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改革是各阶层的利益博弈,有人也许会利用自己的社会影响力干扰政策的制定,游说政策制定者制定有利于他们的政策,利用媒体大造声势。但是,我们要时刻谨记改革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而非某个人或某部分人的利益。那么,中国的公共利益在哪里?中国的公共利益在“三个代表”里,即“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谁是中国的最广大人民?那些工资不到起征点的劳动者就是中国的最广大人民,他们占劳动人口的95%,他们默默奉献却总是保持沉默,个税改革绝对不能忽视他们的利益。忽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就没有资格进行个税改革的讨论。个税改革达成共识的基础是公共利益,也就是小平同志所说的要将“人民拥护不拥护”、“人民赞成不赞成”、“人民高兴不高兴”、“人民答应不答应”作为制定各项方针政策的出发点和归宿,始终以最广大人民的利益为最高价值尺度。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采取网上征集意见的方式,以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个税改革中来。统计数据表明,多数网友的意见集中在如何把免征额设定得更合理,从而缩小日益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上。但是,由于当前的税制结构缺陷,寄希望于通过个税免征额调整和级次级距的政策微调来充当收入分配改革的攻坚利器,有些勉为其难。从本质上说,此次个税改革是为居民减税的重要举措,也是积极财政政策的具体体现,如何使个税改革更加公平有效,让改革过程中无法受惠的低收入阶层也能得到补偿,应纳入政策考量中。
统计数据显示,每年城乡居民收入的绝对值都在增加,之所以有越来越多的人对收入分配的现状产生抱怨,根源在于贫富差距逐渐拉大,导致人们对相对收入状况不满。此次个税改革的最直接举动,就是给月收入3000元以上的大部分居民减税,同时对高收入阶层增税,预计合计减税规模达1200亿元左右。作为积极财政政策的重要举措,给居民减税对于当前扩大内需、缓解通胀压力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要让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调节中发挥显著作用,个税免征额不宜定得太高,让尽量多的人成为纳税主体。
个税改革有利于强化收入再分配,应加强对富人的征管。专家建议,恢复开征遗产税,加快推进房产税试点,逐步构建财产税体系,真正做到“限高、稳中、补低”,使收入分配结构由“金字塔型”向“橄榄型”转变,当然,这需要国家的总体设计和逐步推进。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动真格了
我国收入分配改革经过相当长一个时期的不断探索推进,目前已经进入纵深发展阶段,深化收入分配改革也日益成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所不可回避的一个重大而紧迫的课题。对此,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居民收入大幅增长,目前我国GDP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位,但发展越来越不均衡、分配差距越来越大的问题日益凸显。从城乡差距来看,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的2.1:1扩大到了3.3:1,远远超过世界上2:1左右的一般水平;从行业收入差距来看,中国收入最高与最低的行业相差15倍,国企高管的平均收入和社会平均收入更是相差128倍。
当前的收入分配问题主要是由经济体制改革不彻底、不平衡和收入分配制度及调节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这种收入差距主要表现在城市和农村之间、地区和地区之间以及行业和行业之间。而对于工薪劳动者来说,收入差距主要是由劳动力市场所决定的薪酬差距。这种差距体现在多方面,例如,垄断行业特别是“行政性”垄断行业,薪酬水平过高;一些企业为降低人工成本,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相同的岗位因为员工身份不同而实行不同的薪酬制度;机关事业单位薪酬水平缺乏科学合理的形成机制,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员工国家薪酬标准低、地区或单位薪酬补贴高、薪酬增长不规范等问题;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不规范;企业缺乏科学合理的工资增长机制,特别是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缺乏给员工增加工资的动力,等等。
胡锦涛主席指出,改革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构建符合国情、科学合理的社会收入分配体系,关系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是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对收入分配问题,中共中央一直高度重视,强调要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因此,我们要努力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让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不仅要通过发展经济,把社会财富这个“蛋糕”做大,也要通过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把“蛋糕”分好。
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收入分配秩序规范,涉及方方面面,关系到广大干部群众的切身利益。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齐心协力把工作做好,使问题得到解决。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原因较多,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应从三方面入手:尽快缩小分化明显的城乡差别,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垄断行业的高收入分配体制改革;规范和整顿收入分配秩序,消除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的关键是要统筹兼顾、综合施策,不断优化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既要缩小收入分配差距,也要保持经济激励机制、维持经济效率,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发展。
经济学家认为,可以尝试从多方面进行制度改革,以缓解收入分配不均、贫富差距过大问题,主要包括:第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是指凡工薪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时间内履行了劳动义务后,用人单位(或个人)必须支付的最低限度劳动报酬。当前我国价格涨幅最大的是食品,受影响最大的是低收入、低工薪群体等。提高最低工资标准,能直接促进工资水平与最低工资标准接近的群体的工资,针对性强。另外,目前我国最低工资标准偏低,还有上调空间。第二,形成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是指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或其他有关因素的变化而相应协调、合理、持续增长。形成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能更好地让广大劳动者共享企业经济效益提高、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成果。第三,对于特困家庭,实行直接物价补贴、社保补贴等。特困家庭也是对物价变动较为敏感的群体,政府通过直接物价补贴或社保补贴等,可以有效地帮助他们应对物价上涨带来的生活压力。第四,控制物价上涨,尤其是生活必需品价格的上涨。这是缓解物价问题的重要举措,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针对我国物价上涨的现状,国务院采取了紧缩货币政策和调控物价等多种手段,为居高不下的物价降温,从而应对CPI增长对宏观经济及群众生活的影响。
近年来,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政府实施了“三减免、三补贴”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促进农民增收,使农民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多次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标准,积极落实优抚对象生活、医疗待遇政策,基本实现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应保尽保,大力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完善了最低工资制度,提高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城镇低收入人员的基本生活得到了有效保障。
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5年内最低工资标准年均增长13%以上,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40%以上。”这意味着,5年后最低工资标准最少要增加84%。此外,还要使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平均工资的40%,并要扩大工资集体谈判制度的覆盖范围……一个个具体数据,彰显出官方对收入分配改革的决心。
增加居民的财产性收入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步一步摸着石头过河,走的是一条人类历史上前所未有的探索之路,而终极目标是实现全体国民的共同富裕,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富民强。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清晰地指明了方向:通过深入发展资本市场,达到全体国民共同富裕。
财产性收入是指通过资本、技术等要素与社会生产和生活活动所产生的收入。对于家庭来说,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如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不动产(如房屋、车辆、收藏品等)所获得的收入。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是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近年来,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作为居民四大收入来源之一的财产性收入增速有所加快,但占全部收入的比重一直偏低,具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从发展趋势看,投资理财是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的重要渠道之一,应创造有利条件,大力提高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比重。
“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与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这表明将从扩大就业、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入手,进一步提升财产性收入在城乡居民收入中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的客观要求。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让群众拥有属于自己的资本,对于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追求和谐的过程中,贫富分化阻碍了我们的前进。贫富分化严重到相当程度,贫穷的群体改变生活的能力会变得越来越弱,财富的差距会越拉越大。政府的责任之一就是要使国民在物质生活上逐步接近理想状态,从而使人们在生活上得到更多的幸福感。因此,政府应为居民投资创造条件,让百姓参与到经济发展中来,成为各项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使他们除劳动报酬外,还有机会分享经济发展的成果。
政府目前的措施主要是鼓励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使更多人成为中等收入者。让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是中国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中之重。当更多的人拥有属于自己的一定的财产性收入时,就意味着整个经济的消费结构处于比较合理的阶段。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拉动经济增长的关键是内需,而中等收入阶层是拉动消费的重要力量。如果贫富差距过大,财富主要集中于少数高收入群体,对于拉动内需和经济都有不利影响。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多数居民已拥有了相当的财富积累,成为所谓的有产者。但是,收入分配差距却在不断扩大,这主要体现在财产性收入差距上。目前,在我国居民的收入结构中,劳动报酬仍是居民收入的主要来源,约占居民总收入的70%。但居民工薪收入增长空间十分有限,广大中低等收入水平的居民仅靠劳动收入达到富裕比较困难。假如更多的居民可以获得财产性收入,而人均财产性收入又快速增长,就能逐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者比例,逐步改变居民收入分配不均衡格局,缩小贫富差距。
只有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加,缩小贫富差距,才有可能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增加居民财产性收入,可以从三个方面努力:首先,增加个体居民拥有的财产性收入数额,也即使每项财产所获取收入的数量增加和获取收入的财产种类增多;其次,扩大财产性收入享有的主体范围,也就是使越来越多的居民享有财产性收入;第三,缩小居民之间的财产性收入差距,保持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的持续和收敛性,而不能以牺牲一部分人的利益为代价来换取另一部分人利益的增加。这不仅是使居民财产性收入总量持续增长的坚实基础,也是居民财产性收入均衡增长的必要保障。
获得财产性收入的前提是财富的积累,如果收入不能转化为财富,就无法带来财产性收入的增加。财富能否带来财产性收入,依赖于金融市场是否提供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使收入能够通过资本市场转化为资产并带来收入。为了使人们能够在资本市场上获得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完善金融市场,拓宽居民投资渠道,营造一个更加公开、透明、有效的投资市场环境。拓展投资渠道,在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增加基础性理财产品的同时,还需要不断开发并完善新的金融工具和理财产品,使人们可以按自身需求选择不同种类的投资产品,从而获得稳定的财产性收入。另外,还要注重居民理财素质的提高,加强居民投资理念,强化风险教育。作为获得财产性收入的主体,能否将收入转化为资产获得财产性收入还取决于居民自身的素质。要增强居民财富观念,提高居民理财素质,加强投资风险教育,引导各个知识层次的居民进入金融市场领域进行理财,以相对安全的理财方式稳步增加财产性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