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历史秦汉交通史稿(增订版)(当代中国人文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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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1章 秦汉都市交通(十)

交通管理的基本内容除了交通秩序的维护、交通安全设施的布设、交通的合理组织之外,还包括对交通违章及交通事故的处理。

《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高宛侯丙信“坐出入属车间,免。”颜师古注:“天子出行,陈列属车,而辄至于其间。”交通制度与礼仪规范纠结交错,冲犯礼制而受到严肃处罚者,有些实际上也属于交通违章行为。高平侯魏弘“坐酎宗庙骑至司马门,不敬,削爵一级为关内侯”(《汉书·外戚恩泽侯表》),未央卫尉韦玄成“以列侯侍祀孝惠庙,当晨入庙,天雨淖,不驾驷马车而骑至庙下,有司劾奏,等辈数人皆削爵为关内侯”(《汉书·韦玄成传》),等等,都是性质相类之史例。

秦汉都市往往推行严禁夜行的法令。《文选》卷二八鲍照《放歌行》:“钟鸣犹未归”,李善注:“崔元始《正论》:永宁诏曰‘钟鸣漏尽,洛阳城中不得有行者。’”《三国志·魏书·田豫传》记载,田豫“屡乞逊位”,书曰:“年过七十而以居位,譬犹钟鸣漏尽而夜行不休,是罪人也。”《史记·李将军列传》记载,李广家居,“尝夜从一骑出,从人田间饮。还至霸陵亭,霸陵尉醉,呵止广。广骑曰:‘故李将军。’尉曰:‘今将军尚不得夜行,何乃故也!’止广宿亭下。”霸陵为长安近郊,“今将军尚不得夜行”,反映长安地区禁止夜行法令之严格。而李广从骑以“故李将军”语求脱,说明这一禁令对于社会上层人物可以有所松动。史籍不乏贵族官僚夜行之例。如《史记·魏其武安侯列传》:“丞相卒饮至夜,极欢而去”,《汉书·谷永传》:“挺身晨夜,与群小相随”,等等。曹操任洛阳北部尉“有犯禁者,不避豪强,皆棒杀之”,“灵帝爱幸小黄门蹇硕叔父夜行,即杀之”(《三国志·魏书·武帝纪》注引《曹瞒传》),是为罕见之特例。

《艺文类聚》卷四九引《汉官解诂》说卫尉职责:“从昏至晨,分部行夜,夜有行者,辄前曰:‘谁!谁!’若此不解《太平御览》卷二三○引作“若此不懈”。,终岁更始,所以重慎宿卫也。”可知都市有专职查禁夜行的武装人员。虽然有卫尉“掌宫门卫屯兵”(《汉书·百官公卿表上》)、“主宫阙之内”(《汉官解诂》)的说法,然而在秦汉时期宫殿区实际占据都市大部分空间的情况下,其维护都市交通秩序的职能不宜低估。赵王刘彭祖“常夜从走卒行徼邯郸中”(《汉书·景十三王传·赵敬肃王刘彭祖》),有可能也是纠察违禁夜行者。《周礼·秋官司寇·司寤氏》:“司寤氏掌夜时,以星分夜,以诏夜士夜禁,御晨行者,禁宵行者、夜游者。”郑玄注:“夜士,主行夜徼候者,如今都候之属。”《汉官旧仪》卷上:“官司马、诸队都候领督盗贼,属执金吾。”

某些较次要的都市以及一般城镇,大约并不严格实行禁止夜行的制度。秦始皇三十六年(前211)秋,“使者从关东夜过华阴平舒道”(《史记·秦始皇本纪》),或可理解为皇帝使者的交通特权。而济东王刘彭离强横骄悍,“昏莫私与其奴亡命少年数十人行剽,杀人取财物以为好。所杀发觉者百余人,国皆知之,莫敢夜行”(《汉书·文三王传·代孝王刘参》)。则似可说明当地并无严禁夜行的法令。居延汉简中也可以看到体现运输车辆夜行的资料,例如:

□人黄小子车子刻到(2855)

夜入淖君所十二月己未车一两(1635)

由所谓“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EPS4T2:8A),可以知道边地官文书传递所规定的时间限额,也是把夜行里程计算在内的。参见王子今:《秦汉“夜行”考议》,见《纪念林剑鸣教授史学论文集》,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1月。

秦汉时期违犯都市交通法规的行为,还有所谓“家奴争道”(《汉书·霍光传》)、“清道群斗”(《汉书·丙吉传》)等,也都由地方行政长官组织“禁备逐捕”,绝不姑息宽贷。

《周礼·夏官司马·司险》说:“(司险)设国之五沟五涂,而树之林以为阻固,皆有守禁,而达其道路。国有故,则藩塞阻路而止行者,以其属守之,唯有节者达之。”郑玄注:“有故、丧、灾及兵也,闭绝要害之道,备奸寇也。”亦应归入秦汉都市交通体系之中的邻近的要隘关防,曾受到高度重视。灭秦后,“项羽兵四十万,在新丰鸿门,沛公兵十万,在霸上”(《史记·项羽本纪》),即分别占据可“闭绝”咸阳往东方与东南方“要害之道”的战略位置。汉文帝后六年(前158),匈奴入侵,遂以“河内守周亚夫为将军,居细柳;宗正刘礼为将军,居霸上;祝兹侯军棘门,以备胡。数月,胡人去,亦罢。”(《史记·孝文本纪》)也有同样的意义。东汉时类似史例,又有黄巾起义时,“诏敕州郡修理攻守,简练器械,自函谷、大谷、广城、伊阙、辕、旋门、孟津、小平津诸关,并置都尉”(《后汉书·皇甫嵩传》)。可以在“有故”时更有效地控制都市交通,“闭绝要害之道”以“备奸寇”的,是都市的城门。巫蛊之祸发,“长安中扰乱”(《汉书·武五子传·戾太子刘据》),汉武帝命令“以牛车为橹,毋接短兵,多杀伤士众,坚闭城门,毋令反者得出”。太子军败,南奔覆盎城门,“会夜司直田仁部闭城门,坐令太子得出”,被处以“要斩”之刑。“司直,吏二千石”。其秩位之高,也可以说明城门之守的重要。后汉武帝“以太子在外,始置屯兵长安诸城门”(《汉书·刘屈氂传》)。城门屯兵,可威慑各种“奸寇”,自然也有益于维护都市交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