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求学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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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章 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研究报告(2)

再次,我们要完善的工作方式,是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工作方式。科学发展观是人大工作必须坚持贯彻的科学理论、指导方针和重大战略思想。首都的科学发展,需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完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必须有利于首都的科学发展,推动科学发展,保障科学发展。要通过工作方式的完善,把科学发展观具体落实到人大的立法、监督、代表议案建议办理等各项工作当中,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最后,我们要完善的工作方式,是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挥制度优势的工作方式。工作方式作为具体操作层面的概念,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的手段和形式,如果它适应人大履职的需要,就能推动工作,就是有用有效的;反之就有可能使人大工作事倍功半,甚至伤害到制度本身的优势和作用的发挥。

简而言之,我们就是要通过完善工作方式,建立起与三者有机统一相适应的工作模式,确保人大工作在坚持正确方向的前提下,实现人大工作的有所作为。鉴于此,我们有必要对工作方式、特别是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作一深入分析。

(四)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的含义

所谓方式,其实就是方法和形式的总称。工作方式是特定主体在特定工作中所采取的特定方法和形式的总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指的是人大常委会在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各项职能过程中采用的方法和形式的总称。或者说,是人大常委会这一工作主体在特定工作方向指引下,为达到特定工作目标所采取的,与特定工作态度和思维方式相联系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的总和,是工作理念、工作格局、工作机制、工作方法、工作关系等诸方面的统一。需要说明的是,这里所说的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是以常委会的工作方式为主导,兼及常委会机关的工作方式。常委会工作方式的特点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它体现的是民主与法治;常委会机关工作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它强调的是效能和效率。常委会机关工作服务于常委会履职,是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支撑和保障;其工作效率越高,越能为常委会履职提供更好的服务。本文所称常委会工作方式是指以本义上的常委会工作方式为主兼及常委会机关工作方式。

工作方式有许多与之平行且关系密切的相关项,在此作一简要说明。其相关项主要有:一是工作主体,指地方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在这里特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二是工作方向,即人大常委会的政治方向,就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方向,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三是工作目标,就是当好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履行好自己的各项法定职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进步。四是工作态度,即人大常委会对人大工作所采取的心态,可以有积极、主动、进取、创造性的工作态度,也可以有消极、被动、守成的工作态度等。五是思维方式,即人大常委会思考问题时所采取的哲学方法,可以有从实际出发的、辩证的思维方式,也可以有从观念和本本出发的、机械的思维方式。当然,这是从理论上分析的两个对立面,在实践中,人们的工作态度和思维方式往往是互相交织、显现于两个对立面之间的。这也为完善工作方式提供了的巨大的空间。

以上五个主要的相关项中,工作主体、工作方向和工作目标应当是所有地方人大常委会普遍坚持的,是共性,也没有优劣之分。但在这些共性基础上,每个工作主体在共同的工作方向、工作目标之下,其工作态度和思维方式是不会完全一样的,因而也就会有不同的工作方式。这构成了该问题研究的价值。

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主要包含5个子项:一是工作理念,是指人大常委会对自身法定职能以及对各项工作的认知和态度,如对工作的价值定位与职能定位的认识,对工作中的权力与责任的认识,对工作的保障性与建设性的认识,对工作的实体与程序的认识,对工作的过程与实效的认识等。二是工作格局,是指人大常委会为履行职能、开展工作所采取的组织形式和结构框架。比如,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能定位,各组织机构之间的关系、人员力量的配备等,它们既是为特定的工作方式服务的,又是广义的工作方式的一部分。三是工作机制,是指工作规则(规范,成文的或惯例的)、工作程序(流程)、工作制度(要求)等。比如,各项会议的议事规则、专项工作的程序、工作协调制度等。四是工作关系,是指处理工作中发生的各种内部、外部联系的方式。比如,主体内部各个子系统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主体与外部所发生的关系如何处理等。我们把内部关系放在工作格局中讨论,这里只讨论工作中的外部联系方式问题。五是工作方法,指具体工作中的操作方法。比如调查研究的方法、沟通交流的方法、广纳民意的方法等等。这些应当是工作方式的主要内容。本报告对工作方式的分析也主要是对这5个子项的研究。

(五)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的总体特征

民主集中制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原则和活动准则。但在不同的机关有不同的具体表现,比较突出的两种不同的工作方式,一是委员会制,主要是决策机关采用,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二是首长负责制,主要是执行机关采用,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很显然,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总体上不同于政府,有其法律规定的特定工作方式的总体特征,如坚持党的领导与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统一,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法律强制性、普遍性、权威性等,但最为突出的不同于政府的特征是集体行使权力。人大履职方式不同于行政系统的首长负责制,是通过会议和票决履行职责,少数服从多数,实行严格的民主集中制。并且这里的集中不是一把手说了算,是靠票决中的多数。正是这一特征把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与政府区别开来。

此外,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也不同于西方议会。吴邦国同志在今年年初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中论述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政体的本质区别:一是人民代表大会与西方议会有本质区别,二是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关系与西方国家国家机关间关系有本质区别,三是人大代表与西方议员的本质区别。除此之外,还有会期制度的不同,议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差别,议员与选民关系的不同等。这些不同也决定了人大常委会与西方议会工作方式上的种种不同。比如西方议会大多没有常委会这一层机构,由此导致大会与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机制上与我国就有很大不同等等。

(六)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的根本要求

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的根本要求,简而言之,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既是完善常委会工作方式的出发点,也是完善工作方式的落脚点。具体而言,首先是要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这是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的核心。坚持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做出的正确选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根本政治原则,是四项基本原则中的第一项原则,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政治保障。当然也是人大工作坚持正确政治方向的重要保证。其次是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的本质。这也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性质决定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离开了这个本质,完善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就会变得毫无意义。再次是要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党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而人大及其常委会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肩负着重要的责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落实,对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好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也自然对完善工作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最后是要有利于促进三者的有机统一,或者说,是要把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整合起来,上升为法律法规,保障和促进依法治国。这是完善常委会工作方式的根本要求。

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方式的现状

市人大常委会设立已有30年。在30年的发展中,常委会的工作方式也经历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粗糙到细致、从被动到主动、从不尽科学合理到不断科学完善的发展过程。特别是近几年来,常委会更加注重工作方式的完善,在人大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的理念、格局、机制、方法等方面形成了一套比较系统、规范的做法和体系,取得了明显成效。当然,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方式也还处于继续完善的过程之中。

(一)人大常委会工作理念的现状

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立足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能,站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从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内在优势入手,不断深化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围绕体现人大制度优势,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提高人大工作质量和实效等方面,对如何做好人大常委会工作形成了以下四个方面的认识。

1对常委会工作的价值定位与职能定位的认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体现了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人民把国家、民族和自己的命运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益的可靠保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大政治原则,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三者有机统一的重要制度载体,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来具体实现的。这就从政治意义上明确了人大常委会工作的价值定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作为省一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地方组织法规定有十五项职责。从法律规定具体职责来看,人大常委会的每一项职能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某一方面内容,而从整体来分析,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能涵盖了民主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各项内容,是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保证。所以,多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为己任,认真依法履行各项职能,努力加强人大各项工作,应该说,定位是准确的,方向是明确的。

尽管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这一目标是明确的,但鉴于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当中,所以,人大常委会工作必须要正确把握理想与现实、应然与实然、目标与进程的关系。应当说,这些年,市人大常委会比较好地处理了这些关系,特别是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提出要把人大工作放到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纳入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格局中来考虑、安排,要把人大现阶段的民主法治工作与国家民主法治建设总进程相结合,从而找准工作的着力点,做到依法有效履行职能,做该做、能做、有用、有效的事情。“该做”即宪法、法律规定的职责都要履行,地方组织法规定了省一级人大常委会十五项职责,这都是市人大常委会应该做的事情。“能做”即在履行法律规定的某一履职方式时,在具体立法、监督等项目上要合理选择,使所选择的项目能够体现服务、服从于工作大局的需要,体现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需要,并通过人大工作使得问题的解决取得较大进展,同时又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制度、法规建设方面的进展和积累。如果说“该做、能做”主要是对选择常委会工作项目的要求,那“有用、有效”就是对常委会工作的结果要求,也就是常委会的主要工作项目不能走形式,必须发生实际作用和效果,主要体现在推动“一府两院”解决问题,促进相关制度完善,统筹协调各方,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

2对工作中的权力与责任的认识

人大及其常委会是代表人民掌握国家权力、配置国家资源。对于人大常委会来说,权力与责任是由宪法和法律同时赋予的,权力是履行职责的条件。所以,人大常委会依法行权就是尽责,而尽责必须行权,唯有如此,人大常委会才能“不失职”。市人大常委会认识到人民代表大会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载体,在人大工作的同志,包括人大代表,是这个制度的具体操作者和执行者,在这里,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相辅相成的,不能割裂开来。

3对工作的保障性与建设性的认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建设以及和谐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格局。人大工作要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通过推进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但人大工作又绝不是从属性、配套性的工作。人大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方面,肩负着重要的责任。或者说,人大的主要职责就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要在民主法治建设大业中有所作为。一方面要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发展来履行职能、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又要在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法制化,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有所作为,这是一个统一的过程。人大工作保障性和建设性是有机统一的,人大服务中心、服务大局的过程,也是民主法治建设成果不断积累的过程。一方面,如果仅强调建设性而忽视保障性,人大工作就会缺乏现实动力和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如果仅强调保障性忽视建设性,人大工作就会离开人大的根本责任和制度使命,也不利于调动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利于增强人大代表、人大工作者事业感、成就感和责任感,不利于民主政治事业的长远发展。应该确立一种认识,即从根本上说,所谓保障,就是要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权力的行使;所谓建设,就是要建设起一整套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是人大工作保障性和建设性的结合点。

4对工作的过程与实效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