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大学生就业指导与创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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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大学生就业概述(3)

2.市场机制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作用愈来愈明显

公平竞争、优胜劣汰得以充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择业氛围正在逐步形成。

3.毕业生就业市场正从传统的管理向以信息技术为基础的现代化管理模式转变

就业指导的手段正在向信息化、网络化迈进。各高校积极创造条件,依托全国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站,为毕业生提供网上信息交流和服务。

4.就业关系合同化

无论企业、事业单位,还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只要录用毕业生,都必须签订就业协议,这从客观上反映了毕业生就业工作已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三、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发展趋势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以及大学生就业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今后几年大学生就业市场呈现以下发展趋势。

(一)供求形势将发生变化

随着大学的扩招,毕业生人数在短期内会迅猛增加,然而社会的有效需求在短期内却增速有限。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后“人才国际化”步伐的加快,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越来越高;许多企业下岗分流,机关事业单位的减员增效以及成人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使得就业竞争更加激烈,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越来越挑剔。这样一来,势必造成部分专业、少数毕业生供过于求,形成了“求职难”的状态,部分毕业生也会因此暂时待业。同时,农村、基层单位及边远地区将成为一些毕业生的自愿选择。

(二)无形市场加快发展

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择业自由度的增大,毕业生除利用有形市场直接洽谈外,更多地将通过无形市场即在不见面的远程情况下进行。网络、传真、电话等会越来越显示出在择业方面的巨大活力。毕业生可以通过网络查询用人信息,并进行自我推销,也可以在远程情况下与用人单位进行交谈。学校将建立自己的就业信息网络,为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提供更加方便的条件。

(三)就业市场更加规范

近年来,在大学生就业市场运行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就业市场的行为不规范,市场制度不健全。诸如非法职业介绍机构随意插手毕业生就业市场,招聘、应聘中的弄虚作假,供需双方的轻率违约,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各种乱收费现象以及某些招聘活动中的非公开、非公正行为的存在等。这些问题严重干扰了大学生就业市场的正常运行。今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大学生就业市场也将进一步完善,并不断向规范化、法制化迈进,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良好择业氛围将会逐步形成。同时,就业市场将常年开放,并与其他人才市场形成互补。

(四)就业市场的功能更完善

大学生就业市场虽已建立,但市场的功能还有待于进一步扩展、完善。今后几年,随着大学生就业市场的发展,未来大学生就业市场不仅具有有效配置毕业生资源、交流供需信息的功能,而且具有就业指导和服务功能,即包括就业指导、服务、咨询、推荐就业、就业培训以及就业测试等功能。

(五)宏观调控将进一步加强

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毕业生的最佳配置是大势所趋,但要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向控制,还离不开宏观调控手段,尤其是在向关系国计民生的国有骨干企业、重点教学科研单位、国防、军工及边远、艰苦地区输送优秀人才方面,今后国家将会加强以市场为导向的宏观调控的力度,积极地引导、吸引毕业生到这些地区和单位就业。

市场是无情的,竞争是激烈的。大学毕业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这一点。一旦进入市场,就是一场知识的竞争、能力的竞争、素质的竞争,所以危机意识是不可缺少的。有了危机感,大学生就会更加珍惜大学生活,集中精力学习知识,提高素质,增强自己的竞争力。当然,大学生也应该有“毕业即待业”的思想准备,因为暂时待业对社会、对个人、对市场都是一种调节。在待业过程中,毕业生可以根据社会的需求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自己的知识结构,为重新择业打下良好的基础。面对政府机构精简、企业转轨,每个大学生都应有找不到工作的心理准备,这是市场给我们上的第一课。

(第三节)大学生就业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大学生就业制度经历了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大学生就业制度在不断改革和日趋完善,与之相应的大学生就业市场也已初具雏形,并不断走向规范。对于面临求职择业的大学生来说,只有从宏观上对就业制度和就业市场有所了解和认识,才有可能形成正确的择业观念和择业行为。

一、就业方针和政策

(一)毕业生就业的原则和机制

当前,毕业生就业坚持“公开、公正、择优、自愿”的原则。其就业机制为“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

(二)定向生的就业政策

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的合同内容就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向单位就业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

(三)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政策

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运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必须补交在校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四)结业生的就业政策

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联系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在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

二、就业途径

自实行“供需见面,双向选择”的就业制度以来,大学生实际上就被推到了市场就业的轨道。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已成为落实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从目前来讲这部分计划占毕业生就业计划的大部分(约占80%),是毕业生就业的主渠道,并逐步形成了即时就业、延时就业、自主创业、考研和出国等多种就业途径。

(一)即时就业

毕业前,毕业生参加由各地方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以及各高等院校举办的各用人单位与毕业生面对面的洽谈会。在会上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需求和用人标准选择毕业生,毕业生也可以根据自身的专业、特长、兴趣和爱好来选择用人单位。经过双向选择确定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应签定就业协议,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此外,毕业生也可以自己到人才市场通过合法的中介公司介绍给有关用人单位,自己选择和参加用人单位的招聘,或者以自荐和导师推荐的形式直接联系用人单位。被用人单位录用后,也必须签定就业协议。毕业生应在当年的5月份前签定好就业协议,并由所在院系统一上缴学校就业主管部门,以保证学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出当年毕业生就业建议计划。

(二)延时就业

毕业生在毕业前夕,由于暂时未能找到一个满意的工作单位或由于其他原因,可以暂缓找单位或先回家庭所在地,然后再就业;因就业确实困难暂时无法落实用人单位或因国家特殊需要或因地方接收政策限制在离校前不能及时签定就业协议的本科以上毕业生可以申请户口、档案保存在学校两年,暂缓派遣。

(三)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因而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也成为少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渠道。自谋职业主要是指毕业生毕业后从事个体经营或选择自由职业,如自由撰稿人、自由作家或从事股票、期货、证券买卖经纪人等。这一类就业的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