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道德情操论轻松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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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论命运对人类情感的影响(2)

在通常情况下,我们都不可能对只是企图伤害我们的人,产生强烈到足以支持我们对他同样施加伤害的怨恨,只有当他真的伤害到我们时,我们才可能会认为他该受到那种惩罚。一方面,我们对判决的认可减轻了对他受到暴行的感受;另一方面,我们对不幸的悲伤增强了对暴行的感受。

但由于犯罪意图是同等罪恶的,他真正的缺点在两种情况下完全相同,因此,在这个方面,所有人的情感中都有不规则性。

当然,我还是宁愿相信,没有哪个地方的文明人自然的愤怒会因罪行的后果而增加,且出于人道他们还会有意免除或减轻惩罚。相反,当犯罪企图或行为未产生实际结果时,就算是野蛮的人,对动机也不会敏感,也不会予以追究。所以,无论是最文明的国家还是最野蛮的国家,都有减刑的条令。

如果一个人的犯罪动机只是由于一时冲动,或者受坏人诱惑,且他良知未泯,曾经打算犯罪甚至有过实际行动,但所幸的是被不可抗拒的偶然因素所阻止,那么在今后的生活中,他一定会把此事视作自己的幸运。他会满心感激慈悲的上帝,感谢他把自己从即将堕入罪恶深渊的边缘挽救回来,使自己的人生步入正轨。虽然他并未犯罪,但还是会为自己的一时冲动感到内疚,回想起那曾经侵扰过自己内心平静的危险,仍然心有余悸,就像已经到达安全地带的人回想起自己曾处于悬崖边缘的感觉一样。

在此,我们还要讨论命运的另外一种影响,即当某种行为偶然给予我们非同一般的快乐或痛苦时,我们对其行为的优缺点的感受,必然会超过产生行为的动机或情感所应得的评价。

正如我们会感激那些带来好消息的报信者,却不会喜欢那些带来坏消息的人一样,其行为结果的好坏,都会影响我们对其优缺点的印象。而实质上,行为者的本意并没有值得称赞或责备的地方,即使有,也不会有我们想象的那么严重。

行为结果的好坏,常常会影响我们对其优缺点的印象,才会导致我们把只是向我们报告了命运的结果的那个人,看成是决定我们命运的人,仿佛是他们造成了这个结果。因此,对于那些给我们带来好消息的人,我们一定会心存感激,且是短暂的感激,在我们得到好消息而幸福的时刻,我们会把他当作大恩人一样,甚至会热烈而深情地拥抱他、愉快的报答他。例如,许多政府都规定,带来胜利消息的军官有资格获得显著的职位晋升,所以,在外征战的将军总是会挑选一个他最喜欢的军官去做这令人愉快的差事。

相反,对于给我们带来坏消息的人,也就是第一个使我们感到悲伤的人,自然而然地会成为某一暂时怨恨的对象。人们多少会对他投以懊恼不快的眼神,甚至那些粗鲁野蛮的人还会对他发泄因情报所引起的愤怒。例如,亚美尼亚国王提格瑞尼斯,砍下某个倒霉的信差的头,只因为这信差是第一个向他通报有一大队可怕的敌军逼近的人。

在文明的东方国家,都有“两方交战,不斩来使”的约定,而我们以这种方式来对待给我们带来坏消息的人,况且他又是那么的无辜,这无疑很野蛮、很残暴。而奖赏带来好消息的信差,不但会令我们感到愉快,并且我们还会认为,那是一个慷慨而有恢宏气度的君王应该做的。

从本质上说,对于消息的好与坏,信差无任何功过可言,换言之,那样的结果并非他所造成。而我们却要作出这样的区别,这显然有失公平,尤其是对那些带来坏消息的人来说则更是如此。

要使我们认为表示友好与善意的情感是正当的,任何理由似乎都很充分;但是,要使我们体谅不友好与恶意的情感发泄,就必须有最充实可靠的理由。

那种最充实可靠的理由到底是什么呢?

一般来说,我们都厌恶体谅不友好与恶意的情感,也断言原则上我们绝不应该赞许它们的满足,除非它们所针对的那个人,由于意图邪恶与不公正,以致使他自己成为它们的适当对象。

当然,对于这个原则的严格要求,在某些情形下,我们仍可以放松。如,在由于某个人的一时疏忽给另一个人造成损害时,我们通常会深切地同情受害者的怨恨,甚至赞许他反过来对加害者施以同样的或是更过分的惩罚。

此外,对于未给任何人造成损害的那种疏忽,例如,一个人在没有完全对可能路过的人给以警示的情况下,把一大块石头扔过墙头,掉落在墙外的大街上,并且全然不理会那块石头可能落在什么地方,那他必然要受到一些惩戒。

对于制度健全的国家,它的公共政策是如此周密,以至将会惩罚如此荒唐悖理的行为,虽然这种行为未给其他人造成任何伤害,但做出这种行为的人,完全不顾他人的幸福与安全,且展现出一种自大的藐视心态。

由于他荒唐任性地将邻人暴露在危险中,而任何一个神智正常的人都不可能让自己暴露在这样的危险中。显然,他对他的同胞们应当受到怎样的对待毫无感觉,而这感觉正是公平正义与社会的基础。所以,在法律上,如此严重的疏忽几乎等于恶意的预谋。

如果正是由于这种疏忽,造成了不幸的后果,这个粗心大意的家伙,往往会被当作仿佛他真的故意要造成那些后果似的受到惩罚。虽然从他的行为上看,只是轻率与自大,也只应受到些许惩戒,但是从其造成的后果来看,却是极端残暴不仁的,应当受到最严厉的惩罚。

例如,某个人由于这种疏忽,意外地将他人致于死命。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他都可能被处以死刑。

法律对于这种行为的惩罚,无疑是显得过分严厉了,但它却符合我们自然的感觉。其原因在于,我们对他的行为的愚蠢与不人道所感到的义愤,常常会被我们对不幸受害的人所感到的同情扩大和加剧。然而,似乎没有什么会比只因他轻率地投掷了一块石头到大街上,但没伤害到什么人就把他送上绞刑台,更令我们自然的公平感到震惊了。

有一种疏忽,可以说是完全公正的,犯这一类疏忽的人,他既无故意伤害他人的意图,也绝不会自大地藐视他人的安全与幸福。对待周围的人与对待自己无异,只是他的言行举止没有尽到他该尽的小心与谨慎。因此,就这一点而言,这种行为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责备与非难,但不该受到任何惩罚。

假使他的这种疏忽,是导致另一个人遭到损害的重要原因,那么,无论是根据哪个国家的法律,他都应该负责赔偿,这无疑是一项真正的惩罚。而且,如果不是因为他的行为引起了这个不幸的意外,自然也不会有人想到要对他实施这样的惩罚。

毋庸置疑,法律的这项规定,所有人类无不赞赏有加。试想一下,还有比“一个人不应该为另一个人的不小心而受害”更为公正的原则吗?我想,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因此,由于那个该受责备的疏忽所引起的损害,自然也应该由犯了这种疏忽的人负责赔偿。

现在,我们要讨论最后一种疏忽,这也是一种极为特殊的疏忽,即我们在行动之前并没有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萌生焦虑与不安,换言之,也就是行事之前不够小心谨慎。

它的特殊表现为:如果没有造成什么不好的或是有害的结果,人们便不会认为这种态度有什么不对,反倒觉得那些谨小慎微才是应该受责备的;而一旦由于欠缺这种过分的小心注意,造成不好或有害的结果时,人们一定会责骂行事的人粗心大意,法律也会强迫他赔偿损害。

例如,根据阿奎瑞安法,一个未能驾驭一匹意外受惊的马而凑巧压倒邻人的奴仆的人,必须负责赔偿邻人的损失。

对于这种意外的情形,即发生之后与未发生之时,我们常常抱有不同的两种想法:第一种是在发生之后,我们往往会想,他原本不该骑这样的马,会认为他尝试骑这样的马是一个不可宽恕的轻率决定;第二种是在情况未发生之时,我们则会因为他在骑那匹马之前的犹豫,而认为那是因为他胆怯懦弱、优柔寡断,且太过于多虑。

至于当事人自己,由于这种意外不由自主的伤害了别人,他似乎也会觉得对受害者有些过失,应当受罚。他的第一个反应自然是急忙上前向受害者表示关心,尽可能向受害者赔礼认错。如果受害者心中产生的怨恨已溢于言表,并且他也有一些察言观色的能力,那他必然希望通过赔偿损失的方式,来尽量安抚这种怨恨。如果当事人完全不道歉,也完全不提出赔偿,那将被认为是极残忍与野蛮的行为。

也许有人会问,他原本是和其他旁观者一样无辜的,为什么却应该单独向受害人道歉,甚至是赔偿不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