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以后,农场职工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根据国家、兵团的有关规定及农场改革的实际情况,在有关政策上作了相应的变通。
一 经费
职工福利费用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主要用于职工医疗费、独生子女费、生产费、公共福利补助费、职工困难补助费等,其福利费提取及项目开支情况,职工劳动保险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开支(1993年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劳动保险费用包括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等。
二 劳动保险及福利
(一)医疗保健
1993年前,红星二场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家属、小孩每人每月交纳0.6元医疗费,同样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1993年5月1日,农场出台了场发[1993]17号文《关于公费医疗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继续享受公费医疗待遇,其余人员实行合作医疗,个体工商户按全场职工平均医疗费标准交纳医疗费。父母及子女每人每年交纳24元,夫妻双方原系职工后来有一人自谋职业或除名,其中一个子女和一个老人每人每年交纳120元,在岗工人、干部超生子女每人每年交纳48元。实行合作医疗的人员均可享受医疗待遇。
在农场医院住院负担标准: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享受100%公费医疗。工龄在30年以上的个人负担10%;工龄20年以上个人负担15%;工龄10年以上个人负担20%;工龄不满10年的个人负担25%;参加公费医疗统筹人员个人负担30%。需要转院就医的,经农场医院同意转院的,除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外,个人除负担上述标准,再增加5%;独生子女在场内、场外治疗,个人负担部分可减少5%。
从1995年1月1日起,合作医疗统筹金收取标准进行了调整,父母及子女每人每年交纳36元;自谋职业人员每人每年交纳240元;夫妻双方原系职工,后一方自谋职业或除名的,只能是一位老人及一个子女每人每年交纳120元;在岗干部、工人、合同工超生落户子女每人每年交纳72元,未落户的交纳240元。
从2001年10月1日起,农场根据兵团和师指示精神,职工、退休人员纳入医疗统筹,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医疗费100%由农场报销,家属及子女一律自费。
(二)病休
农场执行国家企业职工病假及非因工负伤期间有关病假工资待遇及规定,职工病休在6个月以内,工龄在两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资的60%发给;工龄两年以上四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资70%发给;工龄四年以上六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资80%发给;工龄在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资的90%发给;工龄在八年以上按本人月工资的100%发给。病假或非因公负伤超过6个月按本人月工资的60%发给。
1984年,农业生产连队、农机队、汽车队全面实行大包干经济责任制,采用纯收益分配,职工的工资也就成了档案工资,职工病假在一个月以内其工资由承包组负担,六个月以下由连队负担,半年以上由农场负担。全场发放病休工资仍按档案工资执行。病假工资发放办法:工龄10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资的60%发给;工龄10年以上20年以下按本人月工资的70%发给;工龄20年以上30年以下的按本人月工资的80%发给;工龄超过30年的按本人月工资的90%发给。
(三)工伤
凡因公负伤在医疗期间工资照发。丧失部分劳动能力的企业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人月工资的80%发给。在退休时增发5%的退休费。从1998年7月1日起,农场参加师社保处工伤保险统筹,统筹费用按工资总额的0.6%缴纳,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农场上报社保处,社保处按照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企业不再负担。
(四)探亲休假
1.探亲
转正定级以后的正式职工可享受以下待遇:(1)单身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假期20天,工资照发,路费报销;(2)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假期30天,工资照发,路费报销。
2.婚假
法定年龄结婚的婚假三天,男女双方晚婚的婚假15天。
3.产假
1990年以前,产假休56天。1991年以后产假为90天,晚育的增加15天,晚婚晚育一胎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加15天。产休工资由企业负担。
1998年7月1日以后,农场参加师(局)社保处生育保险统筹,农场按工资总额的0.8%缴纳生育统筹金。晚婚晚育生一胎的产休105天,同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再加发15天产休工资。晚婚晚育的产休90天,工资发放标准按夫妻双方缴纳养老统筹金的基数计算,夫妻双方只有1人缴纳养老统筹金的按50%发给,产休工资由师(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习惯上称为师〈局〉社保处)发给。
4.丧假
职工直系亲属死亡,享受3天丧假,工资由企业负担。
(五)丧葬与抚恤
1.丧葬费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企业发给全场职工两个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费,丧葬费随着企业的工资提高而增加。从1987年起,丧葬费为1000元,因公死亡为1200元。1998年7月1日以后,由师(局)社保处发放丧葬费,火化的发1000元,不火化的不发丧葬费。
2.死亡抚恤费
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死者抚养有直系亲属1人者发本人6个月工资;有2人以上者发本人9个月工资;有3人以上者发本人12个月工资。
职工因公死亡,抚养有直系亲属1人者发本人工资的25%;有2人者发本人工资的40%;有3人以上者发本人工资的50%,直至抚养亲属失去抚养条件为止。
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职工死亡以后,其遗孀每人每月发给固定生活补助费200元;抗日战争期间参加工作的职工遗孀,每人每月发给固定生活补助费300元。
(六)离退休
建场初期,职工丧失劳动能力的采取供养制,称为供养人员。
根据国务院[1979]104号文件规定,兵团建立退休制度。审批了第一批职工离退休工资,工资标准为本人月工资的70%,当年支付退休金10.47万元。对因病不能工作又不符合退休条件的人员,发给本人工资的40%作为生活费。从1983年起,对1949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干部实行离职休养(简称离休)制度,离休后按原工资的100%发给。对老红军和老八路每年分别增发1个月、1个半月和2个月工资,增发部分在次年元月份发给。1994年5月,农场参加局养老保险统筹,统筹金缴纳分为两部分,一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2%缴纳,其中职工个人3%,企业19%;二是按退休费的50%缴纳。当年离退休职工880人,个人按2%缴纳,共缴纳个人养老统筹金9.7万元;企业累计缴纳226.7万元。以后养老保险金逐年增加,职工每两年增缴1%,直至8%为止。企业缴纳为8%,每两年降1%,到3%为止。
1997年以前企业为职工缴纳15%(一个人缴纳比例)养老保险金。
1998年,企业按工资总额的31%缴纳调剂金积累金;1999年为31%;2000年为28%;2001年为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