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中国与外国有了学术交流,就经常可以发现有外籍华人或归国人员到中国来吹嘘自己在国外的成就、地位。例如,在二十世纪四五十年代的归国人员中,就有人吹过自己在美国做研究时年薪八万美金,算下来比当时的美国总统年薪都高。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初,宣传归国人员“谢绝高薪聘请毅然回国”成了惯例,仿佛国外有那么多的高薪职务空缺着求中国人去填补。这些人在国外拿的其实是科研人员的低薪,但换算成人民币,与当时的中国人工资相比,的确是吓人的“高薪”。最近几年国内科研人员的工资大涨,尤其是国家出台了不少奖励归国人员的政策,有些归国人员在国内拿到的工资、补贴加起来甚至比其在国外时高得多,还好意思说自己“谢绝高薪聘请毅然回国”的人就少了。
更多的人是在头衔上做文章。例如,硕士研究生按规定当过助教辅导过本科生,回国时就敢说自己是“最年轻的教授”。又如明明是自己的导师获得了国家大奖,回国就说是自己得了奖;是宇航局的项目科学家,回国就说自己是“宇航局的首席科学家”。还有很多人则在名片上印上自己是“美国某某学会”、“国际某某学会”的会长、主席,听上去地位崇高。这倒也不好说是造假,但是那个学会是他本人注册的,全部成员可能就他一个人或几个哥们儿。美国结社自由,你想注册什么学会无须审批,只要名称还没用过,再大的名头都可以注册下来。
这些都是利用国内普通人对国外情况的不了解来拔高自己。但是时代早就变了。在国外的华人能够通过互联网知道这些归国人员是如何吹嘘自己的,再通过互联网即时让国内的人了解事实的真相。在互联网的时代想要继续利用国内外信息的不同步糊弄国人,已经越来越难了,却总还时不时地有人要冒险一试,我们仍需时刻警惕。
2010年12月14日
捏造履历要付出代价
1902年,牛津大学校友、在南非经营钻石矿业发了财的罗德斯(Cecil Rhodes)留下遗嘱设立罗德斯奖学金,每年资助数十名来自美国、德国和大英国协的大学毕业生到牛津大学继续学习两三年。它是最早的、也是最有声望的国际奖学金,其获得者称为“罗德斯学者”,号称离开牛津后什么工作都可以得到。比尔·克林顿也是罗德斯学者,在竞选总统时,其简历也不忘提到这个荣誉,以说明他从小就很聪明。
最近有一个“罗德斯学者”遇到了麻烦,麻烦在于他并没有获得罗德斯奖学金。美国杜克大学副教授、癌症研究者安尼尔·波蒂(Anil Potti)在递交美国国家卫生院和美国癌症学会的资金申请报告中,在其简历里写着自己在澳大利亚读书时曾经获得罗德斯奖学金,但是有的写的是1995年获得,有的写的是1996年获得,还有的则没有写获得过该奖学金。这种自相矛盾引起了《癌症通讯》的怀疑,他们经调查发现,在罗德斯奖学金获得者名单中并没有他的名字。波蒂回应说,他曾经获得罗德斯奖学金的提名,然后就不愿再回答任何问题。
《癌症通讯》报道这一发现后,杜克大学校方立即让波蒂离职接受调查。美国癌症学会冻结了已授予波蒂的一大笔科研资助。随后,波蒂在2007年发表的一篇论文遭到质疑,由波蒂领导的三项临床试验也被停止了。这还没完。在申请联邦政府的科研资助的报告中提供虚假履历属于犯罪行为,波蒂有可能因此被起诉。
在许多中国人看来,这未免太小题大做。不就是在履历中虚构了一个年轻时获得的荣誉吗,有什么大不了的?波蒂能当上美国名牌大学的副教授,获得多项科研资助,其能力已得到了证明,管他年轻时有没有得过罗德斯奖学金啊?就算没有得过,也是获得过提名的,不完全是无中生有嘛。《癌症通讯》对此揪住不放,是不是在炒作啊?那些质疑波蒂的人是不是忌妒他啊?
但是美国人显然不这么看。一个人如果连履历都敢捏造,还有什么不敢捏造?这说明其诚信有问题,他所做的其他事情的真实性也都要打个问号,能力再强也没有用。
我不知道波蒂为何要在其履历中说自己是罗德斯学者,这种年轻时的荣誉对他获得科研资助并不会有帮助。他敢在履历中撒这个很容易被戳穿的谎,是因为他知道资金评审人员不会去调查申请者的履历。如果不是《癌症通讯》多事,也就混过去了。
在美国社会,特别是在科学界,都倾向于信任他人。因此如果有人作假的话,很容易得逞。但是却很少有人敢于作假。并不是由于美国人天生就更有道德,而是由于这种相互信任是建立在对不诚信行为的严厉打击基础之上的。一旦有人对不起这种信任,从此人们就很难再相信他,让他无法再在圈子里混下去,甚至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波蒂的事情如果发生在中国,不会有多少人在乎。比他的履历捏造得更离谱、获益更大的有的是,也没见这些人因此付出了什么代价,都过得好好的。虽然在现在呼吁诚信已成了时髦,但是也仅仅停留在口头上。对造假者不敢或不愿进行打击,势必会滋生造假,提倡诚信当然也就只是一句空话。
2010年7月27日
罪犯不幸生在美国
除了谋杀罪指控,其他犯罪指控在美国大抵都能交保金候审,这样至少在被定罪之前不用坐牢。如果没有钱交保怎么办呢?可以付钱找专业担保人替你交保。迪瓦尔德(Bart Dewald)原来是一名警察,后来见当担保人赚钱要多得多,就改行当了担保人。但是干这行是有风险的,如果犯罪嫌疑人弃保逃跑,要设法把他抓回来,不然保金就归公了。2006年,迪瓦尔德就碰到了这种情况。当时他替一个犯罪嫌疑人交了10万美元的保金,获得消息说她想要逃跑,就到她家周围守候。发现开出一辆小面包车,就追上去强行把车拦下进行盘查。车里并没有他要找的人,而是两名儿童心理治疗师。随后这两人报警,迪瓦尔德被逮捕,被指控犯有两项非法禁闭罪。
这回轮到迪瓦尔德自己取保候审。2008年2月,陪审团裁定罪名成立,法官决定在下个月判决。迪瓦尔德并没有想要弃保逃跑,而是想要出一口气。他找了当地一位空手道高手,给他1千美元作为定金,请他去把起诉他的检察官和作证反对他的另一位担保人都痛打一顿,想把他们打得鼻青脸肿、牙齿掉落让他们住院。没想到谈话被录了音。迪瓦尔德又增添了新的罪名:两项阴谋重伤罪。
2010年9月,印第安纳州高等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迪瓦尔德由于非法禁闭、用枪威胁人等4项罪名被判8年监禁,同时又由于两项阴谋重伤罪且没有认罪悔改的表现,必须重罚,再加30年监禁!合起来共38年监禁,而且出狱后还要再加10年缓刑并接受心理治疗。迪瓦尔德年已51岁,能够活着出狱的希望非常渺茫。
迪瓦尔德真是不幸生在美国。这个案子如果发生在中国,迪瓦尔德起码可以少坐30年牢。且不说他仅仅是试图雇凶伤人,根本都还没有实施,即使真的实施了,而让受害人侥幸逃脱或只打成轻微伤,在中国据说也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只作为治安事件处理。
虽然中国现在的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从来就没有规定说故意伤害罪必须是受害人被打成轻伤以上才能定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都普遍认为只有伤害的结果达到轻伤以上才能以故意伤害罪定罪。以至于花10万定金雇凶报复的嫌犯被以寻衅滋事罪起诉,在法庭上竟得意地说:我不是寻衅滋事,我就是要故意伤害,只打成轻微伤,所以我无罪。
能否定罪不看犯罪意图,只看犯罪结果,定不了罪要归咎于受害人身手太敏捷、运气太好,打得头破血流也只是定不了罪的轻微伤,这样的司法实践如何能很好地保护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岂不是在纵容暴力犯罪?
原本中国的法律也是很重视严惩暴力犯罪的。就犯罪风险而言,抢不如偷,偷不如骗。骗几百万的大骗子可能过得有滋有味,偷几百块钱、抢几块钱就可被定罪。现在又知道偷也不如买凶、行凶。长此以往,也许抢、偷会减少,骗、行凶千万别因此多起来。以后谁敢再揭露骗子,就要当心被雇凶打成轻微伤,即使轰动世界不也就是“寻衅滋事”判5个半月的拘役嘛。
2010年10月26日
想起了辛普森案件
2010年10月22日,美国内华达州最高法院驳回O.J.辛普森的上诉。在两年前,辛普森因为持枪抢劫等罪名被判处长达33年的监禁,而且9年内不得假释。这个案件并不复杂。在2007年9月13日,辛普森带着几个人持枪闯进拉斯维加斯的一家宾馆房间,从一名纪念品商人那里抢走一些原本属于他的体育纪念品(辛普森说是从他那里偷来的)。很多人认为,辛普森之所以被判得那么重,是要他为此前的双重谋杀付出代价。
1995年,O.J.辛普森涉嫌双重谋杀案庭审的时候,我在美国的研究生学习已接近尾声,相对比较悠闲。用“打工皇帝”的术语来说,我全程参与了整个庭审过程,当然是通过看电视直播参与的。1995年10月3日,陪审团做出判决时,我和几乎所有美国人一样都守着电视看了直播,连日理万机的克林顿总统都忍不住好奇心中断工作收看直播,何况我等闲人。记得克林顿还为此发表了一个简短的讲话,要大家尊重陪审团的无罪判决,大概是担心有人为此寻衅滋事。
受害人家属自然无法接受这样的判决结果,他们没有去寻衅滋事,而是走法律的途径,向辛普森索赔,要求他为受害人的非正常死亡承担民事诉讼。这个案件同样由陪审团决定(当然是另一批陪审团)。这一次辛普森被认定对商人前妻及情人的死负有法律责任,需要赔偿受害人家属3350万美元。辛普森没能支付这笔巨款,但受害人家属通过拍卖辛普森的物品、获得辛普森出书的版税等方式获得了一些赔偿。
在中国人看来,辛普森案件很有不可思议之处。证据那么确凿、嫌疑人逃逸未遂的双重谋杀案居然能被判无罪,让大部分美国人都感到震惊。如果此案不是由陪审团,而是由法律专业人士来决定的话,可以肯定会被判罪名成立。这在当时引发了一场对美国陪审团制度(由随机抽选的普通公民担任陪审团成员)利弊的大讨论。
谋杀案嫌疑人一旦被陪审团认定无罪,就不能再以同一罪名起诉。但是受害人家属却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索赔。这在中国绝无可能,既然犯罪嫌疑人被判决无罪释放了,附带的民事诉讼也就一笔勾销了。即使罪名成立,在中国也绝无可能判决给予天价赔偿。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能获赔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也即直接经济损失,不能索取间接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赔偿。
比如由于人身伤害引起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一般也就赔偿几千元。如果伤势轻微,医疗费、营养费忽略不计,可能也就得到几百元的误工赔偿。这点赔偿,连受害人及其律师往返司法机关的车马费都抵不上,更何况律师费。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提起附加民事诉讼,有时反而赔本,如果雇了律师,更赔。
相反地,在民事案件中原告反而能索取精神损失赔偿,比如涉及损害名誉权的案件。出于对言论自由的保护,对名誉权案件,美国通常判得极为慎重,尤其是公共人物打名誉权官司,几乎不可能赢。但是在中国反而这类官司很好打,如果一名院士候选人被质疑学术成果有问题,告到了当地法院,法官就可以判决质疑者赔偿原告几万元的精神损失。人身伤害同时也能造成精神损伤,而且精神损伤的后果往往比言词造成的要严重得多。但是,被人批评了可索取精神损失赔偿,被人打了不能索取,这样如何能很好地保护受害人?从违法的角度看,骂人几句要赔偿几万元,打人一顿却只需赔偿几百元,文斗远不如武斗,这样的司法实践岂不是在鼓励打人?在美国人看来,中国的司法也常有不可思议之处。
201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