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经济如何读懂国家经济政策
31379800000031

第31章 产业政策(6)

规定豁免权是在国际反垄断法中的常见现象,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好像是在说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可以不受《反垄断法》的规制。而如何界定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却没有进一步说明。这就留下了很大的操作空间,毕竟我们的电力、石油、银行、航空、通讯等传统垄断行业确实是关系国家安全和经济命脉的行业。另外,未对“豁免行业”定义甚至有可能让其他的一些垄断行业通过“努力”,也给自己冠上“关系国家安全”的高帽。因此,《反垄断法》对这些企业的规制到底能达到什么程度,还要拭目以待。

二、企业合并是否在保护国内行业

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法所称的经营者集中,包括经营者之间吸收合并、新设合并的情形,也包括经营者通过取得其他经营者的股权、资产或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反垄断法公布后,有些外国企业担心这一规定是否意味着中国引进外资政策将发生重大改变。就像前面的达能和娃哈哈那种情况,有了反垄断法之后,国家会不会直接以由于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或者加强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市场竞争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威胁国家安全为由否定合并从而达到保护国内企业的目的?

三、执法部门不明确

“将来谁做执法机构?这是目前各界共同关注的一个关键问题。”根据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解释,在反垄断执法初期,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三家机构分头执法已成定局。同一职能设置多个执法机构不但成本高而且容易造成效率低下,遇到问题时不可避免的产生摩擦,甚至有可能会相互推卸,这显然不是大家想看到的。反垄断法的任务不仅要与大企业集团或者垄断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做斗争,而且还会涉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这就要求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威,有地位,有独立性,否则其执法必然会受到其他政府部门的干扰和影响。最可行的办法是将三个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整合为直属国务院的统一机构或者直接设置一个独立的特殊检查部门,且赋予其必要的权威和独立性。

看似限制实则督促

对于这些电力、银行、保险、铁路、航空、石油等国有垄断企业,虽然有很多都进入了世界500强,甚至排名非常靠前,但是仔细来看,中国这些号称世界500强的企业在500强同行中效率和效益都是比较差的,主要就是因为它们的地位不是自己“努力”得到的。在中国加入世贸后,垄断行业是非常不利于国际竞争的。垄断公司虽大,但是不强,如果靠垄断造就“中国企业500强”,这样的企业其实是最弱小的。《反垄断法》对其是有一定的威慑力,或者再严重一点说对它们有“限制”,但是打是爱,骂是亲。国家也是想通过法律的实施,给他们一个独立的机会,让这些长年在国家保护下的企业能茁壮的成长,才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成为名副其实的“排头兵”,免得真等到“狼群”来的时候保护不了自己。

健康的市场经济的基础是自由竞争,缺乏反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市场经济秩序是建立不起来的或者说是不健全的。尤其是当前我国既要注重发展规模经济,鼓励必要的企业兼并和联合,组建企业集团,又要反对和防止垄断和经济力量过度集中,反对各种限制竞争行为,就需要恰当掌握其中的“度”,既保护自由竞争,又要维护规模经济。希望《反垄断法》的颁布能真像大家期望的那样,能够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稳定,成为一柄反垄断的利剑。

相关链接:反垄断法采撷

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可见,反垄断法在各国经济法中的地位举足轻重。

美国:《谢尔曼法》成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

反垄断法在美国出现可追溯到19世纪,当时美国的经济跃居世界第一,一些企业凭借其强大的市场地位掀起了垄断狂潮,影响了市场和美国人民的生活,于是美国萌生了制定法律以限制托拉斯的念头。美国的反垄断法由三部法律组成,分别是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谢尔曼反托拉斯法》是世界反垄断法的开山鼻祖,主要内容是禁止垄断协议和独占行为,此后制定的另两部法律则是对这一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克莱顿法》的主要内容是限制集中、合并等行为。《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则增加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和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等内容,该法还建立了联邦贸易委员会。二者作为《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有力补充,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又通过了“塞勒·凯维尔反合并法”,构成了完整的反垄断立法体系。

加拿大:《预防和禁止限制贸易合并法》

加拿大作为世界反垄断法的渊源,早在1889年就制定了《预防和禁止限制贸易合并法》,从时间上来看它先于美国,但这部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很难对垄断集团进行有效的制裁,真正产生的作用不是很大。所以,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一般被视为历史上第一部反垄断法。现在,加拿大的反垄断判例法明文规定,将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限定在50%以下,但是当企业的市场占有份额超出35%后,将可能导致反竞争行为或后果,该企业要受到审查。

欧洲:《欧共体竞争法》——欧洲牵一发而动全身

欧共体反垄断法的名称是欧共体竞争法,主要指《欧共体条约》第81条至第87条,它们在建立欧洲大市场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对违法行为,欧盟的任何成员国政府,有合法利害关系的公司、企业或自然人,都有权向欧盟委员会申诉。欧盟的企业有义务将可能影响成员国之间贸易的协议或企业的合并计划通知委员会,在必要时,委员会可以根据自己掌握的情况采取行动。如果当事人不服委员会的裁决,则可根据裁决内容的不同,依据罗马条约的规定请求欧洲法院的司法审查,欧洲法院的判决为终局的判决。

英国:1948年颁布《垄断和限制行为调查和管制法》

英国是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的开启者,早在1824年,英国的司法判例就确认了被称为仿冒行为的侵权行为,由此对受到侵害的竞争者提供相应的救济,奠定了英国“自由竞争”的法律基石。1948年英国颁布了《垄断和限制行为调查和管制法》,再加上随后1956年的《限制性贸易惯例法》和1973年的《公平贸易法》,完善了竞争立法。英国一直公开反对美国反垄断法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做法,其《独占及限制行为调查管制法》的适用范围,没有做适用域外管辖权的规定和解释。

(第四节)“三农”政策下的农业产业化

国外经验表明,农业产业化是发展的有效途径。在我国,要想解决三农问题,也必须实行农业产业化,积极推进农业现代化,选择合适的农村主导产业,大力扶持龙头产业,这是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现代化农业的必由之路。

三农政策已经提出了好多年,农业产业化自始至终都贯穿三农政策,是我国三农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主要的施力点之一。

——探索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发展。

(摘自《十七大报告》)

根据十七大的精神,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日前做出决定,08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加大农业产业化项目的投入力度,通过扶持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和辐射带动作用的产业化经营项目,促进优势农产品基地建设,发展区域主导产业,推进现代农业,促进农民增收。《2008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指南》也已经正式下发。

据相关人士介绍,2008年中央财政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重点产业包括:专用小麦、专用玉米、优质水稻、高油大豆、“双低”油菜、“双高”甘蔗、棉花、名优经济林、马铃薯、蔬菜、茶叶、名优花卉、蚕桑、畜牧、淡水水产等。

在08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指出认真落实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加种养业、林业收入,积极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产品加工业,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拓宽农民就业增收渠道。

农业综合开发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民持续增收。2003年-2007年,中央财政用于扶持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资金超过130亿元,扶持产业化经营项目5700多个,每年直接带动2200多万农民,人均增收500元左右。农业综合开发是中央财政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主渠道。

2008年农业综合开发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扶持辐射带动能力强、与农民建立科学合理利益联结机制的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发挥区域比较优势,大力支持优质特色农产品高效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优先立项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申报的项目,积极探索“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合作模式,促进农业生产效益和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

我国农业产业化成绩斐然

这部分我们来看看农业产业化经营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关于什么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其内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想通过下面的事例来简单说明一下。

——农村合作社一瞥57

07年11月初,安岳县普州柠檬合作社的仓库里,柠檬鲜果堆起1米高、排成长蛇阵。“连麦当劳都说要我的果子,下个星期他们派人来看。”合作社理事长文中坤的脸上满是笑容。届时,他将代表合作社签订一份将柠檬销往香港市场的合同。

我的柠檬园06年开始结果子,07年算是丰产。柠檬是个好东西,从栽植的第6年到第15年都是丰产期,07年我的300亩柠檬园了400来吨果子。到年底果子销售完时,我们想把合作社的注册资金扩充到500万元。以前240位社员都是以果树入社的,现在大家都想把共同发展的关系,通过真金白银的入股,连得更紧密些。

07年合作社带给果农的好处太大了:买化肥,合作社从成都厂家直接进货,到安岳的价格是每吨1260元,外面的零售价是每吨1600元;买农药,直接找了一级经销商,合作社节约了一万多元;还有套袋,在安岳买是4分钱一个,我去西安和厂家谈好,拉拢安岳不到3分钱一个,仅这一项全社可节约18万元。

销售环节的好处马上也要显现出来。通过都江堰的一个水果出口代理商,合作社和香港一家公司签了1000吨订购合同,价格还可以。那家公司说海外市场需求很大,仅香港就需要4万吨,他们准备尽力推安岳柠檬。这样,大订单多了,价格又不错,就不会像以前那样经销商互相杀价、恶性竞争了。我和一些社员讨论过,股金落实以后,办个干片加工厂,再升级一下仓库的硬件,让合作社的实力大一些。我去看过厦门的水产合作社,他们做得可真大,每年的销售额几千万元。前段时间,农业发展银行来找我,说想把我们合作社当成试点,提供贷款支持。等股金到位后,我们就会来研究这件事。

所以我们可以这么来描述农业产业化,首先必须是以市场为导向的,依靠企业或者组织比如事例中的合作社带动,将农业的生产、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等各个环节有机的结合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的一种新型农村经营方式,是在以前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我国自开始倡导农业产业化经营以来,已取得极大成效。

截至2006年底,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员数为3878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15.6%。成员农户收入普遍比非成员农户收入高出20%左右。

产业化经营组织快速发展。截至2005年底,我国各类农业产业化组织总数达135725个,比2004年增长19.1%。其中,龙头企业61268个,占产业化组织总数的45.1%,销售收入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达4010个;中介组织62914个,占产业化组织总数的46.4%,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规模以上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达15060个;专业市场11543个,占产业化组织总数的8.5%,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达3824个。各类产业化组织固定资产总额9785亿元,比上年增长20.8%,其中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达8710亿元,占固定资产总额的89%。产业化组织从业人数达3419万人,比上年增长2.5%,其中龙头企业从业人数2100万人,占全部产业化组织从业人数的61.4%58。

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提升。2005年,龙头企业实现出口创汇231.27亿美元,比上年增长0.2%;占全国农产品出口创汇总额的83.8%,比上年增长0.5个百分点。同时,龙头企业大力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吸引外资投入农业。2005年,利用外资龙头企业数达9384个,利用外资额达到6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5.6%59。

农业产业化的模式

由于农业产业化的博大,很难全面的讨论,就选择几个方面客观的谈谈。

自给自足:农户=企业

一说到农业产业化,首先跃入脑海的便是农产品的深加工,逐步向产前、产后延伸产业链,从而形成社区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或专业性的产业一体化组织,赚取其中加工的附加值,一般没有农业外垄断资本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