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出口免税不退税
出口免税与前文所述的含义基本相同。出口不退税是指适用这个政策的出口货物因在前一道生产、销售环节或进口环节是免税的,因此,出口时该货物的价格中本身就不含税,也无须退税。
3.出口不免税也不退税
出口不免税是指对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某些货物的出口环节视同内销环节,照常征税;出口不退税是指对这些货物出口不退还出口前其所负担的税款。适用这项政策的主要是税法列举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如天然牛黄等。
二、出口货物退(免)税的适用范围
(一)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或其他管理上如何处理,均不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
(二)下列企业出口满足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除另有规定的外,给予免税并退税
(1)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
(2)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收购后直接出口或委托其他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
(3)某些特定出口的货物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方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些货物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
②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
③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
④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境外投资的货物等。
(三)下列出口货物,免税但不予退税
(1)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即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不退税。
(2)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内销免税,出口也免税。
(3)国家出口计划内的卷烟。因其在生产环节已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出口环节不办理退税。非出口计划内的卷烟照章征收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一律不退税。
(4)军品以及军队系统企业出口军需工厂生产或军需部门调拨的货物免税。
(5)国家规定的其他免税货物,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饲料、农膜等。
(四)除经国家批准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外,下列出口的货物不免税也不退税
(1)国家计划外出口的原油。
(2)国家禁止出口的货物,包括天然牛黄、麝香、铜及铜基合金、白银等。
(3)国家规定的其他不免税也不退税的出口货物。
(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是出口货物实际退税额与退税计税依据的比例。目前,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规定了17%、14%、13%、11%、9%和5%等六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一律按3%的退税率执行。企业在具体办理出口退税时,应关注当前时期国家的最新政策与规定。
(六)目前我国的出口货物退税办法
1.“免”、“抵”、“退”
“免税”是指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抵税”是指出口货物耗用国内采购的原材料、动力等所含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退税”是指当期内销销项税额不足抵减时,对不足抵减部分办理退税。该办法目前适用于生产企业的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如果一个企业完全是出口企业,商品没有内销,则完全采用“免”和“退”的方式,就不存在“抵”税的问题。
2.“先征后退”
“先征后退”是指出口货物在生产(供货)环节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货物出口后由收购出口企业向其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税,该办法适用于外贸企业出口货物。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两种办法都是免征出口销售环节的销项税额,却有本质的不同。对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征税率免税,而对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税是按退税率免税。也就是说,对外贸企业来说,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全部免税;而对生产企业来说,出口货物的增值部分,只能按退税率免税,增值部分的征税率和退税率之差,生产企业还要依法缴纳。
三、出口退税的纳税筹划
(一)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的纳税筹划
进料加工是指我国有关经营单位进口部分或全部原料、材料元器件、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简称进口料件),由国内生产者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销往国外市场的一种贸易方式。
来料加工是指由国外厂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材料(简称料件)和必要的机器设备及生产技术,委托我方企业按国外厂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国外厂商负责销售的一种贸易方式。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称“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与来料加工有以下三点区别:
(1)来料加工不动用外汇,进料加工则是我方经营单位动用外汇购买进口料件。
(2)来料加工进口料件及加工的成品,所有权属外商;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所有权属我方经营单位。
(3)来料加工的进口与出口有密切的内在联系,外商往往既是料件的供应人又是成品的接受人,是连在一起的一笔交易,其合同不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内容的买卖合同;进料加工则由我方经营单位以买主身份与外商签订合同,又以卖主身份签订出口合同,为两笔交易,且都是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特征。
从税收角度看,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原材料进口免税,加工自制的货物出口免税不退税,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来料加工适用“出口免税不退税”政策,但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进料加工适用“出口免税并退税”政策,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是在退税率低于征税率时,由于来料加工业务免征增值税,所以宜选择来料加工方式。
【例2-14】某企业为国外某公司加工一批产品,免税购进料件价格1.600万元,加工完成后返销给该公司离岸售价为2.600万元,为加工该批产品所耗用的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燃料及动力的进项税额为20万元。该批产品的增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假设当期无内销货物和上期留抵税额。该企业有两套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从节税的角度,应如何对该公司的业务方式进行选择,最终降低应纳增值税额?
解方案一: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当期不得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免税购进原料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2.600-1.600)×(17%-13%)=40万元
当期应纳增值税=当期不得退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40-20=20万元
方案二:采用来料加工方式。来料进口时免税,加工后出口免税不退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加工费=2.600-1.600=1.000万元
应纳增值税=0元
比方案一节税=20万元
因此,应当采用来料加工方式。通过这样的纳税筹划,可以节省增值税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