年代(847-860)之后归义军张义潮时期,“故尚书阿郎再制户状”发生在大顺元年(890)正月前后,完成于大顺二年(891)索勋当政之时。实际上据荣新江先生等人研究:张淮鼎于大顺元年二月杀害张淮深夫妇及其六子自任归义军节度使,至景福元年九月(892)张淮鼎去世,托孤与索勋,他可能从夺权后便号称尚书,并一直沿用到892年去世为止。因此“故尚书阿郎再制户状”也很有可能是指张淮鼎沿袭张淮深掌权时期开始的土地清查和登记并于大顺二年(891)完成之事。咸通十年(869),西州回鹘散众进犯瓜州,张淮深将其痛击,捕获甚众。咸通十一年回鹘散众再次进犯沙州,张淮深于西桐海畔大败之。[⑴这两次回鹘散众进犯瓜、沙二州的时间距离张淮深或张淮鼎“再制户状”时间正可符合龙神力牒状所言龙神力兄长与回鹘贼人作战阵亡后买地安葬,后经二十余年“故尚书阿郎再制户状”的情况。因此笔者认为龙神力兄长与回鹘贼人作战阵亡应发生在咸通十年或咸通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