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哲学四书经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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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9章 中庸至诚之道(1)

【元典】

至诚之道,可以前知。国家将兴,必有祯祥;国家将亡,必有妖孽。见乎蓍龟,动乎四体。祸福将至,善,必先知之,不善,必先知之。故至诚如神。

【译文】真诚到极点,可以预知未来。国家将要兴旺,必然有吉祥的征兆;国家将要衰亡,必然有不祥的反常现象。或者呈现在占卜的蓍草龟甲上,或者表现在人的动作状态上。祸福将要来临时,是福可以预先知道,是祸也可以预先知道。所以极端真诚就像神灵一样微妙。

【诸儒注疏】“祯祥”者,福之兆。“妖孽”者,祸之萌。“蓍”,所以筮。“龟”,所以卜。“四体”,谓动作威仪之间,如执玉高卑,其容俯仰之类。凡此,皆理之先见者也。然唯诚之至极,而无一毫私伪留于心目之间者,乃能有以察其几焉。“神”,谓鬼神。

【理学讲评】前知,是预先知未来的事。祯祥,是福之兆,如麒麟、凤凰、景星、庆云,各样的祥瑞都是。妖孽,是祸之萌,如山崩、川竭、地震、星陨,各样的灾异都是。蓍,是蓍草。龟,是灵龟。皆用以占卜者。四体,指动作威仪说。神,是鬼神。子思说:“人之德有不实,则理有不明,虽目前的事,尚不能知,况未来者乎?独有极诚无妄的圣人,天理浑然,无一毫私伪,故其心至虚至灵,于那未来的事,都预先知道,然此岂有术数以推测之哉?盖自有可知之理耳。如国家将要兴隆,必先有祯祥的好事出来,国家将要败亡,必先有妖孽不好的事出来。或着见于蓍龟占卜之间,而有吉有凶,或发动于四体威仪之际,而有得有失。凡此皆祸福将至,理之先见者也。惟至诚圣人,则有以察其几,善,必先知之,不待其福既至而后知也。不善,必先知之,不待其祸既至而后知也。所以至诚之妙,就如鬼神一般。”盖凡幽远之事,耳目心思所不及者,人不能知,除是鬼神知得。今圣人虚灵洞达,能知未来,则与鬼神何异,所以说至诚如神。然天地间只是一个实理,既有是理,便有预先形见之见,圣人只是一个实心,心体既全,自有神明不测之用,岂若后世谶纬术数之学,穿凿附会,以为知者哉!

右第二十四章。

【心学讲评】至诚与天通理,又可即其合德于神明者而见之。夫至诚,自诚明者也,其诚,天之诚也;其明,即天之明也。人事之吉凶自天命之,而其司化者为神。唯神司吉凶之权,故人不及知,而神有其一定之理,乃至诚之知之,则神之不爽者,即至诚不昧,至诚盖前知矣。所以然者,盖至诚之道可以前知也。故以数测之而不可,以势度之而不可,以理决之而以理为有其常,则又有其变矣;以理为至变,则又有其常矣。唯至诚之道,其一定者有实也,万变者亦有实也。为善为恶,大则轻重之权衡,为得为失,可挽回不可挽回之机括,皆于一真无妄中有自然之天则。则可以前知,岂有爽乎?

今夫国家之将兴,固人有所以兴之者,而二曜五纬必示其祯,山川动植必发其祥。国家之将亡,固人有所以亡之者,而草木之反必成乎妖,禽虫之产必成乎孽。至于夫人所为之休咎,则以卜以筮,而吉凶悔吝见乎蓍龟矣;为言为动,而静躁衰王动乎四体矣。凡此者,非人之所能为也,皆天有其实理而着其象者也。乃至诚既有其可以前知之道矣,则于夫人祸福之将至,大而国家之安危,小而一身之利害,于其善而可以得福也,必先知之;盖如是而善,则如是而获福,其相符之条理,唯至诚实体之而悉见之。于其不善而可以得祸也,必先知之,盖如是而不善,则如是而遇祸,其必至之情形,唯至诚实觉其相违而悉辨其不逭,固不待见妖祥、问卜筮、观言动而自知者。故至诚之明,天之明也;唯至诚之诚,天之诚也。一私不留于耳目,则万象自着其隐微。天无私照,神无私佑,至诚亦无是非。至诚如神,其体如,则其用亦如矣。故曰“诚者天之道”也。

右第二十四章,言天道也。

【心理穿梭】或问所云“术数推验之烦”,正以破至诚之(不)以祥妖、蓍龟为知。其云“意想测度之私”,正以破至诚之(不)缘四体之动而知。子贡知二君之死亡,而夫子以为“不幸”,以其为测度也。

小注所载《朱子语录》,是门人记成文字时下语不精通。其云“但人不能见”者,就理之形见而言,已撇开妖祥、蓍龟、四体等项上面说。彼亦皆是此理,而此理则非常人之所见,其所见必由象数也。至其云“蓍龟所告之吉凶,非至诚人不能见”,此又就俗情中借一引证。所谓“至诚人”者,亦就其术中之笃信者言之耳,故加“人”字以别之。人者微词也。云峰不知此意,乃认定在象数上知吉凶,则甚矣其愚也。

祯祥、妖孽之必有,蓍龟、四体之先见,此是鬼神之诚。鬼神体物而不可遗,无心于知,而昭察兆见者不诬,故人得凭之以前知,斯鬼神之明也。唯“诚则明”,鬼神之诚不可掩者也,是以不待至诚,而人得因以前知。

天地问只足理与气,气载理而理以秩叙乎气。理无形,气则有象,象则有数。此理或紊,则象不正而数不均,大而显着,细而微动。非至诚之实有其理,则据其显者以为征,迎其微者以为兆,象数之学所自兴也。

至诚者理诚乎己,则“惠迪吉”,迪乎我而即吉也;“从逆凶”,逆乎我而即凶也。如会做文字人看人试闱文字,当于其心则知其售,不当于其心则知其不售,却与精于卜筮者一例取准。所以《书》云“唯先蔽志,昆命于元龟”,则固已先天而天不违矣。

鬼神之为妖为祥,在蓍龟而见,在四体而动者,非有意想也,至诚之道也。在天之至诚。人之用此以知鬼神之所知者,则推测之小道也。“至诚如神”,与鬼神同以至诚之道而前知之。而善为术数、精于测度者,则藉鬼神之诚明以知之,是神自效也,非彼之能如神也。如董五经知程子之至,却云“声息甚大”,其所藉者声息也,非声息则彼且惘然矣。

俗有本命元辰来告之说,亦是藉当体之鬼神。而程子所云“知不如不知之愈”,直以吾身之诚有不足,故藉乎神以为明;而非其明也。藉乎神,则己与神为二。令其知者一,因而知者又一,此二之说也。与神为二,则神固诚而己不诚。己既不诚,乃以笃信夫神之区区者为诚,其亦微矣。

乃其大端之别,则至诚所知者,国家之兴亡也,善不善之祸福也。若今日晴,明日雨,程先生之来不来,此亦何烦屑屑然而知之哉?圣人所以须前知者,亦只为调燮补救,思患预防,与夫规恢法制,俟后圣而不惑耳;一切尖尖酸酸底人事家计,则直无心情到上面去。

又如“亡秦者胡”,“点检作天子”,既无可如何区处,亦不劳知得。如夫子说子路不得其死,亦须是警戒他,教涵养其行行之气。不成只似张憬藏一流,判断生死以炫其术?但国家之兴亡,夫人之祸福,徒以一端之理断之,则失者亦众。如孔子言卫灵公之不丧,即非季康子之所知。康子之言,非无理也。

乃必如孔子,于善恶得失,如冷暖之喻于体,亦如王者之自操赏罚,酌量皆平,则轻重长短缓急宜称,在理上分得分数清切。而气之受成于理,为顺为逆,为舒为促,为有可变救,为无可变救,直似明医人又曾自疗过己身此病来,及看人此病,断不浪忧浪喜,而所以施之药石者,一无妄投,苟尝试焉,而未有不能生之者也。

其在他人,则或以数测而反知之,以理度而反失之。唯其理之未实而不达乎神之所以诚也。以数测者,非其人之能知也,因其一念之笃信而神凭之也。鬼神之体乎诚而不可掩,其道可以前知也。以理知者,无待于鬼神,而与鬼神同其吉凶也。至诚之能体夫诚,而“诚则明”,其道可以前知也。其道同,故“至诚如神”;神可以知者,无不知矣。云峰无此境界,故信不能及,而谓必由妖祥卜筮,亦其宜矣。

章句云“无一毫私伪尽己则无私,以实则无伪。留于心目之间”一句,是透彻重围语。私者私意也,伪者袭义也。

以己之私意论顺逆,顺于己之私者则以为顺,逆于己之私者则以为逆。如子路言“何必读书然后为学”,则亦不知为宰之足以贼子羔也。

以口耳所得,袭义而取之,则所谓顺者必有其不顺,所谓逆者未必其果逆。如徒闻“丧欲速贫,死欲速朽”,非实得于己而见其必然,则速贫而无以抑事府育,速朽而作不孝之俑矣。

义理本自广大,容不得私;本自精微,非伪所及。而祸福兴亡,一受成于广大精微之天道,则必其广大无私、精微不伪者,然后可与鬼神合其吉凶而不爽。若此者,岂但如小注所云“能见蓍龟吉凶之至诚人”乎?故章句或问而外,朱门诸子所记师言,过口成酸,读者当知节取。

中庸诚者自诚【元典】

诚者,自成也,而道,自道也。

【译文】真诚是自我的完善,道是自我的引导。

【诸儒注疏】言诚者物之所以自成,而道者人之所当自行也。诚以心言,本也。道以理言,用也。

【理学讲评】子思说:“真实无妄之谓诚。这诚是人所以自成其身的道理,如实心尽孝,才成个人子,实心尽忠,才成个人臣,所以说是自成也。体此诚而见于人伦日用之间,则谓之道,这道,乃人所当自行的,如事亲之孝,为子的当自尽,事君之忠,为臣的当自尽,所以说是自道也。”

【元典】

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是故君子诚之为贵。

【译文】真诚是事物的发端和归宿,没有真诚就没有了事物。因此君子以真诚为贵。

【诸儒注疏】天下之物,皆实理之所为,故必得是理,然后有是物。所得之理既尽,则是物亦尽而无有矣。故人之心一有不实,则虽有所为亦如无有,而君子必以诚为贵也。盖人之心能无不实,乃为有以自成,而道之在我者亦无不行矣。

【理学讲评】物,是事物。子思说:“何以见得诚为自成,而道当自道?盖天下事物,莫不有终,莫不有始,终不自终,是这实理为之归结,始不自始,是这实理为之发端,彻头彻尾,都是实理之所为,是诚为物之终始,而物所不能外也。人若不诚,则虽有所作为,到底只是虚文,恰似不曾干那一件事的一般,如不诚心以为孝,则非孝,不诚心以为忠,则非忠。所以君子必以诚之以为贵,而择善固执以求到那真实之地也。若然,则能有以自成,而道亦无不行矣。”

【元典】

诚者,非自成己而已也,所以成物也。成己,仁也;成物,知也。性之德也,合外内之道也,故时措之宜也。

【译文】不过,真诚并不是自我完善就够了,而是还要完善事物。自我完善是仁,完善事物是智。仁和智是出于本性的德工团行,是融合自身与外物的准则,所以任何时候施行都是适宜的。

【诸儒注疏】诚虽所以成已,然既有以自成,则自然及物,而道亦行于彼矣。仁者体之存,知者用之发,是皆吾性之固有,而无内外之殊。既得于己,则见于事者,以时措之而皆得其宜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