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种性质的专论中,对已通用于世的某些字眼和概念吹毛求疵,可能会被人斥为强辞夺理,然而,如果旧名词易于让人陷于错误,那么,提出一些新名词来也许不会被认为是大谬不然吧。父权一词也许便是如此,它好像是把父母对子女的权力完全归之于父亲,似乎母亲是没有任何权力的;然而,倘若我们向理性或启示请教一下,我们就会明白,她也有同样的权力。这一点使人们有理由追问,是否称做亲权更为恰当·不管自然和传宗接代的权力要求儿女承担什么义务,这种义务必然是要他们对生他们的双方共同承担的。因此,我们看到,上帝的明文法要求儿女无条件地服从父母,处处都把父母不加区别地并举。如“应孝敬父母”(《旧约》出埃及记,第二十章,第十二节);“凡咒骂父母的”(《旧约》利未记,第二十章,第九节);“你们每人都应当孝敬父母”(《旧约》利未记,第十九章,第三节);“你们作儿女的,要在主里听从父母”(《新约》以弗所书,第六章,第一节)等等,这是《旧约》和《新约》的语气。
假设原来只是很好地考虑这一点,而没有对问题的实质作深入的研究,或许就不至使人们在双亲的权力问题上犯他们所犯过的大错。在父权的名义下,父亲似乎独占了这一父母亲的权力,可能这并不怎么生硬地带有绝对统治权和王权的意味,但如果这一假定对儿女的绝对权力被称为亲权,那么原来的名称听起来就会十分刺耳,从而显得十分荒谬,你就会发现那种权力也是属于母亲的。因为对于那些根据他们所谓父亲身份而竭力主张绝对权力和权威的人们来说,母亲也有份儿的,事实会让他们很不受用。这样他们所主张的君主政体就会失去极好的根据,因为按照名词本身,他们所依据的作为只由某一人统治的基础的基本权威,并不只属于一人,而是为二人所共有。不过,这个名词问题以后再论吧。
前面我虽然说过(第二章),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但不能理解为我指的是各种各样的平等:年龄或品行可以给一些人带来正当的优先地位。杰出的才能和某些特长能够使另一些人出类拔萃。出生可以使一些人,关系或利益可以使另一些人,尊敬那些出于自然、恩惠或其他原因应当得到尊敬的人们。所有这些都与这样一种平等相一致,即所有的人们现在所处的和管辖或统绐的主从关系。我所要谈的也是这种平等,即不服从于任何他人的意志或权威而对其天然的自由所享有的平等权力。
我不否认,尽管孩子生来就应该享受这种平等,但是他们并不是生来就处于完全的平等之中。在他们出生及此后的一段时期里,他们的父母有权对他们进行统绐和管束,但这只是暂时的。这种对他们的支配,就像是他们在脆弱的婴儿时期用来包裹和保护他们的襁褓。随着他们的成长,年龄和理性将不受制于这些限制,直到他们最终成为一个可以自由地处理一切的人时,才算是彻底地摆脱了这些限制。
亚当被创造成一个完整的人,他的身心具有充足的力量和理智,因此他一开始存在之时,就能自己维护自己,并遵照上帝所赐予他的理性法则来支配自己的行动。他的子孙后代在这个世界上繁衍,他们生来都是脆弱无能,无知无识的婴儿。然而,他们身心不成熟的缺陷一直持续到长大成年才能消失,为了弥补这种缺陷,根据自然法,亚当与夏娃和他们之后的所有父母都负有一种责任,即保护、抚育和教育他们所生的子女的责任;子女的出生,不是作为他们自己的作品,而是他们自己的创造者、全能之神的作品,为了他们的子女他们要向他负责。
理性的法律,即支配亚当的法律,同时也是支配其所有后代的同一种法律。但他的后人是通过别的途径来到这个世界上的,与他完全不同,而他是自然地出生在这个世界上的,因此,他的后代蒙昧无知,不会运用理性,他们不会马上受那个法律的制约。一个并非向他公布的法律,那个人就不受它的制约,如果这个法律是仅由理性公布或颁发的,那么,在他还不会使用理性时,他就不能受这个法律的制约;亚当的子女并非一出生就被这个理性法律所约束,因此,他们暂时还不是自由的。法律的真正的意义,与其说是限制,还不如说是指导,使一个自由而明智的人去追求其正当的利益。这样的法律,它作出的规定不会超出受其制约的人们的一般福利之外。如果说没有法律他们会更加幸福,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就会自行消失;它只是因为使我们免于堕入泥坑和悬崖而获得了限制这一不好的声名。因此,无论它可能被人们怎样误解,法律的目的并非取消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因为,在所有能够接受法律的人类的环境中,在没有法律的地方,也就没有自由。所谓自由,就是不受来自其他人的束缚和暴力,在没有法律的地方,就不会有这种自由。但是,正如人们所述,自由不是每一个人都为所欲为的那种自由(如果其他任何人的一时高兴就可以支配一个人,谁能自由呢·),而是在他所受法律许可范围内随心所欲地处理或安排他的人身活动、金钱和他的所有财产的那种自由,在那里,他不受其他人意志的任意支配,他只是自由地支配自己的意志。
因此,父母对其子女所享有的权力,产生于他们应尽的义务,在儿童尚未长成的时间里,他们有义务管教他们。子女所需要的和父母所应做的,是培养子女的心智,用理性取代子女的无知,从而父母在解除其辛劳之前,要对他们无知的未成年期间的行动加以管理。因为,上帝已然把一种指导其行动的悟性赐予了人类,也就赐予了他一种意志自由,一种行动自由,他在其所受约束的法律范围内正当地享有它们。但是,在这样一个人生阶段,他不具有悟性来指导他的意志,他也没有自己可以遵之而行的意志。一个为他运用智力的人,也要为他行使意志,他必须规定其意志并调节其行动。但是如果儿子达到了那种使他的父亲成为一个自由人的境界,那么则他也成为了一个自由的人。
一个人要置身于法律的约束之下,无论是自然法还是国家法,上述一点适用于一个人所受约束的一切法律。一个人是受自然法的约束吗·什么东西才能够使他摆脱那个法律呢·在自然法的范围内,什么东西才可以使他根据其意志自由地处置他的财产呢·对于这些问题,我的答复是:这是一种成熟的境界,在此境界中,他被视为能够理解这个法律,因此他就可以把他的行动限制在那个法律的范围之内。如果他达到了这一境界,人们就会认为他已理解法律对他的指导达到了怎样的程度,他已经理解他应用他的自由到多大的程度,而因此取得了自由;但在此前,必须有人对他加以指导,这个人是一个被认为知道法律所允许的自由程度的人。假如这种理性状态,这样一种责任年龄,使一个人自由,同样地也可以让他的儿子自由。一个人是不是要受英国法律的约束·是什么东西使他可以不受那个法律的的束缚?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他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他的行动和处置财产的那种自由吗·这是一种理解那个法律的能力;那个法律假定为21岁,在有些情况下则更早一些。如果这使父亲自由,它也应该使儿子自由。在此前,法律不允许儿子有意志,他要接受父亲或监护人的意志的指导,他们为他使用理智。如果父亲死亡而又未委托一个代理人来接替,如果他没有安排一个导师在他儿子未成年和没有悟性之前进行管教,法律则将要对此负责。在一个人达到自由的状态,能用他的悟性指导他的意志之前,必须有人支配他的意志来管理他。但是这个阶段以后,父亲之于儿子正如导师之于成年之后的徒弟,他们都同等地自由了,他们同样地受同一法律的制约,无论他们还是处于自然状态而受自然法的约束,或受一个已成立的政府的成文法的约束,父亲已不再具有任何权力来管辖儿子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然而,倘若因为超越自然规律而可能发现些许缺陷,有人无法达到这样一种理性的程度,即被认为能够了解法律,并因此能在这种规则下生活的程度,他就不能成为一个自由的人,也不能让他根据自己的意志恣意而为(因为他不了解自己的意志应该有限制,他没有悟性作为他意志的正当指导者)。在他自己的悟性不胜此任的时间里,他还要继续接受他人的监管。因此精神病患者和白痴从来不能脱离父母的管束;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七节中说:“一个孩子,他还没有达到能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自己的年龄;一个白痴,由于自然的缺陷而从来不会正确运用理性来指导自己,还有第三,一个精神病患者,现在还不会运用正确的理性来指导自己,他们只能用他们导师那指导自己行动的理性来指导自己,为自己谋求福利。”所有这些,似乎不外乎是一种责任,上帝和自然把它交给人类和其他生物,让他们保护其后代,直到他们能够自立为止;这很难被看作是父母享有王权的一个例证。
我们生而自由,同时生而具有理性;但这并不等于我们就能实际运用这两者:年龄带来自由,也随之带来了理性。我们可以从中发现,自然的自由和服从父母是一致的,二者根据的是同一个原则。一个儿童依靠他父亲的权力与理智而自由,在他具备了自己的理智之前,他父亲的理智将一直影响着他。一个责任年龄的人的自由,和一个尚未达到那个年龄的儿童对他的父母的服从,二者是那样一致,却又是那样地迥乎不同,甚至拿父权说来论证君主制的最盲目的人们,也不得忽视这一不同;最顽固的人也不得否认它们有着一致性。因为,倘若他们的学说完全正确,如果亚当的合法继承人现在已经知道,并且根据这一资格被推立为君主,被赋予罗伯特·菲尔麦爵士所说的所有绝对的无限权力;如果他在继承者一出世就死去了,这个孩子,纵使他如何自由、如何至高无上,在年龄和教育给予他理性和能力来管理自己和他人之前,他就一定不听从其母亲和保姆、导师和监护人的指导吗·他的生活的需要、他身体的健康和他心灵的培育,都决定了他要受别人而非自己的意志的指导,然而,有人会认为,此种限制与服从并不符合或剥夺了他有权享受的那种自由或主权,或将他的王国丧失给在他未成年时管教他的那些人吗·对他的这种管教,只是让他更好和更早地具备行使其自由或主权的能力。倘使有人问我,我的儿子什么时候可以达到自由的年龄·我会回答说,那就是他的君主可以亲政的年龄。睿智的胡克尔在《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六节中说:“然而,一个人在什么时候才可以被认为是已经达到了这样的可以运用理性的地步,足以使他能够了解那些他必须用来指导自己行动的法律,关于这一点用感觉来辩认要比用技术和学问来决定容易的多。”
国家自身认识到,而且也承认,人们要到某一时期才能开始如同自由人一样地行动,因此,直到那时以前,不要求他们宣誓效忠服从,或对他所在国家的政府表示其他公开的承认或服从。
因此,人的自由,以及根据自己的意志而行动的自由,其基础是他具有理性,理性能指导他理解支配他行动的法律,并让他明白他应该在何种程度上听从自己的自由意志。在他具备理性来指导自己行动之前任由他享有无限制的自由,并不是给了他本性自由的特权,而是把他投入到了野兽之中,使他在等同于野兽的不幸状态之中,大大低于人所处的状态。这就是授权父母管理未成年子女的根据所在。上帝指示他们去管教自己的子女,把适当的慈爱和关切赋予他们,以此调节他们管教子女的这一权力。在子女被这一权力约束的期限之内,他为了有利于子女,就按照他的智慧所计划的那样,行使这一权力。
但是,通过什么理由可以把父母对子女的关照推论成父亲的一种绝对的、专横的统治呢·父亲这项的权力,只能是以他认为最有效的管教方式,来使他们的身体健康有力、使他们的心灵纯正奋发、使他的子女具备一些很好的东西,成为对他们自己和对别的人最有用的人;如果这个条件有必要,也可以让他们在自己有能力时为自己的生存而工作。然而,对于这项权力,母亲也是和父亲一样拥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