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汉代土地及赋税制度
汉代土地政策是自由主义的,土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民私有,耕者有其田,农民可以自由使用,也可以自由买卖。这是井田制破坏之后,从战国时代发展起来的土地私有化的继续。土地私有和可以自由买卖,政府又不加以干预,容易形成大地主。在自由买卖下形成的大地主,并不是封建贵族。封建是政治性的,而此刻的地主,是由经济条件而形成的。有了土地的自由买卖,就有了兼并,失去土地的农民无立锥之地,变成了佃农。
汉代的赋税制度。汉代税额规定是十五税一,实际上,只纳一半,三十税一。三十税一,成为汉代的定制。汉文帝时,曾有十一年免收田租,这是中国历史上绝无仅有的。相对于战国时代的赋税,汉朝可以说是轻徭薄赋了。但农民一旦失去土地,变成了佃农,他所受到的剥削是很重的。田主对佃农的租额很高,有的高到百分之五十(即十分之五)。结果是政府的租税愈轻,地主愈得便宜,农民卖了地,要纳十分之五的租给地主,地主向政府只纳三十分之一的税。政府减轻田租,只便宜了地主,农民没有享受到分毫的好处。
二、汉代山林池泽及商税
在封邦建国时代,山林池泽的所有权属于贵族,成为不公开的禁地。贵族另派管理员如虞人之类去看守,禁人入内。后来,因民间私下闯入之人越来越多,贵族就在出入关隘设关收税,遇有在禁区捕鱼伐木的,只就其所获征收几分之几的实物,这就在田租之外,另成一种赋税。这是关税商税之起缘。这一现象,在春秋末年,已大大兴起。直到秦汉统一政府出现,关于土地所有权的观念依然承袭旧贯。他们认为耕地为农民私有,而非耕地,即封邦建国时代相传之禁地,仍为公家所有。换言之,即为王室所有。因封建贵族已消失,只剩皇帝一家,承袭旧来的封建传统,所以全国的山林池泽,照当时人们的观念,便全归皇室。再从这一所有权的观念影响到赋税制度,当时凡农田租入归诸大司农,充当政府公费;而山海池泽之税则属少府,专供皇帝私用。这一公私分税的制度,在开始时很合理。因耕地多,田赋是大宗,而山林池泽的商税只占少数。把大宗归国家,小数拨归皇室,这也并非皇帝私心自肥。战国之后,盐铁之利逐渐膨大起来,社会经济情形变化了,山海池泽之税逐步超过了全国的田租。这一转变,是开始定制时所不曾预料的。商税收入渐渐超过了田租,于是少府收入反而胜过了大司农,在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条件下,尤其如此。
三、汉代盐铁酒官营政策
汉武帝时,汉朝的社会经济政策发生了变化。汉武帝是一个雄才大略的皇帝,讨匈奴,通西域,花费浩繁,大司农的钱用完了,连文帝、景帝的积蓄都用光了,政府支出庞大,陷入窘地。农民的田租,三十分之一的定额制度已定,不便轻易变更赋税。汉武帝只有把少府的收入拿出来,等于是把皇室私款捐献给政府。同时也命令地方上有钱的人,最主要的如盐铁商人等自由乐捐,结果社会响应不佳,拥有大资产的商人不理会政府之号召。汉武帝就出台了新的盐铁政策,把全国的山海池泽一切非耕地收回,不让私人经营盐铁,由政府来经营。盐铁,这是当时最易发财的两种商业,煮海成盐,开山出铁。于是汉武帝不再让商人们擅自经营盐铁了,把所有权收回,在全国产盐铁的地方设立盐铁专卖署,任命当地的大盐铁商为盐官或铁官,去管理煮盐、冶铁事宜,其利息收入全部归给政府,于是盐铁便为国营与官卖。后来酒也归入官卖,不许民间自由酿造。盐铁官营政策推行后,汉政府增加了收入,但盐铁官营也导致经营不善,产品质次价高,民间颇有怨言。
汉代实行人口的编户齐民政策,国家对人口控制很严,臣民须向国家交纳人口税,为国家服兵役和力役。当时,政府并没有为民众安排一个生活的基础,全国土地并不是平均分配的,也没有使臣民人人就业,却要臣民人人向国家尽职责。遇有违背者,就是犯法。犯法的臣民就要被抓,有的被充当官奴,强迫其在各政府衙门里做苦工。于是就出现了臣民宁愿出卖自己,做私人家的奴隶的现象。当时做奴隶,并不是出卖自由,只是出卖他对国家法规上一份应尽的职责。汉代规定奴隶也须缴人口税,而且得加倍缴,当然这是由养奴隶的主人家负担,奴隶不用缴。因此,汉代的奴隶特别多。有钱的人家养着大批奴隶,可以上山烧炭、开矿等,从事这样的经济活动,需要大批人工,可以发大财。若出卖自己为奴,便可以参加这样的工商业活动,因此奴隶生活反而胜过普通民户。可以说,汉代的奴隶是农民自己游离耕土,来参加大规模的工商新生产集合的结果。王莽改制时,推行废止奴隶政策,东汉政府继续推行废止奴隶政策,但只要社会经济情形不变,这样的政策是不会有实效的,东汉田庄经济的扩大就说明了这一点。
四、汉代铸币权问题
汉初,铸币权在地方政府手里,由郡国自由铸钱。汉武帝时,禁止郡国铸钱,把各地铸造的钱币运到长安销毁,把铸币权由民间收归中央。中央新铸造的钱叫五铢钱,成为当时唯一合法的货币。五铢钱通行了六七百年,从汉武帝时一直用到隋末。
五、汉代均输平准政策
汉武帝时实行的政策,由大司农在郡国设均输官,主要负责管理、调度、征发从郡国征收来的租赋财务,并向长安输送。由大司农在长安置平准官,总管全国均输官运到长安的物资财货,除去皇亲贵戚所用外,作为官家资本经营官营商业,贵则卖之,贱则买之,调剂物价,保持物价的平稳。
六、算缗和告缗
汉武帝时实行的经济政策,主要在于充实政府的府库,打击富商大贾的势力。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开始推行算缗制度,规定商人、高利贷者必须向政府申报其资产。每2千钱纳税1算,即120钱。自产自销的手工业品,每4千钱纳税1算。商人有产不报或报而不实的,罚令戍边1年,财产予以没收。
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推行告缗政策,规定鼓励民间相互告发违反算缗法令的各种行为,将没收违法商人资产的一半奖励给告密者。因告密成风,全国中等资产以上的商贾之家,都因资产被汉朝政府没收而宣告破产。
算缗和告缗,打击了富商大贾的势力,缓解了汉武帝时庞大的军事支出需要,并对缓解汉朝中期贫富不均的社会状况起了积极的作用。
七、东汉的经济
东汉时期的豪强地主占有大量的土地,形成了田庄经济,此外,还有自耕农的个体经济和官府经济。田庄闭门成市,自给自足,田庄经济是一种封闭的经济形态。
“汉代经济制度利弊得失分析”
汉代实行的是轻徭薄赋的赋税政策,三十税一,成为定制。轻徭薄赋,使得农民负担比较轻,有利于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政府收的税不多,所以客观上要求政府精打细算,精简机构和人员,节省费用。
汉代的经济政策相对还是不错的。这主要表现在:一是国家征收的田赋较轻,可以说真正实现了轻徭薄赋。即使在汉武帝连年发动战争、国库空虚的西汉中期,田赋依然是三十税一,农民的负担还是比较轻的。二是土地政策相对处理得较好。汉初,经过大的社会战乱之后,农民较易实现耕者有其田,这时商业没有发展起来,土地的买卖也较少。到西汉中期,商业已发展起来,土地的兼并也比较多,失地农民开始增多。汉武帝大力地开疆拓土,一方面把大量的失地农民实边,充实边地,重新让失地农民与土地相结合;另一方面,几次迁徙各地大豪强到长安周围居住,部分缓解了各地豪强对土地的兼并,延缓了农民与土地的矛盾;第三方面,通过算缗、告缗政策,各地中等以上的商贾之家皆破产,追回了一部分掌握在商贾之家名下的被兼并的土地。三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推行适应不同历史时期的经济政策,解决当时面临的主要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汉初的主要问题是经济凋敝,社会贫困,这时中央政府推行的是无为而治,与民休息,放任不管。汉武帝时推行的是盐铁官营,收回铸币权政策,是适应西汉中期政治、经济形势需要的。
汉代的经济,有一点是没有解决的,这就是土地兼并问题。其形成的结果是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西汉中期只是采取措施缓解了土地兼并的进一步加深,并没有彻底解决这一问题,愈到王朝后期,这一问题愈难以解决。由于土地兼并的存在,使政府的减轻租税政策全失功效。王莽改制,面对的是西汉晚期的社会状况,其中一项内容是把一切田亩尽归国有,称为皇田,重行分配。当时的意想,实在是要恢复封建时代之井田制,结果激起社会多数人的反对,引发一场大变乱,王莽改制失败。王莽新朝成为西汉王朝的替罪羊,一身一朝一荣枯,身死国灭为天下笑。从此,中国历史上的土地制度不再有彻底的改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