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学习目标
(一)知识目标
了解费税的基本制度;
熟悉并掌握消费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思路;
掌握消费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方法;
掌握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税目、税率、计税依据;
了解费税纳税期限的纳税筹划;
掌握包装物的纳税筹划;
掌握卷烟、白酒项目的纳税筹划方法;
熟悉通过设立销售公司来降低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
(二)技能目标
熟练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能运用所学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实际经济业务的纳税筹划。
案例导入
企业定价中的纳税筹划
某摩托车生产企业2009年12月将200辆自产摩托车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职工。另外,当月该企业以5.000元的价格销售了500辆,以5.500元的价格销售了500辆。摩托车的生产成本为每辆4.000元,成本利润率为6%,消费税税率为10%。该企业有三种方案申报该批摩托车消费税。
方案一:不提供该批摩托车的准确销售价格。
方案二:准确提供该批摩托车的销售价格5.000元。
方案三:不提供该月摩托车的销售价格。
请思考:
(1)你认为三种方案有区别吗?
(2)请对三种方案进行对比分析。
(3)通过计算,你认为该摩托车生产企业应当选择哪种方案?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特殊的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旨在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消费税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81年,汉昭帝为避免酒的专卖“与商人争市利”,改酒专卖为对酒普遍征税,允许全国各地的地主、商人自行酿酒卖酒,每升酒缴纳固定税款,在酒销售后开始纳税。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统一全国税制,建立新税制,曾开征特种消费行为税。可见,消费税仍然是新中国税制的重要内容。随着时间的推移,消费税先后进行了不断的调整和完善,在调整我国经济生活方面发挥更积极的作用。2009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本章根据新政策的规定,从纳税人、计税依据等方面介绍消费税纳税筹划的方法。
第一节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和特点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指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按消费流转额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具体地说,是指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及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或者销售额与销售数量相结合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消费税以消费品为课税对象,税收随价格转嫁给消费者负担,消费者是间接纳税人,即实际的负税人。故消费税的征收具有较强的选择性,是国家贯彻消费政策、引导消费结构进而引导产业结构的重要手段,因而在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体现国家经济政策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消费税的特点
1.征税范围具有选择性
我国目前仅就部分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而不是对所有消费品都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目前有14个税目,具体包括: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成品油、汽车轮胎、小汽车、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只有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上列举的应税消费品才征收消费税,没有列举的则不应征收消费税。
2.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消费税的最终负担人是消费者,为了控制税源,防止税款流失,消费税的纳税环节主要确定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即应税消费品在生产环节或进口环节征税后,除个别消费品的纳税环节为零售环节外,再继续转销该消费品都不再征收消费税。但无论在哪个环节征收,都实行单环节征收。
3.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消费税属于国家运用税收杠杆对某些消费品进行特殊调节的税种。为了体现国家经济政策,消费税的平均税率水平一般较高,并且不同征税项目的税负差异较大。对需要限制或控制消费的消费品或行业,通常采用加重税负的方式进行引导。
4.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消费税在征收方法上,既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单位税额,依照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采用对消费品制定比例税率,依照消费品的价格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而对烟和酒两类消费品既采用从量征收又采用从价征收的方式征收消费税。
5.税负具有转嫁性
消费税是对消费应税消费品的课税。税负的最终归宿应为消费者。但为了简化管理,我国消费税直接以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于销售环节、进口环节或零售环节缴纳税款,并将税款作为商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向购买者收取,故消费者为消费税的最终负担者。
(三)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和联系
1.消费税与增值税的区别
(1)征税范围上的区别。我国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是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另行征收的一种特殊调节的消费税,其征税范围要比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小得多。也就是说,对企业生产和进口的货物,其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覆盖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2)征税环节上的区别。增值税属于多环节征收,应税货物在生产、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征税。消费税则不同,除了金银首饰改在零售环节征税和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品统一在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纳税人仅限于生产或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对于委托加工的应纳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之外,由受托方代扣代缴消费税。
(3)税金和价格的关系的区别。增值税属于价外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或提供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是由销售方收取价款之外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是由购买方承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准予税前扣除。而消费税的税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纳税人缴纳的消费税是对销售收入额的抵减,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缴纳的消费税准予在税前扣除。
(4)计税方法上的区别。消费税除外购、进口或委托加工收回的部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品准予抵扣已纳消费税外,其他应税消费品不得抵扣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增值税则不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用扣税法计算应纳税额,即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法,按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2.消费税与增值税的联系
(1)计税销售额相同。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其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计税销售额是相同的,都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包括销售货物的价款和价外费用。
(2)不含税销售额的换算公式相同。两个税种在计算不含税销售额的公式是一致的,均为: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相同。在进口环节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时,其计税价格为组成计税价格,增值税和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是一致的,均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4)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组成计税价格相同。企业生产应税消费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时,如果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和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是一致的,均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
征税范围总体来说包括生产、委托加工、进口、零售等环节。其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是消费税征收的主要环节。指定环节一次性缴纳,其他环节不再缴纳。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进口环节缴纳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零售环节适用税率为5%,在纳税人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时征收。
(二)税目与税率
1.税目
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共有14个税目,有的税目还下设若干子税目。
(1)烟。烟包括卷烟(包括进口卷烟、白包卷烟、手工卷烟和未经******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及个人生产的卷烟)、雪茄烟和烟丝三个子目。
(2)酒及酒精。酒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果啤和其他酒;酒精包括各种工业用、医用和食用酒精。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举办的啤酒屋(啤酒坊)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
(3)化妆品。化妆品包括各类美容、修饰类化妆品、高档护肤类化妆品和成套化妆品;不包括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
(4)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税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是指以金、银、珠宝、玉石等高贵稀有物质以及其他金属、人造宝石等制作的各种纯金银及镶嵌饰物,以及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出国人员免税商店销售的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5)鞭炮、焰火。鞭炮、焰火不包括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
(6)成品油。成品油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7)汽车轮胎。汽车轮胎包括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轮胎;不包括农用拖拉机、收割机、手扶拖拉机的专用轮胎。自2001年1月1日起,子午线轮胎免征消费税,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
(8)小汽车。小汽车是指小轿车、中轻型商用客车。不包括:电动汽车;车身长度大于7米(含)、并且座位在10~23座(含)以下的商用客车;沙滩车、雪地车、卡丁车、高尔夫车;企业购进货车或厢式货车改装生产的商务车、卫星通讯车等专用汽车。
(9)摩托车。摩托车的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50.km/h,发动机气缸总工作容量不超过50毫升的三轮摩托车不征收消费税。
(10)高尔夫球及球具。高尔夫球及球具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高尔夫球包(袋)。高尔夫球杆的杆头、杆身和握把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11)高档手表。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0.000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12)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的游艇。
(13)木制一次性筷子。
(14)实木地板:以木材为原料。
2.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形式有三种。
(1)比例税率。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①按3%的比例税率征收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汽车轮胎。
②按5%的比例税率征收的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酒精、金银首饰、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商业批发卷烟、中轻型商用客车。
③按10%的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其他酒、其他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游艇。
④按15%的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鞭炮、焰火。
⑤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高档手表。
⑥按30%的比例税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主要包括烟丝、化妆品。
⑦自2009年5月1日起,雪茄烟的适用税率调整至36%。
⑧摩托车气缸容量在250毫升以下的税率为3%,在250毫升以上的为税率10%。
⑨乘用车排气量越大,税率越高,适用税率由1%~40%,共七个档次。
(2)定额税率。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具体规定如下:
①黄酒的单位税额为240元/吨。
②甲类啤酒的单位税额为250元/吨,乙类啤酒的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③成品油全部子目分别按每升规定的定额税率征收,其中:无铅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的单位税额为1.00元/升;柴油、航空煤油、燃料油的单位税额为0.80元/升;含铅汽油单位定额为1.40元/升。
(3)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式。具体规定如下:
①甲类卷烟的比例税率为56%,再按每支从量加征0.003元。
②乙类卷烟的比例税率为36%,再按每支从量加征0.003元。
③白酒的比例税率为20%,再按每斤(500克或500毫升)从量征收0.5元。
(4)消费税中从高适用税率的规定。
①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其各自适用的税率征收;若不能分别核算的,按全部销售额和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中最高税率征收。
②纳税人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应分别核算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分别计税。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或划分不清的,在生产环节纳税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金银首饰5%,其他首饰10%);在零售环节纳税的,一律全额按照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
③纳税人将适用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成套销售的,按成套销售应税消费品中的最高税率计征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