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文学人类学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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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章 族群与民族(1)

族群和民族都是一个历史的范畴,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

一、族群的概念

1.族群是一种范畴分类法

族群(ethnicgroup)是西方人类学研究社会实体的一种范畴分类法。从语源学的角度看,ethnic源于希腊语,是经拉丁语进入英语系统的形容词。最初使用ethnic是在15世纪晚期,在英语世界里用以指称非犹太教和基督教徒的各种族成员,是野蛮人和异教徒的代名词,[1]显现出区分我群(in-group)与他群(out-group)的含义。从这个意义上来说,ethnic具有指涉非西方宗教世界的人群成员的概念传统。此后,在西方学术研究中出现了ethnicgroup一词,由于group包含有着共同利益以及一定连带感的人们的意义,所以ethnicgroup可以视为ethnic的复指名词形式。对应于英语中nation一词具有国家、国民、民族的多义现象,在已有的描述非西方人群的学术文献中,ethnicgroup具有比nation较为下位的意义。对此,美国人类学家郝瑞(StevanHarrel)先生1996年9月在厦门大学人类学研究所作的《民族、族群和族性》的报告中曾明确地指出:要具体解释族性,应先区分民族(nation)与族群(ethnicgroup)。英文nation是指有state(国家)或government(政府)的一个族群,含有国家和民族两层意思。而族群本身并不一定含有state(国家)或government(政府)的意义,它只是有意识、有认同的群体中的一种。[2]可见在西方话语中,ethnic不指称具有明显政治优势地位的群体,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ethnic在希腊语词源中的名词形式是ethnos。[3]费孝通先生在《简述我的民族研究经历和思考》中曾说:“ethnos是一个形成民族的过程,一个个的民族只是这个历史过程在一定时间空间的场合里呈现的一种人们共同体。”[4]从这个意义上来看,ethnicgroup这一概念范畴与nation相比,指涉外延较宽,更具动态性和灵活性。

2.族群的定义

族群的概念具有多义性,学者们从不同的视角,对族群做出各自的界定。早在1965年,日本学者涩谷和匡就将族群界定为“由于具有实际或虚构的共同祖先,因而自认为是同族并被他人认为是同族的一群人”。[5]这种意义上的族群具有共同的文化传统、相同的语言和相似的生活方式。其后,1969年,挪威人类学家弗雷德里克·巴斯(F.Barth)(亦译为巴特或巴尔特)在着名的《族群与边界》一书的序言中说:“族群这个名称在人类学着作中一般理解为用以指(这样)一个群体:1.生物上具有极强的自我延续性;2.分享基本的文化价值,实现文化形式上的统一;3.形成交流和互动的领域;4.具有自我认同和他人认同的成员资格,以形成一种与其他具有同一秩序的类型不同的类型。”[6]

在关于族群的定义中,较有代表性的是科威特人类学家穆罕默德·哈达德的界定。他说:“族群是指在社会上具有独特的因素,因文化和血统而形成不同意识的群体。”他认为可识别性(identirxability)、权力差别(differentialpower)及群体意识(groupfiwareness)是族群的三个基本特点。[7]这是从广义上给族群下的定义。

学术界比较常用的是马克斯·韦伯(MaxWeber)的定义:“某种群体由于体质类型、文化的相似,或者由于迁移中的共同记忆,面对他们共同的世系抱有一种主观的信念,这种信念对于非亲属社区关系的延续相当重要,这个群体就被称为族群。”[8]除上述西方学者对族群概念的界定以外,中国学者对族群的概念也作出了自己的界定。孙九霞主张在较广的范围内使用族群定义,即可以等同于民族一词,也可以指民族的下位集团“民系”,还可以在超出民族的外延上使用,并将族群定义为:“在较大的社会文化体系中,由于客观上具有共同的渊源和文化,因此主观上自我认同并被其他群体所区分的一群人,即称为族群。其中共同的渊源是指世系、血统、体质的相似;共同的文化指相似的语言、宗教、习俗等。这两方面都是客观的标准,族外人对他们的区分,一般是通过这些标准确定的。主观上的自我认同意识即对我群和他群的认知,大多是集体无意识的,但有时也借助于某些客观标准加以强化和延续。”[9]

在此,如果对族群概念作一个更简明准确的界定,可以这样概括,即:所谓族群,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认同而自觉为我的一种社会实体。这个概念有三层含义:一是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二是要对他“自觉为我”;三是一个社会实体。

族群的概念必须包含对某些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族群是一个更为灵活、操作性更强的概念,而文化又是动态的多变的,因此大可不必对社会文化要素的认同作机械的规定,而要从实际出发。

族群的概念必须包含对他“自觉为我”,因为这种对他“自觉为我”,就是族群的自我意识。自我意识既是个哲学概念,也是个心理学概念,是主体在对象性关系中对自身及其与对象世界的关系的意识。族群的自我意识具有认同性、相对性、内聚性、自主性、稳定性,是族群形成的灵魂所在。

族群概念还必须包含族群是一个社会实体的内涵。这是因为,族群作为一种人们共同体是一种社会存在,具有社会属性,只有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才能形成,才能发展。如汉族中的客家人,就是在中国历史上出现动乱之时,由中原汉族南迁而逐渐形成的。在客家人迁入华南时,华南的平原沃土早已被土着族群及早期移民所占有,他们只好居山开垦,加上自认为祖先是中原望族,有着一种文化上的优越感,而少与华南土着族群交往,从而过着自给自足的、封闭式的家族生活,并形成了“诗礼传家”、“书香门第”的家风,以及勤劳、勇敢、豪爽、深沉的性格。如果离开了这些社会背景和条件,客家人也就不成其为客家人了。

3.族群性与族群认同

(1)族群性

族群性(ethnicity)是在描述族群的特性或性质时使用的。1973年《美国大词典》中将其定义为:“1.从属于特定族群的条件;2.族群自尊。”[10]对族群性的解释有许多种,如日本学者绫部恒雄认为,ethnicity兼有实体和意识的双重含义;美国学者J·纳什则认为应从意识方面对其进行探讨;香港中文大学教授吴燕和认为ethnicity指族群认同或一个族群的特性。各种意见都从不同角度去理解ethnicity,因此其中文译词也有多种,如“民族性”、“民族意识”、“族群本质”、“族群属性”等。根据周大鸣等人的看法,ethnicity应该理解为“族群性”,因为实体的意义可由族群表达,意识的意义可通过族群认同来表达,而族群性表示某一族群特有的社会文化区别,基于这种属性,可以使其与他族区分。将族群和族群性结合起来使用,可以减少语义混乱。

(2)族群认同

认同一词原本属于哲学范畴,后来在心理学上应用频繁,成为其一个定义,不过当代心理学已经很少使用了,在其他领域却开始大量出现。族群认同(ethnicidentity)指的是社会成员对其族群归属的认知和感情依附。族群认同是在族群间互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有在与异文化接触过程中,才会产生将“我”与“非我”区分的认同感和边界。

族群认同以文化认同为基本要素。共同的文化渊源是族群的基础,族群是建立在一个共同文化渊源上的,同时文化渊源又是重要的族群边界和维持族群边界的要素。共同的历史记忆和遭遇、语言、宗教、地域、习俗等文化特征都是族群认同的要素。家庭、亲属、宗族的认同也会影响到族群的认同,对于个人来说,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影响是很大的。而另一方面,由于族群认同不仅是族群成员对族群文化的接纳,而且是他们心理归属的反映,因此某些作为认同基础的文化要素可能并非客观事实,或者实际上没有那么大的差别,而是在认同中被强化了。

族群认同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人们选择认同是以自我为中心在不同层次上的选择认同,因此这种选择有其功利性的目的,即是多项的、不确定的,又有高低区别的层次。正如费孝通讲过中国人的“差序格局”,认同是从自己逐渐向外推,远疏近亲。顾定国(Guldin)对族群认同层次的研究也认为,认同最基础的是阶级、亲属关系、村落,接着是本地(镇、县、市),方言社区,省或区域,最高层次是什么人(people),然后是社会的或民族的大区域(如西南、西北)。[11]这些层次可以反映出感情的亲疏和归宿。

当代学者对族群认同的研究大约可分为两派:一派持根基论(Primordialists)的观点,认为族群认同来自于天赋或根基性的情感联系,如一个人生长在一个群体中获得了一些既定的血缘、语言、宗教、习俗等,这些根基性的联系将他和其他群体成员凝聚在一起;一派挣隋境论(Circumstantialists)或工具论(Instumentalists)的观点,认为族群认同具多重性,是随着情境(工具利益)变化而变化的。如我们在与人交际时,常常会根据场合需要而选择自己的身份表述来构成最小的共同认同,拉近与他人的关系。近来有的学者将两派观点结合起来,认为基于可行的根基认同与可见的工具利益基础上,才能产生族群认同;两者虽然并存,但是在不同情况下,各自发挥的作用也不同。

二、民族的概念

1.民族概念的历史发展

从古到今,人们对民族概念的认识是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东西方都经历了从不太确定到初步确定这一过程。

“民族”(nation,nationality)一词,最早在古希腊的荷马史诗中使用,在《伊利亚特》第一节“内讧”中,就有“山居民族”和“整个民族”的说法,但当时民族概念还是不太确定的,它既可以指人群,也可以指种族。使用得比较广泛和比较确定的是古希腊历史学家希罗多德,他在《历史》一书中大约有二百多处用了民族一词。尽管他对同一种人们共同体有时也称为“民族”,有时又称为“种族”,有时又称为“人”,但有一点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民族都是具有相同语言和风俗习惯的人,此即《历史》所言:“希腊族自从他们出现以来就一直使用着同一种语言”,“这样看来,刚比西斯下令所做的这件事是违犯两个民族的风俗习惯的”。[12]这就是西方对民族概念的最初确定。

在我国古代,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民族”一词,但是,在先秦文献中却有与“民族”一词含义大致相同或相近的词,这就是“氏”和“族”两个字。《左传》隐公八年说:“天子建德,因生以赐姓,胙之土而命之氏。”在这里,“因生以赐姓”,着重于血统,而“胙之土而命之氏”,则着重在土地,这恰恰是以地缘联系为基础的民族所特别强调和注重的一点,因此,中国古代的夏民族当时就称之为“夏后氏”。由此可见,“氏”可以说包含了民族概念的萌芽。

更有意义的是“族”字。《说文解字》解释说:“族,矢峰也。束之族也,众矢之所集。又聚也。”可见,其本意是聚结、集中,凡是聚集的人群以旗帜标之,甲骨文和金文的形象即表此意。成公四年中说“非我族类,其心必异,楚虽大,非我族也”中的“非我族类,其心必异”八个大字,使“民族”的含义跃然而出,表现出了民族概念的相对确定。

此外,其含义中也具体包含了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和共同风俗习惯等民族的要素。《礼记·王制》中说:

中国戎夷,五方之民皆有性也,不可推移。东方曰夷,被发文身,有不火食者矣;南方日蛮,雕题交趾,有不火食者矣;西方日戎,被发衣皮,有不粒者矣;北方曰狄,衣羽毛,穴居,有不粒食者矣。

在这里,蛮、夷、戎、狄的划分就是根据地域,经济生活,风俗习惯之不同而划分的。

到了秦汉时期,民族的分类标准更加明确,司马迁就将先秦对“族”的划分标准作了总结。他在《史记》中为周边少数民族立传,其标准也是着眼于地域,经济生活,语言和风俗习惯的。秦汉以后,直至清代,都基本沿袭了这种划分的标准,在廿五史的各族传记中大都是这样来识别和描述历代的少数民族的。

这样看来,东西方民族概念的出现虽然都经历了一个从不太确定到比较确定的过程,但比较而言,西方“民族”一词使用得早,而东方对民族概念的认识则比西方深刻。[13]

近代以后,人们对民族概念的认识有了突破性的发展。这首先表现在这时近代西方不仅经常使用“民族”一词,而且一些学者还开始给民族概念下定义。据日本学者矢郭贞治说,西方给民族下定义的第一人是意大利政治思想家马志尼,他认为民族具有“土地、起源、习惯、语言的统一”。[14]紧接着,瑞士政治家布伦奇里(J.K.Bluntschli)于1851年至1852年写的《普通国家法》中,对民族概念作了进一步的概括,他说:

民族者,民俗沿革所生之结果也。民族最主要特质有八:(一)其始也同属于地;(二)其始也同一血统;(三)同其肢体形状;(四)同其语言;(五)同其文字;(六)同其宗教;(七)同其风俗;(八)同其生计。由这八种因素相结合,并传之子孙,久而久之,则成为民族。[15]

由此可见,西方学者对民族概念的认识有了新的飞跃,使之深刻化并更加确定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