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管理私营公司创办程序与股东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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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1章 股东的基本特征

股东的股权及其分配

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成员基础,没有股东及其出资,股份有限公司就不能成立。股东的权利称之为股权,它是实现股东利益的保障。由于股权关系到股东的根本利益,所以对于股东来说,最重要的问题就是股权的分配及其份额了。

1.股东的含义

股东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的基本要素之一,可以说没有股东就没有股份公司。要了解什么是股东,就需要了解它的含义及其主要特征。另外,股东资格取得的条件也是必须知道的。

股东这个概念既有一般的含义,也有具体的含义。一般说来,股东指的是向公司出资或者取得公司股份,并以其出资或者所持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享有权利的人。这个含义适用较广,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只要向公司出资或者取得公司股份,不论是何种类型的公司,均称为股东。

但是,具体说来,在有些国家和地区,向公司出资者只被称之为公司成员,而只有那些其出资被化为股份者才称之为股东。这种情况主要在我国的香港地区存在。

在我国,一般说来,股东指的是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存在公司类型的不同、出资时间的不同和股权取得方式的不同等原因,又有着不同的股东含义。

那么,到底如何来定义股东呢?大体说来,股东指的是在公司成立时或者在公司成立后依法取得公司股权(也就是股份),而且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2.股东资格的取得

知道了股东的含义后,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股东资格的取得及其限制。从上面对股东含义的介绍,我们可以发现,要成为一个股份公司的股东,在实质上是要取得该公司的股东资格。但是,如何才能取得某个公司的股东资格呢?

一般说来,大多数股东都是通过认购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也就是向公司出资而取得该公司的股东资格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也有通过受让和继承等方式取得公司股份从而成为股东的。这两种方式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直接取得股份。因此。我们可以据此将股东资格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方式。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指的是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从而取得股东资格的。通过原始取得方式获得公司股东资格的人称之为原始股东。

由于这种取得方式是由是否直接向公司认购股份来确定的,然而在实际上,有些股东是在公司设立时认购公司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有些股东则是在公司设立后认购公司股份而取得股东资格的,因此,我们根据股东认购股份时间的不同将原始取得分为设立时取得和设立后取得两种。

(1)设立时取得

这是指在公司成立时因为创设公司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而取得公司初始股东资格的。这里同样存在着不同的规定:由于公司的设立方式有所不同——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因此,初始股东也包括着不同的人——在以发起设立方式创设的股份公司中,初始股东包括公司的发起人或者创办人;在以募集设立方式创设的股份公司中,初始股东还包括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的全部认股人。

(2)设立后取得

这是指在公司成立后认购公司新增资本而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公司为了获得更大的发展,自然需要在适当的时候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这时就需要更多的资金。如何获得这些资金呢?一般说来,公司会通过新增资本,也就是发行新的股份来获得所需资金。而公司发行新的股份既可以通过向原始股东募集来进行,也可以通过向公司现有股东之外的潜在投资者募集来进行。因此,当公司以后面一种方式获得新增资本时,那些现有股东之外的潜在投资者自然就成为了公司的股东。

2.继受取得

继受取得又叫做传来取得或者派生取得,它指的是因为受让、继承、公司合并等概括承继取得公司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其股东资格均为继受取得。相应的,此类股东就叫做继受股东。

从上述概念中我们就可以看出,由于存在受让、继承、公司合并等不同的继受取得原因,因此,继受取得也分为了因受让取得、因合并取得和因继承取得。

因受让取得是指通过买卖、赠与、互相交换、受遗赠等从原股东手中受让股东而取得股东资格。在这种方式中,通过股票买卖合同转让股份是最主要的方式。

因继承而取得指的是公司股东死亡而其继承人继承股份,并且在股东会同意的条件下取得公司股东资格。

因合并而取得指的是在公司进行合并时,因为合并而丧失法人资格的公司原股东,依法取得合并后存继公司或者新设公司的股东资格。

从上面三种情况可以知道,在现实中的继受股东不仅仅包括受让原始股东股份的人,而且还包括因为其他事由继受他人股份的人。

3.股东资格的限制和丧失

既然有股东资格的取得,自然就有股东资格的限制及其丧失。我们先来看股东资格的限制。

顾名思义,股东资格的限制指的就是哪些人或者机构不能成为股东。这是一种排除性规定。但是,现在这种排除性规定已经放得越来越宽了。原则上,不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无论是否有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股东。虽然如此,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还是存在的,这主要体现为以下一些方面:

1.发起人应该是法律上不受限制的自然人和法人

2.进制法人不能成为无限责任股东

这一点我国公司法虽然没有做出规定,但是在国外的一些国家却严格规定了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必须是自然人而不是法人,比如日本和瑞士。

3.公司不得自为股东

这是指公司不能成为自己公司的股东,也就是说公司不能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关于这一点,大多数国家的公司法都做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即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这条法律虽然列举了例外情况,即在减资和合并这两种情况下公司可以购买自己的股票,但是它们也只是解决减资和合并中的问题时的方法而已,在根本上,我国《公司法》是不允许公司成为自己股东的。这样规定的目的很显然:避免将公司与股东混淆,防止未经许可的资本减少而导致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4.子公司不得为母公司的股东

我国的公司法对于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并没有做出任何限制性规定,但是在其他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比如日本、法国、意大利、英国和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都规定了子公司不能持有母公司的股份,也就是不能成为母公司的股东。但是,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却对此有着一些例外情况规定。虽然如此,子公司也必须在一定期间内处分股份,实质上也就是不能真正持有。

5.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不得为公司的股东

在有些股份公司的章程中,有着关于哪些人不能成为股东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这些人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由于有公司章程的限制和排除,因此也还是不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

下面来看一看股东资格的丧失。股东资格的丧失指的是股东因法定原因或者依法定程序而丧失其股东资格。关于股东资格的丧失这一点,各国公司法大多做出了规定,主要的丧失资格原因有以下几项:

1.自然人的股东死亡或者法人股东的终止;

2.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

3.因为违法受到政府处罚而被没收股份;

4.所持有股份被留置后,又被依法处分;

5.所持股份抵押后,被依法处分;

6.可赎回股份被公司赎回;

7.未经公司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

8.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

在取得了股东资格后,还需要了解一下股东的基本特征,这有利于加深对股东的认识,股东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如下所示:

1.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或者投资人

要组建一家公司当然需要资金,没有资金就没有公司。资金来源于出资人或者投资者,他们的出资既是公司资金的来源,也是他们成为股东的必要条件。一个人没有出资,也就没有取得公司股东资格的可能。

2.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

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都需要通过出资才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但是,向公司出资的人并不一定都是股东,有的出资人不是股东。在事实上,只有其出资构成公司自有资本的人,才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为什么这样说呢?我们都知道,公司的自有资本是由股份组成的;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公司的自有资本分成了等额的股份。只有那些获得了公司股份的人才能够成为公司的股东。

3.股东对公司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

向公司出资是一种法律行为,因此在出资人向公司出资后,便与公司之间产生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股东对公司承担义务并享有权利。股东所享有的权利主要是以其出资为代价取得股东权;股东所承担的义务是出资并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关于股东的股东权,我们将在后面详细讲到。

4.股东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

股东之间地位的平等指的是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在许多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有关于股东之间法律地位平等的规定。股东平等原则是维系公司内部关系的主要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公司的所有取得股东资格的股东在权利和义务上都必须是平等的,各股东依据其持有的股份比例或者出资额而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同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结合:

(1)股东平等的绝对性

这指的是只要具有股东资格,不论在各个股东之间存在多大的个体差异,在享有基本的权利这一点上是绝对平等的,比如都能参加股东大会、分配股息和红利、行使对经营者的监督权等。

(2)股东平等的相对性

这指的是股东地位的平等要以持有等量股份为前提。因为在现实中,股份公司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种类和数额是不一样的,所以,相应地,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自然也就有差异。为什么要这样规定呢?这样规定是否与上面说的股东法律地位平等相违背呢?这样规定当然不违背上述规定,这是因为股东之间的平等是一种在资本基础上的平等,它必须以每一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或者出资额的比例作为衡量标准。在股份公司内部,有一种制度叫做“一股一表决制”,这种制度就是要求股东所拥有的股东权必须与其所持有的股份相对应。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股东地位的平等又具有相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