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舒立观察:中国十年之真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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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章 产业观潮(2)

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改革的全面推进,最终还是要逼出农业的市场化。到本世纪第一年,国家拿出真金白银“补贴”农业,已经使财政背上了粮食收购亏损7000亿元以上、棉花收购亏损450亿元以上的沉重包袱,而农民并未从巨额补贴中承接显著实惠,反是对放开粮棉价格和经营期待殷殷,而且身体力行地去争取。国家的巨额补贴也未有显著地转化成其他经济部门的效率或是利益,倒是大量沉淀于垄断制的流通环节,很是得不偿失。时至今日,有识之士已经认识到,所谓欧日式的大规模农业补贴在农民众多的中国既不可能也不合理,事实上更未真正实施。而如果补贴与经营统制的目标正是粮棉生产或者说农业生产本身,市场之手一定是更经济也更强有力。

至2002年,中国一定会成为WTO的成员国。农业的国际竞争已近在眼前,无法回避也无法推延。既然中国只能走农业自由市场经济的道路,走得越早越主动。既如此,粮棉放开的一大步必须尽可能坚决地走出去。对于中国农民、农村和农业,这是关乎未来命运的一大步。

-2001年第11期-

问责中石油

必须在“问责中石油”的同时“问责体制”,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中国国情的新型石油生产监管体制。

几乎可以肯定,2003年岁末发生在中国重庆市开县的“12·23”气矿井喷特大事故,系属世界石油天然气开采史上最惨重的事故,亦是人类工业史上最大的悲剧性事件之一。这起事故发生在环境和人的价值被越来越看重的新世纪,而且受害者主要是事故现场方圆数里的数万名普通民众——其中惨死者即有230多人,更表明其性质之严重,已经到了万难宽宥的程度。

国务院于2003年12月27日宣布组织了26人参加的事故调查组,专项调查已经展开;而对事故查清具体责任、吸取深刻教训、进行全面反思,会是个长过程。不过时至今日,通过前一时期新华社等媒体相当充分的报道,有一个事实已经相当清楚:“12·23”特大事故的主要责任方正是中国规模最大的国有企业中石油集团(CNPC,下称“中石油”)及其下属企业,“问责中石油”将不可避免。这是一个令人痛心却不得不面对的事实。

谈及这次事故本身,无非是两个关注点:其一,井喷为什么会发生,而且如此严重,难以控制;其二,井喷发生之后为什么会造成如此重大的人员伤亡,而且不仅伤及当班工人,还伤及成千上万驻地百姓?两者之间互相关联,问题直指事故主角中石油。

前一个问题技术性很强,一时难有完整解答。虽然不少专家提出,承担此项钻井工程的中石油集团川东钻井公司无论是钻井技术还是设备都属一流,如果操作得当,气井井喷完全有可能避免,或是控制在萌芽状态;但也有说法指称,发生事故的川东北16号井地形复杂,勘探难度大,井喷事故的出现及恶化实属人力难以控制的意外。

不过,纵使此番事故主要是意外,仍然需要解答钻井公司何以对意外没有必要的、充分的防备。防备包括使意外不致变成特大事故,也包括井喷出现后对井队工人及驻地周围群众的基本防护和有组织的撤退准备。在这方面,我们看到的是一片空白。

天然气开采,特别是含有高硫化氢(下称H2S)的天然气矿井开采属于高危工程,这本属石油天然气勘探行业的常识。正因为如此,中石油集团建立了一系列安全操作规范,其中包括井台为每个当班钻井工人配备专用呼吸仪,并配有公用呼吸仪,还包括一旦有井喷发生,应有消防车、救护车、医护人员和技术安全人员在井场值班等,可谓相当全面。然而,安全措施在纸上说来容易,真正落实却需要投入实实在在的成本。显然,落实这部分成本并不容易,因而“12·23”井喷事发,人们既没有看到钻井工人们面戴呼吸仪自救和救人,也没有见到消防车、救护车飞驰而来,这当是灾祸继续扩大的直接原因。

还有一些基本防备,未见诸中石油现有安全规则,但恰恰显示了这家特大型企业与国际通行标准之间的距离。中石油选择方圆数里驻有上万居民的地方开采H2S气井,或有生产效率方面的合理考虑。但既然作出这样的选择,企业对当地的居民安全和环境保护便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这里,最起码的责任便包括在当地一定范围内安装H2S检测仪,对居民进行防H2S的安全教育,并且制定和落实在意外发生时组织居民迅速撤退的应急方案。在当今世界,石油企业应对环境承担责任已经是业内外共识,中石油在自己的网页上专辟健康与环境板块,显示公司已经有了与国际接轨的意识。而从此次“12·23”重大事故正可折射,从意识到行动其路也遥遥,因为当地从干部到农民事先均对可能的危险、甚至对H2S一无所知,有序的应急撤离更是无从谈起。

当然,企业行为离不开制度环境。中石油在“12·23”事故中所暴露出的安全管理重大失误,正与我国目前的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监管的严重缺位直接相关,其根源深植于多年来政企合一的传统石油工业体制。始于1998年至1999年的中石油重组和上市对于旧体制固然是脱胎换骨的大手术,但企业的艰难改革转型仍在继续,新的行业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更需时间和契机。由是,“12·23”事故或可成为一种推动,在“问责中石油”的同时“问责体制”。而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中国国情的新型石油生产监管体制的最终形成——当前纷纷建言中即包括能源部的成立,亦可为中国石油企业的未来良性发展创造条件。

2003年12月28日,事故发生五天以后,中石油集团副总经理苏树林到开县人民医院看望受伤群众并表达了“深切的歉意”,并表示将“通过地方政府对受灾群众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虽然新华社报道中显示的口气并不很重,而且集团公司兼上市公司一把手马富才未曾出场,但此举其实意味颇深,显示中石油高层已知对234人丧生的井喷惨案难辞其咎。

可以想知,走出这一步并不容易,但还得继续往前走。在朝向现代企业的转型路途中,中石油唯有接受多重挑战。

-2004年第1期-

中航油:重组还是破产

我们认为,此次重组应有更高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者代表参加,由国资委在重大问题上严格把关。

自在新加坡上市的中国航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油(新加坡)”]申请破产保护之后,市场上一直在分析公司重组将如何进行。2004年12月7日,最高法院已正式发出通知,要求这家上市公司在14天内拿出重组方案。2004年12月10日,这一时限按中航油(新加坡)一方的要求被延长6周。目前还无法知晓重组准备之详情。我们认为,此次中航油(新加坡)石油期权市场狂赌失败,公司严重资不抵债,重组谈判必然非常艰难。中国国有大股东应当避免匆促上阵,强行推出带有浓厚行政性色彩的重组方案,更应在重组和破产两种选择中保持灵活性。中航油(新加坡)巨亏毕竟已成定局,倘重组的市场机会过小、所需成本过高,以长期而论纯属得不偿失,则破产可能是更理性的选择。

中航油(新加坡)本身主要是一家石油贸易公司,又是其具有垄断地位的母公司中国航油集团伸向海外市场的唯一通道。虽然近年来的几项收购使中航油(新加坡)成了几家石油服务公司的小股东,但投资者属意于中航油(新加坡),看中的仍是其在中国航空用油进口业务中的垄断寡头地位。那么,如果中航油(新加坡)在破产威胁当头之时寻求重组和解,是否会有市场上的重组参与者坚持要求中国方面维持中航油(新加坡)的垄断性特权呢?

如果直接或变相做此承诺,则后果将非常严重。其一,中国加入WTO的协议已经承诺,中国将分步开放成品油市场,中国航油集团对航油供应的行政性垄断必将结束。其实,2001年11月中航油(新加坡)上市之时,其承诺也无非是在两至三年间保持垄断地位;其二,纵在对外开放前的过渡期,中国航油集团也并没有理由以行业次级垄断的方式独霸中国航油供应市场,导致航油价格居高不下,其对内开放本是理之当然;其三,中航油(新加坡)濒于破产、一些有关石油公司停止供油的严峻现实已经表明,如中国航空业用油采购这样具有战略意义的重大业务,绝不能由单个公司长期独揽,唯数家公司共同承担,方能规避供应链中断导致的恶性后果。

除了垄断权的筹码,未来重组谈判中最直接、最关键的还是现金,也就是母公司究竟能拿出多少钱来挽救上市公司。海外对中航油(新加坡)的重组有种种猜测,还有一种说法,称中航油(新加坡)是中国国有企业,其母公司能否拯救公司、偿还债务,关系到“中国国有企业在海外的整体信誉”;其潜台词,无非是主张中国以国家承担无限责任的方式来还钱。

必须指出,中航油(新加坡)此次失陷石油衍生品市场,损失惨重令人痛心。但中航油(新加坡)毕竟是独立公司,片面夸大单个公司失败之“国际影响”并不可取;为“挽回面子”无原则注资,更难以容忍。中国的国有企业既然在海外上市,即应按国际惯例和市场法则办事,其种种违法违规行为应受到谴责和处罚,债权人也只能按既有游戏规则承受损失。如果无限制地以国家资金救援单个公司,只不过是海外观察家们批评过多年的“China Inc.”重现,绝不是什么可以鼓励的事情。

自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1989年进入伦敦金融交易所以来,中国一批国有企业在国际期货市场上的大手笔交易已经进行了多年。其间跌过不少跟头,几乎每一次惨重损失都使人叹息不已。较之前车,中航油(新加坡)此次在石油期权交易中的失败可谓如出一辙,唯手法更简单,判断更愚蠢,拖延更漫长,损失更惨重。仅从目前已经披露的事实即可看出,不仅由于中航油(新加坡)总裁陈久霖本人,亦因中国航油集团管理层整体的严重违规、铤而走险、连续决策失误,致使上市公司的损失高达5.5亿美元,最后面临破产。其间,由集团管理层决策,竟在隐瞒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情况下出售所持股份套现补仓,更是涉嫌违法内幕交易,情节令人悚然!

巨大损失已经铸成。当前,中国航油集团正全力对中航油(新加坡)进行重组。我们认为,此次重组应有更高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者代表参加,由国资委在重大问题上严格把关。此外,纵使此事最终能够按市场原则削债重组或平稳破产,仍不能减轻中国航油集团管理层此前渎职重责于万一。仅将集团副总经理兼中航油(新加坡)首席执行官陈久霖解职乃至处以刑责,是远远不够的。身为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人,中国航油集团管理层其他责任者亦应受到解职处罚;此一事件之原委,应由国家权威机构全面调查并将结果公之于众,这才是对市场、对公众、对国家的最起码的交代。

-2004年第24期-

阜新矿难再逼煤矿改革

以老牌国有煤矿企业的机制、实力和现有的监管方式,极难做到煤炭生产与安全的两全。

2005年春节初六,阜新矿难发生,次日即报有203人遇难。新中国煤矿史上这起空前惨剧不仅使正沉浸在节日祥和中的国人震惊且悲恸,也引起国际舆论的关注和议论。CNN、BBC等媒体均将此事件列入“当日要闻”播放评说,矿难频仍的2004年则成为新闻背景,使人愈感心头沉重。至本文截稿,死者已升至213人。

鲜血在报警,愈显“以人为本”的治国方略意义深远。仅2004年10月以来,中国已有郑煤集团、铜川煤矿和阜新煤矿三家大型国有煤炭企业相继发生大型灾难,分别死亡148人、166人、213人,一次又一次突破纪录。在2004年全年死亡6027人的煤矿安全事故中,国有大矿的比重明显加大,“大矿大难”已显现为一种趋势。2004年年底,《财经》曾郑重选择此题材为“2004年度话题”,发表调查分析性报道《矿难探源》。新年方至,阜新矿难的发生,恰不幸证明了这一趋势的存在。

每一起灾难当有其具体原因情节,但大矿大难如此频繁,绝非偶然,在某种程度上正折射了国有煤矿企业在生产压力与安全保障之间的两难。阜新煤矿的现实处境就非常典型。必须看到,包括阜新煤矿在内的大批国有煤矿在安全保障方面,固然远胜于前些年造成大量险情的“小煤窑”,但绝非无懈可击。考虑到其生产满负荷甚至超负荷状态,以更高也更严谨的安全标准衡量,恐怕相当一部分企业均难属于现代煤矿意义上的“具有安全生产能力者”。

当前,“严防同类事故发生”已成为中国政府高层和民众的一致心愿。但如何“严防”?如何“治本”?则需要以改革的思维认真思量。

眼前的选择并不多。中国是个能源紧缺的国家,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占到2/3强,专家们更普遍预测今后几年煤炭需求会继续上升。同时,中国上万家国有大中型煤矿企业所开采的,大多为深置于地下的“井工矿”,常伴有较高瓦斯含量,要确保安全势必成本大幅提高。更严峻的是,众多老牌国有煤矿企业既面临资源枯竭的威胁,又肩负赡养老职工、保证就业等多重责任,经济实力相当有限。

面对现实,寻求兼顾生产与安全的解决之道,必须寻求突破性的改革措施。我们认为,关键在于尽快结束国有垄断煤矿资源的局面。从此思路出发,一方面,应在多数大型煤矿企业实行“国退民进”,以出让国有产权所得统一妥善解决老职工安置;另一方面,应由政府集中精力进行安全监管,负责合理规划开发煤炭资源,从而逐步建立起现代煤炭企业成长的制度环境。

应当指出,从政策面上看,中国煤矿行业多年来对于外资和民间资本进入并无障碍。但实际上,煤炭生产至今仍是国有煤矿企业占大头,绝大多数资源较为充分的大矿好矿均系国有,外部资本兼并重组困难重重。造成这种情况有外部原因,包括煤炭价格的半管制和采矿权转让市场远未发育;更有主观原因,特别是“政府办经济”的惯性仍在发生作用。中国煤矿企业长期实行政企合一的体制,转型时路径依赖度较高,不少企业经理人对于“国退民进”尚缺乏深刻理解和诉求;而地方政府面对所掌管国有煤矿企业的复杂局面,又缺乏改革的勇气和动力。在实践中,政府往往在煤炭行情不好的时候不敢退出,担心产权转让金不足以解决安置职工等相关问题;在煤炭行情大涨时又舍不得退出,“大干快上”、“做大做强”的冲动难以抑制,归根到底还是不能正确选定自己的角色,不相信市场的力量远胜于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