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国图霸,小国求生存的春秋时期,执行正确的内外政策固然是图霸、求生存的重要条件,而武装力量的加强则是达到这一目标的必要手段。齐国推行“参其国而伍其鄙一作内政而寄军令”的政策,实现了“方行天下”的目的。晋国“作州兵”,奠定了扩军的基础,文公连续“作三军”、“作五军”、“作三行”,完成“取威定霸”的军事准备;楚国为与晋抗衡,子木使芳掩治理军赋、保障战车、马匹、和武器的供给。在大国夹击中的鲁、郑等国为求得生存和发展,也实行军事改革,鲁在“初税亩”之后,“作丘甲”和“作三军”,增加防卫能力;郑国子产“作丘赋”,也同样出于这个目的。各国直接或间接的军事改革,都起到了增强国家军事实力的效果。
周王军权的逐渐丧失
平王东迁后,统治着北到沁水,南及汝水,西临潼关,东近荥阳,大约方六七百里的区域。这时周王仍拥有三个军的兵力,与当时的诸侯强国实力相当。这支军队在维护王权、守土卫边、讨伐叛离诸侯的征战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春秋初年,周室北伐叛王的曲沃庄伯,东讨对王不敬的宋国,西围魏擒芮伯,南戍申、吕等军事行动,都是由其领衔纠合诸侯一起进行的,这体现了周王在一定程度上军权依然在握。但是自从桓王在纟需葛之战中丧军辱身后,王师再也没有能够重振军威。王权也随之下降,诸侯的军队不再听从调遣。从此小朝廷无力抵抗戎族入侵,更无力镇压内部的叛乱了,自身的安危全凭大国来维护,就连都城的守卫也乞求诸侯派兵支援。军权的丧失导致疆土的日渐缩小,虎牢以东属郑,北边的温、原等十二邑归晋,南边被戎族侵占。周室还不如一个普通的诸侯国的国力,仅在名义上勉强保留一个天下“共主”的虚号。
限额军队建制向无限额军队建制的过渡
由于周天子的统治权威丧失,各诸侯国原来规定有限定数额的军队建制,已不受周王规定的限制。各国国君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军赋保障的程度,随意决定自己的军队数额。晋国最为典型,当曲沃武公统一了晋国被周僖王封为晋侯时(前678),曾规定晋国军队为一军,到周惠王十六年(前661)晋献公(武公的儿子)十六年时。献公便扩大晋军为二军;二十八年后,晋文公四年,又扩大为“三军”,二年后,又增编“三行”(三个相当于军的步兵单位);又过三年(文公八年),改为“作五军以御狄”。到晋襄公七年(前621)又“舍二军”,恢复到三军。及至晋景公十二年(前588),复“作六军”。一百零八年间,晋军由一军扩大到六军。中间经过扩了又缩,缩了又扩,都是晋侯自己决定的,并未经过周王批准。到晋昭公三年(前529)弭兵会后十八年,晋为了威慑诸侯,“治兵于邾南,甲车四千乘”。按春秋时兵车编制员额,一军五百乘,四千乘当有八军之众。可见,晋军是没有定额限制的,国君根据需要和可能,可以自行确定军队数量,其他国家也是如此。到春秋后期,连邾那么样的小国,竟也有“赋六百乘”。
“私属”军队的普遍设立
由于土地私有和公族大夫(国君的同姓子弟)允许有自己的武装,遂使各国除了国军外,还有“私属”或“私卒”或“族人”,即贵族大夫的私人军队,如晋国在公元前597年(晋景公三年,鲁宣公十二年)与楚国必阝之战时,晋下军大夫知庄子(荀首)因他儿子(知莹)被楚军俘虏,便“以其族反之”。这个“族”,古人注为“家兵”、“部属”。又公元前592年(鲁宣公十七年,晋景公八年),晋谷阝克出使齐国,被耻笑后,向景公请求伐齐,景公不允许,克“请以私属”伐齐(杜注:私属,家众也。),这说明晋国大夫有私家军队,私属即可单独用于讨伐一个大国,说明这种“私属”军队,已经超出了警卫队的范围,具有作战军队的规模了。鲁哀公八年(前487),吴伐鲁,兵抵泗上,鲁大夫微虎准备夜袭吴军。“私属徒七百人三踊于幕庭。”说明鲁国大夫也有数量不少的私家军队,其他各国的卿大夫,都有自己的“私属”军队。这样的军队在国家对外有战争时,常由参战的卿大夫率领,编入国家军队,且常成为军中骨干。而在国家内部动乱时,又成为卿大夫争夺君位或互相倾轧的武力。这种私属军队本是分封制的产物(天子封建诸侯时,允许诸侯有军队。诸侯成为独立国家后,也分封卿大夫,卿大夫有了封地——采邑,必然也要建立自己武装)。随着社会大变动,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的分封制,逐渐变成封建领主土地私有制;有限额的自卫武装,也就演变成了可以自由扩充的私属军队了。
严格等级兵役制度的逐渐破坏
由于春秋经济与阶级关系的变化,战争不断的进行,新旧贵族势力的斗争,使西周那种严格按社会阶级等级征集和划分兵员的制度,逐渐被破坏。如晋国到春秋末期(公元前493年,鲁哀公二年),晋赵简子(鞅)与齐、郑护粮队作战,在誓师时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从这个誓师宣言中可以看出,军队中不仅有庶人(农民)、手工业工人、商人,(这些人克敌立功的,可以得到仕进,即晋升到士的阶层);还有了人臣(奴隶)、隶(服杂役的奴隶)、圉(养马的奴隶),这些奴隶们如果克敌有功,可以免除奴隶身分,成为自由民。这反映了严格的等级兵役制已在废弃,且通过战争,还可改变人的社会等级地位。
军、旅、卒、两、伍的编制
春秋时期各国为适应战争的需要,都健全自己的军事编制。各国军队的建制基本上大同小异,只有齐国军制异于中原诸侯国。齐桓公采纳推行管仲“卒伍政定于里,军旅政定于郊”的政策,把军事编制和地方行政组织结合起来。当时齐国的行政单位具体划分为:五家为轨,十轨为里,四里为连,十连为乡。与之相适应的军事编制是:伍、小戎、卒、旅,五乡出一军。伍是当时各国最基层的步卒编制单位,五人为伍,以其中一人为伍长。配备五种长短相杂的兵器,持短兵器的在前列,弓箭手居后,构成梯次配置的战斗队形。两是步兵的独立作战单位,辖有五个伍,其中有三名车兵,由两司马按着军事长官的鼓声来传达作战命令。卒是步兵最高一级建制,下辖四两,结成一个战斗群体,卒长是这个群体的指挥员。春秋末期战车的隶属步兵数额大增,卒与两的关系发生新的变化。《司马法》把指挥作战的将军和卒伍分别比作人的躯干、四肢和手指,强调卒伍这两级组织在军队中的重要性。这是因为“卒伍定于里”,战士都是由“世同居,少同游”,“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的族人所组成的,因而在战斗中能够“守则同固,战则同强”,可见卒伍是部队训练和作战的最佳编制单位。旅和军这两级大的军事建制,是以战车为对象的军事编组。在国人编成的战车部队之外,另有贵族子弟组成的亲兵战车加入,成为军旅中的骨干力量。旅长同时又是地方行政官员,称为“乡良人”或“旅帅”。一军之长名为“军将”或“帅”,由诸侯和命卿担任。晋国初期军队由诸侯和太子率领,后改为由命卿统帅军队,中军将居各军将之首,称作元帅,同时又是首席执政者。这种军政合一、寓兵于农的军事编制,是与农隙讲武的社会生产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它便于部队的集结和训练,有利于发挥士兵的战斗作用。
军赋中车徒份额的消长
春秋中后期战争规模进一步扩大,次数增多,步卒机动灵活的特点在交战中对战争进程的影响很大,在攻击要塞时步卒的这一优越性更为突出,迫切需要对军赋中车徒份额比例进行改革。而春秋后期国野界限的逐渐趋向消失,兵员来源大大扩大的实际情况,又使得这种车徒份额改革的实施具备了可能。这一军赋关系调整主要表现就是步卒在战车编制中比例明显加大。具体地说,便是由于兵员来源扩大,使得一甸出长毂1乘,甲士3人,步卒72人成为可能。《左传》昭公十一年载楚子伏甲杀蔡侯,刑70士,正是一乘战车与75步卒关系的略数。《孙子·作战》中1000乘战车和辎重车与10万战士的比例关系,也恰好与每甸出一乘战车的推算结果相符。步卒在当时军赋份额中比例增大的这一军制变革是我国古代军制史的重大变革之一,它带来了军事上一系列变化,使车战在战争中逐渐退居次要地位,由步兵作战起而代之,为战国时期步骑作战成为战争主要方式开辟了道路。
步兵的发展
步兵,春秋时期称作徒,或徒兵。步兵,作为独立兵种,普遍出现于华夏诸侯抵御戎狄侵扰的过程之中。当时戎狄长于步兵作战,而队形稀疏攻防阵式呆板的战车部队难以对付灵活多变的步兵进攻。立国于无险可守的平原地区的郑国,最早使用步兵守卫疆土和反击戎狄的侵扰,并在镇压“萑苻之盗”(奴隶起义)的过程中发展壮大了步兵这一兵种。地处戎狄包围中的晋国步兵建制最为完整,把独立步兵称为“行”,献公时已建有左行和右行,文公时在“作三军”的同时,又“作三行以御狄”(前632年),即在原有二行的基础上增设中行,组建起独立的三行部队,不再隶属战车部队的编制。其任务就是与戎狄作战,保卫和开拓晋国的疆土。在鞍之战中它配合战车部队曾发挥过作用。但它的发展较为缓慢,直到公元前541年魏舒在对戎狄作战中“毁车以为行”之后,步兵才受到应有的重视。在公元前493年的铁之战中,公孙龙以500名步兵夜袭郑军,夺回赵鞅的旗,明显地表现出步兵在战争中的优越性。
春秋末年,吴越两国的步兵相当著名。吴王阖庐伐楚之所以长驱直入,“五战及郢”,就在于拥有一支轻甲利兵的步兵先锋队,它由500名大力士和3000名善奔走的勇士组成,长途奔袭,把楚国战车部队追赶得没有喘息的空隙。越国步兵的战斗力很强,战术也很灵活。在笠泽战役中越军和吴军夹河对峙,使两翼步兵佯攻掩护越王率主力偷渡,一举大败吴军。这次战斗中越王的中军就是由6000贵族子弟组成的步兵。这些战争实例说明,吴越步兵在战争中起支配作用,体现出两国的步兵建设发展迅速,与北方诸国步兵登上战争舞台遥相呼应,共同为步兵在战国时期成为战场的主宰者铺平了道路。
顺便要提及的是,春秋时期舟兵也有了较大的进步。舟船在商周时就已被用于军事行动,到了春秋时期,随着战争的扩大,舟兵得到迅速的发展。当时楚、吴、越、齐等国都拥有强大的舟师,在战争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当时的舟船,据《越绝书》引《伍子胥水战法》所说情况来看,已是很大的了:“大翼一艘,广丈六尺,长十二丈,容战士二十六人。”而馀皇等船则是当时战船中的著名者。吴、楚、越诸国地理条件适合于开展水战。故舟师的发展比较迅速。据《左传》、《国语》等典籍记载,这几个国家之间,频年发生战争,水战是重要的作战形式,舟师因而成为这些国家的主力兵种之一。
征兵的出现和募兵制的萌芽
在乡遂制度盛行的时代,只有国人才有当兵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兵役制度的基础在春秋中后期迅速地走向崩溃了。当时宗法制度日渐衰落,国人的地位升降无常,这就影响到旧的军事制度的正常运行。此时,各大国在新占领区设县立官,在灭族的大夫领地实行郡县制,从而大大扩大了国君的直接统治区。这些地区建立了新的军赋征收体系,因而产生了有别于乡遂区划的兵役征召方式,开始出现郡县征兵制度。新的兵役制度使晋国和楚国的兵力大为增强,就晋国而言,公元前550年,晋“赵胜帅东阳之师”追击齐军,公元前520年籍谈所“帅九州之戎及焦、瑕、温、原之师”护送天子入王城,均显示出这种晋军是一支具有相当实力的军队。楚国启疆曾估计晋国这种部队拥有近5000乘兵车,除其中一部分在战争时期随大军出征外,大部分担当国内留守任务。这标志着国君直属部队的作战能力已大大增强了。楚国的郡县征兵制度创建较早,申、息之师在公元前635年即已初露锋芒:它敢于承担戍守商密的重任,与秦晋伐若呔军相对抗。以后又驰援蔡国抵御入侵的晋军,使晋军不战而退。楚灭陈、蔡后置二县,与东西二不羹同为千乘之赋的大县。这些县所征之兵,在楚国贵族的内部斗争中,曾使公子比和公子弃疾拥兵入国,夺得王位。由此可见,楚国郡县征兵制度形成的武装力量,不亚于贵族子弟和国人组成的大军,是强楚与晋争霸的重要军事力量之一。
春秋晚期还出现了养士之风,晋国的栾盈以施舍的方式使很多武士云集在他的门下,组成战斗力很强的武装集团,其中就有力士督戎,勇士州绰、邢蒯那样勇冠三军的人物,使得国人害怕,执政者畏惧。这实际上就是通过招募的方式组建起来的有特殊战斗技能的武装小团体,似乎可以视为募兵的最初萌芽。吴越更养有经过专门训练的武士,吴王阖庐的五百力士,三千力趾,越王勾践的八千死士,也是这么一类人。吴越的这种特种部队,在战争中发挥着冲锋陷阵的作用,曾为吴越两国在春秋末年的争霸事业效过大力。
教育训练制度和军事法规
春秋前期军队的成份仍以“寓兵于农”的国人为主,各诸侯国都沿袭西周时期的教育训练方法,在农闲时对部队进行整训。鲁国在公元前706年秋举行盛大的阅兵式,检查战车和徒兵的战备情况。晋国和楚国更把训练和作战紧密结合,如城濮之战前夕,公元前633年秋,楚国在睽和地演习作战,晋国则在被庐以狩猎方式演习作战。四年之后的秋天晋又在清原进行军事大演习。这些农闲时的阅兵和军事演习,既检阅了部队的战斗力,又挑选了军事将领,为实战做好了充分准备。春秋中后期这一类军事演习的规模更为庞大,如鲁国曾出动兵车千辆,秋季在全国从东到西举行军事演习,可见这个时期各国都通过军事演习加强军队的综合性战术训练,从而提高部队的实战能力。
春秋中期以后,晋国对军队的训练特别重视,悼公时建立了这方面的专门机构,负责培训各种武装人员。公族大夫荀家等主持贵族子弟的文化教育和军事训练,御戎弁纠负责全军御者的教育和训练,司马籍偃主管车兵和步兵的协同作战训练,乘马御负责管理和培训全军养马人员。这种分科培养甲士、步卒和后勤人员的方法,注重抓好步兵和车兵协同作战的战术训练,为大规模的综合性实战演习打好基础。这样就普遍提高了战斗人员的素质和整体作战能力,使部队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春秋时期治军有严格的军事法规,一切行动都按“律”行事。上下必须坚决服从统帅的号令,主将根据作战原则指挥打仗,如果有可能胜利,就要全力去争取;若难以取得胜利,就要避敌锋芒保存实力,否则主将就是违反军律,要受军纪处分。主将统帅大军出征,要遵循行军不宜过快,保持队形整齐的规定。司马是军队里执掌法令的官员,协助主将治军,对于违犯军纪的各级将领以及士卒有权实施制裁。如公元前570年晋悼公参加诸侯会盟,其弟杨干的战车在曲梁扰乱军队行进的行列,司马魏绛冒着杀头的危险,坚决维护军队的纪律,杀了杨干的御者。而晋侯也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强调军事纪律的立场,克服私人感情,理解了司马魏绛的措施。另一件维护军纪的例子是晋军在攻打无终戎的战役中,魏舒建议并执行放弃战车编成徒兵的战斗行列,荀吴的宠臣不肯弃车编入徒兵,违反军令,而被斩杀示众,全军上下为之肃然,均严格按着步兵作战方式与戎交战,结果大获全胜。由此可知,这个时期的军事法规已比较周密,对从主帅到各级将领的职责,行军打仗的原则以及士卒应该遵守的号令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这是对军队建设和长期战争经验的总结,是春秋时期军队发展的必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