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政治君主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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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论父权(2)

非但如此,这个权力并非由于任何自然的特权才属于父亲,而只是由于他是其子女的监护人,如果他不再管教子女,那么他对他们的权力也就随之消失。这一权力是随着对他们的抚育而来的,是与之不可分割地互相联系的,而且它如同属于一个儿童的生身父亲一样也属于一个被遗弃儿童的义父。如果一个男人只有单纯的生育行为,对子女不加以照顾,如果他只是因为生育行为而享有父亲的名义和权威,那么,他就不具有任何对自己的子女的权力。在世界上的某些地区,一个妇女同时有几个丈夫,或在美洲某些地区,经常发生夫妻分离的情形,子女都留给母亲,跟着母亲,完全受母亲的抚养,在那些地区,父权又将怎样呢·假如父亲在子女年幼时死亡,难道他们在未成年时不是自然而然地要同样地处处顺从他们的母亲,如同对他们的父亲(倘若他活着的话)一样·是不是有人会说,母亲对于她的子女有一种立法权,她可以制定有永久服从义务的条款,用以规定与他们财产相关的所有事情,并限制他们一辈子的自由呢·或者说,为了执行这些条款,她可以行使死刑呢·这是法官的正当权力,而父亲是连这种权力的影子也没有的。他支配子女的权力只是暂时的,不能包括他们的生命及财产;这不过是是对于他们未成年时的孱弱和缺陷的一种帮助,为他们的成长所必需的一种约束。虽然在子女没有冻饿之患时,父亲可以随意安排自己的财产,但是他的权力不能推广到子女的生命或他们用自己的劳动或由他人的赠与所获得的财物,而当他们成年并具有公民权时,这种权力也不能推广到他们的自由。在这个地方,父亲的主权停止了,此后,他再也不能干涉他的儿子的自由,就像他不能处理其他人的自由一样。所谓父亲的权力,决不是一种永恒不变的统治权,一个男人可以摆脱它的束缚,因为神权准许他离开父母而和妻子住在一起。

然而,尽管有一个时期子女不用服从父亲的意志和命令,就像父亲自己不用服从别人的意志一样,他们每一个人不再接受其他的限制,而只共同接受同一种限制,那如果不是自然法,就是他们国家的国内法律,二者必居其一;这种不受其他限制的自由,没有让儿子免除对自己父母应有的礼敬,那是建立于上帝的和自然的法则之上的。上帝把人世间的父母作为替他繁衍人类种族伟大计划的工具和他们子女生活的依赖,同时让父母承担养育其子女的义务,上帝也因此要子女承担永久礼敬父母的义务,这包括:内心的尊敬,一切形于颜色的表情表达出来的敬爱,限制子女,使其不可做任何有可能损害、冒犯、惊扰或危害自己父母的幸福或生命的事情,要他们对于给予他们生命和生活之乐的父母尽到一切应尽的责任,即保护、解救、援助和安慰的责任。一切国家、一切自由都不能解除子女的这种义务。但是,这远远不是给予父母一种可以命令他们子女的权力,或是一种制定法律并随意处置他们的生命或自由的权力。一方面的事情是应该尊崇、礼敬、感激和帮助;另一方面的事情是要求一种绝对的服从乃至屈从,二者根本不同。一个在位的国君,也要对他的母亲加以礼敬,这是他应该做到的,但这并不有损于他的权威,也没有让他受治于她。

未成年人的服从使父亲享有一种临时统治权,它是随其子女的成年而终止的;子女应尽的礼敬,使他们的父母有永久的权力以受到尊重、礼敬、赡养和孝顺,这一点是和父亲的照管、开销及对他们的教育所付出精力的多少相对应的。即使子女成年也不会宣告它们的结束,它们伴随一个人的一生,在他一生中的方方面面和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失去的。对上述两种权力,也就是父亲在子女未成年时有权加以管教和终身应受尊礼的权力混淆不清,就是产生关于这个问题的绝大部分错误的根源。更确切地说,管教子女的权力倒不如说是子女的特殊利益和父母的责任,而不是父权的什么特权。教养子女是父母为了子女的利益而应尽的义务,责无旁贷,甚至任何事情都不能使他们对之加以解除。虽然父亲同时还有命令和处罚他们的权力,但是上帝把人们对子女的深厚感情融入到人性的原则之中,几乎不必担心父母会过于严厉地行使他们的这种权力。所谓的过分几乎不是在严苛方面,自然的强烈倾向会引向相反的方面。因此当全能的上帝要表示他在处理以色列人的宽容时,他对他们说,虽然他管教他们,但是他管教他们就像一个父亲管教他的儿子一样(《旧约》申命记,第八章,第五节),也就是说,用慈爱的心肠加以管教,他只对他们进行绝对有益的管教,而不对他们进行更为严厉的约束,倘若加以纵容反而显得不够慈爱。这就是要求子女服从的那种权力,使父母不致更加殚精竭虑或徒劳无功。

在另一方面,礼敬和赡养是作为子女应该报答他们所受利益的感恩之举,是子女的必要责任和父母应享的特有待遇。这是为了报答父母的恩惠,如同另一种是为了子女的利益一样。纵使教育作为父母的责任似乎具有特别大的权力,因为孩童时期的无知和缺陷需要得到管束和纠正,这种统治权的行使是有目共睹的,这是一种管理的权力。包含在礼敬一词中的责任,并不要求那样多地服从,但这种义务对成年子女的要求要高于对年幼子女的要求。因为,谁能认为“孩子们,要孝顺你们的父母”这一诫命要求已有子女的人对他父亲所表示的服从,要与他年幼的子女应该对他自己所表示的服从完全相同呢·假如一个父亲,他出于狂妄的权威感而把一个成年人当孩子对待,那么这样一个人会根据这句箴言而认为必须服从他父亲的所有命令吗。

因此,父权,或者更确切地说,责任的首要部分,即教育,是属于父亲的,到某一个时候,这部分权力便会终止。教育的事务结束时,这部分权力也就自然失效,在此之前,它也是可以转让的。因为,一个人可以把教诲儿子的事务委托给别人。如果他把儿子交给别人去当学徒,在那个时期内,他就除去了儿子对自己和他的母亲的很大一部分服从义务。然而父权的另一部分,即子女的尊敬义务,仍然完全属于他们,这是永不消失的。这种义务绝对是对父亲与母亲两个人的,即使是父亲的权威,也无法剥夺母亲的这种权力,没有任何一个人能够免除一个儿子礼敬其生身之母的义务。然而,这两部分父权都和制定法律,以及执行这些法律的权力,即对财产、自由、身体和生命进行处罚的权力是完全不一样的。命令子女的权力随着他们的成年便行结束;在此之后,一个儿子,虽然总要尽到尊崇和礼敬、赡养和保护其父母的义务,以及与感恩心理有关的能够促使每一个人尽到的所有义务,以此报答他与生俱来地得到的最大好处,但是,所有这些并没有把君王的节杖或君主的命令权交于父亲之手。父亲对儿子的财产或行动不具备支配权,在所有事情上,他也没有任何权力用他自己的意志来限制其子女的意志,尽管在许多事情上,他的意志可能变成他儿子的意志,那对他自己及其家庭并无多大不便之处。

一个人或者应该尊重和礼敬长辈或贤者、保护其子女或朋友、救济和帮助受苦受难的人并感谢给他恩惠的人,在那样一种程度上,他即使尽其所有和尽其所能也不足对其加以偿付;然而这一切也无法使那些有待他克尽义务的人享有特权,享有可对他制订法律的权力。显而易见,这一切并非只是由于父亲的名义,也并非如前所述的受恩于母亲的缘故,而是由于对父母应负的这些义务和对子女提出的要求之间,随着扶养、关爱、呵护和花费的不同而有差别,在两个孩子之间,这些照顾经常是厚此薄彼的。

这就是说,为什么在社会之中而自身作为社会成员的父母,对他们的子女保持着要求子女服从自己的一种权力,并且与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的权力一样多。倘若说所有政治权力仅仅只是父权,两者在实质上是相同的,那就不可能会是如此了。因为假如真是这样,那么所有的父权就都属于君主,臣民当然就无法享有。然而政治权力和父权这两者是迥然有别的,它们建立在不同的基础之上,各自有着自己不同的目标,任何一个作为父亲的臣民,对于他的子女具有的父权,与君主对于他自己的子女所具有的父权一样,不多也不少;而每一个有父母的君主,对其父母应尽的孝敬和服从的义务,与他的最低贱的臣民对于他们的父母应尽的孝敬和服从的义务也是同样多的;所以,父权无法包括一个君主或官长对他臣民的那种统治权的任意部分或任何程度。

父母教养子女的责任及子女孝敬父母的义务,包含着一方享有的全权和另一方的必须服从,这对他们双方来说都是正常的,虽然如此,但是父亲一般还具有另一种权力,让他的子女无法不服从他;虽然他和别人都是同样具有这种权力,但是,因为这种权力几乎总是在父亲们的私人家庭里实施的,在别处极少有这样的例子,也很少有人注意到它,所以现在就被看成了父权的一部分。这种权力就是人们经常把他们的财产送给他们最喜爱的人的权力。父亲的家私是子女们所期待和想要继承的,通常根据各个国家的法律和习俗,按一定的比例加以分配,但父亲通常具有这样一种权力,即根据这个或那个子女的所作所为是不是迎合了自己的意志和脾气而不平均地加以分配。

这对于使子女服从自己起着非常大的约束力。因为对土地的享用必定伴随着对这块土地所属的国家政府的服从,所以通常就认为父亲能够强制其后人听命于自己所臣服的政府,把他的子女也置于其契约之中。事实上,这只是附加于土地的一项必要条件,在那个政府之下的地产继承,只有那些愿意接受这个条件的人才能得到,因此,这不是什么自然的约束也不是什么自然的义务,而是自愿的服从。因为,每一个人的子女生来和他自己乃至他的任何祖先同等地自由,如果他置身于这种自由状态,他就可以自由选择他所愿意加入的社会、选择他所愿意隶属的国家。但是,如果他们想继承其祖先的遗产,他们就必须在其祖先所接受的相同的条件下得到遗产,从而受到这一产业所附带的任一条件的制约。即便子女已经成年,父亲也可以用这种权力迫使他们服从于他,一般地使他们隶属于这个或那个政治权力。即便如此,然而所有这些不是以父亲的任何特殊权力为依据,而是靠他们所持有的赏赐来使其实现的,是对这种服从的一种酬答;这并不比一个法国人对一个英国人所拥有的权力更大,假如后者要想得到前者的一笔财产,当然不会丝毫放松对他本人的服从。不论是在法国或是在英国,当财产传给他时,如果他想具有这笔资产,他就必须根据该土地所在国家对于土地占有所规定的附带条件而得到它。

因而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父亲仅仅只在其子女的未成年时期对其行使命令权,并且仅限于那个期间管教的方便;在他们的一生之中,子女对他们的父母必须尽到尊敬、孝顺和拉丁人所谓的“孝道”以及对他们应尽的一切保护和赡养的义务,虽然如此,但是,这并非是赋予了父亲统治的权力,即制订法律和处罚其子女的权力,虽然这一切都不能使他有权统治其儿子的资产或行动,但是显而易见,可以设想,在世界的最初时期以及现在的某些地区,人口稀少,以至使一些家庭可以分散到无主的地区,他们可以迁徙到或定居到还没有人烟的地方,在这种情形下,家庭中的父亲很容易成为家庭中的君主。从其儿女的孩童时代起,他就是一个统治者。由于没有某种统治权,共同生活就有一些困难,当子女长成时,很可能在他们明白或默认的基础之上,把统治权交给父亲。这个统治权不过是持续下去,而并无改变;实际上,要实现这一点,只需要允许父亲在其家庭中行使每个自由人自然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假如他们依然停留在那里,根据这种允许,父亲就被给予了一种君主的权力。但是,显而易见,这种权力不是以任何父权为基础的,而仅仅只是建基于子女同意的基础之上的。所以不会有人怀疑,如果某个外人偶然或因为某事来到他的家中,杀死了他的一个子女,或者干了其他某些坏事,他就可以将他定罪处死,或者如同惩罚他的任意一个子女那样对他加以惩罚。显然,对于一个并非是他的孩子的人,他这样做不可能是基于父权,而是根据他作为一个人而应享有的自然法的执行权。但在他家里,只有他一人个可以做这样的处罚,在那里他的子女出于敬重,把高于家庭其他成员的尊严和权威给予他,从而使他行使这一权力。

所以,子女们依据默认和不可避免的允诺使父亲具有权威,并行使统治权是容易和自然而然的。在孩提时代,他们已经习惯于向他提出他们的小小的争执,并服从他的管教;在他们成人以后,谁更合适来统治他们呢·他们的微不足道的财产和小小的占有欲很少会引起极大的争执。假如出现争执,除了像他这样把他们抚养成人并对他们都有爱心的人之外,哪里还能找到更适合的公正人呢·毫不奇怪,他们对未成年和成年并不加以区别,倘若他们没有摆脱被保护者的身份的意愿,他们就不会期待21岁或任何其他年龄--那个可以让他们自由处理自己和财产的年龄。在未成年时期,他们所处的那种统治局面对他们来说仍然是保护多于限制的;在父亲的统治下,他们的安宁、自由和财产能够得到更可靠的保障。

这样,有些家庭子女的生身父亲无意中也成为了政治上的君主;而倘若他们恰巧长寿,或留下了好几代有能力的合格的继承人,或出于其他原因,他们就根据机会或某些情况的促成,为各种组织形式和形态的世袭的王国或选举的王国奠定了基础。然而,如果认为君主是因为他们作为父亲的身份而享有君权的,因为统治权事实上大都是由父亲行使并由此认为足以证明父亲们享有政治权力中的自然权力,则我所要说的是,假如这一论证正确,那么,它也将同样有力地证明,所有的君主,并且只有君主,应当成为祭司,因为在一开始,一家的父亲就是一家的祭司同时又是一家的统治者,这是一个同样可以肯定的事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