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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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消费税的纳税筹划(2)

三、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按照现行消费税税法的基本规定,消费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主要分为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和从价从量复合计征三种方法。其各自的计税公式分别如下:

(1)从价定率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在从价定率计算方法下,应纳税额的计算取决于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与适用税率两个因素。适用税率可以参照消费税税率表查找,所以关键是应纳消费品的销售额这个因素。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①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代垫运费: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部上缴财政。

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实行从价定率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的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酒类产品(除黄酒、啤酒外)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2)从量定额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其中,销售数量的确定标准为:

①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②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数量。

③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从价从量复合计税方法下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实行从量定额与从价定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目前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其计税依据分别是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和实际销售(或海关核定、委托方收回、移送使用)数量。

四、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纳税人在生产销售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包括直接对外销售应税消费品应缴纳的消费税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

1.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或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的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消费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或: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定额税率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税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他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

②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提供劳务。

④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3.组成计税价格及税额计算

消费税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计税;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受托方加工完毕向委托方交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委托方须在收回加工应税消费品后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2)如果受托方没有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应补交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①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②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委托加工业务的组成计税价格)。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如果加工合同上未如实注明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这样组成的价格才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价格。

(三)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由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其计算公式如下: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2)实行定额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3)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四)已纳消费税扣除的计算

1.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的扣除

由于某些应税消费品是用外购已缴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出来的,在对这些连续生产出来的应税消费品计算征税时,税法规定应当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1)扣税范围包括:

①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③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④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焰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焰火。

⑤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车轮胎生产的汽车轮胎。

⑥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摩托车生产的摩托车。

⑦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

⑧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

⑨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

⑩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11)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

(2)扣税计算。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其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初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当期购进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期末库存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2.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款抵扣

对委托加工收回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可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其扣税规定与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扣税范围、扣税方法、扣税环节相同。

五、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以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物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纳税义务的发生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除此之外,由受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收代缴消费税税款。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但不能直接抵减应纳税额。

(三)消费税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二节消费税纳税人的纳税筹划

一、消费税纳税人的界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消费税执行条例缴纳消费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境内;单位是指企业和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具体来说,消费税的纳税人有以下四种类型:

(1)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生产并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具体来说,从事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各类企业、单位和个人,对拥有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成立时以销售额或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缴纳消费税;对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视其不同用途区别对待,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若用于非应税消费品生产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职工福利等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受托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如果直接用于销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如果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已税消费品已经缴纳的消费税可以按照实际领用数从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额中扣除。

(3)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生产并自用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4)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报关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进口环节以组成计税价格和进口数量为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