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表明,政府委派代表的制度往往效果不好,因为作为代表的官员缺乏专业能力和责任心,不胜任这种管理职能。因此俄罗斯又提出实行委托管理(доверительноеуправление)的制度,即按照商业条件将国有股份转交自然人或法人来管理。代理人(被委托人)的选择要通过投标的办法来确定,中标的代理人将成为国家在股份公司管理机构中的代表。俄罗斯学者认为,国有股份委托管理不可能解决所有问题,但可以为国家控股企业的管理提供一个新的推动因素,提高其管理效率。
应该特别指出的是,俄罗斯新私有化法规定,政府对国有股份低于25%的重要企业,可以使用国家参与管理的特别权利(黄金股)。在这种情况下,掌握黄金股、使用特别权利的政府,要委派国家在开放型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检查委员会中的代表。国家代表是开放型股份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成员。黄金股行使职能的特点不是多数票通过,而是“一票否决”。以此保证股份公司的重大决策能符合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利益。黄金股是保证股份公司把企业效益原则与国家政策协调起来的重要管理方式。
在国有经济的管理上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国有企业与主管部门的关系。俄罗斯的做法是将管理国家财产的职能与管理企业活动的职能分开。管理国家财产的职能归俄罗斯联邦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管理企业活动的职能由俄罗斯联邦各部和主管部门履行。这些职能主要限于监督企业的盈利和债务,在国家工业政策的范围内帮助它们,同企业领导人签订合同。在企业亏损和无支付能力时,采取预防企业破产、改组和撤销企业的措施。企业有义务向国家预算上缴专项税(国家红利),税额取决于国有资产的价值。
(第五节)农业所有制的改革
一、土地私有化
1991年4月,俄罗斯颁布新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法典》,旨在取消国家对土地的垄断,实行土地非国有化和私有化,把土地还给农业劳动集体和农民。法典认定,土地的国家所有制、私人所有制、集体共有制和集体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可以并存,平等发展;原拨给集体农庄和其他农业合作企业长期使用的土地,可以转为集体共有制和集体股份制;允许公民在从事农户(农场)经济、个人住宅建设、个人副业、园艺业和畜牧业时,可以无偿获得归己所有的土地,并有继承权和租赁权等。
1991年12月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发布“关于土地改革的紧急措施”的命令,1993年10月又发布“关于调节土地关系和发展土地改革”的命令,要求所有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必须在1992年3月1日前做出决定,向土地私有制、集体股份制和其他所有制形式过渡。地区执行权力机构和土地改革与土地资源委员会共同确定本地区无偿转给公民所有的土地的平均标准。所有农庄庄员、农场职工、改为从事农户(农场)经济的庄员和职工,都有权无偿获得一份土地和财产。同时,将用于个人副业、园艺业和个人住房建设的土地无偿转给公民私人所有。
1994年7月起,俄罗斯政府推广下诺夫戈罗德州经验,实行土地份额和财产份额所有制。1995年2月1日,又做出《关于实现土地和财产份额所有权的决议》。文件规定,将农业企业的土地和财产分成份额,归企业工作人员所有。确定土地份额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确定土地份额的面积,即把转归农业企业所有的农业用地总面积除以有权得到土地份额的人数;二是确定土地份额的质量单位——公顷分,即把转归农业企业所有的全部农业用地公顷分总额除以有权得到土地份额的人数。据俄罗斯学者文章,全俄平均土地份额的面积为10公顷,个别地区仅为1~3公顷。份额确定后,向有权获得者颁发证书,以确认应归其所有的土地份额面积和财产数额。实际上,土地和财产份额并不进行实地划分,而是实行共同占有或分股共同占有。土地份额所有者,有权不经其他共同占有者同意而支配属于自己的一份土地和财产,即有权出售、出租、抵押、继承、建立农户(农场)经济、扩大个人副业用地和个人住房建设用地、用土地份额换取财产份额、提交农业企业作为法定资本等。当土地份额所有者拟从事农户(农场)经济、扩大个人副业用地或扩大个人住房建设用地时,农业企业可在适当的地段给其划拨一份相当于份额面积的土地。
土地私有化改变了原来单一的土地国有制,形成以土地份额所有制为基础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结构。改革以前,一切土地归国家所有,拨给国营农场和集体农庄长期使用。国营农场使用的农业用地占58%,集体农庄使用的农业用地占40%。改革以后,确立了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公民所有制、集体共有制和集体股份制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国有土地所占的比重大大下降,而以份额所有制为基础的非国有土地所占比重大大提高。据俄罗斯农业和食品部资料,到1997年1月1日,国营农业企业占用的农业用地为2873万公顷,其中耕地为1578万公顷,分别占全俄农业用地和耕地面积的13.4%和12.5%;非国营农业企业占用的农业用地为1.6233亿公顷,其中耕地1.0806亿公顷,分别占其总数的73.3%和83.8%。在非国营农业企业占用的土地中,私营农业经济(包括农户(农场)经济及其联合体、集体菜园和果园、居民个人副业等)占用的农业用地为2533万公顷,其中耕地1551万公顷,分别占其总数的11.5%和12%。在私营经济成分中,农户(农场)经济占用的农业用地为1080万公顷,其中耕地为793万公顷,分别占其总数的4.9%和6.2%;农户经济联合体占用的农业用地为463万公顷,其中耕地307万公顷,分别占其总数的2.1%和2.4%;居民个人副业占用的农业用地579万公顷,其中耕地379万公顷,分别占其总数的2.6%和2.9%。与土地的集体共有、份额所有和私有相伴随,土地抵押和土地买卖的禁区被突破,由规定有条件地允许土地买卖发展到规定土地可自由买卖,但俄罗斯国家杜马至今未通过自由买卖农业用地的法律。1991年底,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发布的命令规定,允许实行土地抵押和有条件的土地买卖。即公民在年老退休、继承、为建立农户经济而迁移、把出售土地所获资金用于兴办农村加工企业、商业企业、建筑企业和服务企业等情况下可出售土地。1992年12月,俄罗斯第七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第12条确认,用于经营个人副业、集体果园和菜园、建造私房和别墅的土地可以买卖,但不得改变用途。
1993年10月27日,叶利钦发布命令,规定土地所有者有权出售自己所有的一切土地。1996年3月7日,叶利钦再次发布命令,重申土地份额所有者有权不经其他土地份额所有者同意便可自由支配(出租、出售、抵押、交换)自己的土地份额。
叶利钦关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的命令遭到俄共和农业党等左派党团、国家杜马农业政策委员会、俄罗斯农科院许多学者以及某些地区农民的强烈反对。反对者认为:用于居民个人副业、果园、菜园和个人住房建设用地可以买卖,但主要的农业用地则不能买卖;如果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势必导致重要的国家财富——土地变为“富人”的财产,这些“富人”会使土地停止经济活动,将其变成投机倒把和轻易发财的客体。
由于对主要农业用地能否自由买卖的问题争论不休,新土地法典难以出台。普京总统执政后,于2001年10月颁布了新《土地法典》,规定非农用土地可以出售和进入市场流通,并具体规定了买卖规则;允许外国人购买工业和建筑用地,但边境地区和总统规定的一些地区的土地不得向外国人出售。2002年7月又分布了《农有土地流通法》,规定农用土地不仅可以私有化,而且可以买卖。但农用土地不准外国人购买,只能租赁,租期最长49年。这样,俄罗斯就确立了以土地私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的多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土地制度。
二、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的改组
俄罗斯从1992年初开始对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进行改组和重新登记工作,到1995年8月基本结束。通过改组和重新登记,2/3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被改组成集体企业、合作社企业、股份制企业和私有农业企业,其余1/3的集体农庄和国营农场依然保留了原有的体制。通过改革,形成了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1997年底,俄罗斯农业中有2.7万个大中型农业企业,其中集体农庄、国营农场、跨单位企业7000个,占总数的25%;各种类型的合伙公司、股份公司、农业生产合作社和农户(农场)经济联合体等2万个,占总数的75%。
此外,全俄有27.4万个农户(农场)经济,1620万个家庭经营个人副业。
同时,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实行了私有化(股份化)。到1996年底,已有91%的农产品加工企业、76%的农业服务企业和89%的粮食制品企业实行了私有化。这些企业的大部分都按优惠方案将控制股转给了自己的劳动集体,而农产品生产者掌握企业控制股的比率很低。在农产品加工企业中,由农产品生产者控股的只占14%,在农业服务企业中占12%,在粮食制品企业中占15%。而在相当大比例的企业中,农产品生产者没有购买应当归他们持有的股份。这不仅破坏了整个农工综合体内部固有的一体化联系,而且形成了农产品加工企业和农业服务企业新的垄断,使农工综合体各部门在最终产品价格中占的比重失衡,对农产品生产企业极其不利。
三、农户经济的发展
激进农业改革的倡导者们试图照搬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家庭农场的模式,在俄罗斯掀起了大规模建立农户(农场)经济的运动。在政府的行政强制和财政支持下,农户(农场)经济曾一度得到迅猛发展,1992年建立了13.4万个,1993年建立了8.7万个。但是,由于国家不能拨出足够的预算资金扶持这种新的经营形式,结果许多农户(农场)经济陷入资金和技术极端缺乏,甚至难以维持生存的困境。在这种情况下,政府不得不将单一强调加速发展农户(农场)经济的方针调整为农户(农场)经济同集体农庄、国营农场经济并存和自由发展的方针。因此,随后几年,农户(农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势头大大回落。1994年仅组建了0.9万个,1995年只有900个。1996年以后由于许多农户(农场)经济自行解体,其总数逐年减少。到2000年初,全俄的农户(农场)经济总数为26.11万个,占有农业用地1438.4万公顷。农户(农场)经济主要经营种植业,从事粮食和向日葵籽等的生产。1999年,它们生产的粮食占粮食总产量的7.1%,甜菜——5.4%,向日葵籽——12.6%;它们在畜牧业生产中占的比例很小,在肉类生产中只占1.9%,奶类——1.8%,蛋——0.4%;在整个农业总产值中,农户(农场)经济只占2.3%。
(第六节)金融工业集团
经济转轨以来,在俄罗斯的经济生活中出现了金融资本与工业资本相互渗透、不断融合的新的经济组织形式,这就是具有俄罗斯特色的、越来越引人瞩目的金融工业集团。1996年俄罗斯总统大选后的种种迹象表明,这些金融工业集团不仅越来越控制着俄罗斯的经济,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左右俄罗斯政界的主要力量。
一、金融工业集团的现状
俄罗斯的第一个金融工业集团出现于1993年。从1995年起它们的数量迅速增加,到1997年金融工业集团的数目已达到60个,这些集团包括有1000多家企业和约100家金融信贷机关。1998年金融危机中,大批商业银行倒闭,但是绝大多数金融工业集团渡过了难关。到1999年5月,金融工业集团进一步增加到84个,包括有1500个工业企业和商业银行。
俄罗斯的金融工业集团可按三种不同方法划分:第一种方法是按照地域划分,金融工业集团可以分为地区性金融工业集团、非地区性金融工业集团和跨国金融工业集团。1999年初,在全国的金融工业集团中,地区性金融工业集团拥有的企业数占60%、拥有的营业额占31%;非地区性金融工业集团拥有的企业数占20%、拥有的营业额占54%;跨国金融工业集团拥有的企业数占20%、拥有的营业额占15%。
第二种方法是按照生产规模和银行资产划分,金融工业集团可以分为大型金融工业集团(工业产值超过10亿美元,银行资产在15亿美元以上);中型金融工业集团(工业产值为1~10亿美元,银行资产为5亿~15亿美元);小型金融工业集团(工业产值在1亿美元以下、银行资产在5亿美元以下)。
1999年初,在全国的金融工业集团中,大型金融工业集团拥有的企业数占35%,拥有的营业额占86%;中型金融工业集团拥有的企业数占40%,拥有的营业额占13%;小型金融工业集团拥有的企业数占25%,拥有的营业额占1%。
第三种方法是按照内部企业隶属关系的性质划分,金融工业集团可以分为纵向关系(垂直关系)的金融工业集团、横向关系(平行关系)的金融工业集团、纵向和横向关系兼有的金融工业集团。1999年初,在全国的金融工业集团中,纵向关系(垂直关系)的金融工业集团拥有的企业数占45%,拥有的营业额占20%;横向关系(平行关系)的金融工业集团拥有的企业数占27%,拥有的营业额占24%;纵向和横向关系兼有的金融工业集团拥有的企业数占28%,拥有的营业额占56%。
俄罗斯的金融工业集团按部门分布大体上有五大系统:燃料动力系统(以“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和“卢克石油公司”为代表);原材料系统(以“马格尼托哥尔斯克钢铁集团”等为代表);军工综合体系统(以“俄罗斯航空财团”
等为代表);农工综合体系统(以“联盟农工金融集团”等为代表);金融系统(以联合进出口银行即“欧奈科斯姆银行”
等为代表)。
二、金融工业集团迅速形成的条件
俄罗斯金融工业集团是私有化的产物,是在私有化的基础上通过工业资本与银行资本相互“参与”形成的。依据形成过程,金融工业集团分为“工业主导型”和“银行主导型”
两种。
工业主导型金融工业集团,主要是由国家控制的大型企业通过与银行相结合或者建立自己的银行而形成的。比如,天然垄断部门的一些金融工业集团,就是在政府的旨意下由石油、天然气、钢铁、航空等部门的大企业与银行相结合而组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