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人类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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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章 恋爱与婚姻(3)

上述社会中的婚姻虽没有明确的仪式,但依然利用某些信号传达出结婚的信息,其目的意义与仪式并无根本差异。而在有的社会里,婚姻仪式却十分繁复。古代汉族的婚礼,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已形成一套完整的礼仪,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亲迎”等“六礼”。[15]此外,古代汉族“亲迎”还有种种独特的习俗,像“铺房”、“撒谷豆”、“哭嫁”、“障面”、“新娘足不履地”、“跨马鞍”、“举火”、“拜堂”、“交杯”,“闹房”等等。古代汉族婚礼“六礼”和“十俗”,发展至今,由于时代的变迁,有的被淘汰、有的发生演变、有的内容上有了更新,但是请媒人说合、订婚、送嫁妆、亲论、举行婚礼,以及铺房、哭嫁、交杯、闹房等形式和习俗,无论在大陆,台湾,还是在海外华侨之中,都大体保存了下来并流行于民间。

2.居制

从人类学的角度来看,选择婚后居住的地方是在某种社会文化环境下人们必须考虑的一种制度,称之为婚后居住模式(residencepatterns),指结婚后夫妻出于亲属关系等方面的考虑而采取的居住原则。不同的社会,往往会采取不同的居住模式。居住模式的选择既受制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又对社会文化产生一定的影响。

(1)单方居

所谓单方居(unilocalresidence)即男女婚后必须按照该群体的传统居住在男方或女方家中或在其附近,不得随意选居。单方居又可分作从父居、从母居、从舅居等几种形式。

从父居(patrilocalresidence),是已婚夫妻与丈夫父亲的亲属一起生活的居住模式。据默多克的抽样调查,在世界范围内565个社会里,约有67%的族群实行这种制度,因而是人类社会中最常见的一种婚后居住原则[16]。从父居与父权制有关,传统的观点认为男子在生产生活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多采用这种婚后居住模式。也有人从战争的角度解释,指出有内战的地方常从父居(将操同一语言同一类型的社会内邻近社区的战争称为内战),可能是为了增加父家的防卫力量;在对外(对其他不同语言集团)战争地区,家庭就不一定非将儿子留在家中。在从父居情形下,女子嫁到新社区,其父母失去劳动力和后代,所以夫方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支付聘金、承担劳务或拿自家的女儿交换。

从母居(matrilocalresidence),是已婚夫妻与妻方亲属一起生活的居住模式。在默多克的调查资料中,实行此种制度的族群约有15%。从母居与母权制有关,在政治不复杂的社会中,妇女间的协作十分重要,女性在生存活动中占主导地位,青年男女婚后多定居于女方家。从战争角度解释居住制度的学者认为只有在经常发生对外战争的社会才出现从母居。人类学家通过调查发现,许多从母居的情形下男子离其原来的家庭并不远。从婚姻类型来看,入赘婚造成的就是从母居,而服役婚在婚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也是从母居的。

在从父居及从母居两种情况下,新婚夫妻婚后的居住还有“在”和“邻近”的区别。所谓“在”,是指与某一方的父母同居,如中国传统社会中新婚夫妇与丈夫的父母同居一处,组成父系大家庭。而“邻近”只是与夫方或妻方的亲属住到同一个社区里,并不同居一处。故有人提出用“从夫居”和“从妻居”来代替“从父居”和“从母居”的传统名称,更能较为准确地概括了上述居住模式的实际情形。

从舅居(avunculocalresidnce),即已婚夫妻与丈夫母亲的兄弟(丈夫的舅舅)一起生活的居住模式。这种居住制较从父居和从母居少见,世界上约有4%的社群采用。从舅居与该文化中强调舅舅的地位有关,如舅权,在我国一些地区便有舅舅为大的习俗。与此相联系的有舅甥继承制度,由外甥来继承舅舅的财产,这自然会造成从舅居的倾向。

(2)两可居

两可居(ambilocalresidence),指的是已婚夫妻可自由选择从父居或从母居的居住模式,实行这种模式的约占所有社会的7%。在早期食物获取(狩猎一采集)社会中,往往存在着两可居,大概是人们为了寻求最佳的生存机会或选择最便于共同生产生活的亲属。有人指出,在近代人口锐减的社会中也常可见到两可居,新婚夫妇与尚健在的随便哪方亲属住在一起。

我国目前的多数城镇中,社会文化对婚后的居处并没有硬性的规定,但从实际的状况看,刚结婚的夫妻采用两可居的较多。这里起作用的主要是住房等经济方面的原因,继续与父母住在一起,既可省去租房的花费,还可在生育后得到老人的照顾。当然,传统社会的父系大家庭中婆媳关系一般较紧张,鉴于这种情形,一些关注家庭问题的社会学家、心理学家便建议人们采用从母居。因为从母居不涉及婆媳关系,母女有长期的适应,相处较易,而男性方面的翁婿关系一般不会出现大的问题。

(3)新居制

在欧美等地的工业化国家中,夫妻婚后通常采用的却是与上述四种形式不同的新居制(neolocalresidence),即已婚夫妻在一独立地点建立新家而与双方的亲属均无关。在默多克的调查资料中,世界上只有约5%的社会实行此制。不过,从人口比例上算,实行此制的人口肯定要超过5%。新居制与社会盛行核心家庭(小家庭)制度有关,也与经济独立能力有关。此外,新居制度还与亲属网络和继嗣方式有关,一个不重视亲属关系的社会更可能促成新居。现代社会的人口流动性亦是一个影响因素,许多青年并不与父母共同居住在一个地区,婚后自然是新居了。

除此上述的婚后居住模式以外,还有双居和原居的模式,即婚后夫妻双方仍各自居住在原来的家庭中,如我国云南永宁的摩梭人中,有所谓“阿注婚”的习俗,以及南方许多族群中流行的“不落夫家”习俗,都是属于双居和原居。

许多社会的婚后居住模式并非恒久不变,而是在不同的时段内采用不同的居住制,这样就导致了混合术语的产生。如在服役婚中,男子先到女家卖力,一定时间后回自家,对这种居住制的描述可用从母居一从父居;在“不落夫家”的婚制中,则是原居一从父居;我国目前城镇的婚姻,夫妻新婚时多随父母居住,一旦自己有了住房则可能搬出父母家,这不妨称之为从父居一新居或从母居一新居。

六、婚姻的解体——离婚

从法律角度讲,离婚即指通过合法手段解除双方因婚姻而带来的权利与义务。但是,从文化角度来讲,各个民族对于离婚的看法不尽相同。天主教教义主张婚姻是神圣的、延续终身的约束;另有很多文化将婚姻看成是由一方或双方的意愿而随时可以停止的协议,如布朗族,在第一次婚礼之后的三年之内,如果夫妻感情不和,只需剪断一根蜡条,便算正式离婚。

对于男女双方享有离婚的权利而言,各个民族也不一致。一般而言,在母系继嗣和从母居的社会中,妇女享有较多的离婚自由;在父系继嗣和从父居的社会中,离婚的主动权则往往操于男子之手。也有男女双方都很容易提出离婚的族群,如父系家族的萨摩亚人,母系氏族制的霍皮印第安人。但在奴隶社会或封建社会的一夫一妻制家庭或一夫多妻制家庭里,妇女沦为男子的附属物,基本上被剥夺了离婚的权利。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几十年间,许多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的离婚率有较高增长,引起了各界人士的关注。经过研究,人们认为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家庭功能的变化。家庭本来具有生物的、心理的、经济的、教育的、娱乐的乃至政治的、宗教的诸种功能,但目前已有许多功能不同程度地为社会所取代,因此家庭的维系力量大大削弱。二是社会生活变迁速度加快,致使社会对婚姻关系的控制能力减弱。三是妇女地位的提高,使其争取自由独立较以往容易。四是对浪漫爱情的注重,追求爱情的男女一旦发现爱不存在,就会离对方而去。除了这些理由外,宗教影响力的衰落、结婚不生育者的增加、法律对于离婚限制的放宽等也是促使离婚率上升的因素。[17]

婚姻的解体对当事人、亲属朋友以及社会都会产生较大的影响。当事人双方在身份角色上有一系列的变化,不仅相互间原有的权利义务终止,而且还涉及子女抚育、赡养、财产分割、亲属关系等问题。离婚者需要相当长时间进行心理及社会等方面的调适;受离婚影响最大的是离婚者的子女,缺乏家庭温暖的孩子们,人格发展常不健全,走上社会时也较易做出越轨行动。所以,离婚虽然对当事人来说是一种解脱,但考虑到上述负面影响,多数国家的社会舆论还是希望想离婚者三思而行。

名词解释:

婚姻乱伦禁忌外婚制内婚制优先婚单偶婚多偶婚掠夺婚交换婚服役婚试婚两可居离婚

思考题:

1.婚姻的定义是什么?

2.婚姻的功能主要有哪些?

3.人类学的观点如何解释乱伦禁忌?

4.简述婚姻的分类。

5.婚姻的缔约形式有哪几种?

6.婚姻居制有哪些?

7.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离婚率增大的原因是什么?

注释:

[1]RoyalAnthropologicInstitute1951:111

[3]韦斯特马克着,刘小辛等译:《人类婚姻简史》,北京,商务印书馆,1992年,1页。

[4]G.P.Murdock:SocialStructure,转引自BurtonPasternaket,all,Sex,GenderandKinship.P.82。

[5]芮逸夫主编:《云五社会科学大辞典》第10册《人类学》,台北,商务印书馆,2000年,220页。

[6]庄孔韶主编:《人类学通论》,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2002年。272页。

[7]王海龙:《人类学入门》,南宁,广西教育出版社,1989年,164页。

[8]Parker,S.1976:“ThePreulturalBasisoftheIncestTaboo:TowardaBiosocialTheory,”AmericanAnthropology,vol.78.P.285-301.转引自童恩正:《文化人类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146页。

[9]冯汉骥:《由中国亲属名词上所见之中国古代婚姻制》,《齐鲁学报》1941年第1期。117-134页。

[10]Murdock,G.P.1949:SocialStruture,Macmillan,NewYork.转引自童恩正:《文化人类学》,149页。

[11]Ford,C.S.andBeach,F.A.:1951:PatternsofSexualbehauior,Harper,NewYork.转引自童恩正:《文化人类学》150页。

[12]Bourguignon,E.andGreenbaum,L.S.1973:DiuersityandHomogeneityinworldSocieties.HRAF:Press.P.51-56转引自童恩正:《文化人类学》,150页。

[13]《史记·补三皇本记》。

[14]李本贤:《谈湖南瑶族的婚姻制度》,载《瑶族研究论文集》,南宁,广西人民出版社,1988年。

[15]《仪礼·士昏礼》。此书是春秋战国时一部分礼制汇编,成书于战国初期至中叶。

[16]以下默多克的调查数据均引自(美)c·恩伯、M·恩伯:《文化的变异》(中译本),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1988年,322-324页。

[17]龙冠海:《社会学》,台北,三民书店,1986年,280-28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