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元年(1723年)八月,康熙帝去世的第二年,青海和硕特蒙古贵族罗卜藏丹津乘抚远大将军允禵回京奔丧之机,公开发动武装叛乱,使一个好端端的青海再次陷于动乱,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
罗卜藏丹津是达什巴图尔之子,固始汗之孙。达什巴图尔在位时,奉行其父固始汗的政策,率部归清,于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被封为和硕亲王。当时,清政府并未在青海设置行政机构,对青海的管理也只是一种羁縻政策。达什巴图尔死后,罗卜藏丹津一直怀有“复先人霸业,总长诸部”的政治野心,甚至谋求对西藏的统治权。由于康熙年间清政府加强了对西藏的管理,罗卜藏丹津的野心难以实现,因此悍然发动武装叛乱,企图以武力达到其政治目的。
罗卜藏丹津的叛乱是从雍正元年八月胁迫青海各台吉于巴尔巴罗海会盟开始的。他自称达赖珲台吉,强迫诸台吉“呼旧日名号,一概不许称呼王、贝勒、贝子、公封号”。
王、贝勒、贝子等封号是清政府封授的,废除这些封号,即表示不再接受清廷的统治。清政府闻变后,一面命川陕总督年羹尧办理平叛军务,一面命侍郎常寿去罗卜藏丹津驻地沙拉图宣布谕旨,令其“罢兵和睦”。罗卜藏丹津非但不听,反而拘禁常寿,“与同党阿拉克诺木齐、阿尔布坦温布、藏巴扎布等益肆猖狂”。叛军在西宁府周围发动进攻,“每处有贼二、三千人,以势驱逐附近番子,攻城放火,烧毁民间积聚草谷,抢掠财物,其未受蹂躏者,西宁城外10余里”。西宁周围叛乱四起。
清政府针锋相对,派兵坚决镇压。在迅速解决周围战斗后,遂专力征伐罗卜藏丹津的主力叛军。当时,清军三路分进合击,势如破竹。据官书记载:“计师行深入,自雍正二年(1724年)二月八日至二十有二日,仅旬有五日,成功之速,为史册所未有。”清政府在平叛后,为安抚百姓,实行了一系列善后措施。
一、仿内蒙古札萨克制,对青海地区蒙古族各部编旗设佐领,共编29旗,规定了会盟与朝贡制度。各旗每年会盟一次,由西宁办事大臣主持,“奏选老成恭顺之人,委充盟长”。并规定朝贡制度:“自雍正三年起,于诸王、台吉内,派定人数,令其自备马驼,由边外赴京,请安进贡。”分为三班,“三年一次,九年一周”。
二、在经济上采取发展农业生产、安定人民生活的措施。对西宁周边“可耕之地”,招募西宁一带农民与驻军家属开垦屯种,由地方官发放牛具、种子,三年之内,免予起科。对青海与内地贸易也做了规定:每年二月、八月两次,于西宁西川边外那拉萨拉地方“指定为集”,进行贸易。对生活必需品,如茶、布、面等定为一年四季贸易,以满足蒙古人民生活的需要。
三、对喇嘛教寺院进行整顿。康熙年间,青海喇嘛教寺院已达数千余所,以致“西海境内诸民尽衣赭衣,鲜事生产者几万户”。雍正时规定:“寺庙之房,不得过200间,喇嘛多者300人,少者十数人。”将一度作为地方割据势力重要支柱的喇嘛教寺院置于清政府的控制之下。
◎故事感悟
清政府推行的上述安抚措施,目的在于使青海完全置于中央政府的直接统治之下,以利农业生产的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实践证明,这些措施确实起到了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生活的作用。
◎史海撷英
雍正帝整顿吏治
雍正皇帝刚刚即位时,吏治废弛,贪污腐败已然成风。雍正克服了各个方面的阻力,在全国上下大规模地开展清查亏空,设立会考府,实行耗羡归公,实行养廉银制度,取缔陋规等多项工作。
由于雍正态度决断,执行政策雷厉风行,清朝的财政状况在短时间内便得到了明显的改善,官吏贪污吏治腐败的坏况也都有了很大的转变。旅日华人学者杨启樵曾说:“康熙宽大,乾隆疏阔,要不是雍正的整饬,清朝恐早衰亡。”因此后来也有了“雍正一朝,无官不清”的说法。
◎文苑拾萃
夜 坐
(清)雍正
独坐幽园里,帘开竹影斜。
稀闻更转漏,但听野鸣蛙。
活活泉流玉,溶溶月照沙。
悠然怡静境,把卷待烹茶。
鄂尔泰倡“改土归流”
◎天下敬职,万邦以宁。——马融《忠经·观风》
鄂尔泰(1677—1745年),清满洲镶蓝旗人。西林觉罗氏,字毅庵。康熙举人。任内务府员外郎。与田文镜、李卫并为雍亲王(即世宗)的心腹。雍正三年(1725年)迁广西巡抚,次年调任云贵总督,兼辖广西。在滇实行“改土归流”,在西南各族地区设置州县,改土司为流官,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统治。后任军机大臣。世宗死,受遗命与张廷玉等同辅政,总理事务,加至太保。乾隆十年(1745年)以病解职。
雍正年间,清政府在西南几省实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废除了原有的土司,代之以流官的统治,使内地的地方行政制度得以在边区实施。这是我国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地方行政制度的一次重大改革,它直接关系边区与内地一体化的进程,关系西南少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关系多民族国家的进一步巩固。可以说,这是雍正帝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进一步控制西南边区的重要战略决策。
我国西南是个多民族杂居的地区,长期以来,其经济、文化处于落后状态,被历代统治者视为“化外”。土司制度是伴随着西南各民族从“化外”到内属这一长期发展过程而产生的,有它的历史必然性。土司制度之前,西南各民族长期处于部落酋长制度阶段,封建统治者曾对这一地区采取羁縻政策,旨在将其纳入封建政权政治编制的体系之中。
随着边区与内地人民在经济、文化上的长期交往,特别是封建政府对边区统治的进一步加强,土司制度终于代替部落酋长制度而产生。土司制度形成于元代,明、清两朝均因袭其制。所谓土司制度,就是由政府委任少数民族首领为地方官,即土司,这些土司不仅可以保留原管的土地和人民,而且可以子孙承袭。
实际上,“今之土司,即昔之酋长”,所不同的是,土司是经封建政府承认的。这是封建统治者对西南各民族采取的一种特殊的统治方式。从形式上看,是“修其教不易其俗,齐其政不易其宜”;从阶级实质上看,则是封建统治者在政治上利用少数民族贵族进行统治,在经济上“让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但是,设置主司绝不是封建统治者的最终目的。“开端创始,势不得不然”,在雍正时提出“改土归流”的鄂尔泰明确指出了这一点:“原以番苗蛮保之属,远处边荒,向居化外,故择其中之稍有功者授以世职,俾其约束,此历代权宜一时之计也。”封建统治者建立土司制度的本意,是企图通过“以夷治夷”达到在全国发展不平衡的少数民族地区实行统治的目的。
土司制度的初期确实起过积极作用,特别是在沟通边区与内地的联系上比较突出。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它的消极作用就占了主导地位,这在清代已非常明显。
首先,它严重阻碍了封建经济的发展。就多数土司地区而言,代表的是封建领主经济。在那里,一切耕地、山林、水源均为土司所有,土民在经济上被迫依附于土司,成为土地的附属物,形成土司对土民的人身占有关系,而且这种“主仆之分,百世不移”。这种落后的生产关系必然成为封建经济发展的桎梏。
其次,土司制度的长期存在不利于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和巩固。土司制度带有浓厚的割据性,随着土司势力的膨胀,“小者视子男,大者竟数倍于公侯”。湖广容美土司田氏自造鼓楼,设龙凤鼓、景阳钟,开“玉带河”,架“月宫桥”,并捉人“割做太监”,俨然独霸一方的土皇帝,以致“土人知有土官而不知有国法久矣”。这就造成了中央政府与土司的尖锐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