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教材教辅用心爱:中小学教师师德修养漫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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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5章 教师修养的冲突与选择(3)

道德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常会有冲突的可能,一旦发生冲突,我们应该如何抉择,就成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教育实践中这种矛盾与冲突亦难以避免。如:为矫治学生不良行为而采取体罚、心罚的手段;为防止学生早恋而偷看学生日记、截留学生信件;为保持课堂纪律或避免学生相互影响而限制学生言论自由;为应付检查或评奖评优而弄虚作假;为培养学生的进取心或荣誉感而公开学生的成绩并张贴红榜和白榜,侵犯学生的隐私;为帮助学生学习,大量代订复习资料并收取回扣等。而最频繁或最主要的表现则为“合法与失德”,即行为本身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但却有悖于职业道德或“行规”。

教师着装的自由与规范

教师可否化妆?其穿着可否时尚性感?能否穿背心、短裤、拖鞋上课?教师可否染彩发、染绘指甲?可否戴首饰、带手机上课?很多问题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或未明令禁止,但道德方面却有相关的约束。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8条规定,教师必须“为人师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衣着整洁得体,语言规范健康,举止文明礼貌,严于律己,作风正派,以身作则,注重身教”。而且很多省市和学校都有相关的规定。

穿着打扮本应属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只要不违社会公德,一般无可厚非,别人也无权干涉,但由于教师职业和工作对象的特殊性,教师的着装就不纯粹属于个人问题,它对学生的生活方式和价值取向都会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因此必须从校纪校规或职业道德上加以规范。

收受礼物与以权谋私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的观念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功利主义开始侵袭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学校虽是育人的场所,但亦并非世外桃源,而教师又是社会化的个体,无时无刻不在感受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其观念和行为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上述思潮的负面影响。因此,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不良风气也开始向学校蔓延,“无私、奉献”逐渐被“利益驱动”所取代,“教育腐败”逐渐开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教师要“廉洁从教”、“不向学生和家长索要财物,不利用职务谋取私利”,这既是对教师职业的要求,也是为了保护学生的权益。学生一方面可能因为上述现象或行为导致财物受损,另一方面也可能因为没有送礼或送不起礼而处于不利或尴尬的境地,并因此影响学习与生活。因此,收受学生礼物虽不至于违法,但却可能有违师德,并涉嫌“以权谋私”。

尊师爱生与交往越位

“尊师爱生”是社会主义新型师生关系的重要特征,但这种“爱”不同于一般的“爱”,它与教育教学的职责和教书育人的使命紧密相连。因此,必须爱得理智,爱得有度,不能超越一定的界限,更不能将这种“爱”发展成“恋爱关系”,因为中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或定型,对自己的未来和追求缺乏明确的认识,而且情感不太稳定,很难理智地处理学习和恋爱的关系。稍有不慎,就可能抱憾终生,也可能给教师或学校带来不好的影响。另外,教师和部分学生关系密切,在教育和评价过程中也难免对其他学生造成不公,其他学生可能会从心理上感到压抑和不平,从而对其人格和学习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法律上虽未明确规定,但“师生恋”一般来说都有违师德。

为人师表与率性而为

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嗜好,如有人爱抽烟、有人喜喝酒、有人好赌博……生活环境不同、教育程度有别、社会经历相异、性格气质不一……都会导致个人嗜好的差异。那么,教师可否有不良嗜好?能否不拘小节?就法律而言,很少予以规定,但职业道德规范则要求教师“为人师表”,做到“语言规范健康,行为举止文明礼貌;不赌博,不酗酒,言行不违反社会公德”。在重视“人本”、高扬“人性”的今天,似乎不应过分限制教师的个性和自由。但任何时候自由都是相对的,如抽烟就有场所的限制、饮酒也有职业的约束、穿着亦有场合的不同。因此,作为“行为世范”的教师,其言行举止和个人嗜好也不能率性而为,必须时刻谨记“身教重于言教”,注意自己行为的示范或表率作用,不能误导学生或给学生以负面影响。

由于教育生活的丰富性和教育实践的多样性,我们不可能穷尽道德和法律的所有冲突,更不可能避免冲突的发生。但我们可以通过努力尽量缓解、减少他们之间的冲突,而这就需要理智地面对,在面对冲突的过程中坚持以育人为本,以促进学生发展为中心,学生的生命高于一切,妥善处理日常生活可能遭遇的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难题。

遵守法律

法律和道德虽然同属行为规范且对教师的行为具有重要的约束作用,但相对而言,法律更具权威性,而且具有国家强制性。作为行为的底线,教师不能随便触碰或逾越法律。其中尤其要注意以下两点。

弃用体罚与心罚

从教育角度而言,体罚学生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诉诸法律则构成了违法。无论怎样,作为一种教育手段,体罚都应是被否定或被禁止的行为,真正的教育不是靠棍棒、靠打骂,而是靠心、靠爱。打骂不但难以引导学生改过自新,反而可能将其恶性激将出来。注重正面引导,多用鼓励话语,教师成熟的教育人格带给学生的将是一片明朗的天空。

有人认为,在学校教育教学过程中,教育惩戒是不可或缺的教育方式之一,少年儿童由于判断能力尚差,对很多事情并无十分明确的是非观念,很多时候用“说服教育”的办法效果并非最佳。因此,适当用惩戒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管理,可使学生虽“未明事理”,却“预知对错”,有助于提高学生的自制能力和修养。这是对其人格的完善而不是破坏。下面这则故事似乎也佐证了这一点。

一个母亲带孩子到百货商店,经过玩具部,看见一匹木马,孩子一跃而上,前摇后摆,再也不肯下来。可那木马不是为了出售,只是商店的一个陈设。店员们叫孩子下来,孩子不听,母亲叫他下来,还是不听。说带他吃冰淇淋,依然不听。任凭许下什么愿望,总之一个态度,就是不听。当时形成了一个僵局,最后一个店员说:“百货商店特聘的儿童心理学家正好在,我们让他下来想想办法。”专家从楼上下来,问明缘由,轻轻地走到孩子身边,附耳说了一句话,孩子像触电一样,连忙下来,牵着母亲的手仓皇离去。事后有人问专家到底说了一句什么话,专家说:“我说的是‘你要是不下马,我打碎你的脑壳!’”

不少教师认为,让人无知无畏的教育是失败的教育,完全拒绝惩戒或体罚并不就是“人性化”,而应该正视教育惩戒以何种方式存在,对惩戒方式要立法规范,使惩戒有度,不至于伤害到学生的身心健康,这样可以有效消除师生之间因惩戒和被惩戒而引起的隔膜。这既是对学生的保护,也是对教师的保护。

那么,究竟应该如何取舍?是沿用棍棒教育还是拒绝体罚?其实,只要了解一下教育的现状和体罚造成的恶果,就会做出明智的抉择。在国家法律和道德规范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体罚依然大行其道,倘若放开,将会怎样?而且人的发展具有不可逆性,一旦造成伤害,往往难以弥补,如果一种手段或方法可能造成那么多的危害,我们还能继续采用或认可它吗?我们又岂能让学生冒这样的风险或让学生处于如此危险的境地?因此,无论是从实然还是应然的角度,我们都应该否定体罚。

此外,伴随着体罚的被禁,一种不容忽视(或许更为严重)的行为——“心罚”(又称“冷暴力”)亦在悄然蔓延。它不直接指向儿童的身体,而是指向儿童的心灵,是一种心灵的惩罚。主要表现为对儿童的歧视、人格侮辱及权利剥夺等。虽然它不像体罚那样有外显的结果,但它所造成的危害比之体罚却有过之而无不及,正所谓“树怕伤根,人怕伤心”。

心罚往往使儿童远离幸福的、有尊严的生活。长期处于心罚苦难中的儿童,精神世界难以健康成长。心罚往往使儿童体验不公平、焦虑、悲伤及自卑,从而影响儿童的自信和正常交往,并进而影响儿童个性的发展。其实,心罚不仅给儿童的心理造成伤害,而且也危及儿童的身体,因为身心发展是相互关联的。心罚危害的也不只是儿童的现在,还包括儿童的将来,长期处于心罚环境之中的儿童必定会产生心理的扭曲甚至心理的疾病,儿童的许多不良行为如撒谎、欺骗及攻击性行为都与儿童遭受的心罚有一定的关系。因此,体罚可能导致儿童一时的皮肉之痛,而心罚往往会使儿童的一生都留下阴影,其所造成的心灵创痛可能终生难愈。

保护学生隐私

隐私就是不愿告人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在某种意义上即个人的秘密。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尊严,都有不希望别人知道的秘密。而且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种秘密会越来越多,如学业成绩、身体缺陷或隐疾、失足或不幸的经历、早恋、家庭状况等都可能构成学生的隐私。但长期以来,学生的隐私却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回想一下自己的求学时光,有多少人没有经历过教师拿自己的成绩或劣行当众取笑、挖苦、斥责而全然不顾自己的尴尬、羞愧或愤怒?有多少人能真正释怀年少时所受的伤害?

随着人本主义教育思潮的逐步深入和教育法制的不断完善,情形已大有改观,学生隐私的保护已成为教育的共识,不再可以被别人随意侵犯了。因此,作为教师必须详细了解法律的相关规定,在公布学生成绩、偷窥学生日记、拆看学生信件之前首先考虑一下可能引致的法律后果。

○理解你的职业道德规范,并能将其应用到作为教师所能遇到的特定情形中。

○当你有理由怀疑自己的行为在今后有可能被质问或被起诉时,用书面文件证明你所遵循的程序。

○在隐含有法律或道德暗流的特殊情况中,当你不能确定该做什么时,承认这个事实,并乐于向同事和领导寻求帮助。

○遇到一搭眼就看出是法律陷阱的情况时,向你的律师咨询以避免可能的诉讼。

○通过参加有关法律和道德问题的专业会议、阅读教育杂志以及关注地方和州的政治形势,及时了解学校法方面的变化。

建立起与学生交往的严格职业界线,留意你的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尤其在接触学生和惩罚学生方面。事先确定符合道德和法律标准的个人准则。

过去的虐待事件或许会负面地影响到你与学生间的关系和交往,充分认识到其中的所有问题。

尊重道德

法律并不调整所有的社会关系,而只调整其中那些更具有社会意义的关系。不受法律中介约束的东西由其他社会调节器,首先就是由道德规范来调节。

——拉扎列夫

面对道德和法律的冲突,我们无疑首先要遵守法律,奉法律为圭臬。但师有师道,行有行规,作为以教书育人为天职的教师,仅仅停留于守法的标准远远不够,还应有更高的要求。不断追求教师德性的提升,促进教师职业人生的卓越。在日常教育实践中,教师的职业行为大多是靠职业道德规范来调节,职业道德成了规范教师行为的基本规范。

坚持底线

道德究其实质而言,乃是对人的存在方式的一种规定。道德既是自我实现、自我完善的方式,也是调节社会关系的手段,道德是为了实现自己在自我需要、欲望和社会客观现实之间确立的一种平衡机制。道德的本质就是限制人的行为恶性中的必要的恶;就是不限于自我,还要超越自我;就是不仅要实现自我,并在自我实现和完善过程之中,关心或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在这个意义上,道德不仅仅是规范我们的行为,而且也是促进我们的自我完善。教师职业道德同样是教师完善自我的基本要求。

作为教师,守住基本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站稳讲坛,以身作则,坦荡为师,这就直接增进了教师的职业尊严与职业幸福感。比如,与学生保持健康距离,不以权谋私,不滥用体罚等,都是教师职业的最基本的要求。

不以权谋私,这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对教师职业道德提出的新的要求。因为在人们的行为“日益功利化”的时代,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早已不像从前的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那么单一和纯洁,其中日益渗透着复杂的人际和利益关系,一些教师愈来愈把“教师”(职业)当做谋生或获取利益的手段,而很少视之为终生奋斗的神圣的事业。“功利”和“现实”成为不少教师的首选,其头上辉映了千百年的光辉或光环在日益暗淡。正因为如此,我们需要不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觉悟,促进教师对自身职业的德性价值的理解,把教师职业人生引入积极健康的发展路径。

追求卓越

道德的本质乃是不断引导人的向善性,把个体人格引向更高的境界。教师职业道德作为引导教师人格完善的基本依据,乃是一种开放性的道德。教师职业虽然平凡,但足以成就教师卓越的人格追求。“淳朴、忠诚、无私、奉献、廉洁、宽容、博爱”,教师在每一方面的努力都可以指向教师职业行为与职业人生的庄严与神圣。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正是凭借对真理与德性的追求,教师职业在每个时代都会显现出她独有的魅力与风范。伟大的思想家孔子被称为“至圣先师”和“万世师表”,绝不是他的学问无人能及,而更多的是他“有教无类”、“诲人不倦”的道德和人品。作为普通的中小学教师,我们也许无法“超凡入圣”,但无疑同样可以在朴素中追求卓越和高尚。当我们本着教书育人的宗旨和促进学生生命成长与人格发展的理念,在教育实践中积极领悟并躬行教师职业的德性要求与法律规定时,“慎独”、“修身”,就一定会使自己超越日常道德生活境界,远离法律的纠纷和道德的谴责,成为一名学高身正、行为卓越、富于人格感染力的优秀教师。

教育是面向未来的事业,加强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旨在促进教师道德人格的完成,引导教师职业人生的卓越。早在1992年,日本著名教育家小原国芳就指出:“必须把全国第一流的人才绝对集中于培养教师的学校里,这件事应作为宰相的第一要义。而且根本问题,是教师精神,是全人教养(全人教养指完全道德人格,也是理想人格),是教师之道,是根性、是灵魂。”具有完美道德人格的教师是造就新一代使命型人才的根本保障。

教师道德人格的完善,既是贯穿教育实践的过程,也是教师个人自我发展的过程,更是艰巨的教师人生实践过程。理性的觉悟、教师人文精神的培育、自我实现的不懈追求,使教师在“知之”、而“好之”、而“乐之”中进行心灵的自我唤醒,在为人师表的实践中走向教师职业人生的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