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因在于,不管在圣史或俗史中都没有比这更习以为常的事例,即人们从他们一生下来就受到的管辖权和在其中成长的家族或社会中解脱出来,不再对他们表示服从,并在其他地方创建新的政府。这一点,导致了历史初期的无数小国的出现,而且只要当时的地方足够多,小国的数目就会不断增加,直到强大或侥幸的国家吞并了弱小的国家为止。然而,那些大国又分裂成很多小国。所有这一切都可作为父权统治权的反证,它明确地表明,不是父亲自然权力的世代承继构成了最初的政府,因为,根据这种论点,不可能出现那么多的小王国。当时,假如人们不能自由地摆脱家族以及无论什么性质政府的管束,根据自认为适当的形式建立不同的国家和任何其他政府,那么,统治全世界的就必然只能是一个君主国了。
自古至今,世界的实践就是这样。对于那些生在具有既定法律和固定政体的历史悠久的国家中的人们来说,与那些生活在丛林之中与没有拘束的野人共处的人们相比较,当前的人类的自由没有受到更多的限制。因为,那些人们,他们要我们相信我们生而在某一政府之下,自然而然就是它的臣民,不再拥有任何权力或借口说明自己具有自然状态的自由的观点,也不能提出任何别的理由(除了我们已经反驳过的父权的理由以外),他们用来作为论点的根据的不过是:我们的父亲或我们的祖先放弃了他们的自然自由,他们自己及其后代因此永远被其服从的政府所控制。无论是谁,都有义务履行他自己曾经所作的任何约定或诺言,但不可以用任何契约约束他的子女或他的后代。其原因在于,儿子一旦成年,他的自由就完全与他的父亲一样,父亲的任何行为都无法剥夺儿子的自由,就像他无法剥夺任何其他人的自由一样。作为国家的一个臣民他拥有土地,自然而然就能够在这块土地上附加某些条件,作为儿子如果希望继承他父亲的财产,他就会被父亲所迫而作那个国家的臣民,因为,既然那些地产是父亲的财产,父亲就能任意处置或附加条件。
对于这一点,人们往往会对此问题产生误解:国家不允许任何分裂其领土的部分或除去人民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占有它们,儿子就只能顺从地接受其父亲所置身的同样条件,即成为该社会的成员,才能顺利地占有其父的财产;于是如同那个国家的所有其他臣民一样,马上使自己隶属于那个他发现早已建成的政府。可见,使一向处于政府之下的自由人成为国家成员的正是他自己的同意。并非大家一致表示了这种同意,而是各个不同的人在成年时分别表示了这种同意。由于这一点,人们不注意这一存在的事实,而认为根本没有这种同意或者根本没有必要表示,从而断言他们自然地是臣民,就好像他们生来就自然地是人一样。
但是,显而易见的是,政府本身并不这样理解这个问题。政府具有对父亲的权力,但它不因此要求对儿子也具有权力;同样的道理,政府也不因为父亲是它的臣民从而把父亲的子女同样作为它的臣民。假如存在一个英国的臣民,他在法国和一个英国妇女生育了一个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应该是哪一国的臣民呢·他不是英国国王的臣民,因为他必须得到英国的承认才能有权当英国臣民。他也不是法国国王的臣民,因为如果他是的话,那么,他的英国臣民的父亲,怎么可能随便将他带走和任意管教他呢·不管是谁,如果他离开一个国家或对它作战,那么,仅仅由于他在这个国家出生时他的父母是外国人这一原因,就把他定为叛逆者或逃亡者吗·显然,不管是根据政府自己的实践,还是根据正当理性的法则,一个孩子并非生来就成为那个国家或政府的一个臣民。当他未成年时,他接受父亲的教养并顺从父亲的权威,一旦成年,他就成为了一个自由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使自己归属于哪个政府,加入哪个国家。原因在于,假如一个出生于法国的英国人的儿子允许有这样做的自由,那么很明显,尽管他的父亲是英国的臣民,但这一点也并不能对他产生任何限制,他的祖先所订立的任何契约也都无法对他有所约束。既然如此,无论他的儿子生在别的什么地方,那么,依照同样的理由,不是具有同样的自由吗·不管孩子在什么地方出生,父亲自然享有的对自己的儿女进行支配的权力都是相同的,自然的义务关系不受王国和国家的具体疆界的限制和约束。
如上所述,所有人自然都是自由的,除非他自己同意,否则,任何东西都无法使他受世俗的权力的约束和控制。既然如此,那么,我们不妨设想,一个人愿意受某一政府法律束缚的充分表示是什么东西。这大致可分为明确的同意和默认的同意两种,它与我们所要探究的问题是紧密相关的。毫无疑问,只有明确表示愿意加入某一社会,才能使一个人成为这个社会的正式成员,从而成为这个政府的属民。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样的举动才能被看成是默认的同意,以及这种同意究竟有多大的约束力量,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从来没有作出任何表示,那么到底怎样才能认为他已经同意并且接受某一政府的控制。对此我可以如此说,一旦一个人占有任何土地或任何政府的领地的任何一部分,他就因此而表示了他的默许,从而在他享用土地的期间,与属于该政府的任何其他人一样,必须服从该政府的所有法律。这无关乎他所占有的是属于他及其子孙后代的土地,还是仅仅只住一周的地方,或者不过是在路途上自由旅行;实际上,只要他置身于该政府的领土之内,即构成了某种程度的默认。
为了对此有更好的理解,我们可以认为每一个人一开始加入一个国家的时候,他的这种把自己加入这个国家的这种行为,就等于是把自己已有的或将要取得的那些不为别的政府所有的财产一起带进这个共同体,并使它们为该共同体所有。不管什么人,与其他人一起加入社会都是为了使自己的财产权得以保障和规定,既然如此,那么,如果他又认为其土地的财产权应该由社会的法律加以规定,从而可以不必受他作为土地所有者而身为其臣民的那个政府的统治权的管辖和约束,这简直是自相矛盾。所以,但凡把本来是自由的自身加入任何国家的人,由于这种同一的行为,他也就把本来是自由的财产带入了该国家,只要该国家继续存在,他的财产及他自己就一直受这个国家的统治与支配。因此,此后任何一个人,他若以承继、购买、许可或其他方式使用并入该国并受其管制的土地的任何一部分,就必须在接受政府对该土地的支配权的条件下才能对土地加以占有,即对该土地有统治权的那个国家的政府表示服从,就像所有其他臣民对这个政府的服从一样。
可是,政府只具有土地的直接管辖权,只是在占有者(指他实际上自己加入该社会之前)在这块土地上居住并使用它时,这种管辖权才能涉及他本人。既然如此,那么,所有的人根据这种对土地的使用而承担的受政府约束的义务,就和此种使用相始终。在只对政府表示这种默许的土地所有者,以馈赠、出售或其他方式脱离其使用的土地时,他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加入别的国家,或与别人商议,在“无人之处”,在他们所能发现、找到的荒芜或尚未被占据的世界上的任何地方,建立一个新的国家。而那些人,他们以明确的赞同、明白的声明,表示他愿意归属于某一国家,他永久和必然地、并且不可变更地成为这个国家的臣民,再也不能回复自然状态的自由,除非他隶属的政府遭受什么灾难而趋于解体,或由于一些公共行为使他无法继续担任该国的一个成员。
然而,对一个国家的法律表示服从,在法律之下享受权利与保护,过着平静安定的生活,并不足以让一个人成为该社会的成员。对于那些处于非战争状态中的人们来说,当他们来到政府所管辖的领土范围之内,来到政府的法律效力所管束的范围之内时,这不过是理所应当给予他们的地方保护,以及他们对这个政府自然而然所应尽的礼敬。不过,虽然他继续留在那里,且必须对那里的法律和当地政府表示服从,但这并不会使他成为该社会的一个成员或者说成为该国家的一个永久臣民,就好比一个人为了寻求方便而临时寄居于另一个人的家里,但他并非隶属于那个人一样。因此,我们发现,那些一辈子生活在另一个政府下,享受其权利和保护的外国人,虽然在良心上他们不得不像所有其他公民一样服从其管理,但却并不由此使自己成为这个国家的臣民或成员。除非以明文约定或者正式的承诺和契约,从而明确加入一个国家,除此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方式,可以使其余人成为隶属该国的臣民及成员。这就是我所理解的有关政治社会的起源,以及使任何人成为任何国家的一个成员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