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秦汉交通史稿(增订版)(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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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章 秦汉都市交通(九)

交通管理的基本原则中,还包括按速度划分车道的内容。

驰道正是区别于普通道路的高速道路。驰道之中,实际上又划分出不同车速的分行车道。西汉驰道制度中,有非经特许不得行车于“驰道中”的严格规定。例如汉武帝“有诏得令乳母乘车行驰道中”(《史记·滑稽列传》褚先生补述),即显示出其乳母备受尊崇的特殊地位。史载丞相司直翟方进行驰道中被“没入车马”以及江充拦截“行驰道中”的馆陶长公主与太子家使,鲍宣拘止“行驰道中”的丞相掾史事事见《汉书·翟方进传》、《江充传》、《鲍宣传》。江充拦阻馆陶长公主事,王先谦《汉书补注》引陈景云:“‘馆陶’字误无疑。”而皇族行车驰道中为江充拦截,当为确实之史事。,都说明禁令曾经相当严格。

甘肃武威出土两组体现尊老制度的汉代简册“王杖诏令册”,其中都有王杖主在交通方面享受优待条件的内容。1981年发现的本始二年诏令简,谓得“行驰道中”,1959年出土的“王杖十简”,则作得“行驰道旁道”考古研究所编辑室:《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载《考古》,1960(9);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王杖诏令册》,见《汉简研究文集》。,文义实质上并不矛盾。《汉书·鲍宣传》颜师古注引如淳曰:“《令》:‘诸使有制得行驰道中者,行旁道,无得行中央三丈也。’”看来,当时驰道确实是具有分隔带的多车道道路。驰道设分行线适应了行车速度有所区别的事实,同时也强化了交通等级的严格分明。驰道“中央三丈”,实际上成为皇帝及其身边特权人物的专用车道。

秦汉交通管理体制中确保帝王永远可享有优先使用交通条件的特权的内容,还体现于出行时禁行人,清道路的所谓警跸制度。

《说文·走部》:“,止行也。”“”,即“跸”。段玉裁注:“今《礼》经皆作‘跸’,惟《大司寇》释文作‘’,云本亦作‘跸’,是可见古经多后人改窜,亦有仅存古字也。”《史记·梁孝王世家》:“(孝王)得赐天子旌旗,出从千乘万骑,东西驰猎,拟于天子,出言,入言警。”司马贞《索隐》:“《汉旧仪》云:‘皇帝辇动称警,出殿则传跸,止人清道。’言出入者,互文耳,入亦有跸。”又《汉书·韩安国传》:“梁王父兄皆帝王,而所见者大,故出称,入言警。”颜师古注:“,止行人也。警,令戒肃也。天子出入皆备此仪。而今云出称警入言者,互举之耳。”

《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记载了一则汉文帝执政时对“犯跸”者施行处罚的事例:

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出,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属之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之,以为行已过,即出,见乘舆车骑,即走耳。”廷尉奏当,一人犯跸,当罚金。文帝怒曰:“此人亲惊吾马,吾马赖柔和,令他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此而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今既下廷尉,廷尉,天下之平也,一倾而天下用法皆为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良久,上曰:“廷尉当是也。”

裴骃《集解》引如淳曰:“《乙令》:‘跸先至而犯者罚金四两。’跸,止行人。”《史记·张释之冯唐列传》“一人犯跸,当罚金”,《汉书·张释之传》作“此人犯跸”。钱大昕《三史拾遗》指出:“此律文二人以上则犯当加重。《汉书》作‘此人’,于义为短。”汉文帝以为罚金惩处过轻,张释之也说,“方其时,上使立诛之则已”,都说明警跸制度本质上的严酷性。《古今注》卷上说,这些“在前清道”的武士“皆持角弓,违者则射之”,负责“清道”的武装人员竟然可以随时随意决定“犯跸”者的生死。

《周礼·天官冢宰·宫正》:“凡邦之事,跸宫中庙中。”郑玄注:“郑司农云:国有事,王当出,则宫正主禁绝行者,若今时卫士填街跸也。”贾公彦疏:“汉仪,大驾行幸,使卫士填塞街巷以止行人,备非常也。”《汉官旧仪》卷上:“辇动则左右侍帷幄者称警,车驾则卫官填街,骑土塞路。出殿则传跸,止人清道,建五旗,丞相,九卿执兵奉引。”“止人清道”,《太平御览》卷六八○引作“止人,先置索室清宫而后往”。秦汉职官有专门负责皇帝出行时清道戒严者。《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师”,“武帝太初元年更名执金吾”。颜师古注:“徼谓遮绕也。”“金吾,鸟名也,主辟不祥。天子出行,职主先导,以御非常,故执此鸟之象,因以名官。”其属官有“式道左右中候、候丞”等,颜师古注引应劭曰:“式道凡三候,车驾出还,式道候持麾至宫门,门乃开。”颜师古以为:“式,表也。”《续汉书·百官志四》关于执金吾属官,也说:“本有式道、左右中候三人,六百石。车驾出,掌在前清道,还持麾至宫门,宫门乃开。”执金吾属从在皇帝出行时兼充仪仗与侍卫,以威武庄严的气势成为皇权独尊的象征,即《太平御览》卷二三七引《汉官》所谓“舆马导从,充满于路,世祖微时叹曰‘仕宦当作执金吾’是也”《后汉书·皇后纪上·光烈阴皇后》:“初,光武适新野,闻后美,心悦之。后至长安,见执金吾车骑甚盛,因叹曰:‘仕宦当作执金吾,娶妻当得阴丽华。’”《北堂书钞》卷五四引应劭《汉官仪》:执金吾“从骑二百人,持戟五百二十人,舆服导从,光辉满道,群僚之中,斯最壮矣”。。

所谓“跸”或“”,指预先辟除道路行人,“止人清道”,从而使得交通道路在一定时间内实际上为帝王所专有。从张释之所处理中渭桥“县人”犯跸事看,警跸往往“久之”而不解除,对公共交通设施的霸占往往时间超长。跸,又一般以军卒强力实行。《周礼·秋官司寇·条狼氏》:“执鞭以趋辟。”郑玄注:“趋辟,趋而辟行人,若今卒辟车之为也。”

这种现今看来极端专横强暴的制度,当时却曾经为社会普遍接受。《孟子·离娄下》:“君子平其政,行辟人可也。”汉人赵岐注:“君子为国家平治政事刑法,使无违失,其道辟除人,使卑辟尊,可为也。”正体现出当时人们对这种交通制度容忍和服从的态度。所谓“使卑辟尊”,即后世所谓“贱避贵”的交通规范的原则,在秦汉时期已经制度化。参见王子今:《中国古代的路权问题》,载《文景》总66期,2010年6月。“贱避贵”的交通规则,其实有十分久远的渊源。人们熟知的“将相和”的故事中,有蔺相如行路避让廉颇的情节。《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记载,“相如出,望见廉颇,相如引车避匿”。这样的表现,与蔺相如“拜为上卿,位在廉颇之右”的地位不相符合,所以身边舍人自羞请辞。按照常规,原本应当廉颇避让蔺相如。这样的制度甚至表现在水路交通活动中。《三国志·吴书·虞翻传》写道:“(虞)翻尝乘船行,与麋芳相逢,芳船上人多欲令翻自避,先驱曰:‘避将军船!’翻厉声曰:‘失忠与信,何以事君?倾人二城,而称将军,可乎?’芳阖户不应而遽避之。”看来,“避将军船”是当时礼俗制度,虞翻坚意不自避,而迫使麋芳“遽避之”,是因为傲然蔑视对方人格,而麋芳亦内心羞愧的缘故。廉颇、虞翻两例,前者显然应当在讨论都市交通时予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