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又称工资共决,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企业工资问题的通行做法。早在1992年我国新的《工会法》就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与单位签订集体合同。但直到近年来,关于工资集体协商的共识才逐渐形成。尤其是出现了富士康员工跳楼自杀、本田工人罢工等一系列劳资冲突事件后,工资集体协商再一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有三个好处:第一,员工工资收入提高,实际收益增多。第二,可以去除员工思想负担。例如,原来有些员工在一些厂里工作一段时间后,听说其它地方收入高,就会跳槽,现在员工没有这种顾虑了。第三,使员工拥有更多发言权。想说的可以说出来,可以面对面跟老板谈自己最关注的收入问题。我们从调查中了解到,工资协商机制推行最大的阻力来自于资方。很多企业主都不支持工资协商,认为工人的工资本来就是老板说了算,和工人谈判会谈出没必要的问题,对公司不利。也有一些企业主对于协商存在“惧怕”心理,害怕职工会“漫天要价”。
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目前还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行政意志和行政行为,仅仅依靠党委政府推进是不可持续的。要想使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更好的实施,以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努力。首先,制定完善的法律,确立工资协商的法律地位。俗话说,名不正则言不顺。建议在国家层面立法,明确劳资双方在工资协商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我们可以试着推进签订工资集体协商合同制度,由工会代表劳方去和资方谈判,将工资协商作为制度规定下来。其次,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协商制度。劳资双方先进行协商,若不成功,由政府、法院或行业组织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进行裁决。协商谈判就有出现达不成协议的可能,这样一来,就可能损害工人利益,或者是工人以激烈的方式进行维权,需要付出很大的代价,这是企业、政府、工会不敢贸然发动谈判的重要原因。因此,我们需要探索既不影响社会稳定,又可以保障工人权益的新机制。再次,需要各方合力,共同推进。目前,许多地方的工资协商都是工会在单打独斗,势单力薄。因此,地方党委政府应该依法形成一种对资方的压力,营造促进劳资双方协商的氛围和便利,大力推进企业工资协商。
工资集体协商本质上是要在劳动关系中建立一种利益共享机制,企业的发展是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努力实现的,那么劳动关系双方就应该共享所创造的利益。工资集体协商的建立为解决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不合理、逐步提高工人工资提供了途径,但这种利益分享机制的建立是一个渐进的博弈过程,存在认识不足、操作规程粗放、刚性法律支撑不够、资方不愿协商、有的企业税费负担重等现实难题,不可能一下子见到成效,要让员工真正能在“协商工资”时直起腰杆,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另外,提高职工收入,不仅是企业所有者的责任,政府也要负起责任。政府在要求企业所有者让利于职工的时候,首先要做到自己能够让利于企业,并建立刚性管理框架,使政府的让利最终能够流向职工。只有这样,增加职工收入才能落到实处,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对珠三角地区进行调研发现,今年年初以来出现的“招工难”现象,并不能说明我国劳动力供需形势已经发生逆转,而是劳动力结构不合理和区域分布不平衡的表现。在当前劳动力市场还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要改善我国收入分配不合理的格局,关键是要让企业和劳动者自身介入,要达到双方互动,因此,当前要致力于提高劳动者议价能力。中华全国总工会也正在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机制,计划先在10个省市总工会、城市总工会试点,争取在三到五年内使全国具有一定规模的下层工会都能按需聘用专职人员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全面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通过劳资双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规范化的利益博弈,以对话代替对抗,是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一条重要途径。但是,由于工资集体协商缺乏法定的地位、内容和约束力,工资集体协商的推行虽然表面上进展快速,但实质上取得的成效不高。相关专家建议,应该强化政府力量介入和法制建设来完善工资协商制度,建构工人薪酬维护机制,从根本上缓解、消解劳资矛盾。
我国目前进入了劳资矛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高发期,据统计,仅2009年一年,全国因工资分配问题引发的劳动争议就达51.9万件。而集体谈判可以作为这一社会问题的“减压阀”,使劳动争议通过协商的形式得到解决;最重要的是,可以增加员工在劳资谈判中的“话语权”、“要价权”,让员工们能“体面工作”,有“尊严生活”。
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提高公民幸福感
社会学家指出,社会阶层结构中以中间阶层为大部分,极富、极贫的人很少,这样的“橄榄形”结构的社会结构是最稳定的。古语云:“不患寡而患不均。”中间阶层的壮大,有助于缩小贫富差距,提高人们幸福感。
2011年的全国两会会场内外,几乎每个人都感觉到了一个讯息:以缩小贫富差距为目的收入分配改革已拉开了帷幕。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多次强调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性,其中,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是关键,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也是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政府来说,这既是一项艰巨任务,也是一项紧迫工作。在《“十二五”规划纲要草案》中,“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首次独立成章,并强调了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规范分配秩序、扭转收入差距扩大趋势等问题。
不合理的收入分配状况,导致我国贫富差距越来越大,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在3.3倍左右,行业间差距达到了15倍之多;10%的最高收入户与10%的最低收入户人均收入相差20多倍,少数金融企业、国有企业高管的年薪水平是社会平均工资的100多倍,而个别企业高管的天价薪酬是社会平均工资的2000多倍。面对如此大的差距,我们意识到了一个问题:收入分配改革已经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 今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调差距,调分配格局,规范分配秩序,新一轮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正在拉开序幕。但是,怎样才能把财富蛋糕更合理地分配到每个人手中?
针对收入分配差距问题,政府已经采取措施: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由800元大幅提升至1600元。北京、江苏、浙江等发达地区的纳税人数减少25%左右,安徽、河北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减少80%。个税调整后,从纳税额的角度看,中低收入人群获益较多。个税改革是中国落实“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具体行动,对国家税收影响不大,却有助提高众多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形成橄榄形收入分配结构,为扩大消费注入持久动力。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企业特别是广大职工和基层科技人员为我国制造业的发展、扩大对外贸易和开拓国内外市场都做出了很大贡献。但是,财富却越来越多地向企业高管集中,广大职工却没有相应地提高收入和福利,没有分享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收入分配失衡,整个社会不能均等地享受经济发展的成果。这一问题已引起了政府的高度重视,并采取了应对举措。切好社会财富的“蛋糕”,重点应关注低收入群体的利益,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基本收入。提高职工最低工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合理调整收入分配格局,可以从三方面进行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提高退休人员工资、缩小收入差别。与城市人群相比,农民收入较少,且收入差距还在扩大。增加农民收入,是减少收入差距的重要措施。现已退休人员当时退休工资水平很低,与现实工资相比,退休金涨的又少,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贫富差距。因此,也要提高退休人员退休金的标准。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提高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切实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加强对收入过高行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的双重调控,严格规范国有企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薪酬管理。
马克思也曾做过一个形象的比喻:“一个房子不管是大还是小,只要周围的房子差不多,每一个房子的居住者都会感到很满意。但是,如果在小房子旁边盖起了一座宫殿,那么它就会立即显得破落不堪。”多项调查显示,影响公民幸福指数升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贫富差距。2005年中国社会调查所的一项报告显示,民众最关心的社会问题就是贫富差距。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调查显示,人们幸福感并未相应地增加。“相对收入理论”和“社会比较效应”可以解释这一现象,它们认为,人们所获得的一定数量的物品所产生的幸福感,取决于与其他人所拥有物品相比较而得到的满足感或失落感。因此,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制度,尽可能缩小贫富差距,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提高公民幸福感。
缩小贫富差距,个税改革的真正意义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在缩小贫富差距的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努力缓解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间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职责之一是调节收入差距,补低限高,让先富的人承担更多社会责任。个税改革应达成这一共识。1980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时,中国还处于计划经济年代,职工收入基本上只来源于工资,收入差距并不明显,且没有失业,当时个税按个人工资计征并没有显露出税制的缺陷。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由于没有建立起完善的收入分配制度,中国收入差距越拉越大,失业人员增多,个税税制缺陷日益显露。根据修正案,高收入人群的税负将有所增加。
个税改革的目的是调节收入分配不公,提高居民收入,以实现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因此,个税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是非常有必要的。首先,可以调高补低,显示出收入分配的公平,有助于落实和谐思想。其次,提高个人收入,可以带动消费,拉动经济增长。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不能一概而论,中国地域面积广阔,内地的收入与重点及沿海城市的收入差别很大,因此起征点就应该不同。另外,重点和沿海城市虽然收入高,但这些城市的物价也相对较高,因此不能只看收入,起征点的确定还要考虑物价的影响。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实行提高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与调整工薪所得税率结构联动的措施。这意味着,绝大多数工薪所得纳税人都能享受因免征额的上调和调整税率结构带来的双重税收优惠,为“十二五”时期我国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作了重要铺垫。此次个税改革充分考虑了免征额与人们收入水平之间的关系,充分考虑了确保中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消费需求支出,降低中等收入阶层税负,使得月收入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税负逐步增加,收入越高,税额增加越多。”财政部财科所副所长白景明说,“当居民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费用发生较大变化时,免征额进行相应调整是自然的。”国家发改委提出了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个人所得税按照综合征收,以此降低赋税。实际上,以家庭为个税征收主体的制度比单纯抬高起征点更合理,也能让中产阶层利用税收扣除优惠政策实现合理避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