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第十条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但购买后,其所占股份不能超过80%,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转让出资后,股东人数不应低于2人。
第十一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