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创业是指大学生毕业后不是向社会“寻求”工作,而是利用自己家庭、社会关系或自己具有一定经济实力或利用自己所学知识、个人发明、专利等科技成果,以合股、参股、独资的形式开办公司或工厂。这不仅解决了自己的就业问题,而且也可以为他人创造就业机会。国家大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给予自主创业的大学毕业生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三、现行就业制度简介
大学生就业问题一直是我国近几年备受关注的话题。党的十七大及“两会”报告都把大学生就业问题作为我国现阶段首要解决的问题来对待。有关部门的统计显示,目前每年社会新增就业机会大约700万至800万个,而2011年大学毕业生人数则大约在650万人左右。就这一数据而言,大学毕业生理应有比较大的就业空间。
(一)国家公务员制度
1.国家公务员制度的概念
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党和国家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统称或总称。
2.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特点
①分类管理;②竞争择优;③廉政勤政保障;④增强政府行政活力;⑤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3.国家公务员报考的条件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包括计划内自费生,不含委培、定向生)均可报名。报名条件:①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②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③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校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或担任学生干部、获得过奖学金;④符合招考职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⑤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省市每年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有关事项及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市人事部门确定。)
4.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类型及内容
考试的类型:①中央、国家机关面向社会的公开考试;②中央、国家机关面向大学生的录用考试;③中央部门垂直管理单位的公务员录用考试。考试内容:①知识测验,包括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两部分;②智力测验,或叫能力测验;③智能测验。
《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的考试采用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笔试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由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的内容,共包括6个部分:①马克思列宁主义;②邓小平理论;③法律;④行政管理;⑤历史、国情国力和公文写作与处理;⑥行政职业能力倾向测试。
5.国家公务员录用原则、特点及程序
原则:①公开原则;②平等原则;③竞争原则;④德才兼备原则;⑤按职位要求选人的原则。
特点: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②德才并重,考试考核相结合;③公务员考试范围特定;④党群机关联合招考,全方位进行;⑤对少数民族和转业军官报考给予照顾;⑥严格的调控、监督和巡视。
程序:①发布招考公告;②资格审查;③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④录用考核;⑤录取;⑥对新录用人员进行试用。
(二)劳动合同制
1.劳动合同的基本内容
劳动合同的内容,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问题。劳动合同内容是劳动关系的实质,也是劳动合同成立和发生法律效力的核心问题。
劳动合同的内容,可分为法定条款和协商条款两部分,前者是指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内容;后者是指不需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而是由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规定的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以及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都为无效合同。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
①自愿平等的原则;②协商一致的原则;③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
第一,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第三,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必须合法。
3.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
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①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决定转产或决定生产任务。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如在各方面发生变化,则原来的劳动合同的相应内容就必须进行修改或补充;②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情况发生变化,使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必须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劳动合同的终止:①劳动合同期满或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②劳动合同主体一方意外消失或劳动者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4.合同的法律效力和劳动争议的处理
劳动争议的处理: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要遵循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处理原则、调解原则。劳动争议的处理有调节、仲裁、起诉三种方式。
四、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到中西部地区就业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返还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3.对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在研究生招录和事业单位选聘时优先录取;
4.对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项目的,给予生活补贴,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服务期满并考核合格的,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高职(高专)学生可免试入读成人本科;今后相应的自然减员空岗全部聘用参加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
(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
5.由政府返还相应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6.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技术岗位等方面优先;
7.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考试时,优先录取;
8.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9.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
(三)积极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参与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
10.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它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四)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
11.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
12.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
13.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
14.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15.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6.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五)强化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援助
17.对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享受公益性岗位安置、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援助政策;
18.机关、事业单位免收招聘报名费和体检费;
19.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的求职补贴;
20.对离校后未就业回到原籍的高校毕业生,由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并组织就业见习和职业技能培训。
课堂讨论:
鉴于当下就业难的现状,你对自己的将来有什么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