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土寺是晚唐五代敦煌地区的主要寺院,所谓西仓就设在净土寺。净土寺的酒支出,充分说明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寺院酒的开支量很大。P.3763v《年代不明(十世纪)浄土寺诸色入破算会稿》记载净土寺西仓粟破中用于酒的开支共57笔,用粟42.01石,其中大部分用于卧酒开支,表明净土寺酿酒是其用酒的主要来源。实际上由于文书中间有断裂现象,所以还不是整个开支的全部,其中两个记载就能充分说明问题粟二十一石七斗,四月廿七日已后,至六月十四日已前造檐,中间卧酒看博士及局席人夫并般沙墼车牛徒众等用。”“粟拾硕陆斗,八月十四日已后,至九月一日已前中间卧酒,看木匠、泥匠、铁匠人夫及局席等。计粟九十六石三斗五升。粟三石欠在浄胜折绢价用。通计粟九十九石三斗五升。(后缺)。”这样我们得知,仅4月27日至6月14日不到两个月的时间里(47天)卧酒开支用粟21.7石;8月14日至9月1日前不到一个月里(16天)卧酒的开支用粟10.6石。表明每个月里仅酒的开支用粟在10石以上,以平均.10石计算,每年净土寺酒的开支用粟在120石以上。这也可以由本卷籍帐西仓粟破酒的支出证实,从籍帐中得知至4月26日以前,就支出酒用粟21.69石;6月17日至8月15日前酒的开支用粟2.26石;8月15日以后酒的开支17.1石。[lg]起码证实酒的开支要超过籍帐记载的数目。表明酒的开支是净土寺中一项很大的开支。特别是籍帐中特别注明的两项卧酒开支为32.3石,说明净土寺酒的开支主要依靠自己生产。
另外还有我们可以根据S.6452(3)《壬午年(982)净土寺常住库酒破历》记载,净土寺为寺院的各种活动支出大量的酒,很多笔记载是在酒店中饮用的,正月“十九日,酒伍升,周僧正、李僧正就店吃用。廿日,酒壹斗,二和尚就店吃用。廿五日,酒贰斗,僧正法律就店吃用。廿六日,酒壹角,僧正三人、法律二人就店吃用。廿七日,酒童瓷,李僧正就店对与音声。”这个店,可能就是净土寺经营的酒店。我们从每笔酒账统计得知,这一年净土寺从正月到十二月支出的酒共计有34.5瓮,87.5斗;11角,15勺,还有粟1.2硕,折合酒1.7瓮;可以肯定的是一瓮要比十斗小或者相同,因此净土寺壬午年12个月中开支酒43瓮以上,用粟在二十多石。[w]P.2032v《后晋时代浄土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稿》中有戊戌年,可以确定这件文书是后晋天福三年籍帐文书。文书中记载净土寺该年为造钟楼、乞麻、窟上及堆园下蕃(幡)竿兼打索及撩治行像工匠诸杂吃、众僧秋座局席而支付上窟纳官及僧、索胡庄上斫木、罗都头庄上看木、社人及僧斋、造新社条、招待木匠塑匠及僧众、吴僧政庄运木、转经日看诸寺僧众僧官、窟上讲堂赤白等项卧酒开支用面45.6硕、油6.45斗、麦3.39硕、粟31.44硕;招待院生画窟、水官、僧统开经等沽酒开支用面1.1硕、粟5.6硕、麦2斗、油2升。沽酒卧酒共开支粟麦40.53硕、面46.6硕、油6.65斗;仅麦粟卧酒应得酒57.9瓮,若面1硕折麦粟1.2硕,共折麦粟55.92硕,得酒80瓮,净土寺该年支出酒应当在140瓮以上。P.3763v《年代不明(十世纪)浄土寺诸色人破算会稿》记载该年净土寺西仓用于卧酒、沽酒粟支出为35.64硕,折合酒51瓮。另外S.6452(2)《辛已年(981)十二月十三日周僧正于常住库借贷油麦物历》辛已年十二月十三日至壬午十二月十一日周僧政负责的某寺常住库酒的支出情况:17瓮、41.5斗、5角、5勺,还有支付酒本粟14硕,折合酒为20瓮酒,由此得知该寺常住库壬午年中支出酒40余瓷,主要用于招待工匠、接待来使、便买药物、僧众局席、招待官吏和僧官等开支。这件文书表明该寺的酒开支量与净土寺差不多。
讲经是寺院主要活动,讲经收人也是寺院的主要经济来源。P.2846《甲寅年(954)都僧政愿清等交割讲下所施麦粟麻豆等破除见在历》记载到讲经收入支出账中,部分粮食就用于酒的酿造:甲寅年正月廿一日,都僧政愿清、僧政智端、僧政道僧政道深、僧政金刚锐、执掌法律庆戒、德荣等,奉官处分,令交割讲下所施麦粟麻豆布线褐铜铁等,见交过麦贰伯捌拾颂,粟壹伯表拾玖硕,土布褐共肆伯伍拾叁尺,尺官缲六十尺,皂绢壹疋,麻壹硕肆豆斗,麻子壹硕肆斗,小豆子壹硕伍斗,已上物色见在及破除支付,谨具数目如后:……酒卷拾瓮卧用粟贰拾壸硕,又粟柒硕令酤酒用。[21]
按照本卷提供当时酿酒出酒率,可知支出用粟28硕,得酒应当在40瓮左右。支出用酒主要是依靠寺院自己生产。
敦煌文献S.5786《甲申年(984)十一月算酒讫欠酒凭》从记载内容看,应当是寺院仓储支出帐目:“甲申年十一月廿六日对徒众算酒讫,更欠酒两瓮。(押)”[22]每年十一月到来年正月间是寺院算会的时间,算会时是由当事人与负责人及其相关僧徒进行算会,如P.2974v《唐乾宁四年(897)某寺诸色斛斗人破历算会稿》:乾宁律年丁已岁正月十九日,当寺尊宿、法律、判官、徒众等,就厨院厅内算会直岁庆果手下斛斗,从丙辰年正月五曰已后,至丁已正月十九日已前,中间承前帐及今帐新附麦粟黄麻豆油苏等,总卷伍壹硕柒斗壹胜半壹抄。[a]
徒众是针对寺院僧众的一种称呼,这件欠酒凭是寺院算会后开出的,问题是算会的对象是寺院还是寺院具体负责的僧徒,拟或是某个酒户,虽然我们目前还无法证实,但是说明寺院是参与酒的酿造过程的,可以证实寺院是造酒的。P.3352《丙午年(886或946)三界寺提司法松诸色入破历算会牒残卷》三界寺招提司法松状合从乙巳年正月一日已后,至丙午年正月一日已前,中间一周年,徒众就北院算会,法松手下应入常住梁课、硙课及诸家散施、兼承前帐回残、及今帐新附所得麦粟油面黄麻夫查豆布毡等,总肆但贰拾六石四斗六升九合。”[24]三界寺招提司因为算会乙已年正月一日之后至丙午年正月一日已前整整一年时间的收支帐目,参加的有当事人和见证人徒众等,徒众作为见证人是寺院算会的一种通常做法。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寺院酒的开支是一项主要支出,特别是寺院进行的工程中更是这样。P.3165v《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入破历算会牒残卷》记载某个寺院为修造仓库的工程中,支出很多酒一石一斗泥匠及勾当法律沽酒用,一石一斗泥匠及法律沽酒用,一十一石七斗修仓沾酒用,一石石场头来沾酒用。一石教化柴沽酒用。”[25]从以上某寺院破历记载看,该寺院酒的支出也很大,仅仅五笔酒帐就沽酒用粟15.9石,大概都用于寺院修仓库的工程上,足见酒的开支在整个寺院开支中所占的比重。
另外S.4642v(1-8)《年代不明(十世纪)某寺诸色斛斗人破历算会牒残卷》记载该寺院用酒曾经向张员定、胡灰子、石狗拘等人七笔共支付酒本粟25硕2斗,为造窟而招待石匠、僧官、众僧等沽酒九笔帐支出粟6硕4斗,合计用酒支出粟31.4硕。[26]很显然这是某个寺院一年中酒支出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因为总共只有16笔开支,这不可能是一个寺院一年中支出,加上这件籍帐前后残缺,只能说明是某个寺院的部分支出。该寺院没有自己酿酒,而是向酒户或者私营酿酒者沽酒,仅仅16笔就达到这样大的开支,如果将一年酒的开支计算在一起,数目一定很可观。同样情况的记载还有S.5008《年代不明(十世纪中)某寺诸色入破历算会牒残卷》记载某个寺院为酿酒向寺院僧人或者寺户兴德、愿德支付粟1.4硕、油3升等。[27]
我们从以上记载可以看出,寺院支出酒的量很大,有的寺院支出用酒来源为沽酒,有的寺院用酒来源为卧酒,也有的寺院沽酒、卧酒相结合。这些记载表明晚唐五代敦煌地区寺院酒的开支是寺院经常性的支出,而且这项支出量很大,卧酒活动表明寺院进行酿酒是比较普遍的现象。酒的支出不仅是寺院的一项很大支出,也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都司管辖下的诸司主要支出内容,我们看到的榇司的讲下收人用作沽酒、卧酒开支以及壬午年净土寺酒的开支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如果将净土寺关于酒的开支作为敦煌佛教教团都司所管辖机构的平均支出,那么十七寺加上都司诸机构的开支就不是一个小数字了。饮酒600多瓮,用粟400多石。这样一个酒的开支够吓人的了。虽然这仅仅是我们的推测,但是这个推测还是可以由其他敦煌文书证实。S.1398v《壬午年(982)酒破历》是一个残卷,前部残缺,仅十月支出酒有2瓮多,[a]也可以证实我们的推测。晚唐五代敦煌诸寺及其诸司机构沽酒、卧酒,表明当时僧尼违戒饮酒不是个人行为,是当时佛教教团允许的一种合理合法、符合当时佛教教团要求的行为。
三、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僧尼违戒饮酒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僧尼饮酒以及寺院诸司招待用酒支出情况得知,当时敦煌僧人饮酒分很多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主动性饮酒,就是寺院酒的开支主要用于寺院徒众饮酒支出,在佛教节日或者各种聚会中寺院僧徒饮酒;另外一种是被动性饮酒,寺院为了招待巡寺官吏、寺外僧官、工匠、劳作大众的饮酒活动。从这两方面看,寺院僧徒饮酒更能说明问题。寺院僧徒饮酒与敦煌佛教教团戒律似乎没有什么冲突,是晚唐五代敦煌佛教教团规定所允许的行为。晚唐五代敦煌僧尼饮酒虽然很常见,但是并不是任何场合都可以饮酒的,特别是在佛教教团进行的法会活动中,就严肃戒律禁止饮酒。而在此之外,僧尼饮酒几乎没有受到任何限制。饮酒的情况根据敦煌文献记载可以分为接待世俗官吏、迎接僧众归来、参加劳动、赛神活动等寺院都要开支很多酒用于招待开支。
晚唐五代敦煌僧尼参加使团出使各地的情况比较常见,几乎每次出使及每个归义军派出的使团中都有僧人参加,出使时或者出使归来,敦煌僧界都要进行欢送宴饮活动,其中饮酒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招待内容。S.1519《辛亥年(891或951)某寺诸色斛破历》:“廿五日,面巻斗伍升,油贰升半壹杪,酒捌杓,造食索僧政常乐到来迎用。十一月……廿七日,酒壹角,僧录寿昌到来迎用。廿九日,酒壹斗解法律瓜州到来迎用。A[29]索僧政从常乐县归来、马僧录从寿昌县来、解法律从瓜州回来,寺院都要出迎接招待。P-4909《辛巳年(981)十二月十三日后诸色破用历》:辛巳年十二月“廿日,周僧正官渠来,粟贰斗,沽酒用。”[30]就是在敦煌地区巡游回来也要酒饭招待。
晚唐五代敦煌佛教寺院为一般民众做佛事活动饮酒。晚唐五代敦煌地区佛教信仰非常流行,一般普通民众因疾病、灾异等都要.延请僧尼念经发愿祈福,在道场结束之后,都要以“俄”的名义给寺院僧尼一定的报酬,同时还设宴招待这些参与法会活动的僧尼。或者法会活动结束之后,寺院为了酬劳这些参加法会活动僧尼,也会设宴招待他们,宴会中酒是必然开支。S.5039《年代不明(十世纪)诸色斛斗破用历》麦壹硕,拎史丑煞家沽[酒]转经局席用。”[31]这条记载说明该寺院为庆祝转经活动结束,用1硕麦向一位叫史丑煞的粟特人开的酒店换酒喝。虽然文书没有记载参加宴会活动的都是那些人,但是寺院举行的法会,参加者一定是寺院的僧尼或者与寺院有关的人员。
僧尼参加社的活动并在其中起核心作用,在社条中规定入社后必须履行社条要求,社条中就规定饮酒食肉。P.3489《戊辰年(968)正月廿四日旌坊巷女人社条》:“戊辰年正月廿四日旌坊巷女人团座商仪(议)立条,合社商量为定。各自荣生死者,纳面壹斗,须得齐同,不得怠慢,或若怠慢者,捉二人后到,罚壹角,全不来者,罚半瓮。众团破除。一、或有大人颠言到(倒)仪,罚丰腻(一)筵,小人不听上人,罚羊壹口,酒壹瓮。一、或有凶事荣亲者,告报录事,行文放帖,各自兢兢,一一指实,记录人名目:录事孔阇梨,虞候安阇梨,社人连真,”。[32]这个女人社是以孔阇梨和安阇梨为中心运转的,社人中可能还有出家尼。那么所罚酒、羊和丰腻筵席都是这些社人食用,表明出家女众也是饮酒的。另外P.3707《戊午年四月廿四日傅郎母亡转帖》记载傅郎母亡合有吊酒,约定于孔阇梨兰若门前取齐,捉后到二人罚酒一角,全不来罚酒半瓷,社人中有孔阇梨、小孔阇梨、戒松阇梨等,[33]表明在共同体社的活动中,僧人是允许饮酒的。应当注意到的是,社的活动基本上都是以寺院为中心,社的饮酒与僧人有僧尼不守酒戒有一定关系,只要不违背当时寺院戒律规定,饮酒是寺院允许的僧尼生活风俗习惯。参加社众荣亲宴庆活动的人很多,不仅仅规定晚来要罚酒,还规定参加者要携带酒,S.6981《壬午年十月十七日南街都头荣亲转帖》就要求参加者按照惯例携带毯褥盘碗酒等,社众中就有社官阇梨和小阇梨等。0]社的重要活动就是常年坐局席,在轮流的座局席活动中,饮酒是必须的,很多僧尼都乐于参加这一活动,可见他们是饮酒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