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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文史杂议(1)

《木兰诗》种种

最近迪斯尼电影制片厂改编中国“木兰代父从军”的传说推出了动画片《木兰》,在海外华人社区掀起了一股木兰热。笔者近日为本地中国文学读书会讲解《木兰诗》,为此翻查了近十几年来国内一些研究《木兰诗》的论文,发现有几个问题在学界仍悬而未决。在此试图在众说纷纭中理一头绪,一孔之见,就教于高明。

一、《木兰诗》的创作年代

现在可以确知的《木兰诗》的最早版本录于唐人吴兢的《古乐府》,此书已失传,但南宋曾慥所著的《类说》辑有佚文三十一条,包括《木兰诗》的全文,题目作《木兰促织》。其后此诗录入北宋郭茂倩编的《乐府诗集》,归入“梁横角鼓吹曲”;北宋太平兴国年间官修的《文苑英华》,题为唐人韦元甫作(韦元甫曾续作《木兰诗》,题为《木兰歌》,见《全唐诗》);差不多同时流行的《古文苑》则把此诗归入汉魏乐府,南宋节樵编注《古文苑》时,改题唐人作。

前人大多以此诗为唐人作品。现在的文选、文学史著作则普遍认为是北朝民歌,除了因为此诗风格有北朝民歌特点外,最重要的依据是此诗篇目曾收入南朝陈代僧人智匠所纂的《古今乐录》。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齐天举①②③、唐长孺④、黄震云⑤等人则根据此诗的风格、用语重新提出该属唐诗,齐天举更力证此诗并未录入《古今乐录》。笔者只见过赵从仁先生反驳齐先生的说法⑥⑦,但着眼于考据《木兰诗》版本的源流,多猜测之词,难以服人。经过这场争论,目前学界似乎认为唐诗说也可并存。《辞海》“木兰诗”条在1980年版时还说:“北朝民歌……后人或疑为唐人作,不确,因篇目曾收入南朝陈光大二年僧智匠所编之《古今乐录》中。”但在1989年版则改口说:“北朝民歌。后人亦有疑为唐人作者。”不再提《古今乐录》,承认疑得有理了。

风格、用语见仁见智,难有定论。即使《木兰诗》有唐人用语,也可说是经过唐人改动,并不能断定即为唐人作品。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木兰诗》是否曾录入《古今乐录》,如果未录入,固然并不能就定为唐人作品;但如果曾录入,则可断为南北朝的作品。可惜《古今乐录》早已失传,认为《木兰诗》曾录入《古今乐录》的依据是郭茂倩的《乐府诗集》在“木兰诗”题下有如此注解:“《古今乐录》曰:木兰不知名。浙江西道观察使兼御史中丞韦元甫续附入。”(《乐府诗集》共收《木兰诗》二首,后面的五言“木兰抱杼嗟”大家都认为是韦元甫拟作的)这句注解,历来被标点为:“《古今乐录》曰:‘木兰不知名。浙江西道观察使兼御史中丞韦元甫续附入。’”中华书局所出的标点本《乐府诗集》即是如此标点。但后来发现《古今乐录》乃是南朝作品,而韦元甫乃中唐时候人,《古今乐录》不能未卜先知,所以大多认为只有“木兰不知名”一语才引自《古今乐录》,后面那句话乃是郭氏所加的按语,即应该标点为:“《古今乐录》曰:‘木兰不知名。’浙江西道观察使兼御史中丞韦元甫续附入。”齐天举很正确地指出这种标点法乃是主张《古今乐录》录有《木兰诗》的人的一相情愿,并不符合古文习惯。古汉语因无标点,为避免混淆了引文、按语,习惯在按语前加一“按”字,《乐府诗集》的其他地方凡是郭氏按语即都有“按”字。而且,后世称前人官号,若不冠朝代,应用简称(如“韦中丞”),若用全称,必冠朝代,“浙江西道观察使兼御史中丞韦元甫续附入”乃是唐人口吻,不可能是郭氏按语,而只能是引文。既是引文,就不可能出自南朝《古今乐录》,因此齐天举认为郭氏在此错引。这是齐天举认为郭注不可靠的一个主要理由。另一个理由是:《古今乐录》一书至少在南宋还存在,两宋都有人讨论过《木兰诗》的写作年代,却除了郭氏,无第二人提及《古今乐录》,大都认为《木兰诗》是唐诗,若《古今乐录》真录有《木兰诗》,同时代的人除了郭氏无第二人知晓,这是令人难以相信的,因此齐天举认为郭注是靠不住的孤证。

其实郭注不孤。河南虞城原有一木兰祠,1943年被毁,现存有《孝烈将军祠像辨正记》石碑,立于元元统二年(1334)⑧。碑文为侯有造所撰,载清修《商丘县志》卷十四《艺文·杂著》,主要论证当地原来朝拜的“昭烈小娘子”应为“孝烈将军”魏木兰,穿凿附会,合该被学者们所忽视。但此碑文提及《木兰诗》时,有一段话很值得注意:

“况此辞唐朔方节度使韦元甫始得于民间,可汗之称始自突厥。今辞有可汗等语,意韵殊古,当是隋初所作,信斯言矣。又我元秘书监《古今乐录》亦云元甫续附。”

“此辞唐朔方节度使韦元甫始得于民间”云云,显然抄自宋黄庭坚的说法(见黄庭坚《题乐府木兰诗后》),一样弄错了韦元甫的官职(韦当过淮南节度使而非朔方节度使)。“可汗之称始自突厥”也不确,最迟鲜卑君主即已自称可汗。但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侯氏用来作为旁证的那句话:“又我元秘书监《古今乐录》亦云元甫续附。”这句话,传达了三个重要信息:

一、《古今乐录》在元时还存在(元朝编纂的《宋史·艺文志》也列入此书)。

二、他若只说“《古今乐录》亦云元甫续附”,我们还可怀疑是转引自《乐府诗集》,但既然强调“我元秘书监”,就没有道理如此怀疑,只能认为他或同时代的人的确在秘书监查过《古今乐录》,这是郭注准确无误的一个旁证。

三、既然“元甫续附”引自《古今乐录》,“木兰不知名”也当引自《古今乐录》,也就是说《古今乐录》原来的确录有《木兰诗》,附入的是韦元甫的续作。

但是为什么唐人韦元甫的名字会出现在陈代的《古今乐录》之中呢?其实这个问题很好解释。唐代重刊《古今乐录》的时候,校注者把韦元甫的续作也附进去,并给加了一条注说明:“木兰不知名,浙江西道观察使兼御史中丞韦元甫续,附入。”既然说“附入”,就可见得原来就有《木兰诗》的。由于这一条注,使得黄庭坚误把《木兰诗》也当成韦元甫的发现,又使得宋人都误把此诗当唐诗,千百年来为此喋喋不休了。

二、木兰的时代

《木兰诗》让人觉得很奇怪的一点,是“可汗”“天子”混用。古代注家,多认为可汗、天子为两人。当代主张《木兰诗》作于唐代的学者也赞同此说,认为天子指隋、唐皇帝,而可汗指受其指挥的突厥或吐谷浑部落首领,中国皇帝指挥得动可汗,只在隋、唐才有可能,故这被当成此诗作于唐代的一个证据。主张《木兰诗》为北朝民歌的学者,则认为可汗、天子应为同一个人,反映了北朝之时异族当皇帝的情形。但对可汗、天子为何不该视为两人,是否有史料证明北朝皇帝天子、可汗并用,则未见有说服力的说明。

从语气上看,可汗、天子当属同一皇帝的不同称呼。“归来见天子,天子坐明堂。策勋十二转,赏赐百千强。可汗问所欲,木兰不用尚书郎。”由“天子坐明堂”而策勋、赏赐,由策勋、赏赐而“可汗问所欲”,语气连贯,中无转折,问所欲的可汗也当是坐明堂的天子。若把可汗当成突厥或吐谷浑部落首领,有三点不妥之处:第一,诗中描述木兰家族生活在集市繁忙的黄河以南,居城郭,住楼阁,杀猪羊,理红妆,着裳衣,贴花黄,称北方敌人为“胡”,诸如此类,都反映了木兰家族该属汉族或完全汉化的少数民族,而不可能是居住在北漠、汉化程度相当低的突厥、吐谷浑族人;第二,“尚书郎”未必是特指,但若泛指,至少也该是指朝廷高官,突厥、吐谷浑的可汗显然是无权封绶的,只有天子才有可能;第三,“尚书郎”这种称呼,只见于隋以前。《历代职官表》引《通典》说:“(隋文帝)开皇三年置员外郎,今尚书员外郎自此始,以前皆谓之尚书郎,或谓之侍郎。”若此诗作于唐、叙隋唐事,就不可能用已过时的官称。杜诗说“老儒不用尚书郎”,《杜诗镜铨》就注说这是用《木兰诗》的成语(老杜在《兵车行》“耶娘妻子走相送”之下自注云:“古乐府云:‘不闻耶娘哭子声,但闻黄河之水流溅溅。’”可见杜诗的确受到《木兰诗》影响。)

既然可汗、天子指的是同一个人,那就只能是由可汗而变为天子的异族皇帝,这只见于拓跋鲜卑所建的北魏。有没有史料依据呢?1980年在大兴安岭发现了鲜卑石室和魏太武帝太平真君四年(443)四月所刻的祝文⑨。这篇祝文,《魏书·礼记》曾有摘录,此次出土,始见其全貌。文中魏太武帝拓跋焘自称“天子臣焘”,对其先祖则称“皇祖先可寒”,天子与可汗(寒)混用,恰与《木兰诗》相印证。魏道武帝在公元386年(登国元年)建魏国,公元398年改号天兴,始称皇帝,自称天子当在这个时候。但民间可能仍习惯称可汗,只在正式的场合才按官方说法称天子。《木兰诗》在木兰与家人问答(“昨夜见军帖,可汗大点兵”)以及与皇帝问答时都称可汗,而提及明堂大典时则改称天子,可以说正是这种由可汗变天子的过渡时期的反映。以后魏孝文帝改制,实行全盘汉化,禁用鲜卑语,可汗之称,想必无人敢再用。这首诗,该是作于魏道武帝与孝文帝之间的七八十年间。

当时北魏的最大威胁,是来自北方的蠕蠕(柔然)。就在这七八十年间,双方发生了多次战争,正史(《魏书》卷一零三、《北史》卷九十八)上查得到的,就有二十次:天兴五年(402)、天赐三年(406)、永兴元年(409)、二年(410)、神瑞元年(414)、始光元年(424)、二年(425)、神元年(428)、二年(429)、太延二年(436)、四年(438)、五年(439)、太平真君四年(443)、五年(444)、十年(449)两次、太安四年(458)、和平五年(464)、皇兴四年(470)、太和十六年(492)。其间为正史所不载的边境上的摩擦想必更多。《木兰诗》所述的行军路线包括黑山、燕山,这两个地点究竟在哪里,说法不一。有的说在河北,有的说在蒙古,但不管是在河北还是蒙古,都在当时的蠕蠕境内,可见此诗是以北魏与蠕蠕的作战为背景的。也正因为战争如此频繁,需要长期守边、征战,木兰才会一去十二年。[齐天举说:“到延和三年(434),北魏即与蠕蠕和亲。此后至公元449年以前两国间并无战争。”不确。]

认为《木兰诗》作于唐代的学者的一个依据,是“愿为市鞍马,从此替爷征”乃府兵制的写照,而这个制度,备于隋、唐。其实隋唐寓兵于农的府兵制,只实行于汉人居住区,从未实行于突厥、吐谷浑,说《木兰诗》反映了隋唐府兵制,正与说木兰属突厥、吐谷浑部落相矛盾。府兵制的关键,在于从军者自备兵器,倒不在于自备鞍马。府兵制起自西魏、后周,“每兵唯办弓刀一具,月简阅之。甲槊戈弩,并资官给。”(《北史·李弼等传附录》)只说兵器,并未说到马。唐代的府兵制制定得非常详细,不仅要自备甲胄、兵器,还要自备各种各样的生活必需品,至于马,则是“十人为火,火有长。火备六驮马”。(《新唐书·兵志》)十人六马,也并非人人必备。再来看《木兰诗》的描述:“东市买骏马,西市买鞍鞯。南市买辔头,北市买长鞭。”不厌其烦反复叙说,却全都说的是备马,无一句说及自备兵器。因此光凭买鞍马,不能断定就是府兵。所谓“南船北马”,当时北方人出远门,马为必备,何况是从军。西魏、后周的府兵制未规定备马,想必就是认为在北方从军备马是理所当然的事,无须硬性规定。以后的隋、唐府兵制实行于全国,才需要规定备马。

三、“扑朔”“迷离”

就诗论诗,《木兰诗》用语通俗晓畅,少有争议,只有最后一段是例外:“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双兔傍地走,安能辨我是雄雌?”

扑朔、迷离究竟是什么意思,历来有不同说法。汉语这类叠韵形容词,往往语义模糊,并不奇怪。幸好诗中用了“脚”“眼”字样,使我们知道,不管扑朔、迷离具体是什么意思,都是分别形容脚和眼的。撇开了扑朔、迷离的具体意思不谈,这一段诗的意思,本来也不难理解,不过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因为雄兔的脚和雌兔的眼各有特征(是否真的如此,是另一回事),容易分别,但如果雄兔雌兔在一块儿跑,脚、眼不易看清,雌雄也就无法分辨了。用来比喻在一般情况下男女有别,在战争的时候就难以分清,可谓巧妙。杂剧《女状元》第四折换一种说法,把这个意思表达得更清楚:“双兔傍地,难迷离扑朔之分。”

但余冠英在《乐府诗选》中注解此诗时,却认为“雄兔脚扑朔,雌兔眼迷离”乃是互文,也就是说,雄兔既脚扑朔又眼迷离,雌兔既眼迷离又脚扑朔,所以才雌雄难辨。以后的注家,也大都采用余先生的说法。按这种说法,扑朔、迷离不是分辨雄雌的特征,反倒是雄雌一致的标志。人们一般并不通过脚、眼来分辨雌雄,如果雄兔、雌兔的脚、眼无别,又何必特地提出,作为雄雌难辨的证据?而且,按这种说法,兔子在任何情况下都雌雄难辨,以此为喻,岂不是说男女在任何情况下也难以分清呢?这样的注说,真是“扑朔迷离”,越注越让人糊涂。

1998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