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大力发展高等教育,1961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以罗宾斯勋爵(Lord Robbins)为主席的高等教育委员会,对英国高等教育进行全面调查,以确定今后高等教育的发展原则和发展规划。1963年,该委员会发表了题为《高等教育》的报告,提出发展高等教育的基本原则应是“所有具备入学能力和资格并希望接受高等教育的青年都应获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并建议大力扩充高等教育,具体包括:在原有20所大学的基础上开办新大学;扩大高等教育的招生人数;将原有的10所高级技术学院升格为大学;成立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CNAA)以及独立的拨款机构等。《罗宾斯报告》的发表,正式揭开了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序幕。
《罗宾斯报告》发表后,其许多建议为政府所采纳。1965年,教育和科学大臣克罗斯兰正式提出了高等教育双重制(the binary system)的设想,他将英国高等教育分为大学和由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组成的公共高教机构两大部门,并对两者的地位和职能作出了明确的区分。首先,大学是“自治”机构,对自身的内部事务享有充分的自主权;而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受地方教育当局领导,并接受陛下督学处的质量监督。其次,大学拥有独立的学位授予权;而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的学位则由全国学位授予委员会统一授予,其学生也可申请伦敦大学的校外学位。第三,大学经费由中央统一下拨;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经费则由地方当局支付。第四,大学以全日制为主;而多科技术学院则实行全日制、部分时间制和工读交替制,尤以部分时间制居多。第五,大学几乎都是综合性的,所设系科较为齐全;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以技术和师资培训为主,重点放在职业培训方面。第六,大学面向全国,一般都是教学科研双中心;多科技术学院和其他学院则面向本地区,主要是教学单位。
高等教育双重制曾是英国教育制度中的一大特点,也是60年代英国高等教育大发展的直接产物。
4.改革师范教育
到19世纪初,英国还没有建立起系统的学校教师培训体系,教师主要依靠学徒制方式培养。进入20世纪,英国政府开始直接参与师范教育,鼓励地方政府开办师范学院,形成大学培养中学师资,师范学院培养小学师资的双轨制。
1960—1961年,师范学院学制由2年改成了3年。学制延长,提高了教师资格在学术上的要求,于是在1964年,英国增设教育学士学位,规定在3年制师范学院学习后成绩优秀者可继续学习一年,考教育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生进行一年教育专业训练后,授予教育学士学位。这提高了中小学教师必须具备的学历资格。
5.《1988年教育改革法》
《1988年教育改革法》最引人注目的改革措施,是推行国家统一课程(national curriculum)。该法规定:在义务教育期间,学生必须学习国家统一课程,包括10门基础学科,即数学、英语、科学、历史、地理、技术学、音乐、艺术、体育和现代外语,其中数学、英语、科学为核心学科。此外,该法还规定为每门国家课程制定统一的成绩目标和教学大纲,并在7、11、14和16岁时分别对学生进行全国性评估,包括国家规定的考试。国家统一课程的颁布,是英国70年代以来不断发展的对学校教育进行收缩和控制的最终立法成果,它在英国教育史上首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学校的基本教学内容,使英国学校课程走向统一。
在高等教育方面,《教育改革法》主要对分别负责大学和公共高教系统的两大中介拨款机构进行了改革,其主要目的是加强政府对高校的控制,密切高等教育与社会和工商界的联系。根据该法规定,新的拨款机构在分配政府高教拨款时应遵守政府的附加条件和政策指示,从而削弱了中介拨款机构传统的自主权。
当代英国中小学教育的现状
一、当代英国基础教育政策及其影响
在当代英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中,为了使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适应社会变革的需要,英国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在学制、课程、师资、管理、经费上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从英国基础教育的改革和发展来看,这些相关政策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正是通过这些基础教育政策的制定和实施,英国基础教育在不断改革的基础上得到了迅速的发展。同时,在某种意义上,英国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过程也就是基础教育政策制定和实施的过程。
二战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政府根据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基础教育政策,而且不断地对基础教育政策进行修正。正是在基础教育政策的制定、实施和修正过程中,英国基础教育的改革得以不断地向前推进。
(一)学制政策
1.实施普及义务教育
对英国基础教育来说,1918年颁布的《费舍法案》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因为从此以后英国实行了免费的初等教育。在20世纪前半期,英国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又开始了普及中等教育的努力,并在《1944年教育法》颁布后最终实行免费的中等教育。在二战后实施普及义务教育的过程中,英国坚持实行基础教育免费的政策。英国政府1992年发表的教育白皮书指出:“地方教育当局将继续负有最后责任,保证所有儿童入学或另外接受适当的教育。”与此同时,“家长也有义务确保其子女在5~16岁时定时入学或另外接受到适合的教育。”因此从1992年秋季开始,所有公立学校都必须在学校概况介绍和年度报告中公布没有正当理由的学生缺席的情况;从1998年起,这种学生缺席的情况将在地方发布的所有学校工作的排行表中公布。
2.推进中等教育综合化
20世纪50年代起,由于“三合一体制”(文法中学、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阻碍了中等教育民主化的发展,且不能适应新的中等教育要求,因此这种“三合一体制”开始解体。尤其是工党政府,更是积极推行综合学校的政策,并把它作为其中等教育政策。1964年10月工党上台执政后不久,就发布一份通告声明其中等教育综合化的政策。1965年7月,工党政府的教育和科学国务大臣克罗斯兰在与地方教育当局和教师团体商讨的基础上发布了《1965年第10号通告:中等教育的结构》,其中明确指出:“终止11岁筛选制并消除中等教育的分离主义是本政府的公开目的……因而国务大臣要求地方教育当局……着手准备并提交按综合学校路线改组它们地区的中等教育的计划。”但是,保守党政府在中等教育综合化方面表现出了不同的态度。因此,1970年保守党复出后,当时担任教育和科学国务大臣的撒切尔(M.Thatcher)发布了《1970年第10号通告》,取消了政府对中等教育综合化的支持。此后,保守党和工党交替执政。然而我们应该看到,尽管它们有关中等教育综合化的政策有所不同,但这并未减缓综合学校在英国的发展速度。这也表明中等教育综合化已是当代英国中等教育政策的重心。
(二)课程政策
1.设置国家统一课程
英国历来是由各中小学自行安排课程,直到20世纪80年代,英国仍是整个欧洲惟一不设置国家统一课程的国家。这种情况引起了英国政府和教育界人士的思考。为了表明实施国家统一课程的构想,1981年,英国教育和科学部发布的题为《学校课程》的文件指出:学校课程是教育工作的核心;中央政府和地方当局不仅要提供教育设施,而且要关心教育的内容和质量。英国教育和科学部1987年7月又发表了一份题为《国家统一课程(5~16岁)》的咨询文件。这份咨询文件发表后,在全国范围内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国家统一课程的政策得到了多数人的认同和支持。由此,中小学实施国家统一课程成为了《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最重要的内容,从而打破了以往教育法案从来不对学校课程作出具体规定的惯例。为了从1989年起全国中小学都采用国家统一课程,《1988年教育改革法》还规定设立“国家课程委员会”。
在全国实施国家统一课程后,针对存在不同意见的情况,英国政府于1992年发表的教育白皮书又一次强调指出,国家统一课程就是保证所有儿童打好主要学科的共同基础。国家统一课程对学生应该知道什么、做什么和理解什么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基本的标准框架,并且要求要有足够的灵活性,允许学生以适合他们需要的最佳速度前进。这也表明了国家统一课程政策在20世纪90年代里的变化。
2.实行国家统一考试
从20世纪80年代起,英国政府开始酝酿一种新的考试政策。1984年7月,教育和科学部宣布将推行新的中等教育普通证书考试,以取代1951年开始实行的初级水平普通教育证书考试和自1965年开始实行的中等教育证书考试。1988年夏季,英国正式推出中等教育普通证书考试,但原先的高级水平普通证书考试仍保留。为了推行国家统一考试,英国政府在设立国家课程委员会的同时,还设立了“学校考试和评定委员会”。由于国家课程委员会与学校考试和评定委员会的工作是紧密相连的,因此在《1993年教育法》颁布后,取代原来两个机构工作的“学校课程和评估局”正式设立并开始工作。
在英国教育史上,这是中小学第一次推行国家统一考试,因此这种考试政策在引起社会各界人士强烈反响的同时,也遭到不少人的反对。针对于此,英国政府任命了一个以学校课程和评估局主席迪林为首的委员会,对国家统一课程和国家统一考试进行检讨,并于1994年初提交了报告。报告同时还提出了一些具体措施,例如,简化考试科目,7岁和14岁考试科目仅为3门核心课程;取消7岁和14岁考试成绩排行表,并改进其他考试成绩排行表的公布方式等。这些措施从1995年开始实施。
(三)师资政策
英国政府二战后有关师资的政策,如大学设立“教育学院”、成立“中央师资培训委员会”并由它来建立“地区师资培训处”等,推动了战后英国教师教育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由于中小学入学人数减少使教师需求量也随之降低,加上教育财政的困难,英国政府的师资政策有所改变,更强调合格的和富有经验的教师的要求。1982年公布的《教育(教师)规程》就规定,受雇在公立学校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必须是合格的教师,也就是说,这些人必须修完教育和科学国务大臣所确认的学校教师职前培训课程。1985年,英国教育和科学部在题为《把学校办得更好》的教育白皮书中,把“教师和师资管理的专业效能”作为政府将采取行动的四个政策领域之一。这份教育白皮书明确指出:“学校要完成的使命主要落在教师肩上,学生的进步则是衡量教师成功程度的尺度。”同时还指出,英国政府计划用更严格的方法发展教师职前培训,并要求学校和地方教育当局对教师在职培训进行系统的规划。
为了保证基础教育的质量,英国政府规定,只有符合教育和科学部所认可标准的合格教师,才能在公立中小学任教。更值得注意的是,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英国开始推行新的教师评价政策,以提高教师专业水准为目的。整个评价过程包括与评价对象见面、课堂听课、评价对象的自我评价、评价面谈、与评价对象共同商定评价报告书等阶段。
(四)管理政策
1.加强中央政府的教育管理
20世纪60年代中期后,英国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趋于加强,教育部被新的教育和科学部所取代就是一个明显的迹象。之后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中,加强中央政府教育管理的趋势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不仅体现在教育拨款上,在中小学课程设置上也是如此,该教育法案增加了中央政府的领导权限,更明确地肯定了教育和科学国务大臣的领导作用。例如,在实施国家统一课程时,课程大纲、成绩目标和考试评价均由中央政府负责组织,而地方教育当局和学校的职责只是确保国家统一课程的实施。正如英国伦敦大学教育学院教授麦克莱思(M.Mclean)所指出的,在英国,“事实上把许多课程政策给了中央政府。给地方教育当局只留下了一点提供指导的权力。”
2.设立直接拨款公立学校
根据《1944年教育法》,二战后英国中小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发展计划是由地方教育当局提出的,也就是说,中小学是由地方当局开办和维持的。但是,在《1988年教育改革法》颁布后,英国开始设立直接拨款学校。这是二战后英国基础教育政策的一个新的变化。《1988年教育改革法》规定,任何由地方教育当局管理的郡办学校或民办学校须经家长投票同意后方可提出其申请,并经教育和科学国务大臣批准后才能成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脱离地方教育当局的控制。每个财政年度,教育和科学国务大臣将根据情况给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支付维持拨款、专项拨款以及基建拨款。1992年,英国政府发表的教育白皮书又明确指出,直接拨款公立学校是自主办学的学校。“这种自治是学校思想的核心,也是政府教育政策的核心。”因此,随着直接拨款公立学校的发展,地方教育当局在教育管理上的作用无疑将会改变。
3.允许家长选择学校
尽管早在《1944年教育法》中有关条款已提及家长选择学校的问题,但是“家长择校”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英国政府在基础教育上又一个新的政策。《1988年教育改革法》的颁布,通过公开招生的办法扩大了家长择校的机会。90年代里,家长择校的权力又得到了进一步扩大,并充分地体现在1991年的《家长宪章》之中。英国政府1992年发表的教育白皮书也把“家长选择”作为它的重大主题之一,强调给家长更多的选择机会。具体来讲,家长可以在公立教育和私立教育之间选择,可以在郡立学校与教会和其他民间团体所办的具有传统特色的学校之间选择。当然,90年代以来,英国中小学教育的多样化也为家长的选择提供了机会和条件。
4.实行新的教育督导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