卣是盛酒器。盛行于商晚期及西周。
觥属盛酒器,容量为七升,出现于殷商,沿用至西周早期。
彝乃盛酒器。一般呈方型,出现于商代晚期。
究竟最早的专用酒具起源于何时,还很难定论。因为在远古时代,没有专门的酒器,随着陶器的出现,专用酒器才开始产生。到商代,由于酿酒业的发达,青铜器制作技术提高,中国酒器达到前所未有的繁荣。商周以降,青铜酒器逐渐衰落,秦汉之际,在中国南方,漆制酒具流行,成为两汉、魏晋时期的主要类型。瓷器大致出现于东汉前后,与陶器相比,无论酿造酒具还是盛酒或饮酒器具,瓷器的性能都超越了陶器。宋代是陶瓷生产的鼎盛时期,有不少精美的酒器,瓷制酒器一直沿用至今。明代的瓷制品酒器以青花、斗彩、祭红酒器最有特色;清代瓷制酒器具有清代特色的有珐琅彩、素三彩、青花玲珑瓷及各种仿古瓷。
6.2.2酒政
酒的制度即酒政,是国家对酒的生产、流通、销售和使用而制定实施的制度政策的总和。在众多的生活用品中,酒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用品。一方面,中国酿酒的原料主要是粮食,它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质,国家必须实施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加以干预。酿酒及饮酒是一项非常普遍的社会活动,只要粮食富裕,随时都可以酿酒,酒的消费面也非常广。另一方面,酒也是一种高附加值的商品,酿酒业往往获利甚厚。同时,酒作为一种特殊的食品,虽然不是生活必需品,但却具有一些特殊功能,如同古人所说的“酒以成礼,酒以治病,酒以成欢”,在这些特定的场合下,酒是不可缺少的。但是,酒又被人们看做一种奢侈品,没有它也不会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而且,酒能使人上瘾,多饮使人致醉,惹是生非,伤身败体,人们又将其作为引起祸乱的根源。所以必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酒业管理,使酒的生产、流通和消费走上正轨。
在远古时代,由于粮食生产并不稳定,酒的生产和消费一般来说是一种自发行为,主要受粮食产量的影响。同时要明确的是,在奴隶社会,有资格酿酒和饮酒的都是有身份、有地位的上层人物。酒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并不是商品,而只是一般的物品。人们还未认识到酒的经济价值,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汉朝前期。
酒政的具体实施形式和程度随各朝而有所不同,但历代统治者对酒类的政策,概括起来主要有三种,即禁酒、榷酒和税酒。
1.禁酒政策
禁酒就是由政府下令禁止酒的生产、流通和消费。
夏商时代,酒除用于祭祀外,贵族饮酒的风气十分盛行。其两代末君都因酒而引来杀身之祸而导致亡国。夏桀“作瑶台,罢民力,殚民财,为酒池糟丘,纵靡靡之乐,一鼓而牛饮者三千人”。由于酗酒不理朝政,夏桀最后被商汤放逐。商代贵族的饮酒风气并未收敛,反而愈演愈烈。商纣“以酒为池,悬肉为林”,作长夜饮,朝纲不整,终为西周取代。酗酒成风被普遍认为是商代灭亡的重要原因。鉴于沉痛的历史教训,西周统治者在推翻商代统治之后,充分认识到酒是大乱丧德,乃至亡国的根源,发布了我国最早的禁酒令《酒诰》,开始推行限制酒类消费的政策。其禁酒政策对后世影响很大,成为后世人们引经据典的典范。
禁酒的目的一方面是为减少粮食消耗,备战备荒。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沉湎于酒,伤德败性,引来杀身之祸,禁止百官酒后狂言,议论朝政。同时还有禁群饮,以防止民众聚众闹事。禁酒时,由朝廷发布禁酒令。禁酒也分为数种,一种是绝对禁酒,即官私皆禁,整个社会都不允许酒的生产和流通;另一种是局部地区禁酒,这在有些朝代如元代较为普遍,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区,粮食丰歉程度不一。还有一种是禁酒曲而不禁酒,这是一种特殊方式,即酒曲是官府专卖品,不允许私人制造,属于禁止之列。没有酒曲,酿酒自然就无法进行。还有一种禁酒是在国家实行专卖时,禁止私人酿酒、运酒和卖酒。
总之,禁酒政策在许多朝代都不同程度地实行过。禁酒时会有严格的惩罚措施,发现私酒,轻则罚没酒曲或酿酒工具,重则处以极刑。
2.榷酒政策
榷酒为古代酒类专卖的术语,即国家垄断酒的生产和销售,不允许私人从事与酒有关的行业。由于实行垄断生产和销售,酒价或者利润可以定得较高,一方面可获取高额收入,另一方面,实行榷酒后,国家可以根据粮食生产的丰歉来调节酒的生产和消费,其内涵极为丰富。在历史上,专卖的形式很多,有由官府负责全部过程,可以获得丰厚的利润,收入全归官府的完全专卖;有官府只承担酒业的某一环节,其余环节则由民间负责的间接专卖;还有由特许的商人或酒户,在交纳一定款项并接受管理的条件下,自酿自销或经营购销事宜的特许制,以及酒曲专卖等。
榷酒政策始于汉朝,虽然历代王朝并未连续实施,但是对后世的酒业政策产生了深刻影响,在中国酒政史上具有重大意义。榷酒为国家扩大了财政收入来源,为当时频繁的边关战争和浩繁的宫廷开支等提供了财政来源,而且要比直接向人民征税更高明、更合情理。
3.税酒政策
税酒是对酒征收的专税。在汉代以前,酒税并未从普通的市税中分离出来。汉始元六年(公元前81年)始征酒税,唐代中叶至宋末以专卖为主,征税为辅。元初实行专卖,后改为征税,明代沿袭。在清代后期和民国时,对卖酒还有特许卖酒的牌照税等杂税。实行税酒政策时,酒户只要按章纳税,就可以自由从事酒业经营活动。
从周公发布《酒诰》到汉武帝初榷酒之前,统治者并未把管理酒业看做聚敛财富的重要手段。商鞅辅政时的秦国,实行了重农抑商的基本国策,酒作为消费品,自然在限制之中,实行高价重税,“令十倍其补”。其目的是用经济手段和严厉的法律,抑制酒的生产和消费,鼓励百姓多种粮食。同时通过重税高价,国家也可以获得巨额收入。
在国家实行专卖政策、税酒政策或禁酒政策时,都对私酿酒实行一定程度的处罚,以保证官府的酒业政策得到顺利实施。轻者没收酿酒器具、酿酒收入,或罚款处理,重者处以极刑。
6.2.3酒楼
作为一种消费品,酒在中国古代及至现今,都是重要商品。卖酒和提供饮用器具、场所及各种服务的店肆,古往今来有各种名称,如酒肆、酒舍、酒垆、酒家、酒楼、酒馆、酒店等。在中国,这种卖酒兼提供饮食服务的店肆的出现,与商品交换发展,城市、市场的建立有关,至于其在历史上的发展变迁,也与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生活变化有很大关系。
中国谷物酒的酿造大约在新石器时代晚期已经出现,至商代,由于出现曲分离技术,不仅使酒的质量有所提高,也使酒的酿造得到进一步的普及。从古史中可知当时上层贵族的饮酒风气已经很盛,很多人甚至认为这是造成商朝灭亡的主要原因。《冠子·世兵》说:“伊尹酒保,太公屠牛。”“伊尹酒保”的意思是说伊尹曾经在卖酒的人家或店肆中做过雇工,后来成为商初的执政大臣。按照这一说法,似乎夏末商初就已经有卖酒的店肆了。虽然不一定可信,但在商代末年的一些古墓中,陶制酒器已成为不可或缺的随葬品,说明饮酒在当时的贵族甚至平民中也很普遍。当时已经有了一定的商品交换,这时候有酒在市肆中买卖应该是可能的。
《周礼·天官·家宰》记述周朝“设官分职”,已有专门的机构和官员管理王室的酿酒事务:“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吏八人,青八人,徒八十人。”投入如此多的人力,说明当时王室酿酒规模之大,再加上贵族的家酿,可以想见当时全国酒的产量一定相当可观;包括“酒肆”在内的“市肆”已经普遍出现,为酒的交换提供了条件。
《周礼·天官·内宰》说:“凡建国,佐后立市,设其次,置其叙,正其肆,陈其货贿。”
所谓“建国”,就是筑城。周人筑城后即划出一块地方设“市”,“市”里设“次”和“叙”(市场管理官员处理事务的处所),“肆”则指陈列出卖货物的场地或店铺(亦包括制造商品的作坊)。市场中的“肆”,按惯例以所出卖的物品划分,所以卖酒的区域、场所、店肆自然被称为“酒肆”。西周至春秋战国,乃至唐代,手工业者都是在市场上列“肆”而居、以“肆”经营的,故《论语·子张》说:“百工居肆,以成其事。”《淮南子·真训》说:“贾便其肆,农乐其业。”但是卖酒的店肆作为一种饮食服务业,实际上不断突破“市肆”的限制,以至逐渐遍布城乡。不过,“酒肆”作为卖酒店肆的称呼却被沿袭下来。如晋代张华作《博物志》云:“刘元石于山中酒肆沽酒。”山中自然没有“市肆”,故这里的“酒肆”实指的是山中的酒店。再如孟元老《东京梦华录》序云:“新声巧笑于柳陌花衡,按管调弦于茶坊酒肆。”这里的“酒肆”则指的是北宋汴京城里的酒馆酒楼。诗文中写到卖酒兼提供各种服务的酒店也常用“酒肆”一词。古代“市”、“肆”相通。《后汉书·五行志》注引《古今注》:
“(永和)六年十二月,锥阳酒市失火,烧肆,杀人。”所以古代也用“酒市”来称酒店。如唐代沈彬《结客少年场行》诗:“片心惆怅清平世,酒市无人问布衣。”唐代姚合《赠刘叉》诗:“何处相期宿,咸阳酒市春。”元代张可久《醉太平·登卧龙山》曲:“半天虹雨残云载,几家渔网斜阳晒,孤村酒市野花开。”
西周时,王室酿酒,贵族一般也有条件酿酒,但平民则主要到市场上买酒。西周初,鉴于商朝统治者沉溺于饮酒而亡,曾经由周公旦以王命发布《酒诰》。其中规定王公诸侯不准非礼饮酒,对民众则规定不准群饮:“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于周,予其杀!”意思说,民众群饮,不能轻易放过,统统抓到京城处以死刑。民众聚饮之酒,当购自酒肆,也很有可能当时民众聚饮的地方就在市场上的酒肆。《诗经·小雅》的作者主要是西周的大小贵族,其中很流行的一首宴亲友的诗《伐木》篇写道:“有酒湑我,无酒酤我。”,意思说,有酒就把酒过滤了斟上来,没有酒就去买来。从诗意看,似乎西周时,酒随时都可买到,人们也习惯于到市场上的酒肆买酒。
随着商业的发展和流动人口的增加,战国时饮食服务业发展得很快。司马迁《史记·刺客列传》记述以刺秦王闻名的荆轲:“嗜酒,日与狗屠及高渐离饮于燕市。酒酣以往,高渐离击筑,荆轲和而歌于市中,相乐也。”战国末年,燕国都市的酒店,为客人提供酒具,客人不仅可以在买酒后当场饮用,而且可以留连作歌于其中,基本与后世的酒馆没有什么差别。
由于春秋经济的发展,经战国到秦,不仅都市里有酒肆、酒店,而且一般的乡镇也有酒店。《史记·高祖本纪》曾记载刘邦常到酒店去赊酒,有时还当场喝醉,睡倒不起。汉兴以后,工商业发展很快,酒店业遂成为一个重要的行业。汉末建安年间,曹操为励精图治曾下过禁酒令,当时的名士孔融为此写了一篇《与曹相论酒禁书》与之论辩。刘备建立蜀汉之初,也曾下令禁酒,不许私酿,后被简雍劝止。所以汉末三国时可以说基本上没有酒禁,自然不能禁止酒店酿酒卖酒。到魏晋时,由于种种原因,饮酒在当时的士大夫中形成风气。特别是入晋以后,饮酒几乎成为当时名士的标志,其中突出的代表自然是“竹林七贤”。据说阮籍曾因步兵署中有酒,而愿做步兵校尉,还曾在家中大醉六十余天,以逃避司马氏的提亲。刘伶则出游时车中载酒,走到哪里喝到哪里。如果认为阮籍等饮酒除了在家里,就是饮于郊野林泉,则不尽然,其实他们也会到酒店饮酒。《晋书》阮籍本传中提到“邻家少妇有美色,当垆沽酒,籍尝诣饮,醉便卧其侧。籍即不自嫌,其夫察之,亦不疑也。”
因为魏晋时不禁私酿,所以当时的私家酒店很多,各家所酿之酒其味必然不同。晋代的名士阮籍,家境贫寒,四十岁还没有娶亲,以至大将军王敦为他捐钱娶亲。可是他虽穷却嗜酒,酒钱常常储备不乏。据说,他往往步行出游,将百钱挂于杖头,走到哪个酒店,便取下杖头钱买酒独酌。后世因此称酒钱为“杖头钱”。(《世说新语》)文学家陶潜好饮,曾亲取头上的葛巾漉酒。家酿不够,陶潜也到酒店买酒。《宋书》记载颜延之曾送给他二万钱,“潜悉送酒家,稍就取酒”。大概陶渊明主要是将酒买到家里喝,而送钱给他买酒的颜延之则喜欢到酒店饮酒。《南史》颜延之本传记其逸事云:“文帝尝召延之传诏,频不见,常日到酒肆裸袒挽歌,了不应对。”颜延之当时官至国子祭酒,地位很高,像他这样的人还经常跑到酒店去光着膀子饮酒高歌,大概是因为当时的酒店可以尽情尽性不拘礼法。喜欢到酒店喝酒的士大夫在东晋六朝时还为数不少。
南朝经济比北朝发达,但由于北朝没有实行榷酤,民间可以自由酿酒,所以当时北朝市场上酒的买卖也很活跃。特别是其中有几个地方所酿之酒遐迩闻名,成为远销他方的畅销商品。这样就促进了私人酒坊、酒店的发展。“酒坊”,本指酿酒的作坊,因其也兼卖酒,故人们也用之来称酒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